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針灸禁忌第一下
本篇自“黃帝問曰”至“體解然不去矣”,見《素問·刺要論》。自“凡刺之道”至“以順為逆也”,見《靈樞·邪氣藏府病形》、《太素·府病合輸》。自“補瀉無過其度”至“此皆不可瀉也”,見《靈樞·五禁》。自“曰:針能殺生人”至“以為刺禁”,見《靈樞·玉版》。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針刺之要,在於“各至其理,無過其道”;指出禁刺、禁灸諸穴及禁瀉之五奪證等。
黃帝問曰:願聞刺要〔1〕。
岐伯對曰:病有浮沈〔2〕,刺有淺深,各至其理〔3〕,無過其道〔4〕。過之則內傷〔5〕,不及則生外壅〔6〕,壅則邪從之。淺深不及〔7〕,反為大賊〔8〕,內傷五藏〔9〕,後生大病。故曰:病有在毫毛腠理〔10〕者,有在皮膚者,有在肌肉者,有在脈者,有在筋者,有在骨者,有在髓者。是故刺毫毛腠理無傷皮,皮傷則內動肺〔11〕,肺動則秋病溫瘧熱厥〔12〕,淅然〔13〕寒慄。刺皮無傷肉,肉傷則內動脾,脾動則七十二日四季之月〔14〕病腹脹煩滿〔15〕不嗜食。刺肉無傷脈,脈傷則內動心,心動則夏病心痛。刺脈無傷筋,筋傷則內動肝,肝動則春病熱而筋弛〔16〕。刺筋無傷骨,骨傷則內動腎,腎動則冬病脹〔17〕腰痛。刺骨無傷髓,髓傷則消濼〔18〕胻酸〔19〕,體解然不去〔20〕矣。
〔1〕刺要 《素問發微》注:“刺要者,刺針之要法。”《素問吳注》注:“要,至約之理也。”義並通。
〔2〕浮沈 此指內外或表裡而言。下文所謂“病有在毫毛腠理者,有在皮膚者,有在肌肉者,有在脈者,有在筋者,有在骨者,有在髓者”。即病之浮沈也。
〔3〕各至其理 理,分理也。《禮記·禮器》:“地理有宜也。”孔穎達正義:“地之分理,自然各有所宜。”各至其理言針刺深淺,當各至其所宜之分理也。如上篇雲:“曰:願聞刺淺深之分。曰:刺骨者無傷筋,刺筋者無傷肉,刺肉者無傷脈……”即屬此義。
〔4〕無過其道 《素問》王冰注:“道,謂氣所行之道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應淺不淺,應深不深,皆過其道也。”本經卷六第三雲:“曰:實者何道從來?虛者何道從去?曰:夫陰與陽,皆有輸會。……”此亦言氣血運行之道,故刺不得過其道,過其道則失其分也。
〔5〕過之則內傷 過之則內傷五臟也。下文刺毫毛腠理傷皮內動肺,刺皮傷肉內動脾等,即屬此義。
〔6〕不及則生外壅 此與上句為對文,故“生”字疑衍。《素問》王冰注:“不及外壅,以妄益他分之氣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失於淺則致氣於外,故為壅腫而邪反從之。”張注“致氣於外”則是,而釋“壅”為“壅腫”則欠安。壅,滯塞也。如《淮南子·主術》:“業貫萬世而不壅。”高誘注:“壅,塞也。”
〔7〕淺深不及 不及,《素問》作“不得”,義均通。及,宜也。《尚書·呂刑》:“何度弗及。”孔安國傳:“當何所度,非惟及世輕重所宜乎。”淺深不及,即淺深不宜,亦猶淺深不當。
〔8〕賊 害也。《玉篇·戈部》:“賊,傷害人也。”
〔9〕內傷五藏 傷,《素問》作“動”。此即後文內動肺、內動脾、內動心、內動肝、內動腎者。
〔10〕毫毛腠理 《素問》王冰注:“毛之長者曰毫。皮之紋理曰腠理。二者皆皮之可見者也。”
〔11〕皮傷則內動肺 《素問》王冰注:“《針經》曰:凡刺有五,以應五藏。一曰半刺,半刺者,淺內而疾髮針。今針傷多如拔髮狀,以取皮氣,此肺之應也。然此其淺以應於肺。腠理毫毛,猶應更淺,當取髮根淺深之半爾。肺之合皮,王於秋氣,故肺動則秋病溫瘧,泝泝然寒慄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刺毫毛腠理者,最淺者也。皮則稍深矣。”按此下內動脾等亦同此理。
〔12〕熱厥 《素問》無此二字。
〔13〕淅然 《素問》作“泝泝然”,義同,均惡寒貌。
〔14〕七十二日四季之月 脾王時有兩說,此其一也,又脾主長夏。《素問》王冰注:“七十二日四季月者,謂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十二日後,土寄王十八日也。”此指春、夏、秋、冬四季中,每季最後一月之後十八日,為脾土寄旺之時。四季合有七十二日,故謂“四季之月”。
〔15〕煩滿 滿,《素問》無。本經義勝。煩滿,煩懣也,亦猶煩悶。
〔16〕弛 明抄本作”。《素問》作“”。,弛或體。《集韻·紙韻》:“弛,或作。,弛之假借義。《廣韻·支韻》:“,同移。”《集韻·支韻》:“移,或作。”移與施通。《詩:周南·葛覃》;“葛之覃兮,施於中谷。”鄭玄正義:“施,移也。”施與弛通。《後漢書·光武帝紀》:“遣驃騎大將軍杜茂將眾郡施刑屯北邊。”李賢注:“施,讀曰弛。弛,解也。”是則弛、,皆縱緩不收也。
〔17〕腎動則冬病脹 《素問》王冰注:“腎之脈直行者,從腎上貫肝鬲,故脹也。”此言脹者,腎脹也。本經卷八第五雲:“腎脹者,腹滿引背,怏怏然腰髀痛。”
〔18〕消濼 《素問》作“銷鑠”,王冰注:“銷鑠,謂髓腦銷鑠。……腦髓銷鑠,骨空之所致也。”按消濼、銷鑠、消爍、銷爍,義均同。如《素問·瘧論》:“腦髓爍,肌肉消……令人消爍脫肉。”王冰注:“故腦髓銷爍,銷爍則熱氣外薄,故肌肉滅削。”而本經卷七第五則作“消爍脫肉”,《太素·三瘧》則作“銷鑠脫肉”。《素問·氣交變大論》又云:“南方生熱,熱生火……其變銷爍。”消與銷,音同義通。爍與鑠通。《周禮·考工記序》:“爍金以為刄。”陸德明釋文:“爍,義當作鑠。”皆消熔也。《素問·逆調論》:“其人當肉爍也。”王冰注:“爍言消也。”《太素·脈論》:“五藏消鑠。”楊上善注:“鑠,式藥反。銷也。”濼為爍、鑠之假借。故義均同。
〔19〕胻酸 胻下明抄本有“音行,又髓”四小字註文。酸,此下明抄本有“音酸”二小字音注。《素問》作“酸”,義同。
〔20〕體解然不去 《素問》王冰注:“解,謂強不強,弱不弱,熱不熱,寒不寒,解解然,不可名之也。”《太素·四時脈形》注:“解,音懈。,相傳音亦。謂怠惰運動難也。”《素問吳注》:“不去,不能行步也。”按解,楊注為是,即懈惰也。亦作“解亦”,詳見卷四第一上注。
按:
本文所論針刺深淺,乃以病之所在為據,宜深則深,宜淺則淺,此為刺法一基本原則。如果違背此一原則,過深過淺,特別是無原則地盲目深刺,常可給患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或嚴重後果,故務需注意。本文與上篇“刺深淺之分”一節,均系論述針刺法度,雖提法略有出入,然其理則一也。兩者合參,於義更明。
神庭禁不可刺。上關刺不可深〔1〕。深則令人耳無所聞。顱息刺不可多出血。左角刺不可久留〔2〕。人迎刺過深殺人。雲門刺不可深。深則〔3〕使人逆息不能食〔4〕。臍中禁不可刺。伏菟禁不可刺〔5〕。本穴雲:刺入五分〔6〕。三陽絡禁不可刺。復溜刺無多見血〔7〕。承筋禁不可刺。然谷刺無多見血。乳中禁不可刺。鳩尾禁不可刺。
右刺禁。
〔1〕刺不可深 原作“禁不可深刺”。據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刺禁引本經改。
〔2〕左角刺不可久留 左角,非穴名,乃指部位而言,左額角也。如《靈樞·經筋》手太陽之筋“上頷,結於角”,手少陽之筋“上乘頷,結於角”,手陽明之筋“上出太陽之前,上左角,絡頭,下右頷”。義應屬此。按本文與禁刺諸穴,甚不合體。詳《素問·氣府論》王冰注引《中誥孔穴圖經》頷厭、懸釐二穴,均雲“刺深令人耳無聞”。此二穴亦近在角部,以此推知,角部當有其特殊作用,刺深則有損於人,故刺不可久留。然何只言“左角”,義不解。亦或左下脫“右”字,待考。
〔3〕深則 《醫學綱目》卷九刺禁引本經無此二字。
〔4〕不能食 本經卷三第十七無此三字。
〔5〕伏菟禁不可刺 本經卷三第三十三伏菟穴不禁刺。然《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學綱目》卷九刺禁亦均載此穴,今仍依其舊。
〔6〕本穴雲:刺入五分 《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作“刺五分”。按此指本經卷三第三十三文而言。
〔7〕復溜刺無多見血 復溜,《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伏留”,宋刊《千金》作“復留”。義均同。詳見卷三第三十二“復溜”注。
按:
本文所列禁刺諸穴,與本經卷三及《千金》、《醫心方》、《醫學綱目》引本經等,互有出入。卷三多缺盆、五里、石門三穴,缺伏菟、復溜二穴。《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多缺盆、五里二穴,缺人迎一穴;而宋刊本又缺乳中、鳩尾二穴。《醫心方》卷二第三及《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均多缺盆、五里二穴。詳其所以互異者,疑係久經傳抄翻刻,互有錯落也。至《醫學綱目》引本經文,或本經確係脫此二穴,然本經現存諸本,皆如本文,故暫仍依其舊。又所謂刺禁,亦系古人經驗之總結,其義有三,一者絶不可刺,一者禁深刺,一者禁多出血。另有些禁刺穴,由於後世對針具的不斷改進,造成針傷的可能性減少,加以慎審從事,亦可酌情施針。總之,對禁刺諸穴,尚當進一步觀察研究,探討其機理及實踐意義。
頭維禁不可灸。承光禁不可灸。腦戶禁不可灸。風府禁不可灸。瘖門禁不可灸。下關耳中有幹擿抵〔1〕,禁不可灸〔2〕。耳門耳中有膿〔3〕,禁不可灸〔4〕。人迎禁不可灸。絲竹空禁不可灸〔5〕。灸之不幸,使〔6〕人目小及盲〔7〕。承泣禁不可灸。脊中禁不可灸。灸之使人僂。白環俞禁不可灸。乳中禁不可灸。石門女子禁不可灸〔8〕。氣街〔9〕禁不可灸〔10〕。灸之不幸〔11〕不得息。淵腋〔12〕禁不可灸〔13〕。灸之不幸,生腫蝕〔14〕。經渠禁不可灸。傷人神明〔15〕。鳩尾禁不可灸。陰市禁不可灸。陽關禁不可灸。天府禁不可灸。使人逆息〔16〕。伏菟禁不可灸。地五會禁不可灸。使〔17〕人瘦。瘈脈禁不可灸。
〔1〕擿抵 原作“”,此後灸下原校雲:“一作擿。”卷十二第五亦作“擿”,故據改,並刪原校。“抵”字原脫,據卷三第十一及卷十二補。擿抵,《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適低”。擿,《集韻·錫部》他歷切。適,《廣韻·錫部》都歷切。二字雙聲。抵與低,音同。是擿抵、適低,皆耵聹之假借也。
〔2〕禁不可灸 禁,《醫學綱目》卷九灸禁無。《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無灸”。
〔3〕膿 此下《千金》卷二十九第三有“及適低”三字。《醫心方》卷二第三有“及通”三字,“通”乃“適抵”之誤。
〔4〕禁不可灸 禁,明抄本無。《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作“無灸”。按此穴本經卷三第十一不言禁灸。
〔5〕禁不可灸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無此四字,此下小字註文作大字正文。
〔6〕使 原作“令”,據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灸禁及此下文例改。
〔7〕及盲 原作“或昏”,據本經卷三第十、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灸禁改。
〔8〕女子禁不可灸 本經卷三第十九雲:“女子禁不可刺灸中央,不幸使人絶子。”
〔9〕氣街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氣衝”。氣衝亦名氣街。詳見卷三第二十一。
〔10〕禁不可灸 明抄本、《千金方》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灸禁均無此四字。此下注文作大字正文。
〔11〕不幸 此下卷三第二十一有“使人”二字。《醫學綱目》卷九灸禁無此二字。
〔12〕淵腋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泉腋”,乃避唐高祖李淵諱改字。
〔13〕禁不可灸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無此四字,此下小字註文作大字正文。
〔14〕腫蝕 卷三第十八同。《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膿蝕”。《醫心方》卷二第三作“腫脹”。
〔15〕明 原脫,據卷三第二十四、《明堂》補。
〔16〕使人逆息 卷三第二十四、《明堂》均作“令人逆氣”。義均通。
〔17〕使 明抄本、卷三第三十四均作“令”,據文例當作“使”。
按:
本文所列禁灸二十四穴,與《千金》及《醫學綱目》均同。然與卷三各篇腧穴所載及《醫心方》則互有出入,卷三多五處、心俞、素窌三穴,缺耳門、瘈脈二穴。《醫心方》卷二第三引陳延之及曹氏說只十八穴,其中無下關、白環俞、鳩尾、陰市、陽關、瘈脈六穴。其與《醫心方》異者,以該書所引出於後人之說也。而與卷三異者,一則本經所據《明堂》選材,腧穴內容與本文所列禁灸諸穴,或原自有別;一則二者原自相同,疑傳抄既久,互有錯落。究系何因,今已難考。又所謂灸禁,指直接灸而言,其義有三,一者頭面部穴位,恐誤損美容;二者臨近重要臟器及大血管等,恐誤為內傷;三者個別穴位,可引起功能改變,如石門女子禁灸等。推而論之,凡與上述三者有關之腧穴,直接施灸時,均當注意。如必須施灸者,後世有非直接灸法,如隔物間接灸,或用艾卷相隔一定距離之灸法等,均可變通施用。總之,對禁灸之說,亦系古人經驗總結,尚需進一步研究其機理,探討其實踐意義。
凡刺之道,必中氣穴,無中肉節〔1〕,中氣穴則針遊於巷〔2〕,中肉節則皮〔3〕膚痛。補寫反則病益篤〔4〕。中筋則筋緩,邪氣不出,與真相薄〔5〕,亂而不去,反還內著〔6〕。用針不審,以順為逆也。
〔1〕肉節 《太素》注:“中於肉者,不著分肉之間。中於節者,不針骨穴之內。”《類經》卷二十二第二十四注:“肉有節界,是謂肉節。”楊注肉為分肉,節為骨節,張訓節為界,當以楊注義勝。
〔2〕針遊於巷 遊,《靈樞》作“染”,注:“一作遊”。《太素》作“遊”。按遊與遊通,作“染”非。楊上善注:“巷謂街巷,空穴之處也。”《靈樞發微》注:“蓋中氣穴則針遊於巷,而氣脈相通。即《素問·氣穴論》遊針之居也。”按楊訓巷為街巷,於義為是,街巷皆通道也。如氣街,即氣之通道。《說文·邑部》:,裡中道也。”段玉裁注:“裡中之道曰巷,古文作。”遊,行也。針遊於巷者,言針行於氣穴之通道。
〔3〕皮 《太素》作“肉”。
〔4〕補寫反則病益篤 《太素》注:“虛而寫之,實而補之,故曰反也。”篤,病重。如《史記·蔡澤傳》:“遂病稱篤。”
〔5〕與真相薄 《靈樞》作“與其真相搏”。《太素》真下有“氣”字,義較勝。薄與搏通。
〔6〕反還內著 邪氣不去,反還而附著於內,著,附也。《一切經音義》卷十二引《桂苑珠叢》:“著,附也。”
凡刺之理,補寫無過其度〔1〕,病與脈逆者,無刺〔2〕。形肉已奪〔3〕,是一奪也;大奪血之後,是二奪也;大奪汗〔4〕之後,是三奪也;大洩之後,是四奪也;新產及大下血〔5〕,是五奪也。此皆不可瀉〔6〕也。
〔1〕補寫無過其度 度下明抄本有“焉”字。《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八注:“補之過度,資其邪氣,寫之過度,竭其正氣。”度,法度也。
〔2〕凡刺之理……無刺 按此一段系本經節引《靈樞·五禁》文,故文多異,且本經行文頗有增刪,今不煩校。
〔3〕奪 脫也。《說文·奞部》:“奪,手持隹失之也。”段玉裁注:“引伸為凡失去物之偁。凡手中遺落物當作此字。今乃用脫為之。而用奪字爭字,相承久矣。脫,消肉臞也。徒活切。鄭康成說《禮記》曰:編簡爛脫,脫音奪。”詳此用奪字,義在於此。
〔4〕大奪汗 《靈樞》作“大汗出”。
〔5〕大下血 《靈樞》作“大血之後”。
〔6〕此皆不可瀉 《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八注:“此五奪者,皆元氣之大虛者也,若再寫之,必置於殆,不惟用針,用藥亦然。”《靈樞集註》餘伯榮注:“形肉血氣已虛脫,雖有實邪,皆不可瀉。”按此上言五奪者,非一般虛證,乃形肉氣血津液之奪,系危殆之脫證,故雖有邪,亦絶不可瀉。
曰:針能殺生人〔1〕,不〔2〕能起死人〔3〕乎?曰:能殺生人,不能〔4〕起死人〔5〕者,是〔6〕人之所生〔7〕,受氣於谷〔8〕,谷之所注〔9〕者,胃也。胃者,水谷〔10〕氣血之海也。海之所行雲雨者,天下也〔11〕。胃之所出氣血者,經隧也。經隧者,五藏六府之大絡也。逆〔12〕而奪之而已矣。迎之五里,中道而止〔13〕,五至〔14〕而已,五往〔15〕一作注。而藏之,氣盡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俞矣。此所謂奪其天氣者也〔16〕。故曰窺門而刺之者,死於家,入門而刺之者,死於堂〔17〕。
帝曰:請傳之後世,以為刺禁。
〔1〕生人 猶活人也。如《莊子·至樂》:“視子所言,皆生人之累也,死則無此矣。”
〔2〕不 此上《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有“豈”字。
〔3〕起死人 使死人復活也。《國語·吳語》:“君王之於越也,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也。”《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扁鵲曰:越人非能生死人也,此自當生者,越人能使之起耳。”
〔4〕能 原脫,據《靈樞》、《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補。
〔5〕人 原作“生”,《靈樞》無,於文義均不安。據《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改。改後則與上文合。
〔6〕是 《靈樞》作“也”字,與上句連讀。《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與本文同,於義亦順,今仍其舊。
〔7〕人之所生 原作“人之所”三字連下句讀。詳“生”字,原竄於上句“起死”之後,遂使“人之所”三字連下文。今據《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改正。
〔8〕受氣於谷 於,原脫。《靈樞》作“受氣者谷也”。《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作“受氣於谷”,今據改。谷,明抄本又作”。同谷。《齊民要術》五篇、《敦煌變文集·佛說阿彌陀經講經文》:“五豐登。”即谷字。
〔9〕注 注入也。《詩·大雅·泂酌》:“挹彼注茲。”孔穎達疏:“挹彼大器之水注之此小器之中。”
〔10〕榖 此下《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有“之府”二字。
〔11〕海之所行雲雨者,天下也 雨,《靈樞》作“氣”。《靈樞發微》注:“試觀海之行雲氣者,本於地氣上為雲,而後雲氣行於天下也。”
〔12〕逆 《靈樞》、《醫學綱目》引本經均作“迎”,義同。
〔13〕止 《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引《針經》作“上”。
〔14〕五至 原作“五里”,據《靈樞》、《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引《針經》、《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均作“五至”。作“五里”者,系涉上而誤,故據改。
〔15〕往 《靈樞》同。《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引《針經》作“注”,與此下校文同。
〔16〕迎之五里……奪其天氣者也 《靈樞發微》注:“止即五里穴,以奪其氣,約至中道而止針,候其氣之來者,五至而已。針凡五往以奪之,而此藏之氣盡矣。及奪之二十五次,而五藏輸穴之氣皆已竭矣。此乃奪其天氣,非由命之自絶,壽之自傾,實所以殺此生人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一注:“五里,手陽明經穴,此節指手之五里,即經隧之要害,若迎而奪之,則藏氣敗絶,必致中道而止。且一藏之氣,大約五至而已,針凡五往以迎之,則五藏之氣已盡。若奪至二十五至,則五藏之輸氣皆竭,乃殺生人。此所謂奪其天真之氣也。《氣穴論》曰:大禁二十五,在天府下五寸。即此之謂。”按本文義不甚明瞭,故馬、張兩家,亦皆串講而已,姑引二說,以資參考。
〔17〕窺門而刺之者,死於家……死於堂 《靈樞》及《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家下有“中”字,堂下有“上”字。義均通。《靈樞發微》注:“吾窺門而見其刺,其人當死於家中。吾入門而見其刺,其人當死於堂上。死之最易,又如是耶。”《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一注:“門,即《生氣通天論》等所謂氣門之門也。窺門而刺,言猶淺也,淺者害遲,故死於家中。入門而刺,言其深也,深則害速,故死於堂上。”《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窺門、窺視其所出也。門者,《衛氣篇》之所謂契紹之門戶。乃氣血從孫絡而出於皮膚之門也。故俟其氣之出門而刺之者,稍緩而死於家中。入門而逆刺於絡內者,即死於醫之堂上也。”按本文言刺有不當,其死也速,於義為是。然言“窺門”、“入門”者,義亦難明,故諸家說解,亦自不同。今並存其說,以待考焉。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針刺之要,在於“各至其理,無過其道”;指出禁刺、禁灸諸穴及禁瀉之五奪證等。
黃帝問曰:願聞刺要〔1〕。
岐伯對曰:病有浮沈〔2〕,刺有淺深,各至其理〔3〕,無過其道〔4〕。過之則內傷〔5〕,不及則生外壅〔6〕,壅則邪從之。淺深不及〔7〕,反為大賊〔8〕,內傷五藏〔9〕,後生大病。故曰:病有在毫毛腠理〔10〕者,有在皮膚者,有在肌肉者,有在脈者,有在筋者,有在骨者,有在髓者。是故刺毫毛腠理無傷皮,皮傷則內動肺〔11〕,肺動則秋病溫瘧熱厥〔12〕,淅然〔13〕寒慄。刺皮無傷肉,肉傷則內動脾,脾動則七十二日四季之月〔14〕病腹脹煩滿〔15〕不嗜食。刺肉無傷脈,脈傷則內動心,心動則夏病心痛。刺脈無傷筋,筋傷則內動肝,肝動則春病熱而筋弛〔16〕。刺筋無傷骨,骨傷則內動腎,腎動則冬病脹〔17〕腰痛。刺骨無傷髓,髓傷則消濼〔18〕胻酸〔19〕,體解然不去〔20〕矣。
〔1〕刺要 《素問發微》注:“刺要者,刺針之要法。”《素問吳注》注:“要,至約之理也。”義並通。
〔2〕浮沈 此指內外或表裡而言。下文所謂“病有在毫毛腠理者,有在皮膚者,有在肌肉者,有在脈者,有在筋者,有在骨者,有在髓者”。即病之浮沈也。
〔3〕各至其理 理,分理也。《禮記·禮器》:“地理有宜也。”孔穎達正義:“地之分理,自然各有所宜。”各至其理言針刺深淺,當各至其所宜之分理也。如上篇雲:“曰:願聞刺淺深之分。曰:刺骨者無傷筋,刺筋者無傷肉,刺肉者無傷脈……”即屬此義。
〔4〕無過其道 《素問》王冰注:“道,謂氣所行之道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應淺不淺,應深不深,皆過其道也。”本經卷六第三雲:“曰:實者何道從來?虛者何道從去?曰:夫陰與陽,皆有輸會。……”此亦言氣血運行之道,故刺不得過其道,過其道則失其分也。
〔5〕過之則內傷 過之則內傷五臟也。下文刺毫毛腠理傷皮內動肺,刺皮傷肉內動脾等,即屬此義。
〔6〕不及則生外壅 此與上句為對文,故“生”字疑衍。《素問》王冰注:“不及外壅,以妄益他分之氣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失於淺則致氣於外,故為壅腫而邪反從之。”張注“致氣於外”則是,而釋“壅”為“壅腫”則欠安。壅,滯塞也。如《淮南子·主術》:“業貫萬世而不壅。”高誘注:“壅,塞也。”
〔7〕淺深不及 不及,《素問》作“不得”,義均通。及,宜也。《尚書·呂刑》:“何度弗及。”孔安國傳:“當何所度,非惟及世輕重所宜乎。”淺深不及,即淺深不宜,亦猶淺深不當。
〔8〕賊 害也。《玉篇·戈部》:“賊,傷害人也。”
〔9〕內傷五藏 傷,《素問》作“動”。此即後文內動肺、內動脾、內動心、內動肝、內動腎者。
〔10〕毫毛腠理 《素問》王冰注:“毛之長者曰毫。皮之紋理曰腠理。二者皆皮之可見者也。”
〔11〕皮傷則內動肺 《素問》王冰注:“《針經》曰:凡刺有五,以應五藏。一曰半刺,半刺者,淺內而疾髮針。今針傷多如拔髮狀,以取皮氣,此肺之應也。然此其淺以應於肺。腠理毫毛,猶應更淺,當取髮根淺深之半爾。肺之合皮,王於秋氣,故肺動則秋病溫瘧,泝泝然寒慄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刺毫毛腠理者,最淺者也。皮則稍深矣。”按此下內動脾等亦同此理。
〔12〕熱厥 《素問》無此二字。
〔13〕淅然 《素問》作“泝泝然”,義同,均惡寒貌。
〔14〕七十二日四季之月 脾王時有兩說,此其一也,又脾主長夏。《素問》王冰注:“七十二日四季月者,謂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十二日後,土寄王十八日也。”此指春、夏、秋、冬四季中,每季最後一月之後十八日,為脾土寄旺之時。四季合有七十二日,故謂“四季之月”。
〔15〕煩滿 滿,《素問》無。本經義勝。煩滿,煩懣也,亦猶煩悶。
〔16〕弛 明抄本作”。《素問》作“”。,弛或體。《集韻·紙韻》:“弛,或作。,弛之假借義。《廣韻·支韻》:“,同移。”《集韻·支韻》:“移,或作。”移與施通。《詩:周南·葛覃》;“葛之覃兮,施於中谷。”鄭玄正義:“施,移也。”施與弛通。《後漢書·光武帝紀》:“遣驃騎大將軍杜茂將眾郡施刑屯北邊。”李賢注:“施,讀曰弛。弛,解也。”是則弛、,皆縱緩不收也。
〔17〕腎動則冬病脹 《素問》王冰注:“腎之脈直行者,從腎上貫肝鬲,故脹也。”此言脹者,腎脹也。本經卷八第五雲:“腎脹者,腹滿引背,怏怏然腰髀痛。”
〔18〕消濼 《素問》作“銷鑠”,王冰注:“銷鑠,謂髓腦銷鑠。……腦髓銷鑠,骨空之所致也。”按消濼、銷鑠、消爍、銷爍,義均同。如《素問·瘧論》:“腦髓爍,肌肉消……令人消爍脫肉。”王冰注:“故腦髓銷爍,銷爍則熱氣外薄,故肌肉滅削。”而本經卷七第五則作“消爍脫肉”,《太素·三瘧》則作“銷鑠脫肉”。《素問·氣交變大論》又云:“南方生熱,熱生火……其變銷爍。”消與銷,音同義通。爍與鑠通。《周禮·考工記序》:“爍金以為刄。”陸德明釋文:“爍,義當作鑠。”皆消熔也。《素問·逆調論》:“其人當肉爍也。”王冰注:“爍言消也。”《太素·脈論》:“五藏消鑠。”楊上善注:“鑠,式藥反。銷也。”濼為爍、鑠之假借。故義均同。
〔19〕胻酸 胻下明抄本有“音行,又髓”四小字註文。酸,此下明抄本有“音酸”二小字音注。《素問》作“酸”,義同。
〔20〕體解然不去 《素問》王冰注:“解,謂強不強,弱不弱,熱不熱,寒不寒,解解然,不可名之也。”《太素·四時脈形》注:“解,音懈。,相傳音亦。謂怠惰運動難也。”《素問吳注》:“不去,不能行步也。”按解,楊注為是,即懈惰也。亦作“解亦”,詳見卷四第一上注。
按:
本文所論針刺深淺,乃以病之所在為據,宜深則深,宜淺則淺,此為刺法一基本原則。如果違背此一原則,過深過淺,特別是無原則地盲目深刺,常可給患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或嚴重後果,故務需注意。本文與上篇“刺深淺之分”一節,均系論述針刺法度,雖提法略有出入,然其理則一也。兩者合參,於義更明。
神庭禁不可刺。上關刺不可深〔1〕。深則令人耳無所聞。顱息刺不可多出血。左角刺不可久留〔2〕。人迎刺過深殺人。雲門刺不可深。深則〔3〕使人逆息不能食〔4〕。臍中禁不可刺。伏菟禁不可刺〔5〕。本穴雲:刺入五分〔6〕。三陽絡禁不可刺。復溜刺無多見血〔7〕。承筋禁不可刺。然谷刺無多見血。乳中禁不可刺。鳩尾禁不可刺。
右刺禁。
〔1〕刺不可深 原作“禁不可深刺”。據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刺禁引本經改。
〔2〕左角刺不可久留 左角,非穴名,乃指部位而言,左額角也。如《靈樞·經筋》手太陽之筋“上頷,結於角”,手少陽之筋“上乘頷,結於角”,手陽明之筋“上出太陽之前,上左角,絡頭,下右頷”。義應屬此。按本文與禁刺諸穴,甚不合體。詳《素問·氣府論》王冰注引《中誥孔穴圖經》頷厭、懸釐二穴,均雲“刺深令人耳無聞”。此二穴亦近在角部,以此推知,角部當有其特殊作用,刺深則有損於人,故刺不可久留。然何只言“左角”,義不解。亦或左下脫“右”字,待考。
〔3〕深則 《醫學綱目》卷九刺禁引本經無此二字。
〔4〕不能食 本經卷三第十七無此三字。
〔5〕伏菟禁不可刺 本經卷三第三十三伏菟穴不禁刺。然《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學綱目》卷九刺禁亦均載此穴,今仍依其舊。
〔6〕本穴雲:刺入五分 《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作“刺五分”。按此指本經卷三第三十三文而言。
〔7〕復溜刺無多見血 復溜,《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伏留”,宋刊《千金》作“復留”。義均同。詳見卷三第三十二“復溜”注。
按:
本文所列禁刺諸穴,與本經卷三及《千金》、《醫心方》、《醫學綱目》引本經等,互有出入。卷三多缺盆、五里、石門三穴,缺伏菟、復溜二穴。《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多缺盆、五里二穴,缺人迎一穴;而宋刊本又缺乳中、鳩尾二穴。《醫心方》卷二第三及《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均多缺盆、五里二穴。詳其所以互異者,疑係久經傳抄翻刻,互有錯落也。至《醫學綱目》引本經文,或本經確係脫此二穴,然本經現存諸本,皆如本文,故暫仍依其舊。又所謂刺禁,亦系古人經驗之總結,其義有三,一者絶不可刺,一者禁深刺,一者禁多出血。另有些禁刺穴,由於後世對針具的不斷改進,造成針傷的可能性減少,加以慎審從事,亦可酌情施針。總之,對禁刺諸穴,尚當進一步觀察研究,探討其機理及實踐意義。
頭維禁不可灸。承光禁不可灸。腦戶禁不可灸。風府禁不可灸。瘖門禁不可灸。下關耳中有幹擿抵〔1〕,禁不可灸〔2〕。耳門耳中有膿〔3〕,禁不可灸〔4〕。人迎禁不可灸。絲竹空禁不可灸〔5〕。灸之不幸,使〔6〕人目小及盲〔7〕。承泣禁不可灸。脊中禁不可灸。灸之使人僂。白環俞禁不可灸。乳中禁不可灸。石門女子禁不可灸〔8〕。氣街〔9〕禁不可灸〔10〕。灸之不幸〔11〕不得息。淵腋〔12〕禁不可灸〔13〕。灸之不幸,生腫蝕〔14〕。經渠禁不可灸。傷人神明〔15〕。鳩尾禁不可灸。陰市禁不可灸。陽關禁不可灸。天府禁不可灸。使人逆息〔16〕。伏菟禁不可灸。地五會禁不可灸。使〔17〕人瘦。瘈脈禁不可灸。
〔1〕擿抵 原作“”,此後灸下原校雲:“一作擿。”卷十二第五亦作“擿”,故據改,並刪原校。“抵”字原脫,據卷三第十一及卷十二補。擿抵,《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適低”。擿,《集韻·錫部》他歷切。適,《廣韻·錫部》都歷切。二字雙聲。抵與低,音同。是擿抵、適低,皆耵聹之假借也。
〔2〕禁不可灸 禁,《醫學綱目》卷九灸禁無。《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無灸”。
〔3〕膿 此下《千金》卷二十九第三有“及適低”三字。《醫心方》卷二第三有“及通”三字,“通”乃“適抵”之誤。
〔4〕禁不可灸 禁,明抄本無。《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作“無灸”。按此穴本經卷三第十一不言禁灸。
〔5〕禁不可灸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無此四字,此下小字註文作大字正文。
〔6〕使 原作“令”,據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灸禁及此下文例改。
〔7〕及盲 原作“或昏”,據本經卷三第十、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灸禁改。
〔8〕女子禁不可灸 本經卷三第十九雲:“女子禁不可刺灸中央,不幸使人絶子。”
〔9〕氣街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氣衝”。氣衝亦名氣街。詳見卷三第二十一。
〔10〕禁不可灸 明抄本、《千金方》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灸禁均無此四字。此下注文作大字正文。
〔11〕不幸 此下卷三第二十一有“使人”二字。《醫學綱目》卷九灸禁無此二字。
〔12〕淵腋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泉腋”,乃避唐高祖李淵諱改字。
〔13〕禁不可灸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無此四字,此下小字註文作大字正文。
〔14〕腫蝕 卷三第十八同。《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膿蝕”。《醫心方》卷二第三作“腫脹”。
〔15〕明 原脫,據卷三第二十四、《明堂》補。
〔16〕使人逆息 卷三第二十四、《明堂》均作“令人逆氣”。義均通。
〔17〕使 明抄本、卷三第三十四均作“令”,據文例當作“使”。
按:
本文所列禁灸二十四穴,與《千金》及《醫學綱目》均同。然與卷三各篇腧穴所載及《醫心方》則互有出入,卷三多五處、心俞、素窌三穴,缺耳門、瘈脈二穴。《醫心方》卷二第三引陳延之及曹氏說只十八穴,其中無下關、白環俞、鳩尾、陰市、陽關、瘈脈六穴。其與《醫心方》異者,以該書所引出於後人之說也。而與卷三異者,一則本經所據《明堂》選材,腧穴內容與本文所列禁灸諸穴,或原自有別;一則二者原自相同,疑傳抄既久,互有錯落。究系何因,今已難考。又所謂灸禁,指直接灸而言,其義有三,一者頭面部穴位,恐誤損美容;二者臨近重要臟器及大血管等,恐誤為內傷;三者個別穴位,可引起功能改變,如石門女子禁灸等。推而論之,凡與上述三者有關之腧穴,直接施灸時,均當注意。如必須施灸者,後世有非直接灸法,如隔物間接灸,或用艾卷相隔一定距離之灸法等,均可變通施用。總之,對禁灸之說,亦系古人經驗總結,尚需進一步研究其機理,探討其實踐意義。
凡刺之道,必中氣穴,無中肉節〔1〕,中氣穴則針遊於巷〔2〕,中肉節則皮〔3〕膚痛。補寫反則病益篤〔4〕。中筋則筋緩,邪氣不出,與真相薄〔5〕,亂而不去,反還內著〔6〕。用針不審,以順為逆也。
〔1〕肉節 《太素》注:“中於肉者,不著分肉之間。中於節者,不針骨穴之內。”《類經》卷二十二第二十四注:“肉有節界,是謂肉節。”楊注肉為分肉,節為骨節,張訓節為界,當以楊注義勝。
〔2〕針遊於巷 遊,《靈樞》作“染”,注:“一作遊”。《太素》作“遊”。按遊與遊通,作“染”非。楊上善注:“巷謂街巷,空穴之處也。”《靈樞發微》注:“蓋中氣穴則針遊於巷,而氣脈相通。即《素問·氣穴論》遊針之居也。”按楊訓巷為街巷,於義為是,街巷皆通道也。如氣街,即氣之通道。《說文·邑部》:,裡中道也。”段玉裁注:“裡中之道曰巷,古文作。”遊,行也。針遊於巷者,言針行於氣穴之通道。
〔3〕皮 《太素》作“肉”。
〔4〕補寫反則病益篤 《太素》注:“虛而寫之,實而補之,故曰反也。”篤,病重。如《史記·蔡澤傳》:“遂病稱篤。”
〔5〕與真相薄 《靈樞》作“與其真相搏”。《太素》真下有“氣”字,義較勝。薄與搏通。
〔6〕反還內著 邪氣不去,反還而附著於內,著,附也。《一切經音義》卷十二引《桂苑珠叢》:“著,附也。”
凡刺之理,補寫無過其度〔1〕,病與脈逆者,無刺〔2〕。形肉已奪〔3〕,是一奪也;大奪血之後,是二奪也;大奪汗〔4〕之後,是三奪也;大洩之後,是四奪也;新產及大下血〔5〕,是五奪也。此皆不可瀉〔6〕也。
〔1〕補寫無過其度 度下明抄本有“焉”字。《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八注:“補之過度,資其邪氣,寫之過度,竭其正氣。”度,法度也。
〔2〕凡刺之理……無刺 按此一段系本經節引《靈樞·五禁》文,故文多異,且本經行文頗有增刪,今不煩校。
〔3〕奪 脫也。《說文·奞部》:“奪,手持隹失之也。”段玉裁注:“引伸為凡失去物之偁。凡手中遺落物當作此字。今乃用脫為之。而用奪字爭字,相承久矣。脫,消肉臞也。徒活切。鄭康成說《禮記》曰:編簡爛脫,脫音奪。”詳此用奪字,義在於此。
〔4〕大奪汗 《靈樞》作“大汗出”。
〔5〕大下血 《靈樞》作“大血之後”。
〔6〕此皆不可瀉 《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八注:“此五奪者,皆元氣之大虛者也,若再寫之,必置於殆,不惟用針,用藥亦然。”《靈樞集註》餘伯榮注:“形肉血氣已虛脫,雖有實邪,皆不可瀉。”按此上言五奪者,非一般虛證,乃形肉氣血津液之奪,系危殆之脫證,故雖有邪,亦絶不可瀉。
曰:針能殺生人〔1〕,不〔2〕能起死人〔3〕乎?曰:能殺生人,不能〔4〕起死人〔5〕者,是〔6〕人之所生〔7〕,受氣於谷〔8〕,谷之所注〔9〕者,胃也。胃者,水谷〔10〕氣血之海也。海之所行雲雨者,天下也〔11〕。胃之所出氣血者,經隧也。經隧者,五藏六府之大絡也。逆〔12〕而奪之而已矣。迎之五里,中道而止〔13〕,五至〔14〕而已,五往〔15〕一作注。而藏之,氣盡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俞矣。此所謂奪其天氣者也〔16〕。故曰窺門而刺之者,死於家,入門而刺之者,死於堂〔17〕。
帝曰:請傳之後世,以為刺禁。
〔1〕生人 猶活人也。如《莊子·至樂》:“視子所言,皆生人之累也,死則無此矣。”
〔2〕不 此上《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有“豈”字。
〔3〕起死人 使死人復活也。《國語·吳語》:“君王之於越也,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也。”《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扁鵲曰:越人非能生死人也,此自當生者,越人能使之起耳。”
〔4〕能 原脫,據《靈樞》、《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補。
〔5〕人 原作“生”,《靈樞》無,於文義均不安。據《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改。改後則與上文合。
〔6〕是 《靈樞》作“也”字,與上句連讀。《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與本文同,於義亦順,今仍其舊。
〔7〕人之所生 原作“人之所”三字連下句讀。詳“生”字,原竄於上句“起死”之後,遂使“人之所”三字連下文。今據《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改正。
〔8〕受氣於谷 於,原脫。《靈樞》作“受氣者谷也”。《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作“受氣於谷”,今據改。谷,明抄本又作”。同谷。《齊民要術》五篇、《敦煌變文集·佛說阿彌陀經講經文》:“五豐登。”即谷字。
〔9〕注 注入也。《詩·大雅·泂酌》:“挹彼注茲。”孔穎達疏:“挹彼大器之水注之此小器之中。”
〔10〕榖 此下《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有“之府”二字。
〔11〕海之所行雲雨者,天下也 雨,《靈樞》作“氣”。《靈樞發微》注:“試觀海之行雲氣者,本於地氣上為雲,而後雲氣行於天下也。”
〔12〕逆 《靈樞》、《醫學綱目》引本經均作“迎”,義同。
〔13〕止 《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引《針經》作“上”。
〔14〕五至 原作“五里”,據《靈樞》、《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引《針經》、《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均作“五至”。作“五里”者,系涉上而誤,故據改。
〔15〕往 《靈樞》同。《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引《針經》作“注”,與此下校文同。
〔16〕迎之五里……奪其天氣者也 《靈樞發微》注:“止即五里穴,以奪其氣,約至中道而止針,候其氣之來者,五至而已。針凡五往以奪之,而此藏之氣盡矣。及奪之二十五次,而五藏輸穴之氣皆已竭矣。此乃奪其天氣,非由命之自絶,壽之自傾,實所以殺此生人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一注:“五里,手陽明經穴,此節指手之五里,即經隧之要害,若迎而奪之,則藏氣敗絶,必致中道而止。且一藏之氣,大約五至而已,針凡五往以迎之,則五藏之氣已盡。若奪至二十五至,則五藏之輸氣皆竭,乃殺生人。此所謂奪其天真之氣也。《氣穴論》曰:大禁二十五,在天府下五寸。即此之謂。”按本文義不甚明瞭,故馬、張兩家,亦皆串講而已,姑引二說,以資參考。
〔17〕窺門而刺之者,死於家……死於堂 《靈樞》及《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家下有“中”字,堂下有“上”字。義均通。《靈樞發微》注:“吾窺門而見其刺,其人當死於家中。吾入門而見其刺,其人當死於堂上。死之最易,又如是耶。”《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一注:“門,即《生氣通天論》等所謂氣門之門也。窺門而刺,言猶淺也,淺者害遲,故死於家中。入門而刺,言其深也,深則害速,故死於堂上。”《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窺門、窺視其所出也。門者,《衛氣篇》之所謂契紹之門戶。乃氣血從孫絡而出於皮膚之門也。故俟其氣之出門而刺之者,稍緩而死於家中。入門而逆刺於絡內者,即死於醫之堂上也。”按本文言刺有不當,其死也速,於義為是。然言“窺門”、“入門”者,義亦難明,故諸家說解,亦自不同。今並存其說,以待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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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灸甲乙經校注》簡介
- 《針灸甲乙經校注》新校正黃帝
- 《針灸甲乙經校注》黃帝三部灸甲乙經序
- 《針灸甲乙經校注》序例
- 卷之一--精神五藏第一(按:“藏”下原有“論”字,據餘篇刪)
- 卷之一--五藏變腧第二(按:“腧”,明抄本作“輸”,此下並有“音舒”二小字音注)
- 卷之一--五藏六府陰陽表裡第三
- 卷之一--五藏五官第四
- 卷之一--五藏大小六府應候第五(按:“第五”二字原脫,據嘉靖本、正抄本補)
- 卷之一--十二原第六(按:“原”下明抄本有“論”字)
- 卷之一--十二經水第七
- 卷之一--四海第八
- 卷之一--氣息周身五十營四時日分漏刻第九
- 卷之一--營氣第十
- 卷之一--營衛三焦第十一
- 卷之一--陰陽清濁精氣津液血脈第十二
- 卷之一--津液五別第十三
- 卷之一--奇邪血絡第十四
- 卷之一--五色第十五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1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2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3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上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中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下
- 卷之二--奇經八脈第二
- 卷之二--脈度第三
- 卷之二--十二經標本第四
- 卷之二--經脈根結第五
- 卷之二--經筋第六
- 卷之二--骨度腸度腸胃所受第七
- 卷之三--頭直鼻中髮際傍行至頭維凡七穴第一
- 卷之三--頭直鼻中入髮際一寸循督脈卻行至風府凡八穴第二
- 卷之三--頭直俠督脈各一寸五分卻行至玉枕凡十穴第三
- 卷之三--頭直目上入髮際五分卻行至腦空凡十穴第四
- 卷之三--頭緣耳上卻行至完骨凡十二穴第五
- 卷之三--頭自發際中央傍行凡五穴第六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循督脈行至脊骶凡十一穴第七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兩傍俠脊各一寸五分下至節凡四十二穴第八
- 卷之三--背自第二椎兩傍俠脊各三寸行至二十一椎下兩傍俠脊凡二十六穴第九
- 卷之三--面凡三十九穴第十(按三十九,原作“二十九”,據明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耳前後凡二十穴第十一
- 卷之三--頸凡十七穴第十二
- 卷之三--肩凡二十八穴第十三(按:“八”,原誤作“六”,據正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胸自天突循任脈下行至中庭凡七穴第十四
- 卷之三--胸自輸府俠任脈兩傍各二寸下行至步廊凡十二穴第十五
- 卷之三--胸自氣戶俠輸府兩傍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第十六
- 卷之三--胸自雲門俠氣戶兩傍各二寸下行至食竇凡十二穴第十七
- 卷之三--腋脅下凡八穴第十八
- 卷之三--腹自鳩尾循任脈下行至會陰凡十五穴第十九
- 卷之三--腹自幽門俠巨闕兩傍各半寸循衝脈下行至橫骨凡二十二穴第二十
- 卷之三--腹自不容俠幽門兩傍各一寸五分至氣衝凡二十四穴第二十一
- 卷之三--腹自期門上直兩乳俠不容兩傍各一寸五分下行至衝門凡十四穴第二十二
- 卷之三--腹自章門下行至居窌凡十二穴第二十三
- 卷之三--手太陰及臂凡一十八穴第二十四
- 卷之三--手厥陰心主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五
- 卷之三--手少陰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六
- 卷之三--手陽明及臂凡二十八穴第二十七
- 卷之三--手少陽及臂凡二十四穴第二十八
- 卷之三--手太陽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九
- 卷之三--足太陰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
- 卷之三--足厥陰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一
- 卷之三--足少陰及股並陰蹻四穴陰維二穴凡二十穴第三十二
- 卷之三--足陽明及股凡三十穴第三十三
- 卷之三--足少陽及股並陽維二穴凡二十八穴第三十四
- 卷之三--足太陽及股並陽蹻六穴凡三十六穴第三十五
- 卷之四--經脈第一上
- 卷之四--經脈第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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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針灸禁忌第一上
- 卷之五--針灸禁忌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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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繆刺第三
- 卷之五--針道第四1
- 卷之五--針道第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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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針道外揣縱舍第七
- 卷之六--八正八虛八風大論第一
- 卷之六--逆順病本末方宜形志大論第二
- 卷之六--五藏六府虛實大論第三
- 卷之六--陰陽清濁順治逆亂大論第四
- 卷之六--四時賊風邪氣大論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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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六--陰陽大論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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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六--五味所宜五藏生病大論第九
- 卷之六--五藏傳病大論第十
- 卷之六--壽夭形診病候耐痛不耐痛大論第十一
- 卷之六--形氣盛衰大論第十二
- 卷之七--六經受病發傷寒熱病第一上
- 卷之七--六經受病發傷寒熱病第一中
- 卷之七--六經受病發傷寒熱病第一下
- 卷之七--足陽明脈病發熱狂走第二
- 卷之七--陰衰發熱厥陽衰發寒厥第三
- 卷之七--太陽中風感於寒溼發痙第四
- 卷之七--陰陽相移發三瘧第五
- 卷之八--五藏傳病發寒熱第一上
- 卷之八--五藏傳病發寒熱第一下
- 卷之八--經絡受病入腸胃五藏積發伏梁息賁肥氣痞氣賁肫第二
- 卷之八--五藏六府脹第三
- 卷之八--水膚脹鼓脹腸覃石瘕第四
- 卷之八--腎風發風水面胕腫第五
- 卷之九--大寒內薄骨髓陽逆發頭痛第一頷項痛附
- 卷之九--寒氣客於五藏六府發卒心痛胸痺心疝三蟲第二
- 卷之九--邪在肺五藏六府受病發欬逆上氣第三
- 卷之九--肝受病及衛氣留積發胸脅滿痛第四
- 卷之九--邪在心膽及諸藏府發悲恐太息口苦不樂及驚第五
- 卷之九--脾受病發四肢不用第六
- 卷之九--脾胃大腸受病發腹脹滿腸中鳴短氣第七
- 卷之九--腎小腸受病發腹脹腰痛引背少腹控睪第八
- 卷之九--三焦膀胱受病發少腹腫不得小便第九
- 卷之九--三焦約內閉發不得大小便第十
- 卷之九--足厥陰脈動喜怒不時發疝遺溺癃第十一
- 卷之九--足太陽脈動發下部痔脫肛第十二
- 卷之十--陰受病發痺第一上
- 卷之十--陰受病發痺第一下
- 卷之十--陽受病發風第二上
- 卷之十--陽受病發風第二下
- 卷之十--八虛受病發拘攣第三
- 卷之十--熱在五藏發痿第四
- 卷之十--手太陰陽明太陽少陽脈動發肩背痛肩前臑皆痛肩似拔第五
- 卷之十--水漿不消發飲第六
- 卷之十一--胸中寒發脈代第一
- 卷之十一--陽厥大驚發狂癎第二
- 卷之十一--陽脈下墜陰脈上爭發屍厥第三
- 卷之十一--氣亂於胃腸發霍亂吐下第四
- 卷之十一--足太陰厥脈病發溏洩下痢第五
- 卷之十一--五氣溢發消渴黃癉第六
- 卷之十一--動作失度內外傷發崩中瘀血嘔血唾血第七
- 卷之十一--邪氣聚於下脘發內癰第八
- 卷之十一--寒氣客於經絡之中發癰疽風成發厲浸淫第九上
- 卷之十一--寒氣客於經絡之中發癰疽風成發厲浸淫第九下
- 卷之十二--欠噦唏振寒噫嚏泣出太息下耳鳴囓舌善忘善飢第一
- 卷之十二--寒氣客於厭發瘖不能言第二
- 卷之十二--目不得眠不得視及多臥臥不安不得偃臥肉苛諸息有音及喘第三
- 卷之十二--足太陽陽明手少陽脈動發目病第四
- 卷之十二--手太陽少陽脈動發耳病第五
- 卷之十二--手足陽明脈動發口齒病第六
- 卷之十二--血溢發衂第七鼻鼽息肉著附
- 卷之十二--手足陽明少陽脈動發喉痺咽痛第八
- 卷之十二--氣有所結髮瘤癭第九
- 卷之十二--婦人雜病第十
- 卷之十二--小兒雜病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