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骨度腸度腸胃所受第七
本篇自“黃帝問曰:”至“細而沉者多氣”,見《靈樞·骨度》、《太素·骨度》。自“曰:願聞六府傳谷者”至“回曲環反三十二曲”,見《靈樞·腸胃》、《太素·腸度》。自“曰:人不食七日而死”至“故七日死矣”,見《靈樞·平人絶谷》、《太素·腸度》。
提要:本篇主要說明軀體各部之骨度;胃、腸之長度、廣度及容量;七日不食而死的原因等。故以此名篇。
黃帝問曰:脈度〔1〕言經脈之長短,何以立〔2〕之?伯高〔3〕對曰:先度其骨節之大小廣狹長短〔4〕,而脈度定矣。
曰:人長七尺五寸〔5〕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知〔6〕各幾何?曰:頭一作頸〔7〕。之大骨圍〔8〕二尺六寸,胸圍〔9〕四尺五寸,腰圍〔10〕四尺二寸,發所覆者,顱至項〔11〕一尺二寸,發以下至頤〔12〕長一尺。君子參又作三,又作終〔13〕。折〔14〕。
〔1〕脈度 《太素》注:“脈度,謂三陰三陽之脈所起之度。”按今《靈樞》有《脈度》篇,亦系源於古醫籍。據下文“言”字義,此當指古醫學文獻言,故楊注非是。若下文“脈度定矣”之“脈度”,則為脈之度數也。度,計長之則也。《書·舜典》:“同律度量衡。”釋文:“度,丈尺也。”《漢書·律曆志上》:“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
〔2〕立 確定也。《後漢書·郎顗傳》:“主名未立。”李賢注:“立猶定也。”
〔3〕伯高 此下明抄本有“《九墟》作皮伯”五小字註文,皮為“歧”之誤。今《靈樞》、《太素》均同本經。
〔4〕先度其骨節之大小廣狹長短 《太素》注:“人之皮肉可肥瘦增減,骨節之度不可延縮,故欲定脈之長短,先言骨度也。”
〔5〕人長七尺五寸 《太素》注:“眾人之中,又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為小人;七尺五寸,名為中人。今以中人為法,則大人小人皆以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有七十五分。則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準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嬰兒,亦準七十五分。以此為定,分立經脈長短,並取空穴。”《類經》卷八第十八注:“常人之長,多以七尺五寸為率。如《經水篇》岐伯雲八尺之士,《周禮·考工記》亦曰人長八尺。乃指偉人之度而言。皆古黍尺數也。”楊、張二注言葼懶人或常人身高為準定為七尺五寸之說為是。此言尺、寸,亦古制也。至度穴分寸之用,則僅為等矩數,非度量衡標準,即楊氏所謂“七十五分”。分者,份也。
〔6〕知 明抄本作“者”,連上句讀,疑非是。《靈樞》、《太素》均無。
〔7〕一作頸 明抄本無。
〔8〕頭之大骨圍 《太素》注:“自頸項骨以上為頭顱骨,以為頭大骨也。當其粗處,以繩圍也。”圍,周邊長度也,如《周禮·考工記》鳧氏》:“以其甬長為之圍。”楊注“以繩圍也”,義為動詞,非是。
〔9〕胸圍 《太素》注:“缺盆以下,骬以上,為胸。當中圍也。”
〔10〕腰圍 《太素》注:“當二十一椎腰輸之中圍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平臍周圍曰腰。”《靈樞識》:“簡案:平臍周圍無骨,此蓋謂腰髖骨之周圍。”按丹波氏之說,與楊注義近,然此處之圍長數不應小於胸圍,似與“四尺二寸”之數不合。張注“平臍周圍”說,對後部腰椎骨而言,雖周圍無骨,亦合腰圍之義,且與四尺二寸數合。亦通。
〔11〕發所覆者顱至項 《太素》注:“頭顱骨,取發所覆處,前後量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發所覆者,謂髮際也。前髮際為額顱,後髮際以下為項。”
〔12〕發以下至頤 《太素》注:“髮際以下至頤端。”此當指自前髮際至頤下方。
〔13〕又作三,又作終 明抄本無。
〔14〕君子參折 參,《靈樞》作“終”。《太素》注:“一尺面分中,分為三。三分謂天地人。君子三分齊等,與眾人不同也。參,三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終,終始也。折,衷也。言上文之約數雖如此,然人有大小不同。故君子當約其終始,而因人以折衷之。此雖指頭胸為言,則下部亦然矣。”楊氏“三分”說,義不可解。張注據《靈樞》作“終始”“折衷”之解,近乎臆斷,不足為訓。詳《內經》中言“君子”者數四。如《素問·六元正紀大論》少陽司天之政,五之氣,“民避寒邪,君子周密”。太陰司天之政,五之氣,“君子周密,民病皮腠”。是君子與民對舉。《靈樞·通天》陰陽和平之人,“眾人皆曰君子”。是君子與眾人對舉。本篇“人長七尺五寸者”之前,《靈樞》原有“願聞眾人之度”六字,而本經無者,略之也。可證本文言“君子”,亦與“眾人”對舉。是前言眾人之度,此復言“君子參折”之。參折者,以眾人之度為率,參驗而裁定之。參,驗證也。如《春秋繁露·立元神》:“察其好惡以參忠佞。”折,裁定也。如《法言·吾子》:“眾言淆亂,則折諸聖。”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1〕,長四寸。缺〔2〕盆以〔3〕下至骬〔4〕,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5〕。骬以下至天樞〔6〕,長八寸,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7〕。天樞以下至橫骨〔8〕,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9〕。
〔1〕結喉以下至缺盆中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舌根之下,肺之上系,屈曲外凸者,為結喉。”《醫宗金鑑》卷八十週身名位骨度:“結喉者,喉之管頭也。其人瘦者,多外見頸前,肥人則隱於肉內,多不見也。”《太素》注:“結喉端至缺盆中,不取上下量。”《類經圖翼》卷三注:“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按楊注“不取上下量”之說,似非是,若橫量則與下文“四寸”之數不合,張注指為天突穴處為是。義謂左右缺盆之中。
〔2〕缺 此上原衍“至”字,據明抄本、正抄本、《靈樞》、《太素》刪。
〔3〕以 原脫,據明抄本、正抄本、《靈樞》、《太素》及此下文例補。
〔4〕骬 此下明抄本分別有“音曷”、“音於,又音旱”七小字音注。《類經》卷八第十八注:“骬,一名鳩尾,一名尾翳,蔽心骨也。”
〔5〕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滿,明抄本作“過”,注云:“一作滿。”《太素》注:“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間,故不言大小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缺盆之下,鳩尾之上,是為胸,肺藏所居,故胸大則肺亦大,胸小則肺亦小也。”
〔6〕天樞 明抄本作“臍”,注云:“一作天樞。”按天樞適當臍旁,與臍平行,故兩義均通。然據下文復以天樞為標點,而不言臍者,當作“天樞”為是。
〔7〕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 過下明抄本有“者”字,疑衍。及,明抄本及《太素》均作“滿”。《太素》注:“八寸之中亦有脾藏,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類經》卷八第十八注:“骬之下,臍之上,是為中焦,胃之所居,故上腹長大者,胃亦大,上腹短小者,胃亦小也。”
〔8〕橫骨 《太素》注:“橫骨,在陰上橫骨。”《釋骨》:“骬直下橫兩股間者,曰橫骨,曰骨際骨。其中央兩垂而壓陰器者,曰曲骨。”
〔9〕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 長,明抄本作“大小”,疑有誤。狹,《太素》無。《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自天樞下至橫骨,是為下焦,迴腸所居也。故小腹長大者,迴腸亦大,小腹短狹者,迴腸亦小也。”
橫骨長六寸半,橫骨上亷以下至內輔〔1〕之上亷,長一尺八寸。內輔之上亷以下至下亷〔2〕,長三寸半。內輔之〔3〕下亷以下〔4〕至內踝〔5〕,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膕以下〔6〕至跗屬〔7〕,長一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故骨圍大則大過,小則不及〔8〕。
〔1〕內輔 《太素》注:“內輔,膝下內箱骨,輔脛之也。”
〔2〕內輔之上亷以上至下亷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此言輔骨之上下隅也。”此指膝內輔骨粗隆部之上下邊際。
〔3〕之 原脫,據《太素》及上句文例補。
〔4〕以下 原脫,《靈樞》有“下”字。據《太素》及上句文例補。
〔5〕內踝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足跟前兩旁高骨為踝骨,內曰內踝,外曰外踝。”
〔6〕膝膕以下 《太素》注:“從膝以下,當膝曲處量也。”
〔7〕跗屬 《類經圖翼》卷三:“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為跗之屬也。”
〔8〕骨圍大則大過,小則不及 《太素》注:“故頭骨圍大,則過於身骨,頭骨圍小,不及身骨也。”《靈樞發微》注:“上節頭之大骨為圍,此節腰骨為圍者,大則以下之數皆太過,小則以下之數皆不及。”《類經》卷八第十八注:“凡上文所言,皆中人之度,其有大者過之,小者不及也。下文同法。”按前文言頭圍、胸圍、腰圍者,專指該部之橫長度也。此言骨圍者,當系泛指諸骨圍也。骨圍大者,骨有餘也,骨圍小者,骨不足也。大過,太過,有餘也。不及,不足也。楊、馬注以頭骨、腰骨為準,以度諸骨之過與不及,疑非是。
角〔1〕以下至柱骨〔2〕,長一尺。一作寸。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3〕。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4〕。髀樞以下至膝中〔5〕,長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6〕,長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7〕,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1〕角 《太素》注:“後額角。”《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角,頭側大骨,耳上高骨也。”楊注指額角,張注指頭側角,兩說不同。額角,當指前髮際左右兩側曲角處。本文言“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若以前文“發所覆者顱至項一尺二寸”之數相較,似當以額角為是。
〔2〕柱骨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肩骨之上,頸項之根也。”
〔3〕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 《太素》注:“排手而行,取腋下不見處以上至柱骨,四寸也。”《靈樞發微》注:“肩上脅下際為腋。自柱骨行於腋下之隱處,長四寸。”《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此自柱骨下通腋中,隱伏不見之處。”按諸注皆雲自柱骨至腋下不見處為四寸,實難通也。自柱骨至腋下一段,若以餘處尺度相較,長有尺餘,非止四寸也。四寸之地,若僅指腋中不見處,義尚通。若作柱骨至腋下解,從軀體骨度分段而論,義可取,然“行”上,按文例當有“柱骨以下”等字樣,“四寸”上,或脫“一尺”二字。故本文疑有脫誤,待考。
〔4〕六寸 按季脅至髀樞一段,相當於章門至環跳垂直尺寸,今皆作九寸計,似與餘部之尺寸亦合,故疑古經作“六寸”,或有誤也。
〔5〕至膝中 《太素》注:“當膝側中。”此指膝側部正中處。
〔6〕至外踝 《太素》注:“至外踝之中也。”此指外踝正當中處。
〔7〕京骨 《太素》注:“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釋骨》:“足外側大骨曰京骨。”京,高大也。《說文·京部》:“人所為絶高丘也。”段玉裁注:“按釋詁雲:京,大也。其引申之義也。凡高者必大。”此處有穴,亦名京骨,因骨而得名也。
耳後當完骨〔1〕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2〕者,廣一尺二寸〔3〕。一作三寸〔4〕。兩顴〔5〕之間,廣〔6〕七寸〔7〕。兩乳之間,廣九寸半〔8〕。兩髀之間,廣六寸半〔9〕。
〔1〕當完骨 相當於完骨處。《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耳後高骨曰完骨。足少陽穴名,入髮際四分。”《釋骨》:“玉枕骨其旁下高以長在耳後者,曰完骨。”《醫宗金鑑》卷八十週身名位骨度:“耳後之稜骨名曰完骨,在玉枕下兩旁之稜骨也。”
〔2〕當耳門 相當於耳門處。耳門,穴名,詳見本書卷三第十一。
〔3〕二寸 《靈樞》、《太素》均作“三寸”,與原校同。
〔4〕一作三寸 明抄本無。
〔5〕顴 此下明抄本有“音權”二小字音注。
〔6〕廣 《靈樞》、《太素》均作“相去”二字,與上下文例不合,疑非是。
〔7〕七寸 原作“九寸半”,原校雲:“《九墟》作七寸。”《靈樞》、《太素》均作“七寸”。律以上文言“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二寸”,而此作“九寸半”,兩廣度相較,其差數決不止二寸半,是此誤明矣,故據改,並刪原校。
〔8〕兩乳之間,廣九寸半 《類經圖翼》卷三注:“當折八寸為當。”按本書卷三胸穴膻中居中,傍開二寸為神封,神封傍開二寸為乳中。是則乳至中線為四寸,兩側合為八寸。此古《明堂》數也,與本文所言有差。亦或經文有誤,待考。
〔9〕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太素》注:“兩髀取中也。”《類經圖翼》卷三注:“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按楊注“取中”說,似不取外、內側,而取手中,此亦難合六寸半之數。張注取橫骨兩瑞,應髀骨內亷,當是。
足長〔1〕一尺二寸,廣四寸半。肩至肘〔2〕,長一尺七寸。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節〔3〕,長四寸。本節至其末〔4〕,長四寸半。
〔1〕足長 《太素》注:“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
〔2〕肩至肘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肩,肩端也。臂之中節曰肘。”此取肩端至肘下端。
〔3〕本節 《太素》注:“指有三節,此為下節,故曰本節。”《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本節,指之後節根也。”本,根也,本節,根節也。
〔4〕末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末,指端也。”
項發〔1〕以下至脊骨〔2〕,長三〔3〕寸半。一作二寸〔4〕。脊骨〔5〕以下至尾骶〔6〕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7〕長一寸四分〔8〕分之一,竒分在下〔9〕,故上七節下至膂骨〔10〕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眾人〔11〕骨之〔12〕度也,所以立經脈之長短〔13〕也。是故視其經脈〔14〕之在於身也,其見浮而堅〔15〕,其見明而大者,多血。細而沈者,多氣〔16〕。乃經之長短也〔17〕。
〔1〕項發 《太素》注:“從後髮際下至脊端量之也。”
〔2〕脊骨 《靈樞》作“背骨”。《太素》作“膂骨”。《說文·肉部》:“背,脊也。”呂部:“呂,脊骨也。部:“脊,背呂也。”呂通膂。是背、脊、膂,渾言之,義亦互通。《釋名·釋形體》:“脊,積也。積續骨節終上下也。”亦謂脊骨通上下而言。《釋骨》:“項大椎之下廿一節,通曰脊骨,曰脊注,曰膂骨,曰中。……其以上七節曰背骨者,則第八節以下乃曰膂骨。”沈氏後說,乃據後文“上節下至膂骨”之義立論。“背骨”之詞,僅見《靈樞》本文,別書不載,或誤。
〔3〕三 《太素》同。《靈樞》作“二”,與原校同。
〔4〕一作二寸 明抄本無。
〔5〕脊骨 《靈樞》、《太素》均作“膂骨”,義同。
〔6〕尾骶 此下明抄本有“音氐”二小字音注。尾骶者,脊骨之最下端骨也。《素問·刺熱》:“榮在骶也。”王冰注:“脊節之謂椎,脊窮之謂骶。”《釋骨》:“末節曰尻骨,曰骶骨,曰尾骶。亦曰骶,曰尾屈,曰撅骨,曰窮骨。”
〔7〕上節 《太素》注:“舉上一節以為例,餘皆同也。”
〔8〕分 此下原衍“分之七奇”四字,據《靈樞》、《太素》刪。
〔9〕奇分在下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故上之七節共長九寸八分七釐,其有餘不盡之奇分,皆在下部諸節也。”按此文義不甚明,張注似難盡義,待考。
〔10〕上七節下至膂骨 《靈樞發微》注:“膂骨以下計有七節,乃自膈俞而上至膂骨之數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亦指上七節乃二十一節之上七節。按馬、張兩家均認為膂骨即脊骨,膂骨至尾骶二十一節,然與本文所謂“上七節下至膂骨”之文義不合,既雲膂骨二十一節,則所謂“下至膂骨”者,定當在二十一節膂骨之上,方合文義。《釋骨》雲:“雲上七節至於膂骨,則上七節皆背骨,而膂骨自八節以下明矣。”沈氏此說,於經文中,尚無佐證。以為既言“上七節下至膂骨”,則此“七節”必在二十一節之上,且上文雖有“項發以下至脊骨”之長度,然無頸椎之骨度。頸椎正七節,又居膂骨之上,是本文當是言頸椎七節也。若此則與文中言“上”“下”之義,亦合拍矣。
〔11〕眾人 眾,多也。眾人者,多數人,即今言一般人。
〔12〕骨之 《太素》作“之骨”。
〔13〕所以立經脈之長短 《太素》注:“此以眾人骨度多同,以立經脈長短也。”《靈樞發微》注:“此經言骨度可以定脈度之長短。”此復言以骨度為則,以定脈度,至於脈行之屈曲回還,支別絡屬,皆未計也。
〔14〕脈 《太素》作“胳”。
〔15〕堅 此上明抄本有“在”字,疑衍。此下《太素》有“者”字。
〔16〕多氣 《太素》作“少氣”。楊上善注:“或作多氣也。”氣下《靈樞》、《太素》均有“也”字。
〔17〕乃經之長短也 《靈樞》、《太素》均無此六字。疑係後人註文誤為正文。
按:
上文“是故視其經脈之在於身也……細而沈者,多氣”一段,雖《靈樞》、《太素》與本經亦同,終嫌其與本篇內容義不相屬。或系古經錯落致誤。《素問識》:“簡案:此一節與骨度不相涉,疑是他篇錯簡。”又本篇言骨度,除為定脈度之準則外,亦為腧穴定位所取分寸之主要依據。至其所言具體長度,乃系古制,與今尺有別。
曰:願聞六府傳谷者〔1〕,腸胃之大小長短,受谷之多少奈何?曰〔2〕:谷之〔3〕所從出入淺深遠近長短〔4〕之度。唇至齒長九分。口廣〔5〕二寸半。齒以後至會厭〔6〕深三寸半,大容五合〔7〕。舌重十兩,長七寸,廣二寸半。咽門〔8〕重十兩,廣二寸半〔9〕,至胃〔10〕長一尺六寸〔11〕。胃紆曲屈〔12〕,伸之〔13〕長二尺六寸〔14〕,大一尺五寸,徑〔15〕五寸,大容三一作二〔16〕。鬥五升。小腸後附脊〔17〕,左環回周〔18〕葉一作迭,下同。積〔19〕。其注於迴腸者〔20〕,外附〔21〕於臍上,回運環反〔22〕十六曲,大二寸半〔23〕,徑八分分之少半〔24〕,長三丈二尺〔25〕。一作三尺〔26〕。迴腸當臍,左環〔27〕回周葉積而下,回運環反十六曲〔28〕,大四寸〔29〕,徑一寸寸之少半〔30〕,長二丈一尺〔31〕。廣腸〔32〕傅〔33〕脊,以受迴腸〔34〕,左環葉積〔35〕。一作脊〔36〕。上下闢〔37〕大八寸,徑二寸寸之大半〔38〕,長二尺八寸。腸胃所入至所出,長六丈四寸四分〔39〕,回〔40〕曲環反三十二曲。
〔1〕六府傳谷者 《太素》注:“三膲府傳於谷氣,膽府受於谷精,三腸及胃傳谷糟粕。傳糟粕者,行谷之要,故腸胃有六種之別者。”
〔2〕曰 此下明抄本、《靈樞》、《太素》均有“請盡言之”四字。此等字樣,本經刪削甚多,明抄本或系後人據《靈樞》等補入。
〔3〕之 《靈樞》無。
〔4〕出入淺深遠近長短 《太素》注:“谷行從口曰入,洩肛曰出,自唇至齒為淺,從咽至腸曰深,谷至於胃曰近,從胃向曰遠,腸十六曲曰長,咽一尺六寸曰短也。”
〔5〕口廣 口,原脫,據《靈樞》、《太素》、《難經·四十二難》補。口廣者,口之橫長度也。
〔6〕會厭 《太素》注:“會厭,舌後喉嚨上,出氣入鼻口之孔,上有肉壓蓋孔,開闔氣之出入也。”《類經》卷四第二十六注:“會厭在咽喉之上,乃所以分水谷,司呼吸,不容其相混者也。”
〔7〕大容五合 此言口之大,可受五合之容量。本文言合及下文言升、鬥,亦皆古制,與今制不同。
〔8〕咽門 《太素》注:“咽,會厭下食孔也。”《難經·四十二難》楊注:“咽,咽也。言可以咽物也。又謂之嗌,言氣之流通要之處也。咽為胃之系也。”咽者,水谷入胃之通孔,若門戶焉,故曰咽門。
〔9〕廣二寸半 《難經·四十二難》同。《太素》作“咽大二寸半”,義亦同。《靈樞》作“廣一寸半”,而胡氏古林書堂本及道藏本等,均同本經。故疑“一寸半”說非是。
〔10〕胃 此下《外臺》卷十六咽門論及傷破聲嘶方有“管”字。
〔11〕寸 此下《難經·四十二難》有“喉嚨重十二兩,廣二寸,長一尺二寸,九節”一段十六字。《素問識》簡案:“恐本經脫之也。”按《難經》此文,《靈樞》、《素問》、《太素》及本經均不載,然《難經》亦必據古醫籍為文,故丹波氏疑脫,義有可取。然不當脫於此下,以喉嚨為氣道,與水谷無涉,亦或骨度中應有此文,待考。
〔12〕胃紆曲屈 此言胃彎曲也。紆,亦曲屈也。《說文·糹部》:“紆,詘也。”詘,彎曲也。《說文·言部》:“詘,詰詘也。”段玉裁注:“二字雙聲,屈曲之意。”又《淮南子·本經》:“盤紆刻儼。”高誘注:“紆,曲屈。”
〔13〕伸之 《太素》注:“胃中央大,兩頭小,伸而度之,二尺六寸也。”以骨體曲屈,故伸而度其長。
〔14〕六寸 正抄本作“一寸”,疑誤。
〔15〕徑 《類經》卷四第二十六注:“徑言直過之數,餘准此。”即今言直徑。
〔16〕一作二 明抄本無。
〔17〕附脊 附著於脊。附,著也。《詩·小雅·角弓》:“如塗塗附。”毛亨傳:“附,著也。”
〔18〕左環回周 回周,《太素》無。據下文言大腸文,以本經為是。左環回周者,言小腸向左屈曲環繞運轉也。環、周,繞也。回,迂曲也。《廣韻·隊韻》:“回,曲也。”
〔19〕葉積 《太素》同。正抄本、《靈樞》、《難經·四十二難》:《千金》卷十四第一均作“迭”,與原校同。葉,聚積也,《說文通訓定聲·謙部》:“《方言》三:葉,聚也。按叢也。”迭,累積也。是葉積與迭積,義可互通。
〔20〕其注於迴腸者 《難經·四十二難》楊注:“大腸即迴腸也。以其回曲,因以名之。”小腸與大腸相接處,非直接對合,尚有闌門為遮。故言其注於迴腸者,以示有別。
〔21〕附 明抄本、《太素》均作“傅”。《說文通訓定聲·豫部》:“傅,叚借為附。”
〔22〕回運環反 反,原作“及”,據正抄本、《太素》及下文文例改。回運環反者,反覆迂曲環繞運轉也。
〔23〕大二寸半 《千金》卷十四第一作“二寸四分”。
〔24〕分之少半 《難經·四十二難》楊注:“三分有二為大半,有一為少半。”《史記·項羽本紀》:“漢有天下太半。”韋昭注:“凡數三分有二為太半,一為少半。”太同大。
〔25〕三丈二尺 《靈樞》、《太素》、《難經·四十二難》均同。《千金》卷十四第一作“二丈四尺”。原注云:《難經》、《甲乙》雲:長二丈二尺,大二寸半,徑八分分之少半。”疑註文“二丈”為“三丈”之誤。故仍當以本文為是。
〔26〕一作三尺 明抄本無。
〔27〕左環 《難經·四十二難》、《千金》卷十八第一、《素問·奇病論》王冰注引《靈樞經》均作“右環”。
〔28〕十六曲 《千金》卷十八第一作“十二曲”。
〔29〕大四寸 《千金》卷十八第一作“廣六寸”。
〔30〕一寸寸之少半 寸之,《太素》無。《千金》卷十八第一作“一寸半”。
〔31〕二丈一尺 《靈樞》、《太素》均同。正抄本、《千金》卷十八第一均作“一丈二尺”。
〔32〕廣腸 《太素》注:“廣腸,白也,附脊以受大腸糟粕。”《類經》卷四第二十六注:“廣腸,大腸下節也,亦名直腸。”,《靈樞·淫邪發夢》:“客於胞,則夢溲便。”是廣腸即,直腸也。
〔33〕傅 原作“胻”,原注:“一作傅。”《靈樞》、《太素》均作“傅”,據改,並刪原校。傅,附也。
〔34〕以受迴腸 《太素》注:“上受大腸之處,下出洩處。”
〔35〕葉積 正抄本作“迭積”。《靈樞》作“葉脊”,與原校同。據前後文例,本經是。
〔36〕一作脊 明抄本無。
〔37〕上下闢 《太素》注:“闢,著脊也。”《靈樞發微》注:“上下盤闢。”《類經》卷四第二十六以“闢”與下文“大”字相連為文,與《素問·奇病論》王冰注引《靈樞經》文斷句同,張注云:“闢,闢同。以其最廣,故云闢大八寸。”按如此斷句,與全篇文例不符。闢通襞,亦迭也。言其上下迭也。《文選·張協〈七命〉》:“萬闢千灌。”李善注:“闢謂迭之。”《說文通訓定聲·解部》:“闢,叚借為襞。”又《素問·生氣通天論》:“闢積於夏。”楊上善注:“闢積,闢迭停廢之謂也。”義與此同。
〔38〕二寸寸之大半 寸之,《太素》無。《難經·四十二難》作“二寸半”。
〔39〕六丈四寸四分 《難經·四十二難》雲:“故腸胃凡長五丈八尺四寸。”楊注:“據《甲乙經》言,腸胃凡是六丈四寸四分。所以與此不同者,《甲乙經》從口至腸而數之,故長。此經從胃至腸而數之,故短。亦所以互相發明,非有謬也。”按《難經》不計從唇至胃一段二尺四分,故得此數,楊說是。
〔40〕回 此上《太素》有“其”字。
人不食〔1〕七日而死者〔2〕何也?曰:胃大一尺五寸,徑〔3〕五寸,長二尺六寸,橫屈〔4〕,受水谷〔5〕三鬥五升〔6〕。其中之谷常留者二斗,水一斗五升〔7〕而滿。上焦洩氣,出其精微,慓悍滑疾〔8〕。下焦下溉,洩諸小腸〔9〕。小腸大二寸半,徑八分分之少半,長三丈二尺,受〔10〕谷二斗〔11〕四升,水六升三合合之大半。迴腸大四寸,徑一寸寸之少半,長二丈一尺,受〔12〕谷一斗,水七升半〔13〕。廣腸大八寸,徑二寸寸之〔14〕大半,長二尺八寸,受谷〔15〕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腸胃之長,凡五丈八尺四寸〔16〕,受水谷九鬥二升一合合之大半〔17〕。此腸胃所受水谷之數也。
〔1〕人不食 《靈樞》、《太素》均作“人之不食”。《難經·四十三難》作“人不食飲”,據後文言“故平人不飲不食七日而死”文義,當以作“人不食飲”為是。
〔2〕者 《靈樞》、《太素》均無。
〔3〕徑 《千金》卷十六第一作“俓”,俓同徑。《老子·五十三章》:“而民好俓。”馬敘倫校詁:“宋河上徑作俓。”
〔4〕橫屈 此言胃體屈曲橫居。
〔5〕水谷 《太素》無此二字。
〔6〕三鬥五升 五升,《太素》無,與前文言胃“大容三鬥五升”之數不合,疑非是。
〔7〕一斗五升 五升,《太素》無,與胃容量之數不合,疑有誤。
〔8〕出其精微,慓悍滑疾 慓悍下明抄本分別有“音票”、“音旱”四字音注。《太素》注:“上膲之氣,從胃上口而出,其氣精微,慓悍滑疾,晝夜行身五十週,即衛氣也。”按楊氏此解,亦可證“衛出上焦”之義。
〔9〕洩諸小腸 諸,正抄本無,疑脫。《靈樞》、《太素》均作“諸腸”,連上句讀。《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經。
〔10〕受 此下《太素》有“一斗三合合之大半”八字。
〔11〕二斗 《太素》無,疑脫。
〔12〕受 此下《太素》有“一斗七升升之半”七字。
〔13〕七升半 《太素》作“七升升之半。”
〔14〕寸之 《太素》無。
〔15〕受谷 谷,《太素》無。《難經經釋·四十二難》注:“按廣腸止言受谷而不及小,義最精細。蓋水谷入大腸之時,已別泌精液,入於膀胱,惟糟粕傳入廣腸,使從大便出,故不雲受水多少也。”
〔16〕凡五丈八尺四寸 《太素》作“凡長六丈四寸四分”。按《太素》所言,包括從唇至胃一段之長度,然上文既言“腸胃之長”,且水谷不常留於口咽及胃管等處,故當以本經之數為是。
〔17〕九鬥二升一合合之大半 《太素》作“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難經·四十二難》作“八斗七升六合八分合之一。”
按:
上文所言腸胃受水谷各具體數及總合數,本經與《靈樞》盡同,而與《太素》差異較大。與《難經·四十二難》各具體數相同,而總數則有別。今詳《太素》文,胃受水谷三鬥,小腸受水谷一斗三合之大半,迴腸受水谷一斗七升升之半,廣腸受水谷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計得六鬥七升有餘,與其總數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小有差。詳本經文,胃受水谷三鬥五升,水腸受水谷三鬥三合合之大半,迴腸受水谷一斗七升半,廣腸受谷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計得九鬥二升一合有餘,與其總數基本相等。是則《難經》作八斗七升六合八分合之一者,當有誤也。然本經及《靈樞》等與《太素》之何以有差,尚待考。
平人則不然,胃滿則腸虛,腸滿則胃虛,更滿更虛〔1〕,故氣得上下〔2〕,五藏安定,血脈和利,精神乃居〔3〕。故神者,水谷之精氣也〔4〕。故腸胃之中〔5〕,常〔6〕留谷二斗〔7〕,水一斗五升〔8〕,故人〔9〕一日再至後〔10〕,後二升半,一日中五升。七日〔11〕,五七三鬥五升,而留〔12〕水谷盡矣。故平人不飲不食〔13〕七日而死者,水谷精氣津液皆盡〔14〕,故七日而〔15〕死矣。
〔1〕更滿更虛 《太素》注:“欲資水谷之味,故須盈也。欲受水谷之氣,故待虛也。”更,遞也。
〔2〕氣得上下 《太素》注:“食滿胃中,則胃實腸虛也,腸虛故氣得下也。糟入腸中,則胃虛腸實也,胃虛故氣得上也。以其腸胃盈虛,氣得上下之也。”上下,猶升降也。此言氣機升降有序也。
〔3〕精神乃居 《太素》注:“藏安脈和,則五神五精居其藏也。”按楊注訓“居”為居處之義,似不妥。居,安也。《史記·秦始皇本紀》:“其勢居然也。”居然,安然也。《玉篇·屍部》:“居,安也。”
〔4〕神者,水谷之精氣也 《太素》注:“水谷精氣,養成五神,故水谷竭,神乃亡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六節藏象論》曰:五味入口,藏於腸胃,味有所藏,以養五氣,氣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故神者,水谷之精氣也。”
〔5〕腸胃之中 《難經·四十三難》作“人胃中”。按此下所言容量數,僅指胃也,故此文似不當有腸。《難經》文義勝。
〔6〕常 《靈樞》、《千金》卷十六第一均作“當”。當與常通。《墨子·明鬼下》:“當晝日中處乎廟。”孫詒讓閒詁:“當,吳鈔本作嘗,古字通用。”常,本為嘗之假借。
〔7〕二斗 此下原有“四升”二字,《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同。《靈樞》、《難經·四十三難》均無此二字。按此前亦云胃中常留者,谷二斗,且若作“二斗四升”合下文“水一斗五升”,計得三鬥九升,與三鬥五升之數亦不合,故據刪。又《太素》、《千金》亦與其前文言二斗之數不合,故並誤。
〔8〕一斗五升 《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均作“一斗一升”。按《太素》與其前文言“一斗”之數不合,《千金》與其前文言“一斗五升”之數不合,疑並誤。
〔9〕人 《太素》、《難經·四十三難》均作“平人”。
〔10〕一日再至後 《靈樞》、《太素》均作“日再後”,義同。《難經·四十三難》作“日再至圊”。《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經,原校雲:“《甲乙》作圊。”與今本《甲乙》不同。圊,廁也。本文“後”,亦便廁也,義亦同。
〔11〕七日 原脫。若無此二字,則下文“五七三鬥五升”之“七”字無著落矣,故據《靈樞》、《太素》、《難經·四十三難》、《千金》卷十六第一補。
〔12〕留 《難經·四十三難》無。
〔13〕不飲不食 《靈樞》、《太素》、《難經·四十三難》均作“不食飲”。《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經。
〔14〕精氣津液皆盡 精氣,《難經·四十三難》無。《太素》注:“命門所藏,謂之精也。上膲宣五穀味,燻膚充身澤毛,如霧露之溉,遂謂之氣。腠理髮洩出汗,謂之津。谷氣淖澤注於骨,骨屬屈伸,淖澤補益腦髓,皮膚潤澤,謂之為液。水谷既盡,精氣津液四物皆盡,故七日死。”楊氏此解,義較侷限,此當概言通體之精氣津液。
〔15〕而 原脫。據明抄本、《靈樞》、《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及前文文例補。
提要:本篇主要說明軀體各部之骨度;胃、腸之長度、廣度及容量;七日不食而死的原因等。故以此名篇。
黃帝問曰:脈度〔1〕言經脈之長短,何以立〔2〕之?伯高〔3〕對曰:先度其骨節之大小廣狹長短〔4〕,而脈度定矣。
曰:人長七尺五寸〔5〕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知〔6〕各幾何?曰:頭一作頸〔7〕。之大骨圍〔8〕二尺六寸,胸圍〔9〕四尺五寸,腰圍〔10〕四尺二寸,發所覆者,顱至項〔11〕一尺二寸,發以下至頤〔12〕長一尺。君子參又作三,又作終〔13〕。折〔14〕。
〔1〕脈度 《太素》注:“脈度,謂三陰三陽之脈所起之度。”按今《靈樞》有《脈度》篇,亦系源於古醫籍。據下文“言”字義,此當指古醫學文獻言,故楊注非是。若下文“脈度定矣”之“脈度”,則為脈之度數也。度,計長之則也。《書·舜典》:“同律度量衡。”釋文:“度,丈尺也。”《漢書·律曆志上》:“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
〔2〕立 確定也。《後漢書·郎顗傳》:“主名未立。”李賢注:“立猶定也。”
〔3〕伯高 此下明抄本有“《九墟》作皮伯”五小字註文,皮為“歧”之誤。今《靈樞》、《太素》均同本經。
〔4〕先度其骨節之大小廣狹長短 《太素》注:“人之皮肉可肥瘦增減,骨節之度不可延縮,故欲定脈之長短,先言骨度也。”
〔5〕人長七尺五寸 《太素》注:“眾人之中,又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為小人;七尺五寸,名為中人。今以中人為法,則大人小人皆以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有七十五分。則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準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嬰兒,亦準七十五分。以此為定,分立經脈長短,並取空穴。”《類經》卷八第十八注:“常人之長,多以七尺五寸為率。如《經水篇》岐伯雲八尺之士,《周禮·考工記》亦曰人長八尺。乃指偉人之度而言。皆古黍尺數也。”楊、張二注言葼懶人或常人身高為準定為七尺五寸之說為是。此言尺、寸,亦古制也。至度穴分寸之用,則僅為等矩數,非度量衡標準,即楊氏所謂“七十五分”。分者,份也。
〔6〕知 明抄本作“者”,連上句讀,疑非是。《靈樞》、《太素》均無。
〔7〕一作頸 明抄本無。
〔8〕頭之大骨圍 《太素》注:“自頸項骨以上為頭顱骨,以為頭大骨也。當其粗處,以繩圍也。”圍,周邊長度也,如《周禮·考工記》鳧氏》:“以其甬長為之圍。”楊注“以繩圍也”,義為動詞,非是。
〔9〕胸圍 《太素》注:“缺盆以下,骬以上,為胸。當中圍也。”
〔10〕腰圍 《太素》注:“當二十一椎腰輸之中圍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平臍周圍曰腰。”《靈樞識》:“簡案:平臍周圍無骨,此蓋謂腰髖骨之周圍。”按丹波氏之說,與楊注義近,然此處之圍長數不應小於胸圍,似與“四尺二寸”之數不合。張注“平臍周圍”說,對後部腰椎骨而言,雖周圍無骨,亦合腰圍之義,且與四尺二寸數合。亦通。
〔11〕發所覆者顱至項 《太素》注:“頭顱骨,取發所覆處,前後量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發所覆者,謂髮際也。前髮際為額顱,後髮際以下為項。”
〔12〕發以下至頤 《太素》注:“髮際以下至頤端。”此當指自前髮際至頤下方。
〔13〕又作三,又作終 明抄本無。
〔14〕君子參折 參,《靈樞》作“終”。《太素》注:“一尺面分中,分為三。三分謂天地人。君子三分齊等,與眾人不同也。參,三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終,終始也。折,衷也。言上文之約數雖如此,然人有大小不同。故君子當約其終始,而因人以折衷之。此雖指頭胸為言,則下部亦然矣。”楊氏“三分”說,義不可解。張注據《靈樞》作“終始”“折衷”之解,近乎臆斷,不足為訓。詳《內經》中言“君子”者數四。如《素問·六元正紀大論》少陽司天之政,五之氣,“民避寒邪,君子周密”。太陰司天之政,五之氣,“君子周密,民病皮腠”。是君子與民對舉。《靈樞·通天》陰陽和平之人,“眾人皆曰君子”。是君子與眾人對舉。本篇“人長七尺五寸者”之前,《靈樞》原有“願聞眾人之度”六字,而本經無者,略之也。可證本文言“君子”,亦與“眾人”對舉。是前言眾人之度,此復言“君子參折”之。參折者,以眾人之度為率,參驗而裁定之。參,驗證也。如《春秋繁露·立元神》:“察其好惡以參忠佞。”折,裁定也。如《法言·吾子》:“眾言淆亂,則折諸聖。”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1〕,長四寸。缺〔2〕盆以〔3〕下至骬〔4〕,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5〕。骬以下至天樞〔6〕,長八寸,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7〕。天樞以下至橫骨〔8〕,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9〕。
〔1〕結喉以下至缺盆中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舌根之下,肺之上系,屈曲外凸者,為結喉。”《醫宗金鑑》卷八十週身名位骨度:“結喉者,喉之管頭也。其人瘦者,多外見頸前,肥人則隱於肉內,多不見也。”《太素》注:“結喉端至缺盆中,不取上下量。”《類經圖翼》卷三注:“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按楊注“不取上下量”之說,似非是,若橫量則與下文“四寸”之數不合,張注指為天突穴處為是。義謂左右缺盆之中。
〔2〕缺 此上原衍“至”字,據明抄本、正抄本、《靈樞》、《太素》刪。
〔3〕以 原脫,據明抄本、正抄本、《靈樞》、《太素》及此下文例補。
〔4〕骬 此下明抄本分別有“音曷”、“音於,又音旱”七小字音注。《類經》卷八第十八注:“骬,一名鳩尾,一名尾翳,蔽心骨也。”
〔5〕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滿,明抄本作“過”,注云:“一作滿。”《太素》注:“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間,故不言大小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缺盆之下,鳩尾之上,是為胸,肺藏所居,故胸大則肺亦大,胸小則肺亦小也。”
〔6〕天樞 明抄本作“臍”,注云:“一作天樞。”按天樞適當臍旁,與臍平行,故兩義均通。然據下文復以天樞為標點,而不言臍者,當作“天樞”為是。
〔7〕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 過下明抄本有“者”字,疑衍。及,明抄本及《太素》均作“滿”。《太素》注:“八寸之中亦有脾藏,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類經》卷八第十八注:“骬之下,臍之上,是為中焦,胃之所居,故上腹長大者,胃亦大,上腹短小者,胃亦小也。”
〔8〕橫骨 《太素》注:“橫骨,在陰上橫骨。”《釋骨》:“骬直下橫兩股間者,曰橫骨,曰骨際骨。其中央兩垂而壓陰器者,曰曲骨。”
〔9〕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 長,明抄本作“大小”,疑有誤。狹,《太素》無。《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自天樞下至橫骨,是為下焦,迴腸所居也。故小腹長大者,迴腸亦大,小腹短狹者,迴腸亦小也。”
橫骨長六寸半,橫骨上亷以下至內輔〔1〕之上亷,長一尺八寸。內輔之上亷以下至下亷〔2〕,長三寸半。內輔之〔3〕下亷以下〔4〕至內踝〔5〕,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膕以下〔6〕至跗屬〔7〕,長一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故骨圍大則大過,小則不及〔8〕。
〔1〕內輔 《太素》注:“內輔,膝下內箱骨,輔脛之也。”
〔2〕內輔之上亷以上至下亷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此言輔骨之上下隅也。”此指膝內輔骨粗隆部之上下邊際。
〔3〕之 原脫,據《太素》及上句文例補。
〔4〕以下 原脫,《靈樞》有“下”字。據《太素》及上句文例補。
〔5〕內踝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足跟前兩旁高骨為踝骨,內曰內踝,外曰外踝。”
〔6〕膝膕以下 《太素》注:“從膝以下,當膝曲處量也。”
〔7〕跗屬 《類經圖翼》卷三:“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為跗之屬也。”
〔8〕骨圍大則大過,小則不及 《太素》注:“故頭骨圍大,則過於身骨,頭骨圍小,不及身骨也。”《靈樞發微》注:“上節頭之大骨為圍,此節腰骨為圍者,大則以下之數皆太過,小則以下之數皆不及。”《類經》卷八第十八注:“凡上文所言,皆中人之度,其有大者過之,小者不及也。下文同法。”按前文言頭圍、胸圍、腰圍者,專指該部之橫長度也。此言骨圍者,當系泛指諸骨圍也。骨圍大者,骨有餘也,骨圍小者,骨不足也。大過,太過,有餘也。不及,不足也。楊、馬注以頭骨、腰骨為準,以度諸骨之過與不及,疑非是。
角〔1〕以下至柱骨〔2〕,長一尺。一作寸。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3〕。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4〕。髀樞以下至膝中〔5〕,長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6〕,長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7〕,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1〕角 《太素》注:“後額角。”《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角,頭側大骨,耳上高骨也。”楊注指額角,張注指頭側角,兩說不同。額角,當指前髮際左右兩側曲角處。本文言“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若以前文“發所覆者顱至項一尺二寸”之數相較,似當以額角為是。
〔2〕柱骨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肩骨之上,頸項之根也。”
〔3〕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 《太素》注:“排手而行,取腋下不見處以上至柱骨,四寸也。”《靈樞發微》注:“肩上脅下際為腋。自柱骨行於腋下之隱處,長四寸。”《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此自柱骨下通腋中,隱伏不見之處。”按諸注皆雲自柱骨至腋下不見處為四寸,實難通也。自柱骨至腋下一段,若以餘處尺度相較,長有尺餘,非止四寸也。四寸之地,若僅指腋中不見處,義尚通。若作柱骨至腋下解,從軀體骨度分段而論,義可取,然“行”上,按文例當有“柱骨以下”等字樣,“四寸”上,或脫“一尺”二字。故本文疑有脫誤,待考。
〔4〕六寸 按季脅至髀樞一段,相當於章門至環跳垂直尺寸,今皆作九寸計,似與餘部之尺寸亦合,故疑古經作“六寸”,或有誤也。
〔5〕至膝中 《太素》注:“當膝側中。”此指膝側部正中處。
〔6〕至外踝 《太素》注:“至外踝之中也。”此指外踝正當中處。
〔7〕京骨 《太素》注:“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釋骨》:“足外側大骨曰京骨。”京,高大也。《說文·京部》:“人所為絶高丘也。”段玉裁注:“按釋詁雲:京,大也。其引申之義也。凡高者必大。”此處有穴,亦名京骨,因骨而得名也。
耳後當完骨〔1〕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2〕者,廣一尺二寸〔3〕。一作三寸〔4〕。兩顴〔5〕之間,廣〔6〕七寸〔7〕。兩乳之間,廣九寸半〔8〕。兩髀之間,廣六寸半〔9〕。
〔1〕當完骨 相當於完骨處。《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耳後高骨曰完骨。足少陽穴名,入髮際四分。”《釋骨》:“玉枕骨其旁下高以長在耳後者,曰完骨。”《醫宗金鑑》卷八十週身名位骨度:“耳後之稜骨名曰完骨,在玉枕下兩旁之稜骨也。”
〔2〕當耳門 相當於耳門處。耳門,穴名,詳見本書卷三第十一。
〔3〕二寸 《靈樞》、《太素》均作“三寸”,與原校同。
〔4〕一作三寸 明抄本無。
〔5〕顴 此下明抄本有“音權”二小字音注。
〔6〕廣 《靈樞》、《太素》均作“相去”二字,與上下文例不合,疑非是。
〔7〕七寸 原作“九寸半”,原校雲:“《九墟》作七寸。”《靈樞》、《太素》均作“七寸”。律以上文言“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二寸”,而此作“九寸半”,兩廣度相較,其差數決不止二寸半,是此誤明矣,故據改,並刪原校。
〔8〕兩乳之間,廣九寸半 《類經圖翼》卷三注:“當折八寸為當。”按本書卷三胸穴膻中居中,傍開二寸為神封,神封傍開二寸為乳中。是則乳至中線為四寸,兩側合為八寸。此古《明堂》數也,與本文所言有差。亦或經文有誤,待考。
〔9〕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太素》注:“兩髀取中也。”《類經圖翼》卷三注:“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按楊注“取中”說,似不取外、內側,而取手中,此亦難合六寸半之數。張注取橫骨兩瑞,應髀骨內亷,當是。
足長〔1〕一尺二寸,廣四寸半。肩至肘〔2〕,長一尺七寸。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節〔3〕,長四寸。本節至其末〔4〕,長四寸半。
〔1〕足長 《太素》注:“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
〔2〕肩至肘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肩,肩端也。臂之中節曰肘。”此取肩端至肘下端。
〔3〕本節 《太素》注:“指有三節,此為下節,故曰本節。”《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本節,指之後節根也。”本,根也,本節,根節也。
〔4〕末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末,指端也。”
項發〔1〕以下至脊骨〔2〕,長三〔3〕寸半。一作二寸〔4〕。脊骨〔5〕以下至尾骶〔6〕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7〕長一寸四分〔8〕分之一,竒分在下〔9〕,故上七節下至膂骨〔10〕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眾人〔11〕骨之〔12〕度也,所以立經脈之長短〔13〕也。是故視其經脈〔14〕之在於身也,其見浮而堅〔15〕,其見明而大者,多血。細而沈者,多氣〔16〕。乃經之長短也〔17〕。
〔1〕項發 《太素》注:“從後髮際下至脊端量之也。”
〔2〕脊骨 《靈樞》作“背骨”。《太素》作“膂骨”。《說文·肉部》:“背,脊也。”呂部:“呂,脊骨也。部:“脊,背呂也。”呂通膂。是背、脊、膂,渾言之,義亦互通。《釋名·釋形體》:“脊,積也。積續骨節終上下也。”亦謂脊骨通上下而言。《釋骨》:“項大椎之下廿一節,通曰脊骨,曰脊注,曰膂骨,曰中。……其以上七節曰背骨者,則第八節以下乃曰膂骨。”沈氏後說,乃據後文“上節下至膂骨”之義立論。“背骨”之詞,僅見《靈樞》本文,別書不載,或誤。
〔3〕三 《太素》同。《靈樞》作“二”,與原校同。
〔4〕一作二寸 明抄本無。
〔5〕脊骨 《靈樞》、《太素》均作“膂骨”,義同。
〔6〕尾骶 此下明抄本有“音氐”二小字音注。尾骶者,脊骨之最下端骨也。《素問·刺熱》:“榮在骶也。”王冰注:“脊節之謂椎,脊窮之謂骶。”《釋骨》:“末節曰尻骨,曰骶骨,曰尾骶。亦曰骶,曰尾屈,曰撅骨,曰窮骨。”
〔7〕上節 《太素》注:“舉上一節以為例,餘皆同也。”
〔8〕分 此下原衍“分之七奇”四字,據《靈樞》、《太素》刪。
〔9〕奇分在下 《類經》卷八第十八注:“故上之七節共長九寸八分七釐,其有餘不盡之奇分,皆在下部諸節也。”按此文義不甚明,張注似難盡義,待考。
〔10〕上七節下至膂骨 《靈樞發微》注:“膂骨以下計有七節,乃自膈俞而上至膂骨之數也。”《類經》卷八第十八注亦指上七節乃二十一節之上七節。按馬、張兩家均認為膂骨即脊骨,膂骨至尾骶二十一節,然與本文所謂“上七節下至膂骨”之文義不合,既雲膂骨二十一節,則所謂“下至膂骨”者,定當在二十一節膂骨之上,方合文義。《釋骨》雲:“雲上七節至於膂骨,則上七節皆背骨,而膂骨自八節以下明矣。”沈氏此說,於經文中,尚無佐證。以為既言“上七節下至膂骨”,則此“七節”必在二十一節之上,且上文雖有“項發以下至脊骨”之長度,然無頸椎之骨度。頸椎正七節,又居膂骨之上,是本文當是言頸椎七節也。若此則與文中言“上”“下”之義,亦合拍矣。
〔11〕眾人 眾,多也。眾人者,多數人,即今言一般人。
〔12〕骨之 《太素》作“之骨”。
〔13〕所以立經脈之長短 《太素》注:“此以眾人骨度多同,以立經脈長短也。”《靈樞發微》注:“此經言骨度可以定脈度之長短。”此復言以骨度為則,以定脈度,至於脈行之屈曲回還,支別絡屬,皆未計也。
〔14〕脈 《太素》作“胳”。
〔15〕堅 此上明抄本有“在”字,疑衍。此下《太素》有“者”字。
〔16〕多氣 《太素》作“少氣”。楊上善注:“或作多氣也。”氣下《靈樞》、《太素》均有“也”字。
〔17〕乃經之長短也 《靈樞》、《太素》均無此六字。疑係後人註文誤為正文。
按:
上文“是故視其經脈之在於身也……細而沈者,多氣”一段,雖《靈樞》、《太素》與本經亦同,終嫌其與本篇內容義不相屬。或系古經錯落致誤。《素問識》:“簡案:此一節與骨度不相涉,疑是他篇錯簡。”又本篇言骨度,除為定脈度之準則外,亦為腧穴定位所取分寸之主要依據。至其所言具體長度,乃系古制,與今尺有別。
曰:願聞六府傳谷者〔1〕,腸胃之大小長短,受谷之多少奈何?曰〔2〕:谷之〔3〕所從出入淺深遠近長短〔4〕之度。唇至齒長九分。口廣〔5〕二寸半。齒以後至會厭〔6〕深三寸半,大容五合〔7〕。舌重十兩,長七寸,廣二寸半。咽門〔8〕重十兩,廣二寸半〔9〕,至胃〔10〕長一尺六寸〔11〕。胃紆曲屈〔12〕,伸之〔13〕長二尺六寸〔14〕,大一尺五寸,徑〔15〕五寸,大容三一作二〔16〕。鬥五升。小腸後附脊〔17〕,左環回周〔18〕葉一作迭,下同。積〔19〕。其注於迴腸者〔20〕,外附〔21〕於臍上,回運環反〔22〕十六曲,大二寸半〔23〕,徑八分分之少半〔24〕,長三丈二尺〔25〕。一作三尺〔26〕。迴腸當臍,左環〔27〕回周葉積而下,回運環反十六曲〔28〕,大四寸〔29〕,徑一寸寸之少半〔30〕,長二丈一尺〔31〕。廣腸〔32〕傅〔33〕脊,以受迴腸〔34〕,左環葉積〔35〕。一作脊〔36〕。上下闢〔37〕大八寸,徑二寸寸之大半〔38〕,長二尺八寸。腸胃所入至所出,長六丈四寸四分〔39〕,回〔40〕曲環反三十二曲。
〔1〕六府傳谷者 《太素》注:“三膲府傳於谷氣,膽府受於谷精,三腸及胃傳谷糟粕。傳糟粕者,行谷之要,故腸胃有六種之別者。”
〔2〕曰 此下明抄本、《靈樞》、《太素》均有“請盡言之”四字。此等字樣,本經刪削甚多,明抄本或系後人據《靈樞》等補入。
〔3〕之 《靈樞》無。
〔4〕出入淺深遠近長短 《太素》注:“谷行從口曰入,洩肛曰出,自唇至齒為淺,從咽至腸曰深,谷至於胃曰近,從胃向曰遠,腸十六曲曰長,咽一尺六寸曰短也。”
〔5〕口廣 口,原脫,據《靈樞》、《太素》、《難經·四十二難》補。口廣者,口之橫長度也。
〔6〕會厭 《太素》注:“會厭,舌後喉嚨上,出氣入鼻口之孔,上有肉壓蓋孔,開闔氣之出入也。”《類經》卷四第二十六注:“會厭在咽喉之上,乃所以分水谷,司呼吸,不容其相混者也。”
〔7〕大容五合 此言口之大,可受五合之容量。本文言合及下文言升、鬥,亦皆古制,與今制不同。
〔8〕咽門 《太素》注:“咽,會厭下食孔也。”《難經·四十二難》楊注:“咽,咽也。言可以咽物也。又謂之嗌,言氣之流通要之處也。咽為胃之系也。”咽者,水谷入胃之通孔,若門戶焉,故曰咽門。
〔9〕廣二寸半 《難經·四十二難》同。《太素》作“咽大二寸半”,義亦同。《靈樞》作“廣一寸半”,而胡氏古林書堂本及道藏本等,均同本經。故疑“一寸半”說非是。
〔10〕胃 此下《外臺》卷十六咽門論及傷破聲嘶方有“管”字。
〔11〕寸 此下《難經·四十二難》有“喉嚨重十二兩,廣二寸,長一尺二寸,九節”一段十六字。《素問識》簡案:“恐本經脫之也。”按《難經》此文,《靈樞》、《素問》、《太素》及本經均不載,然《難經》亦必據古醫籍為文,故丹波氏疑脫,義有可取。然不當脫於此下,以喉嚨為氣道,與水谷無涉,亦或骨度中應有此文,待考。
〔12〕胃紆曲屈 此言胃彎曲也。紆,亦曲屈也。《說文·糹部》:“紆,詘也。”詘,彎曲也。《說文·言部》:“詘,詰詘也。”段玉裁注:“二字雙聲,屈曲之意。”又《淮南子·本經》:“盤紆刻儼。”高誘注:“紆,曲屈。”
〔13〕伸之 《太素》注:“胃中央大,兩頭小,伸而度之,二尺六寸也。”以骨體曲屈,故伸而度其長。
〔14〕六寸 正抄本作“一寸”,疑誤。
〔15〕徑 《類經》卷四第二十六注:“徑言直過之數,餘准此。”即今言直徑。
〔16〕一作二 明抄本無。
〔17〕附脊 附著於脊。附,著也。《詩·小雅·角弓》:“如塗塗附。”毛亨傳:“附,著也。”
〔18〕左環回周 回周,《太素》無。據下文言大腸文,以本經為是。左環回周者,言小腸向左屈曲環繞運轉也。環、周,繞也。回,迂曲也。《廣韻·隊韻》:“回,曲也。”
〔19〕葉積 《太素》同。正抄本、《靈樞》、《難經·四十二難》:《千金》卷十四第一均作“迭”,與原校同。葉,聚積也,《說文通訓定聲·謙部》:“《方言》三:葉,聚也。按叢也。”迭,累積也。是葉積與迭積,義可互通。
〔20〕其注於迴腸者 《難經·四十二難》楊注:“大腸即迴腸也。以其回曲,因以名之。”小腸與大腸相接處,非直接對合,尚有闌門為遮。故言其注於迴腸者,以示有別。
〔21〕附 明抄本、《太素》均作“傅”。《說文通訓定聲·豫部》:“傅,叚借為附。”
〔22〕回運環反 反,原作“及”,據正抄本、《太素》及下文文例改。回運環反者,反覆迂曲環繞運轉也。
〔23〕大二寸半 《千金》卷十四第一作“二寸四分”。
〔24〕分之少半 《難經·四十二難》楊注:“三分有二為大半,有一為少半。”《史記·項羽本紀》:“漢有天下太半。”韋昭注:“凡數三分有二為太半,一為少半。”太同大。
〔25〕三丈二尺 《靈樞》、《太素》、《難經·四十二難》均同。《千金》卷十四第一作“二丈四尺”。原注云:《難經》、《甲乙》雲:長二丈二尺,大二寸半,徑八分分之少半。”疑註文“二丈”為“三丈”之誤。故仍當以本文為是。
〔26〕一作三尺 明抄本無。
〔27〕左環 《難經·四十二難》、《千金》卷十八第一、《素問·奇病論》王冰注引《靈樞經》均作“右環”。
〔28〕十六曲 《千金》卷十八第一作“十二曲”。
〔29〕大四寸 《千金》卷十八第一作“廣六寸”。
〔30〕一寸寸之少半 寸之,《太素》無。《千金》卷十八第一作“一寸半”。
〔31〕二丈一尺 《靈樞》、《太素》均同。正抄本、《千金》卷十八第一均作“一丈二尺”。
〔32〕廣腸 《太素》注:“廣腸,白也,附脊以受大腸糟粕。”《類經》卷四第二十六注:“廣腸,大腸下節也,亦名直腸。”,《靈樞·淫邪發夢》:“客於胞,則夢溲便。”是廣腸即,直腸也。
〔33〕傅 原作“胻”,原注:“一作傅。”《靈樞》、《太素》均作“傅”,據改,並刪原校。傅,附也。
〔34〕以受迴腸 《太素》注:“上受大腸之處,下出洩處。”
〔35〕葉積 正抄本作“迭積”。《靈樞》作“葉脊”,與原校同。據前後文例,本經是。
〔36〕一作脊 明抄本無。
〔37〕上下闢 《太素》注:“闢,著脊也。”《靈樞發微》注:“上下盤闢。”《類經》卷四第二十六以“闢”與下文“大”字相連為文,與《素問·奇病論》王冰注引《靈樞經》文斷句同,張注云:“闢,闢同。以其最廣,故云闢大八寸。”按如此斷句,與全篇文例不符。闢通襞,亦迭也。言其上下迭也。《文選·張協〈七命〉》:“萬闢千灌。”李善注:“闢謂迭之。”《說文通訓定聲·解部》:“闢,叚借為襞。”又《素問·生氣通天論》:“闢積於夏。”楊上善注:“闢積,闢迭停廢之謂也。”義與此同。
〔38〕二寸寸之大半 寸之,《太素》無。《難經·四十二難》作“二寸半”。
〔39〕六丈四寸四分 《難經·四十二難》雲:“故腸胃凡長五丈八尺四寸。”楊注:“據《甲乙經》言,腸胃凡是六丈四寸四分。所以與此不同者,《甲乙經》從口至腸而數之,故長。此經從胃至腸而數之,故短。亦所以互相發明,非有謬也。”按《難經》不計從唇至胃一段二尺四分,故得此數,楊說是。
〔40〕回 此上《太素》有“其”字。
人不食〔1〕七日而死者〔2〕何也?曰:胃大一尺五寸,徑〔3〕五寸,長二尺六寸,橫屈〔4〕,受水谷〔5〕三鬥五升〔6〕。其中之谷常留者二斗,水一斗五升〔7〕而滿。上焦洩氣,出其精微,慓悍滑疾〔8〕。下焦下溉,洩諸小腸〔9〕。小腸大二寸半,徑八分分之少半,長三丈二尺,受〔10〕谷二斗〔11〕四升,水六升三合合之大半。迴腸大四寸,徑一寸寸之少半,長二丈一尺,受〔12〕谷一斗,水七升半〔13〕。廣腸大八寸,徑二寸寸之〔14〕大半,長二尺八寸,受谷〔15〕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腸胃之長,凡五丈八尺四寸〔16〕,受水谷九鬥二升一合合之大半〔17〕。此腸胃所受水谷之數也。
〔1〕人不食 《靈樞》、《太素》均作“人之不食”。《難經·四十三難》作“人不食飲”,據後文言“故平人不飲不食七日而死”文義,當以作“人不食飲”為是。
〔2〕者 《靈樞》、《太素》均無。
〔3〕徑 《千金》卷十六第一作“俓”,俓同徑。《老子·五十三章》:“而民好俓。”馬敘倫校詁:“宋河上徑作俓。”
〔4〕橫屈 此言胃體屈曲橫居。
〔5〕水谷 《太素》無此二字。
〔6〕三鬥五升 五升,《太素》無,與前文言胃“大容三鬥五升”之數不合,疑非是。
〔7〕一斗五升 五升,《太素》無,與胃容量之數不合,疑有誤。
〔8〕出其精微,慓悍滑疾 慓悍下明抄本分別有“音票”、“音旱”四字音注。《太素》注:“上膲之氣,從胃上口而出,其氣精微,慓悍滑疾,晝夜行身五十週,即衛氣也。”按楊氏此解,亦可證“衛出上焦”之義。
〔9〕洩諸小腸 諸,正抄本無,疑脫。《靈樞》、《太素》均作“諸腸”,連上句讀。《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經。
〔10〕受 此下《太素》有“一斗三合合之大半”八字。
〔11〕二斗 《太素》無,疑脫。
〔12〕受 此下《太素》有“一斗七升升之半”七字。
〔13〕七升半 《太素》作“七升升之半。”
〔14〕寸之 《太素》無。
〔15〕受谷 谷,《太素》無。《難經經釋·四十二難》注:“按廣腸止言受谷而不及小,義最精細。蓋水谷入大腸之時,已別泌精液,入於膀胱,惟糟粕傳入廣腸,使從大便出,故不雲受水多少也。”
〔16〕凡五丈八尺四寸 《太素》作“凡長六丈四寸四分”。按《太素》所言,包括從唇至胃一段之長度,然上文既言“腸胃之長”,且水谷不常留於口咽及胃管等處,故當以本經之數為是。
〔17〕九鬥二升一合合之大半 《太素》作“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難經·四十二難》作“八斗七升六合八分合之一。”
按:
上文所言腸胃受水谷各具體數及總合數,本經與《靈樞》盡同,而與《太素》差異較大。與《難經·四十二難》各具體數相同,而總數則有別。今詳《太素》文,胃受水谷三鬥,小腸受水谷一斗三合之大半,迴腸受水谷一斗七升升之半,廣腸受水谷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計得六鬥七升有餘,與其總數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小有差。詳本經文,胃受水谷三鬥五升,水腸受水谷三鬥三合合之大半,迴腸受水谷一斗七升半,廣腸受谷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計得九鬥二升一合有餘,與其總數基本相等。是則《難經》作八斗七升六合八分合之一者,當有誤也。然本經及《靈樞》等與《太素》之何以有差,尚待考。
平人則不然,胃滿則腸虛,腸滿則胃虛,更滿更虛〔1〕,故氣得上下〔2〕,五藏安定,血脈和利,精神乃居〔3〕。故神者,水谷之精氣也〔4〕。故腸胃之中〔5〕,常〔6〕留谷二斗〔7〕,水一斗五升〔8〕,故人〔9〕一日再至後〔10〕,後二升半,一日中五升。七日〔11〕,五七三鬥五升,而留〔12〕水谷盡矣。故平人不飲不食〔13〕七日而死者,水谷精氣津液皆盡〔14〕,故七日而〔15〕死矣。
〔1〕更滿更虛 《太素》注:“欲資水谷之味,故須盈也。欲受水谷之氣,故待虛也。”更,遞也。
〔2〕氣得上下 《太素》注:“食滿胃中,則胃實腸虛也,腸虛故氣得下也。糟入腸中,則胃虛腸實也,胃虛故氣得上也。以其腸胃盈虛,氣得上下之也。”上下,猶升降也。此言氣機升降有序也。
〔3〕精神乃居 《太素》注:“藏安脈和,則五神五精居其藏也。”按楊注訓“居”為居處之義,似不妥。居,安也。《史記·秦始皇本紀》:“其勢居然也。”居然,安然也。《玉篇·屍部》:“居,安也。”
〔4〕神者,水谷之精氣也 《太素》注:“水谷精氣,養成五神,故水谷竭,神乃亡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六節藏象論》曰:五味入口,藏於腸胃,味有所藏,以養五氣,氣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故神者,水谷之精氣也。”
〔5〕腸胃之中 《難經·四十三難》作“人胃中”。按此下所言容量數,僅指胃也,故此文似不當有腸。《難經》文義勝。
〔6〕常 《靈樞》、《千金》卷十六第一均作“當”。當與常通。《墨子·明鬼下》:“當晝日中處乎廟。”孫詒讓閒詁:“當,吳鈔本作嘗,古字通用。”常,本為嘗之假借。
〔7〕二斗 此下原有“四升”二字,《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同。《靈樞》、《難經·四十三難》均無此二字。按此前亦云胃中常留者,谷二斗,且若作“二斗四升”合下文“水一斗五升”,計得三鬥九升,與三鬥五升之數亦不合,故據刪。又《太素》、《千金》亦與其前文言二斗之數不合,故並誤。
〔8〕一斗五升 《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均作“一斗一升”。按《太素》與其前文言“一斗”之數不合,《千金》與其前文言“一斗五升”之數不合,疑並誤。
〔9〕人 《太素》、《難經·四十三難》均作“平人”。
〔10〕一日再至後 《靈樞》、《太素》均作“日再後”,義同。《難經·四十三難》作“日再至圊”。《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經,原校雲:“《甲乙》作圊。”與今本《甲乙》不同。圊,廁也。本文“後”,亦便廁也,義亦同。
〔11〕七日 原脫。若無此二字,則下文“五七三鬥五升”之“七”字無著落矣,故據《靈樞》、《太素》、《難經·四十三難》、《千金》卷十六第一補。
〔12〕留 《難經·四十三難》無。
〔13〕不飲不食 《靈樞》、《太素》、《難經·四十三難》均作“不食飲”。《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經。
〔14〕精氣津液皆盡 精氣,《難經·四十三難》無。《太素》注:“命門所藏,謂之精也。上膲宣五穀味,燻膚充身澤毛,如霧露之溉,遂謂之氣。腠理髮洩出汗,謂之津。谷氣淖澤注於骨,骨屬屈伸,淖澤補益腦髓,皮膚潤澤,謂之為液。水谷既盡,精氣津液四物皆盡,故七日死。”楊氏此解,義較侷限,此當概言通體之精氣津液。
〔15〕而 原脫。據明抄本、《靈樞》、《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及前文文例補。
同书章节
- 《針灸甲乙經校注》簡介
- 《針灸甲乙經校注》新校正黃帝
- 《針灸甲乙經校注》黃帝三部灸甲乙經序
- 《針灸甲乙經校注》序例
- 卷之一--精神五藏第一(按:“藏”下原有“論”字,據餘篇刪)
- 卷之一--五藏變腧第二(按:“腧”,明抄本作“輸”,此下並有“音舒”二小字音注)
- 卷之一--五藏六府陰陽表裡第三
- 卷之一--五藏五官第四
- 卷之一--五藏大小六府應候第五(按:“第五”二字原脫,據嘉靖本、正抄本補)
- 卷之一--十二原第六(按:“原”下明抄本有“論”字)
- 卷之一--十二經水第七
- 卷之一--四海第八
- 卷之一--氣息周身五十營四時日分漏刻第九
- 卷之一--營氣第十
- 卷之一--營衛三焦第十一
- 卷之一--陰陽清濁精氣津液血脈第十二
- 卷之一--津液五別第十三
- 卷之一--奇邪血絡第十四
- 卷之一--五色第十五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1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2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3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上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中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下
- 卷之二--奇經八脈第二
- 卷之二--脈度第三
- 卷之二--十二經標本第四
- 卷之二--經脈根結第五
- 卷之二--經筋第六
- 卷之二--骨度腸度腸胃所受第七
- 卷之三--頭直鼻中髮際傍行至頭維凡七穴第一
- 卷之三--頭直鼻中入髮際一寸循督脈卻行至風府凡八穴第二
- 卷之三--頭直俠督脈各一寸五分卻行至玉枕凡十穴第三
- 卷之三--頭直目上入髮際五分卻行至腦空凡十穴第四
- 卷之三--頭緣耳上卻行至完骨凡十二穴第五
- 卷之三--頭自發際中央傍行凡五穴第六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循督脈行至脊骶凡十一穴第七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兩傍俠脊各一寸五分下至節凡四十二穴第八
- 卷之三--背自第二椎兩傍俠脊各三寸行至二十一椎下兩傍俠脊凡二十六穴第九
- 卷之三--面凡三十九穴第十(按三十九,原作“二十九”,據明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耳前後凡二十穴第十一
- 卷之三--頸凡十七穴第十二
- 卷之三--肩凡二十八穴第十三(按:“八”,原誤作“六”,據正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胸自天突循任脈下行至中庭凡七穴第十四
- 卷之三--胸自輸府俠任脈兩傍各二寸下行至步廊凡十二穴第十五
- 卷之三--胸自氣戶俠輸府兩傍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第十六
- 卷之三--胸自雲門俠氣戶兩傍各二寸下行至食竇凡十二穴第十七
- 卷之三--腋脅下凡八穴第十八
- 卷之三--腹自鳩尾循任脈下行至會陰凡十五穴第十九
- 卷之三--腹自幽門俠巨闕兩傍各半寸循衝脈下行至橫骨凡二十二穴第二十
- 卷之三--腹自不容俠幽門兩傍各一寸五分至氣衝凡二十四穴第二十一
- 卷之三--腹自期門上直兩乳俠不容兩傍各一寸五分下行至衝門凡十四穴第二十二
- 卷之三--腹自章門下行至居窌凡十二穴第二十三
- 卷之三--手太陰及臂凡一十八穴第二十四
- 卷之三--手厥陰心主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五
- 卷之三--手少陰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六
- 卷之三--手陽明及臂凡二十八穴第二十七
- 卷之三--手少陽及臂凡二十四穴第二十八
- 卷之三--手太陽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九
- 卷之三--足太陰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
- 卷之三--足厥陰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一
- 卷之三--足少陰及股並陰蹻四穴陰維二穴凡二十穴第三十二
- 卷之三--足陽明及股凡三十穴第三十三
- 卷之三--足少陽及股並陽維二穴凡二十八穴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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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四--經脈第一上
- 卷之四--經脈第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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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四--病形脈診第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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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針灸禁忌第一上
- 卷之五--針灸禁忌第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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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繆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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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針道第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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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針道外揣縱舍第七
- 卷之六--八正八虛八風大論第一
- 卷之六--逆順病本末方宜形志大論第二
- 卷之六--五藏六府虛實大論第三
- 卷之六--陰陽清濁順治逆亂大論第四
- 卷之六--四時賊風邪氣大論第五
- 卷之六--內外形診老壯肥瘦病旦慧夜甚大論第六
- 卷之六--陰陽大論第七
- 卷之六--正邪襲內生夢大論第八
- 卷之六--五味所宜五藏生病大論第九
- 卷之六--五藏傳病大論第十
- 卷之六--壽夭形診病候耐痛不耐痛大論第十一
- 卷之六--形氣盛衰大論第十二
- 卷之七--六經受病發傷寒熱病第一上
- 卷之七--六經受病發傷寒熱病第一中
- 卷之七--六經受病發傷寒熱病第一下
- 卷之七--足陽明脈病發熱狂走第二
- 卷之七--陰衰發熱厥陽衰發寒厥第三
- 卷之七--太陽中風感於寒溼發痙第四
- 卷之七--陰陽相移發三瘧第五
- 卷之八--五藏傳病發寒熱第一上
- 卷之八--五藏傳病發寒熱第一下
- 卷之八--經絡受病入腸胃五藏積發伏梁息賁肥氣痞氣賁肫第二
- 卷之八--五藏六府脹第三
- 卷之八--水膚脹鼓脹腸覃石瘕第四
- 卷之八--腎風發風水面胕腫第五
- 卷之九--大寒內薄骨髓陽逆發頭痛第一頷項痛附
- 卷之九--寒氣客於五藏六府發卒心痛胸痺心疝三蟲第二
- 卷之九--邪在肺五藏六府受病發欬逆上氣第三
- 卷之九--肝受病及衛氣留積發胸脅滿痛第四
- 卷之九--邪在心膽及諸藏府發悲恐太息口苦不樂及驚第五
- 卷之九--脾受病發四肢不用第六
- 卷之九--脾胃大腸受病發腹脹滿腸中鳴短氣第七
- 卷之九--腎小腸受病發腹脹腰痛引背少腹控睪第八
- 卷之九--三焦膀胱受病發少腹腫不得小便第九
- 卷之九--三焦約內閉發不得大小便第十
- 卷之九--足厥陰脈動喜怒不時發疝遺溺癃第十一
- 卷之九--足太陽脈動發下部痔脫肛第十二
- 卷之十--陰受病發痺第一上
- 卷之十--陰受病發痺第一下
- 卷之十--陽受病發風第二上
- 卷之十--陽受病發風第二下
- 卷之十--八虛受病發拘攣第三
- 卷之十--熱在五藏發痿第四
- 卷之十--手太陰陽明太陽少陽脈動發肩背痛肩前臑皆痛肩似拔第五
- 卷之十--水漿不消發飲第六
- 卷之十一--胸中寒發脈代第一
- 卷之十一--陽厥大驚發狂癎第二
- 卷之十一--陽脈下墜陰脈上爭發屍厥第三
- 卷之十一--氣亂於胃腸發霍亂吐下第四
- 卷之十一--足太陰厥脈病發溏洩下痢第五
- 卷之十一--五氣溢發消渴黃癉第六
- 卷之十一--動作失度內外傷發崩中瘀血嘔血唾血第七
- 卷之十一--邪氣聚於下脘發內癰第八
- 卷之十一--寒氣客於經絡之中發癰疽風成發厲浸淫第九上
- 卷之十一--寒氣客於經絡之中發癰疽風成發厲浸淫第九下
- 卷之十二--欠噦唏振寒噫嚏泣出太息下耳鳴囓舌善忘善飢第一
- 卷之十二--寒氣客於厭發瘖不能言第二
- 卷之十二--目不得眠不得視及多臥臥不安不得偃臥肉苛諸息有音及喘第三
- 卷之十二--足太陽陽明手少陽脈動發目病第四
- 卷之十二--手太陽少陽脈動發耳病第五
- 卷之十二--手足陽明脈動發口齒病第六
- 卷之十二--血溢發衂第七鼻鼽息肉著附
- 卷之十二--手足陽明少陽脈動發喉痺咽痛第八
- 卷之十二--氣有所結髮瘤癭第九
- 卷之十二--婦人雜病第十
- 卷之十二--小兒雜病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