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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氣息周身五十營四時日分漏刻第九

《針灸甲乙經校注》 · 魏晉·皇甫謐


本篇自“黃帝問曰”至“氣凡行八百一十丈也”,見《靈樞·五十營》、《太素·營五十週》。自“一日一夜五十營”至“五藏皆受氣也”,見《靈樞·根結》、《太素·人迎脈口診》。自“曰:衛氣之行”至“以候虛實而刺之也”,見《靈樞·衛氣行》、《太素·衛五十週》。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呼吸氣息以應營衛運行周身五十環次及與四時二十八宿日夜漏水百刻的關係,故以此名篇。其主要內容有:呼吸定息、周身長度及日夜五十營之計數;周天二十八宿與衛氣運行的關係;營衛運行的具體情況;漏水百刻之人氣所在;刺實刺虛的基本原則等。

黃〔1〕帝問曰:五十營柰何〔2〕?
岐伯對曰:周天〔3〕二十八宿〔4〕,宿三十六分〔5〕,人氣行一週〔6〕,千八分〔7〕,人經絡〔8〕上下左右前後二十八脈〔9〕,周身十六丈二尺〔10〕,以應二十八宿,漏水下百刻〔11〕,以分晝夜。故人一呼,脈再動〔12〕,氣行三寸,一吸,脈亦〔13〕再動,氣行三寸。呼吸定息〔14〕,氣行六寸。十息,氣〔15〕行六尺。日行二分〔16〕。二百七十息,氣行十六丈二尺,氣行交通於中〔17〕,一週於身,下水二刻,日行二十分有奇〔18〕。五百四十息,氣行再周於身,下水四刻,日行四十分有奇〔19〕。二千七百息,氣行十週於身,下水二十刻,日行五宿二十分有奇〔20〕。一萬三千五百息,氣行五十營於身,水下百刻,日行二十八宿,漏水皆盡,脈已〔21〕終矣。王冰曰:此略而言之也〔22〕。細而〔23〕言之,常以一十週加一分〔24〕,又十分分之六,乃奇分盡也〔25〕。所謂交通者,並行一數也〔26〕。故五十營備,得盡天地之壽〔27〕矣,氣〔28〕凡行八百一十丈也〔29〕。一日一夜五十營,以營五藏之精。不應數者,謂之狂生〔30〕。所謂五十營者,五藏皆受氣也〔31〕。此段舊在經脈根結之末,今移在此〔32〕。

〔1〕黃 此前明抄本有“此出《靈樞》四卷五十營”九字。顯系後人據《靈樞》十二卷本抄補,以明篇文出處。

〔2〕五十營柰何 “五”前《靈樞》、《太素》均有“餘願聞”三字。《太素》無“柰何”二字。《靈樞發微》注:“此篇詳言經脈之行,晝夜有五十度之數也。營者,運也。五十營者,謂五十度也。”詳馬注義似未盡。按營與縈、環、還等古通,繞也,週迴也。《公羊傳·莊公二十五年》:“以朱絲營社。”陸德明釋文:“營,本亦作縈。”《論衡·順鼓》及《後漢書·地理志》劉昭注引亦作“縈”。《廣韻·清韻》:“縈,繞也。”《詩經·齊風·還》:“子之還兮。”《漢書·地理志》引“還”作“營”。《韓非子·五蠹》:“自環者謂之厶。”《說文·厶部》引“環”作“營”。《讀書雜誌·荀子·臣道》環主:“營與環古同聲而通用。《春秋·文十四年》:有星孛入於北斗。《穀梁傳》曰:其曰入北斗,鬥有環域也。環域即營域,猶營繞為環繞,營衛之為環衛也。……字亦作還。”是五十營者,五十環也,亦五十週也。與後文言“衛氣之行,一日一夜五十週於身”之義亦同。

〔3〕周天 明抄本作“周天”。《靈樞》、《太素》作“天周”。義同,周與周通。

〔4〕二十八宿 我國古代天文學家把周天黃道(太陽和月亮所經天區)的恆星,分成二十八個星座,名二十八宿。《淮南子·天文訓》:“五星、八風、二十八宿。”高誘注:“二十八宿,東方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鬥牛女虛危室壁,西方奎婁胃昴畢觜參,南方井鬼柳星張翼軫也。”

〔5〕宿三十六分 《太素》注:“此據大率言耳,其實約三十六分。”按此以周天一千零八分之數所得平均值,實則宿與宿之間的距離,並非等值也。

〔6〕一週 《太素》注:“謂晝夜周。”

〔7〕千八分 《太素》“千”上有“一”字。“分”下有“二十八分”四字。《靈樞》“分”下有“二十八宿”四字。楊上善注:“其實千分耳。據卅六全數剩之,故剩八分也。宿各卅五分七分分之五,則千分也。知必然者,下雲氣行一週,日行廾分。氣行再周,日行卌分。人晝夜五十週,故知一千分也。”按楊注據《太素》後文氣行一週,日行二十分及氣行再周,日行四十分之數計之,故得一千分。然本經後文二十分、四十分之下,均雲“有奇”,則仍合一千八分之數。若據此前明言“宿三十六分”及“一千八分”兩說,當以本經為是。

〔8〕絡 《靈樞》、《太素》均作“脈”,據下文多言“脈”,似作“脈”是。

〔9〕二十八脈 《類經》卷八第二十六注:“人之經脈十二,左右相同,則為二十四脈。加以蹻脈二,任督脈二,共為二十八脈。”按二十八脈之義,詳見卷二脈度第三。

〔10〕十六丈二尺 二十八脈計長十六丈二尺之數,詳見卷二脈度第三。

〔11〕漏水下百刻 漏者,古計時之器,名曰漏壺,亦稱漏刻,壺中插一標竿,稱為箭,標記百刻,水入箭浮,視其刻度以知時也。《說文·水部》:“漏,以銅受水,刻節,晝夜百節。”段玉裁注:“《文選》注引司馬彪曰: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下漏數刻,以考中星,昏明星焉。按晝夜百刻,每刻為六小刻,每小刻又十分之,故晝夜六千分,每大刻六十分也。其散於十二辰,每一辰八大刻,二小刻,共得五百分也。此是古法。樂記:百度得數而有常。注云:百度,百刻也。《靈樞經》:漏水下百刻,以分晝夜。”

〔12〕脈再動 脈動二次也。《玉篇·冂部》:“再,兩也。”

〔13〕亦 明抄本無。

〔14〕呼吸定息 《素問·平人氣象論》曰:“人一呼脈再動,一吸脈亦再動,呼吸定息脈五動,閏以太息,名曰平人。”王冰注:“呼吸脈各再動,定息脈又一動,則五動也。”是呼吸定息者,實指一個呼吸週期也。

〔15〕氣 原作“脈”,按此前後文均作“氣行”,此不當言脈行,據《靈樞》、《太素》改。

〔16〕日行二分 《太素》注:“二分,謂二十七分分之四分也。人氣十息,行亦未一分也。十三息半,則一分矣。”蕭延平按:“注四分,據下注十息得二十七分之二十,此四字恐系二十之誤。”《類經》卷八第二十六注:“凡一呼一吸,是為一息,脈氣行六寸。十息,氣行六尺。其日行之數,當以每日千八分之數為實,以一萬三千五百息為法除之,則每十息,日行止七釐四毫六絲六忽不盡。此雲日行二分者,傳久之誤也。”《醫學綱目·陰陽藏府部》注:“日行二分之上,當有二十七息,氣行一丈六尺二寸十二字。”按張注言本文有誤者,以十息日行不足一分,是則不得連上義。故樓全善提出此上有脫文之說甚是。若是則由二十七息,以至二百七十息,五百四十息等,續及五十營之數,文安理順矣。

〔17〕氣行交通於中 此言二十八脈氣行,交相通達於內也。以此非指一脈之氣行,故曰交通,實指二十八脈氣行一週也。

〔18〕日行二十分有奇 二十,《靈樞》作“二十五”非。有奇,《靈樞》、《太素》均無此二字。楊上善注:“日行二十分者,十息得二十七分之二十,百息得二百,二百息得四百,二百七十息得五百四十分,以二十七除之,則為二十分矣。”《類經》卷八第二十六注:“凡一百三十五息,水下一刻之度也,人氣當半周於身,脈行八丈一尺。故二百七十息,氣行於身一週,水下當二刻,日行當得二十分一釐六毫為正。”按楊注以《太素》無“有奇”二字,故從二十分為釋。張注以周天一千八分計,故得二十分一釐六毫之數,合有奇之義。詳後文論衛氣行時,亦言“有奇分”,又卷二第七論骨度時,亦言“奇分”,可證諸言具體數時,則以“奇分”以代尾數。故此文仍從本經。又所謂“日行”者,乃週日視運動所見太陽運行位置所在也。

〔19〕有奇 《靈樞》、《太素》均無此二字。說見前注。下仿此。

〔20〕五宿二十分有奇 有奇,《靈樞》、《太素》均無此二字。楊上善注:“宿各三十六分,故當五宿二十分也。由此言之,故知五十週以一千分為實也。”《類經》卷八第二十六注:“氣行十週,脈行一百六十二丈,日行當得五宿二十一分六釐為正。”按每宿三十六分,五宿計得一百八十分,加二十分為二百分,再加尾數,故有奇。

〔21〕已 《靈樞》、《太素》均無。

〔22〕此略而言之也 今《素問·八正神明論》王冰注,無此六字,疑脫。

〔23〕而 原脫,據《素問·八正神明論》王冰注補。

〔24〕一十週加一分 十,原作“千”,據《素問·八正神明論》王冰注改。又加下《素問》王冰注有“之”字。

〔25〕也 《素問·八正神明論》王冰注作“矣”。

〔26〕並行一數也 《太素》注:“謂二手足脈氣並行,而以一數之。即氣行三寸者,兩氣各三寸也。”《類經》卷八第二十六注:“並行一數,謂並二十八脈,通行一週之數也。”按當以張注為是。並,合也。《漢書·董仲舒傳》:“勿猥勿並。”顏師古注:“並,合也。”此言合二十八脈之數為一也。

〔27〕得盡天地之壽 《太素》注:“壽,即終之義也。天地以二十八宿下水百刻為一終也。”《類經》卷八第二十六注:“使五十營之數常周備無失,則壽亦無窮,故得盡天地之壽矣。”按張注似失之矣。楊注訓壽為終,亦未安。壽本言壽命,此引伸為事物之期限。五十營備,則天地一週期即一晝夜之數盡矣。

〔28〕氣 《靈樞》無。

〔29〕也 《太素》無。

〔30〕不應數者,謂之狂生 謂之,明抄本作“為之”,謂與為古通。《靈樞》、《太素》均作“名曰”。楊上善注:“營氣一日一夜,周身五十,營於身者也。經營五藏精氣,以奉生身。若其不至五十營者,五藏無精,雖生不久,故曰狂生。”《類經》卷五第四注:“一晝一夜,凡一萬三千五百息,通計五十週於身,則脈行八百一十丈,其有太過不及而不應此數者,名曰狂生。狂猶妄也,言雖生未可必也。”按狂生猶枉生,狂與枉古通。《荀子·君道》:“蔽至而求無危削不滅亡,不可得也;危削滅亡之情舉積此矣,而求安樂,是狂生者也。狂生者,不胥時而落。”《韓詩外傳》四:狂作“枉”。枉生者,違揹人生之正常規律也。

〔31〕也 《靈樞》無。

〔32〕此段舊在經脈根結之末,今移在此 明抄本之作“篇”,移作“復”。詳“經脈根結”,本經卷二第五篇名。此文顯系後人移改,特書此校記。

按:

關於一日一夜一萬三千五百息之數,亦見於《難經·一難》。二者均以人一呼氣行三寸,一吸氣行三寸,呼吸定息,氣行六寸為基礎,以一日一夜漏水下百刻為時限,總計一萬三千五百息,每刻得一百三十五息。若以今時鐘計之,日夜二十四小時,計得一千四百四十分。則漏水一刻,合十四分十五秒,按今人每分鐘呼吸十六次至十八次計,則每漏刻應在二百三十息至二百六十息之間。兩數相差較大,其中疑問難解。或以此為行深呼吸法所得,則每分鐘約九息許。然則深呼吸法,終非人體生理活動之正常呼吸規律也。是此說似亦難自圓。故一萬三千五百息之數,究屬何義,尚待後考。

曰:衛氣之行,出入之會〔1〕何如?曰:歲有十二月,日有十二辰〔2〕,子午為經,卯酉為緯〔3〕。天一面七宿,周天四七二十八宿〔4〕,房昴為緯,張虛為經〔5〕。是故房至畢為陽,昴至心為陰〔6〕。陽主晝,陰主夜。故〔7〕衛氣之行,一日一夜,五十週於身,晝日行於〔8〕陽二十五週,夜行於陰亦〔9〕二十五週,周於五藏〔10〕。一本作歲〔11〕。是故平旦陰氣盡〔12〕,陽氣出於目〔13〕,目張則氣上〔14〕行於頭,循於〔15〕項,下足太陽,循背下至小指端〔16〕。其散者〔17〕,別於目鋭眥〔18〕,下手太陽,下至手〔19〕小指〔20〕外側。其散者,別於目鋭眥〔21〕,下足少陽,注〔22〕小指次指之間,以上〔23〕循手少陽之分側〔24〕,下至小指次指〔25〕之間。別者,至〔26〕耳前,合於頷脈〔27〕,注足陽明,下〔28〕行至跗上,入足五指之間〔29〕。其散者,從耳〔30〕下手陽明,入大指次指〔31〕之間,入掌中〔32〕,其〔33〕至於足也〔34〕,入足心〔35〕,出內踝下,行陰分〔36〕,複合於目,故〔37〕為一週。

〔1〕出入之會 會,《靈樞》、《太素》均作“合”。會與合通。《呂氏春秋·大樂》:“離則複合。”高誘注:“合,會也。”衛氣之行,出則行於外。入則行於內,氣之出入,有所會合,故設此問。

〔2〕日有十二辰 此指每日之十二時辰,即子醜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辰,時也。《周禮·春官·馮相氏》:“掌十有二歲,十有二月,十有二辰。”賈公彥疏:“雲十有二辰者,謂子醜寅卯之等,十有二辰也。”

〔3〕子午為經,卯酉為緯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天象定者為經,動者為緯。子午當南北二極,居其所而不移,故為經。卯酉常東昇西降,列宿周旋無已,故為緯。”按前十二辰之地支名者,時位也。此言經緯之地支名者,方位也。

〔4〕天一面七宿,周天四七二十八宿 《靈樞》作“天週二十八宿,而一面七星,四七二十八星”。《太素》同,惟“一面七星”作“面有七星”。按諸文雖異而義則同。二十八宿,見前注。

〔5〕房昴為緯,張虛為經 張虛,《靈樞》、《太素》互倒。楊上善注:“經雲虛張為經者錯矣,南方七宿星為中也。”《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房在卯中,昴在酉中,故為緯。虛在子中,張在午中,故為經。”按張注言“張在午中”,未確,以楊注星宿居中為是。然以午位約言之,張宿亦當午位,故言“張虛為經”,亦未為不可。

〔6〕房至畢為陽,昴至心為陰 畢下明抄本有“者”字。心,《太素》作“尾”,楊上善注:“經雲昴至尾為陰,便漏心宿也。”此說是。《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自房至畢,其位在卯辰巳午未申,故屬陽而主晝。自昴至尾,其位在酉戌亥子醜寅,故屬陰而主夜。”按張注亦缺心宿,失察之也。又二十八宿晝夜之位,四時不同,此所言者,晝夜平時,乃概言其分陰陽之義耳。

〔7〕故 此前明抄本有“是”字。

〔8〕於 正抄本無。

〔9〕亦 《靈樞》、《太素》均無。此下明抄本有“行”字。

〔10〕周於五藏 《太素》無“周”字,下三字連上句,楊上善注:“夜行五藏,終而復始,二十五週也。”按周於五藏者,即後文所言“其始入於陰,常從足少陰注於腎,腎注心,心注於肺,肺注於肝,肝注於脾,脾復注於腎,為一週”之義。

〔11〕一本作歲 《靈樞發微》注:“五藏當作五歲,彼六氣自甲子至戊辰,五歲方周百刻。而衛氣一晝夜而周,故謂之周於五歲也。”《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歲,當作藏,誤也。”按張注是,此形近之誤,馬氏註失之矣。

〔12〕平旦陰氣盡 氣,《靈樞》無。《太素》注:“行於五藏陰氣盡也。”

〔13〕陽氣出於目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此下言衛氣晝行陽分,始於足太陽經,以週六府而及於腎經,是為一週。太陽始於睛明,故出於目。然目者,宗脈之所聚,凡五藏六府之精陽氣,皆上走於目而為睛。故平日陰盡則陽氣至目而目張。”

〔14〕上 原脫,據明抄本、《靈樞》、《太素》補。

〔15〕於 《靈樞》、《太素》均無。

〔16〕端 此前《靈樞》、《太素》均有“之”字。

〔17〕其散者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散者,散行者也。”

〔18〕別於目鋭眥 原作“分於目別”,原校雲:“一雲:別於目鋭眥。”《靈樞》、《太素》均同原校。按“分於目別”,義甚晦,且醫經無“目別”之稱,又下文亦云“別於目鋭眥”,故據改,並刪原校。

〔19〕手 明抄本、《太素》均無。

〔20〕指 此下《靈樞》有“之間”二字,《太素》有“之端”二字。

〔21〕別於目鋭眥 於,《太素》無。鋭眥下明抄本分別有“音芮”、“音際”四小字音注。

〔22〕注 明抄本作“循”。

〔23〕以上 《醫學綱目·陰陽藏府部》注:“以上二字,衍文也。其下當有其散者三字。”按前言下手太陽、下足少陽者,均曰“其散者”,故《綱目》注甚可參。

〔24〕之分側 側,《太素》無。《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分側,當作外側。”按此與前後文例頗異,疑三字衍。

〔25〕次指 原脫,下雲“之間”,若惟小指,不得言之間,故據《太素》及此上“下足少陽”文例補。

〔26〕至 此上原有“以上”二字,《醫學綱目·陰陽藏府部》注:“以上二字,衍文也。”據《太素》刪。

〔27〕合於頷脈 頷,《太素》作“頜”。此下明抄本有“音汗”二小字音注。按頷與頜通。《方言》卷十:“頷、頤,頜也。南楚謂之頷,秦晉謂之頜,頤其通語也。”楊上善注:“衛之悍氣別者,合於頜脈,謂足陽明也。”《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合於頷脈,謂由承泣頰車之分,下注足陽明經。”

〔28〕下 此上《靈樞》有“以”字。

〔29〕足五指之間 足,《靈樞》、《太素》均無。《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五指當作中指,謂厲兌穴也。”楊上善注:“入五指間者,謂足陽明胳,散入十指間。故刺瘧者,先刺足陽明十指間也。”按衛之悍氣行止,非當限於某穴,故張注言中指之義,不可從。

〔30〕耳 此下《太素》有“下”字。

〔31〕次指 原脫,《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大指下當有次指二字。”今據正抄本補。

〔32〕入掌中 《太素》注:“入掌中者,手陽明脈不入掌中,而言入者,手陽明脈氣雖不至掌中,衛之悍氣循手陽明胳至掌中,三刻時也。”

〔33〕其 原作“直”,據《靈樞》、《太素》改。

〔34〕也 原脫,據明抄本、《靈樞》、《太素》補。

〔35〕入足心 《太素》注:“衛之悍氣,晝日行手足三陽已,從於足心。”《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此自陽明入足心。”按足心為足少陰脈之分,衛之入陰後,先由足少陰入腎,後注諸髒,故入足心。

〔36〕行陰分 夜行於陰也。以夜行於陰二十五週者,皆周於五髒,故曰行陰分。

〔37〕故 《太素》無。

是故日行一舍〔1〕,人氣行於身一週〔2〕與十分身之八〔3〕;日行二舍,人氣行於身三週與十分身之六〔4〕;日行三舍,人氣行於身五週與十分身之四〔5〕;日行四舍,人氣行於身七週與十分身之二〔6〕;日行五舍,人氣行於身九周〔7〕;日行六舍,人氣行於身十週與十分身之八〔8〕;日行七舍,人氣行於身十二週〔9〕與十分身之六〔10〕;日行十四舍,人氣〔11〕二十五週於身有奇分〔12〕,與十分身之二〔13〕。陽盡於陰〔14〕,陰受氣矣。其始入於陰,常從足少陰注於腎〔15〕,腎注於心〔16〕,心注於肺〔17〕,肺注於肝〔18〕,肝注於脾〔19〕,脾復注於腎〔20〕,為一週〔21〕。是故夜行一舍,人氣行於陰藏〔22〕一週與十分藏之八,亦如陽之行〔23〕二十五週,而復會於目〔24〕。陰陽一日一夜,合有〔25〕奇分十分身之二與十分藏之二〔26〕。是故人之所以臥起〔27〕之時有早晏〔28〕者,以奇分不盡故也〔29〕。

〔1〕舍 如日月星辰之舍止,故曰舍。《史記·律書》:“七正,二十八舍。”司馬貞索隱:“二十八宿,七正之所舍也。舍,止也。言日月五星運行,或舍於二十八次之分也。”

〔2〕於身一週 《靈樞》、《太素》均作“一週於身”,據此後文例,本經是。餘不煩校。

〔3〕十分身之八 《太素》注:“以下俱言行陽二十五週,人氣行身一週,復行第二週內十分之中八分,即日行之一舍也。”《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此下言衛氣運行之數也。天週二十八舍,而一日一週,人之衛氣晝夜凡行五十週。以五十週為實,而用二十八歸除之,則日行一舍,衛氣當行一週,與十分身之七分八釐五毫有奇為正數。此言一週與十分身之八者,亦如天行過日一度而猶有奇分也。”按古人以為日行每晝夜經二十八宿(舍)之次,而衛氣之行則每晝夜為五十週。以五十週被除於二十八,得一又七八五七週有餘,經四捨五入法處理,為一又十分之八週,此即所謂“一週與十分身之八”之義也。餘以此類推。

〔4〕十分身之六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日行二舍,人氣當行三週於身與十分身之五分七釐一毫有奇為正數。雲十分之六者,有奇分也。後放此。”

〔5〕十分身之四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人氣當行五週與十分身之三分五釐七毫有奇為正數。餘者為有奇分。”

〔6〕十分身之二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人氣當行七週與十分身之一分四釐二毫有奇為正數。餘者有奇分。”

〔7〕九周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人氣當行八週與十分身之九分二釐八毫為正數。餘者為奇分。”

〔8〕十分身之八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人氣當行十週與十分身之七分一釐四毫有奇為正數。餘者為奇分。”

〔9〕周 此下原有“在身”二字,《太素》作“於身”。顯系涉上而衍,據正抄本刪。

〔10〕十分身之六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人氣當行十二週與十分身之四分九釐有奇為正數。餘者為奇分。此一面七星之數也。”

〔11〕氣 此下《太素》有“行”字,義勝。

〔12〕二十五週於身有奇分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日行七舍為半日,行十四舍則自房至畢為一晝,人氣當行二十五週為正數。今凡日行一舍,人氣行一週與十分身之八,則每舍當餘一釐四毫有奇,為奇分。”

〔13〕十分身之二 二,原作“四”,《太素》注:“人氣晝日行陽,二十五週於身有奇分十分身之二。言四誤也。”《靈樞》日刻本、《類經》卷八第二十五均作“二”,張介賓注:“合十四舍而計之,共得十分身之二。是為一晝之奇分也。”按作“二”是,今據改。

〔14〕於陰 《太素》作“而”字,義勝。

〔15〕常從足少陰注於腎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此言衛氣夜行陰分,始於足少陰腎經,以週五藏。”按衛氣之晝行,不論直行、別行、散行者,皆循三陽脈而行,至二十五週盡,始自三陽脈入足少陰脈注於腎,行於五臟亦二十五週。故云常從足少陰注於腎也。

〔16〕腎注於心 《太素》注:“腎脈支者,從肺出胳心,故衛氣循之注心者也。衛氣夜行五藏,皆從能刻注於所刻之藏以為次也。”按刻與克通。《史記·孔子世家》:“顏刻為僕。”集解引包鹹說作“顏克”。按此下言衛氣之行於五臟,皆以五行相剋之製為次也。

〔17〕心注於肺 《太素》注:“心脈直者,手少陰復從心繫卻上肺,故衛氣循心注肺者也。”

〔18〕肺注於肝 《太素》注:“肝脈支者,復從肝別貫鬲上注肺,故衛氣循肺注肝者也。”

〔19〕肝注於脾 《太素》注:“肝脈俠胃,胃脈胳脾,故得肝脈注於脾也。”

〔20〕脾脈復注於腎 《太素》注:“脾脈足太陰,從下入少腹,氣生於腎,故衛氣循之注腎者也。”

〔21〕一週 一,《靈樞》無。此衛氣行於陰之一週也。

〔22〕陰藏 原作“於身”,原校雲:“一雲陰藏。”《靈樞》、《太素》均作“陰藏”。又後文雲“十分藏之二”,亦可證言“藏”是。故據改,並刪原校。

〔23〕之行 《靈樞》二字互倒。

〔24〕復會於目 會,《靈樞》、《太素》均作“合”。楊上善注:“前行陽中,日行一舍,人氣行身一週,復行後周十分身之八分,此夜行一舍,人氣行陰藏一週,復行後,周十分藏之八,與前行陽二十五週數同,亦有二十五週。合五十週,複合於目,終而復始也。”

〔25〕合有 原作“舍於”,義不安,據《靈樞》、《太素》改。

〔26〕十分身之二與十分藏之二 兩“二”字,原均作“四”,原校雲:“一作二,上文十分藏之八,此言十分藏之四,疑有誤。”明抄本原校同,惟“文”下有“言”字。《靈樞》下“四”作“二”,《太素》兩“四”均作“二”。按前文雲日行一舍,人氣行一週與十分之八,則十四舍之奇分,皆為十分之二,此作“四”者,誤也。故據《太素》改,並刪原校。

〔27〕臥起 衛氣日行於陽,夜行於陰,行於陽則寤而起,行於陰則寐而臥。如《靈樞·口問》雲:“衛氣晝日行於陽,夜半則行於陰,陰者主夜,夜者臥。……陽氣盡陰氣盛則目瞑;陰氣盡而陽氣盛則寤矣。”又《邪客》言目不瞑者,“飲以半夏湯一劑,陰陽已通,其臥立至”。《說文·部》:“寐,臥也。”是此言臥起者,夜臥早起,具寤寐之義。

〔28〕晏 晚也。《小爾雅·廣言》:“晏,晚也。”

〔29〕以奇分不盡故也 以,《靈樞》、《太素》均無。《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所謂奇分者,言氣有過度不盡也。故人之起臥,亦有蚤晏不同耳。”

按:

上文言衛氣之行,與後文所言,疑義頗多,如樓全善雲:“右衛氣之行,晝行陽則目張而寤,夜行陰則目瞑而寐。謹按:此節言平旦陽氣之出目而下行於手足三陽也,皆一時分道並注,非有先後次第也。此經篇末言,水下一刻人氣在太陽,水下二刻人氣在少陽,水下三刻人氣在陽明,水下四刻人氣在陰分者,則是先下太陽究竟,然後下少陽,候少陽究竟,然後下陽明,候陽明究竟,方上行陰分,大與此節矛盾,蓋衍文也。”樓氏言前後矛盾處甚是,然並非衍文,當是兩種不同學說,並存於本篇,故難盡合。

曰:衛氣之在〔1〕身也,上下往來無已〔2〕,其〔3〕候氣而刺之柰何?曰:分有多少〔4〕,日有長短〔5〕,春秋冬夏,各有分理,然後常以平旦為紀〔6〕,夜〔7〕盡為始。是故一日一夜漏水〔8〕百刻,二十五刻者,半日之度也〔9〕。常如是無〔10〕已,日入而止,隨日之長短,各以為紀〔11〕。謹候氣之所在而刺之〔12〕,是謂逢時〔13〕。病在於陽分〔14〕,必先候其氣之加在於陽分〔15〕而刺之;病在於陰分〔16〕,必先候其氣之加在於陰分〔17〕而刺之。謹候其時,病可與期,失時反候,百病不除〔18〕。

〔1〕在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於”字。

〔2〕無已 《靈樞》、《太素》均作“不以”,據後文雲“常如是無已”,似本經是。

〔3〕其 《靈樞》、《太素》均作“期”,連上句讀。

〔4〕分有多少 行於陰分,行於陽分,各隨四時之變,而有多少之不同。

〔5〕日有長短 歲之四立二分二至,晝夜之長短各不同,故曰日有長短。

〔6〕常以平旦為紀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四時分至晝夜,雖各有長短不同,然候氣之法,必以平旦為紀,蓋陰陽所交之候也。”

〔7〕夜 此前《靈樞》、《太素》均有“以”字。

〔8〕漏水 《靈樞》、《太素》均作“水下”。

〔9〕半日之度也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一晝一夜凡百刻,司天者紀以漏水,故曰水下百刻。二十五刻者,得百刻四分之一,是為半日之度。”

〔10〕無 《靈樞》、《太素》均作“毋”。按無與毋通。

〔11〕各以為紀 紀下《靈樞》、《太素》均有“而刺之”三字。《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分一日為二,則為晝夜。分一日為四時,則朝為春,日中為夏,日入為秋,夜半為冬。故當以平旦為始,日入為陽止。各隨日之長短,以察其陰陽之紀而刺之也。”

〔12〕謹候氣之所在而刺之 《太素》注:“補寫之道,必須候於邪氣所在刺之。”《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病在三陽,必候其氣在陽分而刺之。病在三陰,必候其氣在陰分而刺之。”

〔13〕逢時 《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此刺衛氣之道,是謂逢時。逢時者,逢合陰陽之氣候也。”

〔14〕病在於陽分 《靈樞》作“在於三陽”。《太素》作“病在三陽”。

〔15〕必先候其氣之加在於陽分 《靈樞》作“必候其氣在於陽”。先,《太素》無。

〔16〕陰分 《靈樞》、《太素》均作“三陰”。

〔17〕必先候其氣之加在於陰分 《靈樞》作“必候其氣在陰分”。先,《太素》無。

〔18〕謹候其時……失時反候,百病不除 此十六字《靈樞》、《太素》均在前文“各以為紀”下,除,均作“治”。又反候下《靈樞》有“者”。《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失時反候,謂不知四時之氣候,陰陽之盛衰,而誤施其治也。”

水下一刻,人氣在太陽〔1〕;水下二刻,人氣在少陽〔2〕;水下三刻,人氣在陽明〔3〕,水下四刻,人氣在陰分〔4〕。水下五刻,人氣在太陽;水下六刻,人氣在少陽;水下七刻,人氣在陽明;水下八刻,人氣在陰分。水下九刻,人氣在太陽,水下十刻,人氣在少陽;水下十一刻,人氣在陽明;水下十二刻,人氣在陰分。水下十三刻,人氣在太陽;水下十四刻,人氣在少陽;水下十五刻,人氣在陽明;水下十六刻,人氣在陰分。水下十七刻,人氣在太陽;水下十八刻,人氣在少陽;水下十九刻,人氣在陽明;水下二十刻,人氣在陰分。水下二十一刻,人氣在太陽;水下二十二刻,人氣在少陽;水下二十三刻,人氣在陽明;水下二十四刻,人氣在陰分。水下二十五刻,人氣在太陽。此半日之度也〔5〕。

〔1〕人氣在太陽 《太素》注:“在太陽者,在手足太陽也。”人氣,衛氣也。

〔2〕人氣在少陽 《太素》注:“在少陽者,謂是手足少陽。”

〔3〕人氣在陽明 《太素》注:“在陽明,謂是手足陽明也。”

〔4〕人氣在陰分 《靈樞發微》注:“衛氣慓悍疾利,故日間雖當行於陽經,而又於漏下四刻之時,則入足少陰腎經。本經《邪客篇》雲:衛氣者,出其悍氣之慓疾,而先行於四末分肉皮膚之間而不休者也。晝日行於陽,夜行於陰,常從足少陰之分間,行於五藏六府者是也。故曰水下四刻,衛氣在陰分。下文水下八刻、十二刻、十六刻、二十刻、二十四刻,皆曰在陰分者,俱指足少陰腎經而言也。”《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此以平旦為始也,太陽、少陽、陽明,俱兼手足兩經為言。陰分則單以足少陰經為言。此衛氣行於陽分之一週也。”

〔5〕此半日之度也 半日上原有“少”字,少半日與二十五刻之數不合,半日者,晝之半,正當二十五刻,故據《靈樞》、《太素》刪“少”字。《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水下二十五刻,計前數凡六週於身,而又兼足手太陽二經,日行七舍,則半日之度也。”

按:

本文言半日之度人氣所在,與前文言衛氣行“一日一夜五十營”及“日行一舍,人氣行於身一週與十分身之八”之義,頗難契合。如張介賓雲:“按前數二十五刻,得週日四分之一。而衛氣之行止,六週有奇。然則總計週日之數,惟二十五週於身,乃與五十週之義未合。意者,水下一刻,人氣在太陽者二週,或以一刻作半刻,則正合全數。此中或有別解,惟後之君子再正。”詳張氏所謂“乃與五十週之義未合”則是,然復謂“水下一刻,人氣在太陽者二週,或以一刻作半刻”之意,則與後文“日行一舍者,水下三刻與七分刻之四。大要常以日加之於宿上也,則知人氣在太陽”之義亦不合。故細審後文,可見此與前文所論,自有異同,不得強合也。

從房至畢十四宿〔1〕,水下五十刻,半日之度也〔2〕;從昴至心,亦十四宿〔3〕,水下五十刻,終日之度也〔4〕。日行一舍者〔5〕,水下三刻與七分刻之四〔6〕。《大要》〔7〕常以日加之於宿上也〔8〕,則知人氣在太陽〔9〕。是故日行一宿,人氣在三陽與陰分〔10〕。常如是無已,與天地同紀〔11〕。紛紛〔12〕,普巴切。終而復始,一日一夜,水下〔13〕百刻而盡矣。故曰:刺實者,刺其來,刺虛者,刺其去〔14〕。此言氣之〔15〕存亡之時,以候虛實而刺之〔16〕也。

〔1〕十四宿 原作“一十四度”,明抄本作“一十四宿”,《靈樞》作“一十四舍”,《太素》作“十四舍”。《素問·八正神明論》王冰注引文作“十四宿”。參校眾文,刪“一”字,改“度”為“宿”。

〔2〕半日之度也 《靈樞》、《太素》均作“日行半度”。據前文“房至畢為陽”之義,此言半日者,全日之半。全日當指一晝夜,半日,晝也。

〔3〕宿 原作“度”,《素問·八正神明論》王冰注引文作“宿”,按文例日行均稱舍或宿,不稱度,故據改。

〔4〕從昴至心……終日之度也 此十八字《靈樞》、《太素》均無。《素問·八正神明論》王冰注引文同本經。按缺此文則義不完矣。此實指夜之度,以夜盡為一日之終盡,故曰終日之度。

〔5〕日行一舍者 《靈樞》、《太素》均作“回行一舍”。按古抄本日常與曰混。故疑“回”,乃曰誤作回,又誤作回也。

〔6〕三刻與七分刻之四 七分,原作“十分”,原校雲:“《素問》作七。”按《素問》指《素問·八正神明論》王冰注引文。《靈樞》、《太素》均作“七分”。今據改,並刪原校。四,《太素》作“二”,楊上善注:“回行一舍,水下三刻與七分刻之四,言七分刻之二者,錯矣。置五十刻,以十四舍除之,得三刻十四分之八,法實俱半之,得七分之四也。”按晝夜百刻中,每宿得三刻,計八十四刻;餘十六刻,以七乘之,以二十八除之,每宿又得四,故曰三刻與七分刻之四。

〔7〕《大要》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曰”字,義勝。大要,古醫籍名。如《靈樞·九針十二原》雲:“《大要》曰:徐而疾則實,疾而徐則虛。”又《素問·五常政大論》雲:“故《大要》曰:無代化,無違時。”王冰注:“《大要》,上古經法也。”

〔8〕常以日加之於宿上也 加之,《靈樞》、《太素》均作“之加”。此言其常法乃以日行度過宿時為制。故日行一宿,人氣復更也。常,常法也。加,踰也,踰猶度也。

〔9〕則知人氣在太陽 則知,《靈樞》、《太素》均無此二字。此正與前文言水下二十五刻人氣所在之脈相應。其中一刻、五刻、九刻、十三刻、十七刻、二十一刻、二十五刻,皆日行更宿之時,故人氣亦均覆在太陽也。

〔10〕日行一宿,人氣在三陽與陰分 《靈樞》、《太素》宿均作“舍”,在均作“行”。此正應前文言“水下一刻,人氣在太陽;水下二刻,人氣在少陽,水下三刻,人氣在陽明;水下四刻,人氣陰分”諸例。

〔11〕與天地同紀 《靈樞》作“天與地同紀”,非是。《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以日行之數,加於宿度之上,則天運人氣,皆可知矣。此總結上文,而言與天地同其紀也。”

〔12〕紛紛 《太素》注:“謂衛氣行身不息,無有窮期也。”按紛紛,眾多也。眾多者,不盡,不盡者,無已也。亦即上文所謂“常如是無已。”《廣雅·釋訓》:“紛紛,眾也。”《說文·白部》皅,段玉裁注:“《靈樞經》曰:紛紛皅皅,終而復始。蓋言多也。”按與皅音同義通,此亦義存乎聲也。

〔13〕水下 原作“水行”,《靈樞》作“水下”,《太素》作“下水”。按漏水無稱水行者,據《靈樞》及此前文例改。

〔14〕刺實者,刺其來,刺虛者,刺其去 《太素》注:“刺實等,衛氣來而實者,可刺而寫之。衛氣去而虛者,可刺而補之。”《類經》卷八第二十五注:“邪盛者為實,氣衰者為虛。刺實者刺其來,謂迎其氣至而奪之。刺虛者刺其去,謂隨其氣去而補之也。”

〔15〕之 《靈樞》、《太素》均無。

〔16〕故曰……以候虛實而刺之 之,明抄本、《靈樞》、《太素》均無。又此段文《靈樞》、《太素》均在前文“失時反候,百病不除”下。

按:

本篇前後兩論衛氣行,然義則有異,故歷代注家,頗有疑義存焉。詳考《靈樞》本文,雖屬之一篇,然前者為黃帝問岐伯,後者為黃帝問伯高。是則可知,二說原非出於一家。必由《靈樞》作者,合二為一,故前後所論,義有不同。此亦可證《內經》一書,本系博採眾言廣收諸說者也。故前人云其非出自一時一人之手。觀於此,信乎此言之不謬也。今細審本篇經文,前者乃以五十營為實,以周天一千零八度及漏水百刻為依據。故衛行一週,需時水下二刻,日行二十分有奇,得合五十營之數。且明確提出晝行於陽夜行於陰的具體方式及時間。後者以日加宿上則知人氣在太陽為基本點,以周天二十八宿及漏水百刻為依據,故人氣所在之每一週期,需時水下三刻與七分刻之四,一日一夜實得二十八個週期,且每以日之加於宿上為週期轉換點。至其日行與夜行,文中不曾明言,然後所列半日之度諸週期式看,似晝夜相同。從而說明本篇前後文,雖皆論衛氣行,然義則有別。又如《靈樞·歲露論》所謂“衛氣之行風府,日下一節,二十一日,下至尾底,二十二日入脊內,注於伏衝之脈,其行九日,出於缺盆之中”。此則一月為一週期也。是則可知,《內經》中論衛氣行,有多方面的意義。如上所述,一者體現衛氣行與日行的關係,即五十營說;一者體現衛氣行與二十八宿的關係,即日加宿上知人氣在太陽說;一者體現衛氣行與月行關係,即衛氣行風府說。故對諸文所論,不得強合眾說,而求其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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