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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十一--氣亂於胃腸發霍亂吐下第四

《針灸甲乙經校注》 · 魏晉·皇甫謐


本篇“霍亂,刺俞傍五,足陽明及上傍三”,見《素問·通評虛實論》、《太素·刺霍亂數》。自“轉筋於陽”至“皆卒刺之”,見《靈樞·四時氣》、《太素·雜刺》。

提要:本篇主要論述氣亂於腸胃發霍亂之證候、主治腧穴及針刺轉筋之方法,故以此名篇。

霍亂〔1〕,刺俞傍五〔2〕,足陽明及上傍三〔3〕。

〔1〕霍亂 病名。《靈樞·五亂》雲:“清氣在陰,濁氣在陽,營氣順脈,衛氣逆行,清濁相干……亂於腸胃,則為霍亂。”《病源》卷二十二霍亂病諸候雲:“霍亂者,由人溫涼不調,陰陽清濁二氣有相干亂之時,其亂在於腸胃之間者,因遇飲食而變,發則心腹絞痛。……言其病揮霍之間,便致繚亂也。”按霍亂者,揮霍繚亂也。霍,揮霍、猝急也。《玉篇·雨部》:“霍,鳥飛急疾兒也。”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十七引《考聲》:“霍,猝急也。”

〔2〕刺俞傍五 刺,明抄本作“側”。《太素》注。“主療霍亂,輸傍可五取之。”《素問》王冰注:“霍亂者,取少陰俞傍志室穴。”馬蒔、張介賓皆從王冰注。《素問吳注》注:“俞傍五,謂背俞兩傍去脊中行三寸之穴各五痏。”詳本文諸注不一,王冰注承上文“少陰俞去脊椎三寸傍五,用員利針”之義,然此文原系治“腹暴滿”者,且今《外臺》、《千金》、《醫心方》及本篇後文霍亂腧穴主治,均無取志室者,故王注難以為準,而楊、吳兩注亦無準的,究刺何處,尚待後考。

〔3〕足陽明及上傍三 《素問》王冰注:“足陽明,言胃俞也。取胃俞,兼取少陰俞外兩傍向上第三穴,則胃倉也。”《素問發微》注:“又取足陽明曰胃倉穴,在十二椎下兩傍,相去脊中各三寸,共六寸,針三分,灸七壯。及上有意舍穴各三痏,在十一椎下兩傍,相去脊中各三寸,針三分,灸七壯。此二穴亦屬足太陽膀胱經,今曰足陽明者,以其為胃穴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四十七注:“足陽明,言胃俞也。再及其上之傍,乃脾俞之外,則意舍也。當各刺三痏。”按此文義亦難詳,今取諸注供參考。

嘔吐煩滿,魄戶〔1〕主之。陽逆霍亂,刺人迎,刺〔2〕入四分,不幸殺人〔3〕。霍亂,洩出〔4〕不自知,先取太溪,後取太倉之原〔5〕。霍亂〔6〕,巨闕、關衝、支溝、公孫、解溪主之。《千金》又取〔7〕陰陵泉。霍亂洩注〔8〕,期門主之。厥逆霍亂,府舍主之。胃逆霍亂,魚際主之。霍亂逆氣〔9〕,魚際〔10〕及太白主之。霍亂遺矢失氣〔11〕,三里主之。暴霍亂〔12〕,僕參主之。霍亂轉筋,金門、僕參、承山、承筋主之。霍亂,脛痺〔13〕不仁,承筋主之。《千金》雲:主瘈瘲腳痠〔14〕。

轉筋於陽理其陽,轉筋於陰理其陰,皆卒刺之〔15〕。

〔1〕魄戶 原作“魄屍”,據明抄本、《外臺》卷三十九魄戶改。

〔2〕刺 《外臺》卷三十九人迎無。疑涉上文誤衍。

〔3〕不幸殺人 此下明抄本有“一作腸逆”四小字校文。按人迎屬胃經,穴在結喉傍頸動脈應手處,故針刺時應避開動脈,若誤刺傷人,則會造成出血死亡。本經卷三第十二人迎項下雲:“刺入四分,過深不幸殺人。”

〔4〕洩出 《外臺》卷三十九太溪作“出洩”。

〔5〕太倉之原 太倉,胃府也。《靈樞·脹論》雲:“胃者,太倉也。”太倉之原,即胃經原穴衝陽,取之可補後天之谷氣。

〔6〕霍亂 《醫學綱目》卷三十一吐利續法引本經作“又法”二字,此下無“公孫”穴。

〔7〕取 明抄本作“有”。

〔8〕洩注 《外臺》卷三十九期門作“洩痢”,《醫學綱目》卷三十一吐利續法引本經作“洩利”。

〔9〕霍亂逆氣 《外臺》卷三十九太白作“霍亂胃氣逆”。

〔10〕魚際 此下明抄本有“主之”二字,誤衍。

〔11〕遺矢失氣 原作“遺矢氣”,明抄本作“遺失氣”,《醫學綱目》卷三十一吐利續法引本經作“遺尿失氣”,義似不合。《外臺》卷三十九三里、《千金》卷三十第五“矢”下均有“失”字,於義為順,據補。

〔12〕暴霍亂 明抄本作“暴亂霍”,誤《千金》卷三十第五作“厥逆霍亂”。

〔13〕脛痺 脛,明抄本作“胵”,誤。痺,《千金》卷三十第五“承筋主瘈瘲腳痠”條校文引本經無。

〔14〕酸 此下明抄本有“音酸”二小字音注。

〔15〕轉筋於陽理其陽……皆卒刺之 卒刺,明抄本作“本”,誤。理,《靈樞》作“治”,義同。本經作“理”者,系避唐高宗李治諱改字。《靈樞發微》注:“卒,猝同。凡手足之外廉,皆屬陽經,若轉筋於陽,則治其陽經。凡手足之內廉,皆屬陰經,若轉筋於陰,則治其陰經。皆當猝然刺之。”《太素》“卒刺之”作“卒針”,楊上善注:“轉筋刺,四也。六陽轉筋,即以燔針刺其陽筋;六陰轉筋,還以燔針刺其陰筋也。”又《醫學綱目》卷十四轉筋引《靈樞》“卒刺”作“焠刺”,或經文原有作“焠刺”者,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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