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脈度第三
本篇全文見《靈樞·脈度》、《太素·脈度》。
提要:本篇主要說明經脈的長度,故以此名篇。其內容有:手足六陰六陽脈及任脈、督脈、蹻脈的長度;經脈、絡脈、孫絡的區別;經絡病之治法等。
黃帝問曰:願聞脈度。
岐伯對曰:手之六陽〔1〕,從手至頭,長〔2〕五尺,五六合三丈〔3〕。手之六陰,從手至胸中〔4〕,長〔5〕三尺五寸,三六合〔6〕一丈八尺,五六合三尺,凡〔7〕二丈一尺。足之六陽,從頭至足〔8〕,長八尺〔9〕,六八合四丈八尺。足之六陰,從足至胸中〔10〕,長六尺五寸,六六合三丈六尺,五六合〔11〕三尺,凡三丈九尺。蹻脈從足至目,長〔12〕七尺五寸,二七合〔13〕一丈四尺,二五合一尺,凡一丈五尺〔14〕。督脈、任脈各長四尺五寸〔15〕,二四合八尺,二五合一尺,凡九尺。凡都合〔16〕一十六丈二尺,此氣之大經隧也。
〔1〕手之六陽 《太素》注:“手陽明,大腸脈也。手太陽,小腸脈。手少陽,三膲脈也。三脈分在兩手,故有六脈,餘仿此。”
〔2〕長 《太素》無,下同。
〔3〕五六合三丈 合,《靈樞》、《太素》均無,下同。《太素》注:“計手六陽,從指端至目,循骨度直行,得有五尺。不取循繞並下入缺盆屬腸胃者,循骨度為數,去其覆回行者及與支別,故有三丈也。”按每經只取直行尺寸之大數,其屈曲內行及支別者,均不計。又每經均以雙側合數,計入總長度數內。下均同。
〔4〕從手至胸中 《太素》注:“手之三陰,皆以直循骨度,從手至胸,三尺五寸,不取下入屬藏胳府之者,少陰從心繫上系目系及支別者,亦不取。”《營衛運行考》:“經言手之三陰,從心去手,此乃雲從手至胸中者,此用根結篇說,以四肢為根,頭胸為結,一為順行,一為逆行,所以不同。”
〔5〕長 《靈樞》無,下長字同。
〔6〕合 原脫,據上下文例補。
〔7〕凡 《靈樞》作“合”,下凡字同。
〔8〕從頭至足 《靈樞》作“從足上至頭”。《太素》作“從足至頂”。楊上善注:“此數手足之脈長短,故皆從手足向內數之。”楊氏所云為本文行文範例,故手經皆從手始,足經亦應皆從足始。是則本文言“從頭至足”者,不合此例。證之《靈》、《太》,似應作“從足至頭”。又楊上善注:“亦不取府藏及支別矣。”
〔9〕八尺 《太素》注:“計人骨度,從地至頂,七尺五寸。所謂八尺者何?以其足六陽脈,從足指端當至踝五寸,故有八尺也。”
〔10〕從足至胸中 《太素》注:“足六陰脈,從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太陰、少陰俱至舌下,厥陰至頂,及入藏府(此下有缺文,蕭延平按:又藏府下原缺五字,謹依上下注,作“與支別亦不”五字)。數之也。”
〔11〕合 原脫,據上下文例補。
〔12〕長 《靈樞》、《太素》無。《太素·陰陽喬脈》注引作“各長”,義勝。
〔13〕合 原脫,明抄本作“長”,與文例不合。今據上下文例補。
〔14〕凡一丈五尺 《靈樞發微》注:“按蹻脈有陽蹻陰蹻,陽蹻自足申脈行於目,陰蹻自足照海行於目,然陽蹻左右相同,陰蹻亦左右相同,則蹻脈宜乎有四,今曰二七一丈四尺,二五一尺,則止二脈者何也?……男子數其陽,女子數其陰。則知男子之所數者,左右陽蹻,女子之所數者,左右陰蹻也。”
〔15〕各長四尺五寸 《太素》注:“(督脈起於少腹以下,)上行至頭,任脈唯至兩目之下,督脈上行至目,覆上(顛,別下項,至下)極骶,行所其長與任脈不同,若為皆有四尺五寸?然任脈(取其起胞中,)外循腹上行而胳唇口者,督脈取其起於下極之輸,(俠)於脊脊(按:應為“脊裡”之誤),上至風府,以充四尺五寸之數。餘不入數。”楊注是。括號內系原缺字,今悉以蕭延平擬補字聯接之。唯(俠)字,似應作“並”。括號內加“按”處,為本次加。
〔16〕都合 總合。都,總也。
按:
本文所計脈之長度,僅為手足六陰六陽、任、督、蹻等脈之總合,共十六丈二尺。若以經脈循行及晝夜循環的時間配合律之,則不甚符合,故歷來醫家頗有疑者。如《醫燈續焰》潘楫注云:“據越人《二十三難》雲:脈數總長十六丈二尺,任、督、二蹻在內,其始自中焦注於手太陰,終於足厥陰,厥陰復還注於手太陰。所謂如環無端者,不知二蹻、任、督,從何處接入。豈附行於足少陰太陽耶?附則不能在循環注接之內。當俟知者。”蓋本文所計脈度,乃“氣之大經隧”之度,故脈僅十二經及任、督、蹻,長僅以骨度數直線摺合而得,缺脈缺數者,未計也。是所謂“大經隧”者,言經隧之大者,亦當為數之大者。而本經卷一第九則雲“二十八脈,周身十六丈二尺”,一日一夜五十營“氣凡行八百一十丈”,與營氣行及衛氣行均不合,且氣血循行之內行與支行者,亦均有長度與時間度,此亦可疑者之一。究其所以,已不可考,今且存疑。
經脈為裡,支而橫者為絡,絡之別者為孫絡〔1〕,孫絡之盛而有血者,疾誅之〔2〕。盛者瀉〔3〕之,虛者飲藥以補之〔4〕。
〔1〕絡之別者為孫絡 從絡脈分出來的細小脈絡為孫絡。別,分支也。《漢書·揚雄傳上》:“不知伯僑,周何別也。”顏師古注:“別,謂分系緒也。”《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孫絡,小絡也。”《類經》卷七第六注:“絡之別者為孫,孫者言其小也,愈小愈多矣。凡人遍體細脈,即皆膚腠之孫絡也。”
〔2〕疾誅之 《類經》卷七第六注:“孫絡有血而盛者,不去之則壅而為患,故當疾誅之。誅,除也。”此所謂誅之,包括刺絡血法。
〔3〕瀉 《太素》作“徐瀉”。
〔4〕虛者飲藥以補之 《太素》注:“凡大小胳虛,皆須飲藥補之,不可去血,去血虛虛,不可不禁也。”《類經》卷七第六注:“虛則不宜用針,故《邪氣藏府病形篇》曰:陰陽形氣俱不足,勿取以針而調以甘藥。即虛者飲藥以補之之謂。”
提要:本篇主要說明經脈的長度,故以此名篇。其內容有:手足六陰六陽脈及任脈、督脈、蹻脈的長度;經脈、絡脈、孫絡的區別;經絡病之治法等。
黃帝問曰:願聞脈度。
岐伯對曰:手之六陽〔1〕,從手至頭,長〔2〕五尺,五六合三丈〔3〕。手之六陰,從手至胸中〔4〕,長〔5〕三尺五寸,三六合〔6〕一丈八尺,五六合三尺,凡〔7〕二丈一尺。足之六陽,從頭至足〔8〕,長八尺〔9〕,六八合四丈八尺。足之六陰,從足至胸中〔10〕,長六尺五寸,六六合三丈六尺,五六合〔11〕三尺,凡三丈九尺。蹻脈從足至目,長〔12〕七尺五寸,二七合〔13〕一丈四尺,二五合一尺,凡一丈五尺〔14〕。督脈、任脈各長四尺五寸〔15〕,二四合八尺,二五合一尺,凡九尺。凡都合〔16〕一十六丈二尺,此氣之大經隧也。
〔1〕手之六陽 《太素》注:“手陽明,大腸脈也。手太陽,小腸脈。手少陽,三膲脈也。三脈分在兩手,故有六脈,餘仿此。”
〔2〕長 《太素》無,下同。
〔3〕五六合三丈 合,《靈樞》、《太素》均無,下同。《太素》注:“計手六陽,從指端至目,循骨度直行,得有五尺。不取循繞並下入缺盆屬腸胃者,循骨度為數,去其覆回行者及與支別,故有三丈也。”按每經只取直行尺寸之大數,其屈曲內行及支別者,均不計。又每經均以雙側合數,計入總長度數內。下均同。
〔4〕從手至胸中 《太素》注:“手之三陰,皆以直循骨度,從手至胸,三尺五寸,不取下入屬藏胳府之者,少陰從心繫上系目系及支別者,亦不取。”《營衛運行考》:“經言手之三陰,從心去手,此乃雲從手至胸中者,此用根結篇說,以四肢為根,頭胸為結,一為順行,一為逆行,所以不同。”
〔5〕長 《靈樞》無,下長字同。
〔6〕合 原脫,據上下文例補。
〔7〕凡 《靈樞》作“合”,下凡字同。
〔8〕從頭至足 《靈樞》作“從足上至頭”。《太素》作“從足至頂”。楊上善注:“此數手足之脈長短,故皆從手足向內數之。”楊氏所云為本文行文範例,故手經皆從手始,足經亦應皆從足始。是則本文言“從頭至足”者,不合此例。證之《靈》、《太》,似應作“從足至頭”。又楊上善注:“亦不取府藏及支別矣。”
〔9〕八尺 《太素》注:“計人骨度,從地至頂,七尺五寸。所謂八尺者何?以其足六陽脈,從足指端當至踝五寸,故有八尺也。”
〔10〕從足至胸中 《太素》注:“足六陰脈,從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太陰、少陰俱至舌下,厥陰至頂,及入藏府(此下有缺文,蕭延平按:又藏府下原缺五字,謹依上下注,作“與支別亦不”五字)。數之也。”
〔11〕合 原脫,據上下文例補。
〔12〕長 《靈樞》、《太素》無。《太素·陰陽喬脈》注引作“各長”,義勝。
〔13〕合 原脫,明抄本作“長”,與文例不合。今據上下文例補。
〔14〕凡一丈五尺 《靈樞發微》注:“按蹻脈有陽蹻陰蹻,陽蹻自足申脈行於目,陰蹻自足照海行於目,然陽蹻左右相同,陰蹻亦左右相同,則蹻脈宜乎有四,今曰二七一丈四尺,二五一尺,則止二脈者何也?……男子數其陽,女子數其陰。則知男子之所數者,左右陽蹻,女子之所數者,左右陰蹻也。”
〔15〕各長四尺五寸 《太素》注:“(督脈起於少腹以下,)上行至頭,任脈唯至兩目之下,督脈上行至目,覆上(顛,別下項,至下)極骶,行所其長與任脈不同,若為皆有四尺五寸?然任脈(取其起胞中,)外循腹上行而胳唇口者,督脈取其起於下極之輸,(俠)於脊脊(按:應為“脊裡”之誤),上至風府,以充四尺五寸之數。餘不入數。”楊注是。括號內系原缺字,今悉以蕭延平擬補字聯接之。唯(俠)字,似應作“並”。括號內加“按”處,為本次加。
〔16〕都合 總合。都,總也。
按:
本文所計脈之長度,僅為手足六陰六陽、任、督、蹻等脈之總合,共十六丈二尺。若以經脈循行及晝夜循環的時間配合律之,則不甚符合,故歷來醫家頗有疑者。如《醫燈續焰》潘楫注云:“據越人《二十三難》雲:脈數總長十六丈二尺,任、督、二蹻在內,其始自中焦注於手太陰,終於足厥陰,厥陰復還注於手太陰。所謂如環無端者,不知二蹻、任、督,從何處接入。豈附行於足少陰太陽耶?附則不能在循環注接之內。當俟知者。”蓋本文所計脈度,乃“氣之大經隧”之度,故脈僅十二經及任、督、蹻,長僅以骨度數直線摺合而得,缺脈缺數者,未計也。是所謂“大經隧”者,言經隧之大者,亦當為數之大者。而本經卷一第九則雲“二十八脈,周身十六丈二尺”,一日一夜五十營“氣凡行八百一十丈”,與營氣行及衛氣行均不合,且氣血循行之內行與支行者,亦均有長度與時間度,此亦可疑者之一。究其所以,已不可考,今且存疑。
經脈為裡,支而橫者為絡,絡之別者為孫絡〔1〕,孫絡之盛而有血者,疾誅之〔2〕。盛者瀉〔3〕之,虛者飲藥以補之〔4〕。
〔1〕絡之別者為孫絡 從絡脈分出來的細小脈絡為孫絡。別,分支也。《漢書·揚雄傳上》:“不知伯僑,周何別也。”顏師古注:“別,謂分系緒也。”《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孫絡,小絡也。”《類經》卷七第六注:“絡之別者為孫,孫者言其小也,愈小愈多矣。凡人遍體細脈,即皆膚腠之孫絡也。”
〔2〕疾誅之 《類經》卷七第六注:“孫絡有血而盛者,不去之則壅而為患,故當疾誅之。誅,除也。”此所謂誅之,包括刺絡血法。
〔3〕瀉 《太素》作“徐瀉”。
〔4〕虛者飲藥以補之 《太素》注:“凡大小胳虛,皆須飲藥補之,不可去血,去血虛虛,不可不禁也。”《類經》卷七第六注:“虛則不宜用針,故《邪氣藏府病形篇》曰:陰陽形氣俱不足,勿取以針而調以甘藥。即虛者飲藥以補之之謂。”
同书章节
- 《針灸甲乙經校注》簡介
- 《針灸甲乙經校注》新校正黃帝
- 《針灸甲乙經校注》黃帝三部灸甲乙經序
- 《針灸甲乙經校注》序例
- 卷之一--精神五藏第一(按:“藏”下原有“論”字,據餘篇刪)
- 卷之一--五藏變腧第二(按:“腧”,明抄本作“輸”,此下並有“音舒”二小字音注)
- 卷之一--五藏六府陰陽表裡第三
- 卷之一--五藏五官第四
- 卷之一--五藏大小六府應候第五(按:“第五”二字原脫,據嘉靖本、正抄本補)
- 卷之一--十二原第六(按:“原”下明抄本有“論”字)
- 卷之一--十二經水第七
- 卷之一--四海第八
- 卷之一--氣息周身五十營四時日分漏刻第九
- 卷之一--營氣第十
- 卷之一--營衛三焦第十一
- 卷之一--陰陽清濁精氣津液血脈第十二
- 卷之一--津液五別第十三
- 卷之一--奇邪血絡第十四
- 卷之一--五色第十五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1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2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3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上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中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下
- 卷之二--奇經八脈第二
- 卷之二--脈度第三
- 卷之二--十二經標本第四
- 卷之二--經脈根結第五
- 卷之二--經筋第六
- 卷之二--骨度腸度腸胃所受第七
- 卷之三--頭直鼻中髮際傍行至頭維凡七穴第一
- 卷之三--頭直鼻中入髮際一寸循督脈卻行至風府凡八穴第二
- 卷之三--頭直俠督脈各一寸五分卻行至玉枕凡十穴第三
- 卷之三--頭直目上入髮際五分卻行至腦空凡十穴第四
- 卷之三--頭緣耳上卻行至完骨凡十二穴第五
- 卷之三--頭自發際中央傍行凡五穴第六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循督脈行至脊骶凡十一穴第七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兩傍俠脊各一寸五分下至節凡四十二穴第八
- 卷之三--背自第二椎兩傍俠脊各三寸行至二十一椎下兩傍俠脊凡二十六穴第九
- 卷之三--面凡三十九穴第十(按三十九,原作“二十九”,據明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耳前後凡二十穴第十一
- 卷之三--頸凡十七穴第十二
- 卷之三--肩凡二十八穴第十三(按:“八”,原誤作“六”,據正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胸自天突循任脈下行至中庭凡七穴第十四
- 卷之三--胸自輸府俠任脈兩傍各二寸下行至步廊凡十二穴第十五
- 卷之三--胸自氣戶俠輸府兩傍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第十六
- 卷之三--胸自雲門俠氣戶兩傍各二寸下行至食竇凡十二穴第十七
- 卷之三--腋脅下凡八穴第十八
- 卷之三--腹自鳩尾循任脈下行至會陰凡十五穴第十九
- 卷之三--腹自幽門俠巨闕兩傍各半寸循衝脈下行至橫骨凡二十二穴第二十
- 卷之三--腹自不容俠幽門兩傍各一寸五分至氣衝凡二十四穴第二十一
- 卷之三--腹自期門上直兩乳俠不容兩傍各一寸五分下行至衝門凡十四穴第二十二
- 卷之三--腹自章門下行至居窌凡十二穴第二十三
- 卷之三--手太陰及臂凡一十八穴第二十四
- 卷之三--手厥陰心主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五
- 卷之三--手少陰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六
- 卷之三--手陽明及臂凡二十八穴第二十七
- 卷之三--手少陽及臂凡二十四穴第二十八
- 卷之三--手太陽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九
- 卷之三--足太陰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
- 卷之三--足厥陰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一
- 卷之三--足少陰及股並陰蹻四穴陰維二穴凡二十穴第三十二
- 卷之三--足陽明及股凡三十穴第三十三
- 卷之三--足少陽及股並陽維二穴凡二十八穴第三十四
- 卷之三--足太陽及股並陽蹻六穴凡三十六穴第三十五
- 卷之四--經脈第一上
- 卷之四--經脈第一中
- 卷之四--經脈第一下1
- 卷之四--經脈第一下2
- 卷之四--經脈第一下3
- 卷之四--病形脈診第二上
- 卷之四--病形脈診第二下
- 卷之四--三部九候第三
- 卷之五--針灸禁忌第一上
- 卷之五--針灸禁忌第一上
- 卷之五--針灸禁忌第一下
- 卷之五--九針九變十二節五刺五邪第二
- 卷之五--繆刺第三
- 卷之五--針道第四1
- 卷之五--針道第四2
- 卷之五--針道終始第五
- 卷之五--針道外揣縱舍第七
- 卷之六--八正八虛八風大論第一
- 卷之六--逆順病本末方宜形志大論第二
- 卷之六--五藏六府虛實大論第三
- 卷之六--陰陽清濁順治逆亂大論第四
- 卷之六--四時賊風邪氣大論第五
- 卷之六--內外形診老壯肥瘦病旦慧夜甚大論第六
- 卷之六--陰陽大論第七
- 卷之六--正邪襲內生夢大論第八
- 卷之六--五味所宜五藏生病大論第九
- 卷之六--五藏傳病大論第十
- 卷之六--壽夭形診病候耐痛不耐痛大論第十一
- 卷之六--形氣盛衰大論第十二
- 卷之七--六經受病發傷寒熱病第一上
- 卷之七--六經受病發傷寒熱病第一中
- 卷之七--六經受病發傷寒熱病第一下
- 卷之七--足陽明脈病發熱狂走第二
- 卷之七--陰衰發熱厥陽衰發寒厥第三
- 卷之七--太陽中風感於寒溼發痙第四
- 卷之七--陰陽相移發三瘧第五
- 卷之八--五藏傳病發寒熱第一上
- 卷之八--五藏傳病發寒熱第一下
- 卷之八--經絡受病入腸胃五藏積發伏梁息賁肥氣痞氣賁肫第二
- 卷之八--五藏六府脹第三
- 卷之八--水膚脹鼓脹腸覃石瘕第四
- 卷之八--腎風發風水面胕腫第五
- 卷之九--大寒內薄骨髓陽逆發頭痛第一頷項痛附
- 卷之九--寒氣客於五藏六府發卒心痛胸痺心疝三蟲第二
- 卷之九--邪在肺五藏六府受病發欬逆上氣第三
- 卷之九--肝受病及衛氣留積發胸脅滿痛第四
- 卷之九--邪在心膽及諸藏府發悲恐太息口苦不樂及驚第五
- 卷之九--脾受病發四肢不用第六
- 卷之九--脾胃大腸受病發腹脹滿腸中鳴短氣第七
- 卷之九--腎小腸受病發腹脹腰痛引背少腹控睪第八
- 卷之九--三焦膀胱受病發少腹腫不得小便第九
- 卷之九--三焦約內閉發不得大小便第十
- 卷之九--足厥陰脈動喜怒不時發疝遺溺癃第十一
- 卷之九--足太陽脈動發下部痔脫肛第十二
- 卷之十--陰受病發痺第一上
- 卷之十--陰受病發痺第一下
- 卷之十--陽受病發風第二上
- 卷之十--陽受病發風第二下
- 卷之十--八虛受病發拘攣第三
- 卷之十--熱在五藏發痿第四
- 卷之十--手太陰陽明太陽少陽脈動發肩背痛肩前臑皆痛肩似拔第五
- 卷之十--水漿不消發飲第六
- 卷之十一--胸中寒發脈代第一
- 卷之十一--陽厥大驚發狂癎第二
- 卷之十一--陽脈下墜陰脈上爭發屍厥第三
- 卷之十一--氣亂於胃腸發霍亂吐下第四
- 卷之十一--足太陰厥脈病發溏洩下痢第五
- 卷之十一--五氣溢發消渴黃癉第六
- 卷之十一--動作失度內外傷發崩中瘀血嘔血唾血第七
- 卷之十一--邪氣聚於下脘發內癰第八
- 卷之十一--寒氣客於經絡之中發癰疽風成發厲浸淫第九上
- 卷之十一--寒氣客於經絡之中發癰疽風成發厲浸淫第九下
- 卷之十二--欠噦唏振寒噫嚏泣出太息下耳鳴囓舌善忘善飢第一
- 卷之十二--寒氣客於厭發瘖不能言第二
- 卷之十二--目不得眠不得視及多臥臥不安不得偃臥肉苛諸息有音及喘第三
- 卷之十二--足太陽陽明手少陽脈動發目病第四
- 卷之十二--手太陽少陽脈動發耳病第五
- 卷之十二--手足陽明脈動發口齒病第六
- 卷之十二--血溢發衂第七鼻鼽息肉著附
- 卷之十二--手足陽明少陽脈動發喉痺咽痛第八
- 卷之十二--氣有所結髮瘤癭第九
- 卷之十二--婦人雜病第十
- 卷之十二--小兒雜病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