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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頭直鼻中髮際傍行至頭維凡七穴第一

《針灸甲乙經校注》 · 魏晉·皇甫謐


本篇自“黃帝問曰”至“以舍大氣也”。見《素問·氣穴論》、《太素·氣穴》。

提要:本篇主要說明氣穴三百六十五以應一歲及孫絡、溪谷溢奇邪通榮衛的重要意義;闡述了頭中線沿前髮際邊緣橫開至頭維,一個單穴、三個雙穴共七個腧穴的穴位及刺、灸分壯等,故以此名篇。

黃帝問曰:氣穴三百六十五,以應一歲〔1〕。願聞孫絡〔2〕溪谷,亦各有〔3〕應乎?
岐伯對曰:孫絡溪谷,三百六十五穴會〔4〕,以應一歲,以洫〔5〕《素問》作溢。奇邪〔6〕,以通榮衛。肉之大會為谷,肉之小會為溪,肉分之間,溪谷之會,以行榮衛,以舍〔7〕《素問》作會。大氣〔8〕也。

〔1〕氣穴三百六十五,以應一歲 《素問吳注》注:“人身孔穴,皆氣所居,故曰氣穴。”此所言氣穴三百六十五,以應一歲,乃就總體而約言之,非謂氣穴數與一年之日數絶對相等。故《太素》注云:“此言三百六十五穴者,舉大數為言,過與不及,不為非也。”

〔2〕孫絡 《太素》注:“十五胳脈從經脈生,謂之子也;小胳從十五胳生,乃是經脈孫也。”《素問》王冰注:“孫絡,小絡也。謂絡之支別者。”

〔3〕各有 《素問》、《太素》均作“有所”。

〔4〕三百六十五穴會 《類經》卷七第八注:“孫絡之雲穴會,以絡與穴為會也。穴深在內,絡淺在外,內外為會,故曰穴會。非謂氣穴之外,別有三百六十五絡穴也。”

〔5〕洫(xù緒) 原作“灑”。《太素》作“洫”。洫與溢通。《莊子·齊物論》:“以言其老洫也。”陸德明釋文:“老洫,本亦作溢,同音逸。”《素問》正作“溢”。又《素問》同篇“榮溢”,《太素》亦作“營洫”。足證洫與溢,音義皆通。洫與灑形相近,故誤作“灑”,今據《太素》改。溢,滿而出之也。奇邪客於身中,可從穴會處溢出。

〔6〕奇邪 奇異不正之邪也。詳見卷一奇邪血絡第十四注。

〔7〕舍 《太素》作“會”,而楊上善注云:“以舍邪之大氣也。”可證《太素》原亦作“舍”。舍,《素問·瘧論》王冰注:“居止也。”

〔8〕大氣 《太素》注:“以舍邪之大氣。”《類經》卷七第八注:“以行榮衛之大氣者也。”《素問集註》張志聰注:“大氣,宗氣也。”按經文數言大氣,注家皆據境索義,如《素問·陰陽離合論》:“呼盡乃去,大氣皆出。”王冰注:“大氣,謂大邪之氣。”楊上善注義同。又:“大氣留止,故命曰補。”王冰注:“然此大氣,謂大經之氣。”《素問發微》注:“正氣之大者,即為留止。”詳此文義,當以王、馬之注為是。氣指正氣或經氣;大,言其盛也。

神庭〔1〕,在髮際〔2〕直鼻,督脈、足太陽陽明之會。禁不可刺,令人癲疾目失精〔3〕。灸三壯〔4〕。

〔1〕神庭 《醫經理解·穴名解》:“頭顱之上,人神之所出入也。”《藝文類聚·人部》:“《春秋元命苞》曰:頭者,神所居。”《說文·广部》:“庭,宮中也。”此穴適當頭部,神居之處,以庭喻之,故名神庭。

〔2〕在髮際 《外臺》卷三十九作“在入髮際五分”,為是。

〔3〕令人癲疾目失精 目失精,目失明也。《法言·問明》:“子貢辭而精之。”李軌注:“精,明也。”

〔4〕壯 《千金》卷二十九第六雲:“凡言壯數者,若丁壯遇病,病根深篤者,可倍多於方數;其人老小羸弱者,可復減半。”《夢溪筆談·技藝》雲:“醫用艾一灼,謂之一壯者,以壯人為法,其言若干壯,壯人當用此法,老幼羸弱,量力減之。”此說義難解。《說文通訓定聲·壯部》叚借為灼:“醫經以艾灸體曰壯。壯者,灼聲之轉。”又“叚借為戕”。義亦通。戕,傷也。《國語·晉語》:“可以小戕。”韋昭注:“戕,猶傷也。”蓋古代灸法,常以灼傷為度,故壯訓灼、訓傷義均通。

曲差〔1〕,一名鼻衝,俠〔2〕神庭兩傍各一寸五分〔3〕,在髮際〔4〕,足太陽脈氣所發〔5〕,正頭取之。刺入三分,灸五壯。

〔1〕曲差 《醫經理解·穴名解》:“言自攢竹而上,曲而向外,略有參差也。”《說文·左部》:“差,貳也,差不相值也。”足太陽脈自睛明、攢竹穴處直上至髮際,曲而傍行,與前行之脈不相值,故名曲差。

〔2〕俠 與夾通。《集韻·洽韻》:“俠,傍也。”

〔3〕一寸五分 此以兩頭維之間作九寸而折算的分寸。

〔4〕在髮際 《銅人》卷三作“入髮際”,義勝。

〔5〕足太陽脈氣所發 《醫心方》卷二雲:“足陽明胃府,又足太陽旁光(膀胱)。”

本神〔1〕,在曲差兩傍各一寸五分,在髮際〔2〕,一曰直耳上,入髮際四分〔3〕。足少陽、陽維之會。刺入三分,灸五壯〔4〕。

〔1〕本神 《醫經理解·穴名解》:“腦者,人之本,根本之地,人神之所在也。”頭為神之居,亦為神之本,故名本神。

〔2〕在髮際 《千金》卷三十九同,孫真人《千金》及《千金翼》卷二十六均無此三字。在,《外臺》卷三十九、《醫心方》卷二均無。《銅人》卷三作“入髮際”,義勝。

〔3〕一曰直耳上,入髮際四分 一,原為墨丁,據明抄本補。《外臺》卷三十九、《千金》卷二十九、《銅人》卷三均同。正抄本、孫真人《千金》、《千金冀》卷二十六、《醫心方》卷二均無此十字。按“直耳上”之說,輿上文“在曲差兩傍各一寸五分”之位置不合,且本穴不在耳上,故不可從。

〔4〕五壯 原作“三壯”,據《外臺》卷三十九、《醫心方》卷二改。

頭維〔1〕,在額角髮際〔2〕,俠本神兩傍各一寸五分,足少陽、陽明〔3〕之會。刺入五分,禁不可灸。

〔1〕頭維 《經穴解·足陽明胃經》:“此乃本經經脈上行,由大迎而上,所行皆手足少陽面側部分,而上維於額角後,橫折至督脈之神庭而終,乃本經曲折環維之所,故曰頭維。”《醫經理解·穴名解》:“頭維在額角入髮際,謂頭以此為兩維也。”按維,角也。《儀禮·大射儀》:中離維綱。”鄭玄注:“候有上下綱,其邪制躬舌之角者為維。”《淮南·天文》:“東北為報德之維也。”高誘注:“四角為維。”本穴在頭部額角,故名頭維。

〔2〕髮際 《銅人》卷三作“入髮際”,義勝。

〔3〕陽明 原作“陽維”,蓋涉上本神穴而誤,據《素問·氣府論》王冰注、《醫心方》卷二、《銅人》卷三改。

按:本穴《外臺》卷三十九列入足少陽膽經,《銅人》卷二列入足陽明胃經,後皆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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