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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腹自不容俠幽門兩傍各一寸五分至氣衝凡二十四穴第二十一

《針灸甲乙經校注》 · 魏晉·皇甫謐


(按:“二十四”,原誤作“二十三”,據明抄本及正抄本目録改)
提要:本篇主要闡述腹部夾幽門兩傍各一寸五分,自不容至氣衝段,十二個雙穴共二十四個腧穴的穴位及刺、灸分壯等,故以此名篇。

不容〔1〕,在幽門傍各一寸五分,去任脈二寸〔2〕,直四肋端〔3〕相去四寸,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五分〔4〕,灸五壯。《氣府論》注云:刺入八分。又云:下至太乙各上下相去一寸。

〔1〕不容 《經穴解·胃經》:“此穴初離胸而入腹,正在鬲膜之外,環胃而生。……飲食入胃者,正由上脘而下,胃脘之四外,皆為鬲所環生,何一物之能容哉,故曰不容。”《醫經理解·穴名解》:“水谷至此,已滿而不能容也。”按此穴已至胃界,故下穴曰承滿,若不能容納,何以承滿,故訓不能之義,似不妥。不與丕通。《說文通訓定聲·頤部》:“不,叚借為丕。”《爾雅·釋蟲》:“不蜩,王蚥。”《爾雅補郭》:“不,《詩》、《書》及古金石文多通丕。丕,大也。”《書·君牙》:“丕顯哉,文王謨;丕承哉,武王烈。”《詩·周頌·清廟》作“不顯不承”。高亨今注:“不,通丕,大也。”是則不容者,丕容也。丕容者,大容也。言胃腑能大容水谷,故名不容。

〔2〕二寸 原作“三寸”,據明抄本、《素問·氣府論》新校正引本經、《外臺》卷三十九、《千金》卷二十九改。

〔3〕直四肋端 原作“至二肋端”,與穴位不合,當在平直自下數第四肋近胸端處,據《外臺》卷三十九、《千金》卷二十九並參以《素間·氣府論》王冰注改。

〔4〕五分 《素問·氣府論》王冰注作“八分”。

承滿〔1〕,在不容下一寸,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八分,灸五壯。

〔1〕承滿 穴當胃腑處,胃腑承受水谷而滿溢也,故曰承滿。

梁門〔1〕,在承滿下一寸,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八分,灸五壯。

〔1〕梁門 梁通粱,《素問·生氣通天論》:“高梁之變。”王冰注:“高,膏也。梁,粱也。”《素問·通評虛實論》:“肥貴人則高梁之疾也。”本經卷十一第六作“膏粱”。梁,五穀之渾稱也。胃腑之門,乃五穀運行之門,穴當其部,故名梁門。

關門〔1〕,在梁門下一寸〔2〕,太乙上〔3〕,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八分,灸五壯。

〔1〕關門 穴當胃腑關要之門戶,故名關門。

〔2〕一寸 原脫,《外臺》卷三十九作“五分,一雲一寸”,今據《素問·氣府論》王冰注及《千金》卷二十九補。

〔3〕上 此下原有“足陽明脈中間穴外延”九字,於上下文義不屬,據《外臺》卷三十九、《素問·氣府論》王冰注、《醫心方》卷二、《銅人》卷四刪。

太乙〔1〕,在關門下一寸,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八分,灸五壯。

〔1〕太乙 明抄本、《外臺》卷三十九、《千金》卷二十九、《素問·氣府論》王冰注、《醫心方》卷二、《銅人》卷四均作“太一”,義同。太乙,天帝之別名。《史記·天官書》:“中宮,天極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司馬貞索隱:“案《春秋合誠圖》雲:紫微大帝,太一之精也。”張守節正義:“泰一,天帝之別名也。劉伯莊雲:泰一,天神之最遵貴者也。”此穴仍應胃境,脾胃屬土,位居中宮,處於尊位,故以太乙以喻天象,因取是名。

滑肉門〔1〕,在太乙下一寸,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八分,灸五壯〔2〕。

〔1〕滑肉門 《醫經理解·穴名解》:“穴在腹之滑肉處。”滑肉之義,諸解未詳,或以滑肉為滑幽之音轉,然古文獻未見滑幽之說。又《周禮·天官·瘍醫》:“以滑養竅。”鄭玄注:“凡諸滑物,通利往來似竅。”或指腹內之肉,中有竅道,可以滲灌通利水液,故名滑肉門。

〔2〕五壯 《素問·氣府論》王冰注作“三壯”。

天樞〔1〕,大腸募也,一名長溪,一名谷門〔2〕,去肓俞一寸五分,俠臍兩傍各二寸陷者中,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五分,留七呼、灸五壯〔3〕。《氣府論》注云:在滑肉門下一寸,正當臍。

〔1〕天樞 《素問·六微旨大論》:“天樞之上,天氣主之;天樞之下,地氣主之。氣交之分,人氣從之,萬物由之。”王冰注:“天樞,當臍之兩傍也,所謂身半矣。伸臂指天,則天樞正當身之半也,三分折之,上分應天,下分應地,中分應氣交,天地之氣,交合之際。”天樞本指天星運轉之樞紐。《晉書·天文志》:“北極五星,鉤陳六星,皆在紫宮中。北極,北辰最尊者也,其紐星,天之樞也。”本穴位處人體之中,為上下氣交之樞紐,象似天樞,故名。

〔2〕谷門 《外臺》卷三十九、《醫心方》卷二,《銅人》卷四均作“谷門”。谷與谷通。《素問·陰陽應象大論》:“谷氣通於脾。”本經卷六第七作“谷氣通於脾”。此穴適當水谷運行之門戶,故名。

〔3〕五壯 《素問·氣府論》王冰注作“三壯”。

外陵〔1〕,在天樞下〔2〕,大巨上,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八分,灸五壯〔3〕。《氣府論》注云:在天樞下一寸。水穴論注云:在臍下一寸,兩傍去衝脈各一寸五分。

〔1〕外陵 外對內而言,陵,高阜也,臍下腹肌隆起如陵,故名外陵。

〔2〕下 此下《素問·氣府論》王冰注有“一寸”二字,《外臺》卷三十九作“五分”,《千金》卷二十九作“半寸”。又此下大巨穴,不以外陵穴座標定分寸,而云“在長溪(天樞)下二寸”,是外陵在天樞下,古經已有一寸與五分之別,不易定論,故本經天樞下不言分寸。今皆作天樞下一寸。

〔3〕五壯 《素問·氣府論》王冰注作“三壯”。

大巨〔1〕,一名腋門〔2〕,在長溪下二寸,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八分,灸五壯。《氣府論》注云:在外陵下一寸。

〔1〕大巨 解者多以大訓巨,如《醫經理解·穴名解》:“言此為腹之方大處也。”於義不明。按巨與渠通。《史記·範睢蔡澤列傳》:“曷鼻巨肩。”裴駰集解:“巨,作渠。”又《列子·周穆王》:“至於巨搜氏之國。”即《禹貢》之“渠搜”。是大巨即大渠。此下穴名水道,是此部為水液流通之渠道,故穴名大巨。

〔2〕腋門 《外臺》卷三十九作“掖門”,腋與掖通。《醫心方》卷二作“液門”。按此穴既與水液運行有關,且去腋部較遠,故當以作液門為是,作腋者,假借也。按此與手少陽之液門名重。

水道〔1〕,在天樞下三寸〔2〕,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二寸五分,灸五壯。

〔1〕水道 穴處下焦之分,為水液運行之道路,《素問·靈蘭秘典論》:“三焦者,決瀆之官,水道出焉。”故名水道。

〔2〕天樞下三寸 原作“大巨下三寸”。明抄本、正抄本、《素問·氣府論》王冰注、《外臺》卷三十九、《千金》卷二十九、《千金翼》卷二十六、《醫心方》卷二、《銅人》卷四、《資生經》卷一等均同。按本經卷二第七雲:“天樞以下至橫骨六寸半。”若作大巨下三寸,適當天樞下五寸,此後歸來穴又去水道二寸,則已達七寸之數,且歸來穴下尚有氣衝一穴無位,故作大巨下三寸,其誤明矣。《針灸聚英》捲上改作“二寸”,亦難符合。《循經考穴編·手陽明經》改作“大巨下一寸”,後多從之。此說雖通,然諸書之數盡誤,尚不多見。蓋此以上之穴,皆以天樞座標定分寸,天樞至此穴處,正合三寸之數,是古經天樞二字殘損,形近於大巨二字,遂誤成大巨下三寸。今改正之。

歸來〔1〕,一名溪穴,在水道下二寸〔2〕,足陽明脈氣所發〔3〕。刺入八分,灸五壯。

〔1〕歸來 歸,歸屬,歸依也。來亦歸也。胃足陽明之脈,“其直者,從缺盆下乳內亷,下挾臍,入氣街中;其支者,起於胃口,下循腹裡,下至氣街中而合。”此穴下為氣衝,即氣街。足陽明歸依氣街之二脈,必先過此,故名歸來。

〔2〕水道下二寸 《素問·氣府論》王冰注、《千金》卷二十九、《醫心方》卷二、《銅人》卷四、《資生經》卷一、《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一均同。《外臺》卷三十九作“水道下三寸”,疑誤。又《醫心方》:“注云:有本俠曲骨相去五寸。”與本穴橫、直點均不對位,當系另一家言。《針灸經穴圖考》卷二:“《折衷》徐歌二寸作一寸是也。”現多有從是說者。

〔3〕足陽明脈氣所發 原脫,本條末原注云:“《水穴論》注云:足陽明脈氣所發。”今據《素問·水熱穴論》王冰注及前後文例補,並刪原校。

氣衝〔1〕,在歸來下〔2〕,鼠鼷〔3〕上一寸,動脈應手,足陽明脈氣所發。刺入三分〔4〕,留七呼,灸三壯。灸之不幸,使人不得息〔5〕。《氣府論》注〔6〕雲:在腹臍下橫骨兩端鼠鼷上一寸。《刺禁論》注云:在腹〔7〕下俠臍兩傍相去四寸,鼠鼷〔8〕上一寸,動脈應手。《骨空》注云:在毛際兩傍,鼠鼷上一寸〔9〕。

〔1〕氣衝 《醫心方》卷二作“氣街”,明抄本校文末雲:“一本作街。”本經卷二第四、卷五第一上亦作“氣街”。衝與街義同。《說文·行部》:“街,四通道也。……衝,通道也。”段玉裁注:“今作衝。”本書卷二第四雲:“腹氣有街……氣在腹者,上之於背腧,與衝脈於臍左右之動脈者。”此穴適當氣街之分,故名氣衝。

〔2〕下 此下《外臺》卷三十九、《千金》卷二十九均有“一寸”二字。

〔3〕鼷 此下明抄本有“音溪”二小字音注。

〔4〕刺入三分 《銅人》卷四、《資生經》卷一、《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一均言禁針,今不列禁針穴。

〔5〕灸之不幸,使人不得息 正抄本無此九字。

〔6〕氣府論注 此下注文,與今《素問·刺熱》及《素問·水熱穴論》中熱穴王冰注同,疑此篇名誤。

〔7〕腹 明抄本作“臍”,義長。

〔8〕鼠鼷 明抄本作“鼠僕”。本經卷五第一上雲:“刺氣街中脈血不出為腫鼠。”《素問·刺禁論》作“鼠僕”。王冰注:“刺之而血不出,則血脈氣並聚於中,故內結為腫,如伏鼠之形也。”新校正雲:“按別本僕一作鼷。”《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鼠鼷”,《醫心方》卷二第三作“鼠”。《說文·鼠部》:“鼷,小鼠也。”《集韻·屋韻》:“,《博雅》,鼠屬。”,今字書無,當為之訛又作。與鼷義同。僕,隱也。如《左傳·昭公七年》:“作僕區之法。”陸德明釋文:“僕區,刑書名也。服雲:僕,隱也。區,匿也。為隱匿亡人之法也。”此與王注伏鼠之義合。又《五十二病方·頹》:“頹者及股癕、鼠復者。”復通復、覆,覆蓋也。亦有藏伏之義。是則作“鼠僕”、“鼠復”,當是本義。言腫處如鼠之伏貌,亦猶“伏兔”者,形若兔之伏焉。疑後人不解此義,將僕為“”,與鼠成同義複詞。又以此以義誤作“鼷”,義遂不明。故本文當作“鼠僕”為是。

〔9〕一寸 明抄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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