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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脈度第三

《針灸甲乙經校注》 · 魏晉·皇甫謐


本篇全文見《靈樞·脈度》、《太素·脈度》。

提要:本篇主要說明經脈的長度,故以此名篇。其內容有:手足六陰六陽脈及任脈、督脈、蹻脈的長度;經脈、絡脈、孫絡的區別;經絡病之治法等。

黃帝問曰:願聞脈度。
岐伯對曰:手之六陽〔1〕,從手至頭,長〔2〕五尺,五六合三丈〔3〕。手之六陰,從手至胸中〔4〕,長〔5〕三尺五寸,三六合〔6〕一丈八尺,五六合三尺,凡〔7〕二丈一尺。足之六陽,從頭至足〔8〕,長八尺〔9〕,六八合四丈八尺。足之六陰,從足至胸中〔10〕,長六尺五寸,六六合三丈六尺,五六合〔11〕三尺,凡三丈九尺。蹻脈從足至目,長〔12〕七尺五寸,二七合〔13〕一丈四尺,二五合一尺,凡一丈五尺〔14〕。督脈、任脈各長四尺五寸〔15〕,二四合八尺,二五合一尺,凡九尺。凡都合〔16〕一十六丈二尺,此氣之大經隧也。

〔1〕手之六陽 《太素》注:“手陽明,大腸脈也。手太陽,小腸脈。手少陽,三膲脈也。三脈分在兩手,故有六脈,餘仿此。”

〔2〕長 《太素》無,下同。

〔3〕五六合三丈 合,《靈樞》、《太素》均無,下同。《太素》注:“計手六陽,從指端至目,循骨度直行,得有五尺。不取循繞並下入缺盆屬腸胃者,循骨度為數,去其覆回行者及與支別,故有三丈也。”按每經只取直行尺寸之大數,其屈曲內行及支別者,均不計。又每經均以雙側合數,計入總長度數內。下均同。

〔4〕從手至胸中 《太素》注:“手之三陰,皆以直循骨度,從手至胸,三尺五寸,不取下入屬藏胳府之者,少陰從心繫上系目系及支別者,亦不取。”《營衛運行考》:“經言手之三陰,從心去手,此乃雲從手至胸中者,此用根結篇說,以四肢為根,頭胸為結,一為順行,一為逆行,所以不同。”

〔5〕長 《靈樞》無,下長字同。

〔6〕合 原脫,據上下文例補。

〔7〕凡 《靈樞》作“合”,下凡字同。

〔8〕從頭至足 《靈樞》作“從足上至頭”。《太素》作“從足至頂”。楊上善注:“此數手足之脈長短,故皆從手足向內數之。”楊氏所云為本文行文範例,故手經皆從手始,足經亦應皆從足始。是則本文言“從頭至足”者,不合此例。證之《靈》、《太》,似應作“從足至頭”。又楊上善注:“亦不取府藏及支別矣。”

〔9〕八尺 《太素》注:“計人骨度,從地至頂,七尺五寸。所謂八尺者何?以其足六陽脈,從足指端當至踝五寸,故有八尺也。”

〔10〕從足至胸中 《太素》注:“足六陰脈,從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太陰、少陰俱至舌下,厥陰至頂,及入藏府(此下有缺文,蕭延平按:又藏府下原缺五字,謹依上下注,作“與支別亦不”五字)。數之也。”

〔11〕合 原脫,據上下文例補。

〔12〕長 《靈樞》、《太素》無。《太素·陰陽喬脈》注引作“各長”,義勝。

〔13〕合 原脫,明抄本作“長”,與文例不合。今據上下文例補。

〔14〕凡一丈五尺 《靈樞發微》注:“按蹻脈有陽蹻陰蹻,陽蹻自足申脈行於目,陰蹻自足照海行於目,然陽蹻左右相同,陰蹻亦左右相同,則蹻脈宜乎有四,今曰二七一丈四尺,二五一尺,則止二脈者何也?……男子數其陽,女子數其陰。則知男子之所數者,左右陽蹻,女子之所數者,左右陰蹻也。”

〔15〕各長四尺五寸 《太素》注:“(督脈起於少腹以下,)上行至頭,任脈唯至兩目之下,督脈上行至目,覆上(顛,別下項,至下)極骶,行所其長與任脈不同,若為皆有四尺五寸?然任脈(取其起胞中,)外循腹上行而胳唇口者,督脈取其起於下極之輸,(俠)於脊脊(按:應為“脊裡”之誤),上至風府,以充四尺五寸之數。餘不入數。”楊注是。括號內系原缺字,今悉以蕭延平擬補字聯接之。唯(俠)字,似應作“並”。括號內加“按”處,為本次加。

〔16〕都合 總合。都,總也。

按:

本文所計脈之長度,僅為手足六陰六陽、任、督、蹻等脈之總合,共十六丈二尺。若以經脈循行及晝夜循環的時間配合律之,則不甚符合,故歷來醫家頗有疑者。如《醫燈續焰》潘楫注云:“據越人《二十三難》雲:脈數總長十六丈二尺,任、督、二蹻在內,其始自中焦注於手太陰,終於足厥陰,厥陰復還注於手太陰。所謂如環無端者,不知二蹻、任、督,從何處接入。豈附行於足少陰太陽耶?附則不能在循環注接之內。當俟知者。”蓋本文所計脈度,乃“氣之大經隧”之度,故脈僅十二經及任、督、蹻,長僅以骨度數直線摺合而得,缺脈缺數者,未計也。是所謂“大經隧”者,言經隧之大者,亦當為數之大者。而本經卷一第九則雲“二十八脈,周身十六丈二尺”,一日一夜五十營“氣凡行八百一十丈”,與營氣行及衛氣行均不合,且氣血循行之內行與支行者,亦均有長度與時間度,此亦可疑者之一。究其所以,已不可考,今且存疑。

經脈為裡,支而橫者為絡,絡之別者為孫絡〔1〕,孫絡之盛而有血者,疾誅之〔2〕。盛者瀉〔3〕之,虛者飲藥以補之〔4〕。

〔1〕絡之別者為孫絡 從絡脈分出來的細小脈絡為孫絡。別,分支也。《漢書·揚雄傳上》:“不知伯僑,周何別也。”顏師古注:“別,謂分系緒也。”《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孫絡,小絡也。”《類經》卷七第六注:“絡之別者為孫,孫者言其小也,愈小愈多矣。凡人遍體細脈,即皆膚腠之孫絡也。”

〔2〕疾誅之 《類經》卷七第六注:“孫絡有血而盛者,不去之則壅而為患,故當疾誅之。誅,除也。”此所謂誅之,包括刺絡血法。

〔3〕瀉 《太素》作“徐瀉”。

〔4〕虛者飲藥以補之 《太素》注:“凡大小胳虛,皆須飲藥補之,不可去血,去血虛虛,不可不禁也。”《類經》卷七第六注:“虛則不宜用針,故《邪氣藏府病形篇》曰:陰陽形氣俱不足,勿取以針而調以甘藥。即虛者飲藥以補之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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