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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九針九變十二節五刺五邪第二

《針灸甲乙經校注》 · 魏晉·皇甫謐


本篇自“黃帝問曰”至“大氣之不能過機關者也”,見《靈樞·九針十二原》、《靈樞·九針論》、《靈樞·官針》及《太素·九針所象》、《太素·九針所主》。自“凡刺之要”至“請言其所施”,見《靈樞·官針》、《太素·九針所主》。自“凡刺有九”至“燔針取痺氣也”,見《靈樞·官針》、《太素·九刺》。自“凡刺有十二節”至“此治癰腫者也”,見《靈樞·官針》、《太素·十二刺》。自“脈之所居”至“不可以為工矣”,見《靈樞·官針》、《太素·三刺》。自“凡刺有五”至“此腎之應也”,見《靈樞·官針》、《太素·五刺》。自“曰:刺有五邪”至“虛實得調真氣存”,見《靈樞·刺節真邪》、《太素·五邪刺》。

提要:本篇主要論述九針之所法、形狀、適應病變及用法;九刺、十二刺、五刺、五邪刺之理論根據、適應證及刺法。故以此名篇。

黃帝問曰:九針安〔1〕生?
岐伯對曰:九針者,天地之數也〔2〕,天地之數〔3〕,始於一終於九〔4〕。故〔5〕一以法天〔6〕,二以法地〔7〕,三以法人〔8〕,四以法四時〔9〕,五以法五音〔10〕,六以法六律〔11〕,七以法七星〔12〕,八以法八風〔13〕,九以法九野〔14〕。

〔1〕安 《靈樞》、《太素》均作“焉”。安、焉古音同屬“之”韻義互通。在此為代詞,表疑問。

〔2〕天地之數也 數也,《靈樞》作“大數也”,《太素》作“大數”。義均通。此言天地自然之數理也。

〔3〕天地之數 《靈樞》、《太素》均無此四字。

〔4〕始於一終於九 一下《靈樞》、《太素》均有“而”字,義勝。《類經》卷十九第二注:“自一至九,九九八十一而黃鐘之數起焉。黃鐘為萬事之本,故針數亦應之,而用變無窮也。”又卷五第五注:“數始於一而終於九,天地自然之數也。如《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而太極運行其中,陽九之數也。……以人而言事,則黃鐘之數起於九,九而九之,則九九八十一分,以為萬事之本,是人事之九也。九數之外是為十,十則復變為一矣。故曰天地之至數,始於一終於九焉。”《淮南子·天文訓》雲:“道曰規,始於一。一而不生,故分而為陰陽,陰陽合和而萬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以三參物,三三如九,故黃鐘之律九寸而宮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鐘之數立焉。”按始於一終於九者,數之演化基數也,此中既含定律,亦富哲理,故合黃鐘之數。九針之應,義猶此也。

〔5〕故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曰”字。

〔6〕一以法天 《類經》卷十九第二注:“一者法天,法於陽也。”按《素問·針解》雲:“一天……人皮應天。”王冰注:“覆蓋於物,天之象也。”與本文義合。法天者,象天也。法,象也。《呂氏春秋·情慾》:“必法天地也。”高誘注:“法,象也。”

〔7〕二以法地 《素問·針解》雲:“二地……人肉應地。”王冰注:“柔厚安靜,地之象也。”蓋地亦陰之類,故二以法地,亦應手陰也。

〔8〕三以法人 《素問·針解》雲:“三人……人脈應人。”《類經》卷十九第三注:“動靜有期,盛衰有變,位於天地之中,人之象也。”又《類經》卷五第五注:“三者,參也。故應人。故曰天開於子,地闢於醜,人生於寅,所謂三才也。”按此一法天,二法地,三法人者,亦寓此義。

〔9〕四以法四時 《靈樞》作“四以法時”。詳《素問·針解》雲:“四時……人筋應時。”後文亦云“四者時也”。律以此前例,疑下“四”字衍。時者,春夏秋冬四季也。

〔10〕五以法五音 《靈樞》作“五以法音”。詳《素問·針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五”字衍。五音者,角徵宮商羽,古音名。

〔11〕六以法六律 《靈樞》作“六以法律”。詳《素問·針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六”字衍。律者,古代正音之管也,成奇數者名律,即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為陽六律。成偶數者名呂,即林鐘、南呂、應鐘、大呂、夾鍾、仲呂為陰呂。渾稱之為律。《禮記·月令》:“律中太簇。”蔡邕章句:“律,絶竹為管謂之律。律者,清濁之率法也。聲之清濁以律長短為制。”

〔12〕七以法七星 《靈樞》作“七以法星”,詳《素問·針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七”字衍。七星者,北斗七星也。《史記·天官書》:“北斗七星,所謂璇璣玉衡,以齊七政。”七星為天樞、璇、璣、權、衡、開陽、搖光。古人於天文學中特別重視北斗七星在測位測時方面的作用,故七以法星。

〔13〕八以法八風 《靈樞》作“八以法風”,詳《素問·針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八”字衍。八風,詳見本經卷六第一。

〔14〕九以法九野 《靈樞》作“九以法野”,詳《素問·針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九”字衍。九野者,九州島之地也。《後漢書·馮衍傳下》:“疆理九野。”李賢注:“九野,謂九州島之野。”

曰:以針應九之數柰何?曰:一者天也〔1〕,天者陽也。五藏之應天者,肺也〔2〕,肺者,五藏六府之蓋也〔3〕。皮者〔4〕,肺之合也,人之陽也。故為之治鑱針〔5〕。鑱針者,取法於布一作巾。針〔6〕,去末半寸卒兌之〔7〕,長一寸六分,大其頭而兌其末〔8〕。令無得深入而陽氣出〔9〕,主熱在頭身者〔10〕。故曰: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11〕之鑱針於病所。膚白勿取〔12〕。

〔1〕也 原脫,據《靈樞》、《太素》及此後文例補。

〔2〕五藏之應天者,肺也 《類經》卷十九第二注:“人之五藏,惟肺最高,而覆於藏府之上,其象應天。”

〔3〕肺者,五藏六府之蓋也 本經卷一第三有云:“五藏者,肺為之蓋。”義亦同。蓋,覆蓋於器物之上的東西。如《禮記·少儀》:“器則執蓋。”以肺覆居諸臟腑之上,故以此名之。

〔4〕皮者 《素問·欬論》及本經卷九第三又作“皮毛者”。此言“皮者”省文。

〔5〕鑱針 鑱下明抄本有“音讒”二小字音注。《說文·金部》:“鑱,鋭也。”《廣雅·釋器》:“鑱謂之鈹。”王念孫疏證:“鈹之言破也。《說文》:鈹,大針也。”《史記·扁鵲倉公列傳》:“鑱石撟引。”司馬貞索隱:“鑱謂石針也。”是古代之大針、石針皆謂之鑱。又《廣韻·銜韻》:“鑱,吳人云犂鐵。”郝懿行《證俗文》卷三:“今東齊呼耜下鐵葉為犂,犂下鐵刺土者為鑱。”詳此物末尖而後闊,亦如箭頭狀,故《素問識》雲:“即今之箭頭針。”據下文言其狀,似當此義。

〔6〕布針 《靈樞》、《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巾針”,與原校同。按布針、巾針,義不詳。詳古有布刀者,如《漢書·循吏傳·文翁》:“買刀布蜀物。”顏師古注引晉灼雲:“布刀,謂婦人割裂財物刀也。”九針諸形,皆象諸器物,是則布針或巾針,亦古日用針屬者也。

〔7〕去末半寸率兌之 半寸,《靈樞》作“寸半”,非是。以針長一寸六分,豈能寸半卒兌之。兌同鋭。末者,針之尖端也。率,猝然。此言針體於去尖端半寸處猝然尖鋭之。

〔8〕大其頭而兌其末 《靈樞》、《太素》又云“頭大末鋭”,義亦同。蓋此針頂端大而末端卒鋭。

〔9〕陽氣出 《類經》卷十九第二注:“蓋所用在淺,但欲出其陽邪耳。”詳後文雲:“先淺刺絶皮以出陽邪。”與此義同。此亦令針不得深入,僅過皮下以出陽邪。《靈樞·九針十二原》言“去寫陽氣”,與此義亦同。

〔10〕者 原脫,據《醫學綱目》引本經補。《靈樞》、《太素》均作“也”,亦通。

〔11〕取 明抄本作“得求”二字。

〔12〕膚白勿取 《類經》卷十九第四注:“用鑱針者,主寫陽氣也。膚白則無火可知,故不宜刺。”

二者地也〔1〕,地者土也〔2〕。人之所以應土者,肉也〔3〕。故為之治員針〔4〕。員針者,取法於絮針〔5〕,筩其身而員其末〔6〕,其鋒如卵〔7〕,長一寸六分。以寫肉分之氣〔8〕,令不傷肌肉,則邪氣得竭〔9〕。故曰:病在分肉間,取以員針〔10〕。

〔1〕也 原脫,據《靈樞》、《太素》及此後文例補。

〔2〕地者土也 《靈樞》無此四字,非是。

〔3〕人之所以應土者,肉也 脾在五行屬土,脾主肌肉,故人之應土者,肉也。

〔4〕員針 即圓針,圓古作“員”。《孟子·離婁下》:“規矩,方員之至也。”

〔5〕絮針 《集韻·御韻》:“絮,冒絮,頭上巾也。”《續方言疏證》捲上:“巴蜀名頭上巾為冒絮。”《史記·絳侯周勃世家》:“文帝朝,太后以冒絮提文帝。”或絮針者,針之用於絮巾者。

〔6〕筩其身而員其末 筩前《靈樞》有“必”字。《太素》筩作“筒”,此前亦有“必”字。筒與筩通。《說文·竹部》:“筩·斷竹也。”《一切經音義》卷十九:“木筩,徒東反。郭璞注云:竹管也。《說文》:斷竹也。有作筒字。”按此針身作筩狀,其末端呈卵圓形。

〔7〕其鋒如卵 《靈樞》作“針如卵形”。《太素》作“鋒如卵形”。按《靈樞》作“針”者,不若本經及《太素》義勝。

〔8〕以寫肉分之氣 寫,明抄本作“為”,非是。《靈樞》、《太素》均作“主治分間氣”。《靈樞》《太素》又云:“揩摩分間。”按揩摩猶按摩也。是此針以其圓鈍如卵,非為刺用,以為按摩者,故言寫、言主治,皆非刺義。

〔9〕令不傷肌肉,則邪氣得竭 《靈樞》作“令無得傷肉分,傷則氣得竭”。《太素》作“令無傷肉分,傷則氣竭”。按《靈樞》與《太素》義同,惟《靈樞》下“得”字疑衍,皆言傷肉分則氣竭,是氣指正氣,而本經言不傷肌肉則邪氣得竭。二者義異,並存之。

〔10〕針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於病所”三字,律以前文雲“取之鑱針於病所”,疑本經脫“於病所”三字。

三者人也,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脈也〔1〕。故為之治鍉音兌。針〔2〕。鍉針者,取法於黍粟〔3〕,大其身而員其末〔4〕,如〔5〕黍粟之兌,長三寸五分,令可以按脈勿陷〔6〕,以致其氣,令邪氣獨出〔7〕。故曰:病在脈,少氣〔8〕當補之者〔9〕,取〔10〕以鍉針〔11〕於井滎〔12〕分俞〔13〕。

〔1〕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脈也 此言人之生命之所以得成者,賴血脈之流通。《靈樞·經脈》雲:“人始生,先成精……谷入於胃,脈道以通,血氣乃行。”亦言血脈對生命活動的重要意義。生,生命也。如《荀子·王制》:“水火有氣而無生。”

〔2〕鍉(dí滌)針 鍉與鏑通。《漢書·項籍傳》:“銷鋒鍉。”顏師古注:“鍉與鏑同,即箭鏃也。”《集韻·錫韻》:“鏑,《說文》:矢鏠也。通作鍉。”蓋此針形似箭鏃狀,故以是名。

〔3〕取法於黍粟 粟下《靈樞》、《太素》均有“之鋭”二字。《類經》卷十九第二注:“黍粟之鋭,圓而微尖也。”按此針既名曰鍉,又曰取法於黍粟者,兩形有別,義難解,姑存舊注。

〔4〕大其身而員其末 此言針形,必廣大而末端微圓,與針身細長而末端鋒利者不同。

〔5〕如 明抄本無。此上《靈樞》、《太素》均有“鋒”字。

〔6〕按脈勿陷 《類經》卷十九卷二注:“用在按脈致氣,以出其邪,而不欲其過深,陷於血脈之分也。”按此既雲按脈,則非刺可知。故所謂勿陷者,勿傷之也。陷亦訓傷。是此針當與圓針功用相似,唯彼在分肉,此在脈耳。

〔7〕令邪氣獨出 原作“使邪獨出”。《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作“使邪氣獨出”。《靈樞》、《太素》均作“令邪氣獨出”。按“使”,前後文此等字樣均作“令”,今據改,並據補“氣”字。

〔8〕少氣 《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作“氣少”。

〔9〕者 原脫,據《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靈樞》、《太素》補。

〔10〕取 原脫,據《靈樞》、《太素》及前後諸文例補。

〔11〕針 原重出作“針針”。按上文本言“按脈”,非言針也,此再言針,則義不合,故據《靈樞》、《太素》刪一“針”字。

〔12〕滎 原作“營”,按營、滎二字雖通,然作為本腧穴名,當求一致。據明抄本、《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及《靈樞》、《太素》改作“滎”。

〔13〕分俞 《類經》卷十九第四注:“分輸,言各經也。”

四者時也,時者,人於〔1〕四時八正之風〔2〕客於經絡之中,為痼病〔3〕者也。故為之治〔4〕鋒針〔5〕。鋒針者,取法於絮針〔6〕、筩其身而鋒其末〔7〕,其刃三隅〔8〕,長一寸六分。令可以寫熱出血〔9〕,發洩痼病〔10〕。故曰:病在五藏固居〔11〕者,取以鋒針,寫於井滎分俞,取以四時也〔12〕。

〔1〕人於 明抄本作“於人之”。《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無此二字,疑衍。

〔2〕八正之風 《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八風之”,義勝。

〔3〕痼病 《靈樞》、《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瘤病”。按下文亦言“痼病”,作“瘤病”非。痼病,久治不愈之病也,古多作“固”。《說文·疒部》:“痼,久病也。”段玉裁注:“多叚固為之。月令:十二月行春令,則國多固疾。注曰:生不充其性,有久疾。”

〔4〕治 此下明抄本有“以”字。

〔5〕鋒針 鋒,古作鏠。《說文·金部》:“鏠,兵端也。”兵,兵器也。《釋名·釋兵》:“刀,其末曰鋒。”此針末端有鋒,故名。

〔6〕取法於絮針 按前員針筩其身而員其末,言取法於絮針,而此針筩其身而鋒其末,亦言取法於絮針者,是二者同在身而異在末,蓋絮針當為筩其身也。

〔7〕鋒其末 末端有鋒,非若員針之末端呈卵形也。

〔8〕其刃三隅 其,《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無,疑衍。刃,刀口也《說文·刀部》:“刃,刀堅也。”王筠句讀:“刀堅者,刀堅利之處也。”隅,角也。《玉篇·阜部》:“隅,角也。”蓋此針有鋒刃呈角狀。《靈樞識》:“即今日之三稜針也。”

〔9〕令可以寫熱出血 《靈樞》、《太素》又云:“主癰熱出血。”按此針可刺血,故熱盛血滯者可刺出血,癰熱亦可刺出血。文雖異,功用同。

〔10〕發洩痼病 《靈樞》、《太素》均作“以發痼疾”,又云:“痼病竭。”義均同。

〔11〕病在五藏固居 病在,明抄本無,疑脫。固居,久居也。固,久也。《國語·晉語六》:“臣固聞之。”韋昭注:“固,久也。”以病在五臟久居,故得成痼病。

〔12〕病在五藏居固者……取以四時也 也,《靈樞》、《太素》均無。又云:“病在經絡痼痺者,取以鋒針。”此說與上文所謂“四時八正之風客於經之中為痼病”之義甚合。而此雲“病在五藏固居者”,亦互相發明也。

五者音也,音者,冬夏之分,分於子午〔1〕,陰與陽別,寒與熱爭〔2〕,兩氣相薄〔3〕,合為癰膿〔4〕者也〔5〕。故為之治鈹針〔6〕。鈹針者,取法於劍〔7〕,令〔8〕末如劍鋒。廣二分半,長四寸。可以取大膿出血〔9〕。故曰:病為大膿血〔10〕,取以鈹針。

〔1〕冬夏之分,分於子午 子午位在北南二方,子應冬至,陰盡陽生之時,午應夏至,陽盡陰生之時。故子午為冬夏之分。

〔2〕寒與熱爭 《說文·爪部》:“爭,引也。”段玉裁注:“凡言爭者,皆謂引之使歸於己。”陽盡之時,陰欲引之而歸於寒,陰盡之時,陽欲引之而歸於熱也。

〔3〕薄 《靈樞》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搏”,義通。

〔4〕膿 原作“腫”,《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膿”,又下文兩言治大膿,當以作“膿”為是,據改。

〔5〕也 原脫,據《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補。

〔6〕鈹針 鈹,此下明抄本有“音披”二小字音注,《太素》作“”,下同。《說文·金部》:“鈹,大針也。從金,皮聲。一曰:劍而刀裝者。”段玉裁注:“劍兩刃,刀一刃,而裝不同,實劍而用削裹之,是曰鈹。《左傳》曰:夾之以鈹。”此針似鈹,故名之。為鈹之假,如《素問·血氣形志》:“治之以針石。”王冰注:“石謂石針,則砭石也,今亦以針代之。”

〔7〕取法於劍 劍,明抄本作“刺”,亦通。刺,矛之鋒刃。《淮南子·泛論》:“槽矛無擊,修戟無刺。”高誘注:“刺,鋒也。”劍下,《靈樞》有“鋒”字,疑涉下衍。取法於劍者,身扁而長,與筩其身者不同。

〔8〕令 此下《靈樞》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有“其”字。

〔9〕可以取大膿出血 出血,《靈樞》、《太素》均無。又云:“主大癰膿,兩熱爭者也。”義同。

〔10〕血 《靈樞》、《太素》均作“者”。

六者律也。律者,調陰陽四時〔1〕,合十二經脈。虛邪客於經絡,而為暴痺者也。故為之治員利針〔2〕。員利針者,取法於針〔3〕,且員且兌〔4〕,中身〔5〕微大,長一寸六分。以取癰腫暴痺〔6〕。一曰〔7〕:尖如〔8〕,微大其末,反小其身〔9〕。令可深內〔10〕也。故曰:病〔11〕痺氣暴發者,取以員利針。

〔1〕時 此下《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有“而”字。

〔2〕員利針 此針身圓而末端鋒利,故以此名。

〔3〕針 明抄本作“針”,下同。與犛同與犛通。《說文·犛部》:“犛,犛牛尾也。”《漢書·岑彭傳》:“足下生犛。”顏師古注:“犛,長毛也。”按犛牛尾,亦長毛也。是此針取其細長,故名。

〔4〕且員且兌 且,連詞,又也。圓者,言其體,鋭者,言其末也。

〔5〕中身 原作“身中”,據《靈樞》、《太素》乙正,中身,針身之中段也。

〔6〕以取癰腫暴痺 《靈樞》、《太素》均作“以取暴氣”,又云:“主取暴痺者也。”

〔7〕一曰 《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無此二字,另作“令”,連下句讀。按《靈樞·九針論》文,對九針之論述,均前後兩言其形及主治病症。此條言針形文,即如是。故“一曰”二字,似屬剩文,且別條亦無雲者,疑衍。

〔8〕尖如 《靈樞》、《太素》均在上文“且員且兌”之前。

〔9〕微大其末,反小其身 身,《太素》作“本”。按此與前文言“且員且兌,中身微大”之義有差,或系源於不同學說也。

〔10〕內 此下明抄本有“故”字。

〔11〕病 原脫,據《靈樞》、《太素》、《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及前後文例補。

七者星也,星者,人之七竅〔1〕,邪之所客於經〔2〕,舍於絡〔3〕,而為痛痺者也。故為之治毫針〔4〕。毫針者,取法於毫毛〔5〕,長一寸六分〔6〕,令尖如蚊喙〔7〕。靜以徐往,微以久留〔8〕,正氣因之〔9〕,真邪俱往〔10〕,出針而養〔11〕。主以治〔12〕痛痺在絡〔13〕也。故曰:病痺氣,痛而不去者〔14〕,取之毫針。

〔1〕七竅 《素問·針解》雲:“人齒面目應星。”王冰注:“人面應七星者,所謂面有七孔應之也。”新校正雲:“詳此注乃全元起之辭也。”按針解篇文多殘缺,其文亦頗疑焉,然王注七孔,即七竅也。七竅者,耳目口鼻共有七孔,以象七星之高照。

〔2〕邪之所客於經 經下明抄本有“而”字。之所,《太素》無。

〔3〕舍於絡 《靈樞》、《太素》均作“舍於經絡”,在下句“痛痺”下,似不若本經文安。

〔4〕毫針 《集韻·韻》:“毫,長鋭毛也。”此針身長而末鋭,故以此名。

〔5〕毫毛 毫與豪通,豪古作“”。《說文·部》:“,豕鬣如筆管者。”段玉裁注:“按本是豕名,因其鬣如筆管者,遂以名其鬣。凡言豪俊、毫毛,又皆引伸之義也。俗乃別豪俊字從豕,毫毛字從毛。”是此針直長如毫之毛,故曰取法於毫毛。

〔6〕一寸六分 《靈樞·九針十二原》作“三寸六分”,疑誤。

〔7〕蚊喙 蚊,《靈樞·九針十二原》作“蟁”,《說文·部》:“蟁,齧人飛蟲也。蚊,俗蟁。”喙,明抄本作“啄”,下有“音卓”二小字音注。啄亦可訓嘴。與蝱、虻並同。《玉篇·部》:“蝱,俗作。”《類篇·虫部》:“虻,齧人飛蟲。”

〔8〕靜以徐往,微以久留 《類經》卷十九第二注:“蓋用在微細徐緩,漸散其邪。”按此言行針之術也,靜本安和,此引申為徐緩意。微者,隱而不顯,此指行針之輕微。義為進針時當徐緩,行針時當輕微,留針時間宜久。

〔9〕正氣因之 因,連詞。之,往也,與下文“俱往”義相應。此言正氣因而往也。

〔10〕真邪俱往 往猶行也。《國語·晉語二》:“吾言既往矣。”韋昭注:“往,行也。”真邪俱行者,真氣得以暢通,而無留滯之患,邪氣得以疏散,而無痺痛之疾矣。

〔11〕養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者也”二字。養,養護也。

〔12〕主以治 《靈樞》作“主寒熱”,義勝。《太素》作“主寒”。

〔13〕絡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者”字,義勝。

〔14〕痛而不去者 原作“補而去之者”,據《靈樞》、《太素》改。《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作“通而不去者”,是痛誤作“通”。

八者風也,風者,人之股肱八節也〔1〕,八正之虛風〔2〕。八風〔3〕傷人,內舍於骨解〔4〕腰脊節腠〔5〕之間,為深痺〔6〕者也。故為之治長針〔7〕。長針者,取法於綦針〔8〕,長七寸,其身薄而鋒其末〔9〕,令〔10〕可以取深邪遠痺〔11〕。故曰:病在中〔12〕者,取以長針。

〔1〕人之股肱八節者也 肱下明抄本有“音古”二小字音注。股肱者,該上下肢也。八節,亦稱八虛,本經卷十第三所謂兩腋、兩肘、兩髀、兩膕者是也,即肩、肘、髖、膝八大關節。以其易於感風,故以應八風。

〔2〕八正之虛風 據文義,此五字似應在上文“風者”之下,疑係傳抄致誤。八正之虛風,詳見本經卷六第一。

〔3〕八風 原脫,據《靈樞》、《太素》補。

〔4〕骨解 骨之分解處,即骨關節也。解,分也。

〔5〕節腠 腠下《靈樞》有“理”字,疑係“腠”之註腳誤入。按節腠亦作節湊。《素問·氣穴論》:“留於節湊。”王冰注:“留於骨節之間,津液所湊之處。”《太素·氣穴》作“節腠”,楊上善注:“留於骨節,聚於腠理。”《素問集註》張志聰注:“節湊,筋骨相連之處。”按楊、王二注均非,張注是。湊,會聚也。《說文·水部》:“湊,水上人所會也。”段玉裁注:“引伸為凡聚集之偁。”湊又與輳通。《廣韻·韻》:“輳,輻輳。亦作湊。”輳亦聚也。如《漢書·叔孫通傳》:“四方輻腠。”顏師古注:“輳,聚也。言如車輻之聚於轂也。”是節腠即節湊,亦即節輳,為骨關節會聚處。如眾掌骨皆會於腕關節者,即節湊也。

〔6〕深痺 此邪之舍於骨解腰脊節湊等處所致之痺,較之皮肉者為深,故為深痺。

〔7〕長針 九針之中,唯此針最長,故名之。

〔8〕綦(qí岐)針 《說文·金部》:“鉥,綦針也。”《管子·輕重乙》:“一女必有一刀一錐一箴一鉥。”房玄齡注:“時橘切,長針也。”是綦針者,日用之長針也。

〔9〕其身薄而鋒其末 鋒下明抄本有“利”字,疑衍。《靈樞》、《太素》均作“長其身鋒其末”。又《靈樞》雲:“鋒利身薄。”本經則兩合其義。

〔10〕令 《靈樞》、《太素》均無。

〔11〕遠痺 猶深痺也。遠,深也。《易經·繫辭下傳》:“其旨遠。”孔穎達正義:“是其旨意深遠。”

〔12〕病在中 《類經》卷十九第五注:“中者,言其遠也。”按病在內者,病則深遠也。

九者野也,野者,人之節解〔1〕皮膚〔2〕之間也。淫邪流溢〔3〕於身,如風水之狀,不〔4〕能過於機關〔5〕大節者也。故為之治大針〔6〕。大針者,取法於鋒針〔7〕,一作鍉針。其〔8〕鋒微員,長四寸。以寫機關之水〔9〕,大氣之不能過關節者也〔10〕,故曰:病〔11〕水腫不能過〔12〕關節者,取以大針。

〔1〕節解 原作“骨解”,與上長針條義重,《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節解”,據改。此下原有“虛風傷人,內舍於骨解”九字,系涉上長針文衍,據《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引本經刪。節解,關節分解處。

〔2〕膚 《太素》作“膜”。

〔3〕溢 《太素》作“洫”。按洫與溢通。《莊子·齊物論》:“以言其老洫也。”陸德明釋文:“洫,本亦作溢。”

〔4〕不 此前《靈樞》、《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有“而溜”二字,《太素》作“而留”,留與溜亦通。

〔5〕機關 本經卷十第三雲:“凡此八虛者,此機關之室也。”八虛,即兩腋、兩肘、兩髀、兩膕八大關節。此言機關,即關節也。

〔6〕大針 以此針體大,故名之。

〔7〕鋒針 上文言鋒針“筩其身而鋒其末”,然大針則言“其鋒微員”,是二者末端不同。詳原校雲:“一作鍉針。”上文言鍉針為“大其身而員其末”,是二者末端相似。故作“鋒針”,或誤。

〔8〕其 此前《靈樞》、《太素》均有“令尖如梃”四字,疑脫。

〔9〕之水 原作“內外”,義難通,《靈樞》、《太素》均作“之水”,且上文亦言治“如風水之狀不能過於機關大節者”,故據改。

〔10〕大氣之不能過關節者也 《靈樞》作“大氣不出關節者也”,《太素》同,惟無“也”字。

〔11〕病 此下《太素》有“為”字。

〔12〕過 此下明抄本有“於”字。

按:

上文主要述九針之法象、形狀、功用及主治。詳針之為數九者,本源於數理,亦在明“天地之大數”,與人之相應,反映“人與天地相參”的指導思想。諸針之制,則取法於日見之物,如布(巾)針、絮針、黍粟、劍、犛針、毫毛、綦針等,是取其象而仿其形也,因取物之殊形,而得針之異狀,故成九針焉。形既不同,則功用各異。如《素問·針解》雲:“一針皮、二針肉、三針脈、四針筋、五針骨、六針調陰陽、七針益精、八針除風、九針通九竅,除三百六十五節氣。”即是對九針功用的概括。雖其所言與本文主治亦有不同處,是以可以互補。總之,上文充分說明我國古代之針術,無論在理論上或技術上,均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後世醫家對九針的應用,又有許多新的發展。故九針的主治,已不限於古經之所論矣。

凡刺之要,官針〔1〕最妙。九針之宜,各有所為。長短大小,各有所施〔2〕。不得其用,病不能移〔3〕。疾〔4〕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為癰。疾〔4〕深針淺,病氣不寫,反為大膿。病小針大,氣寫大甚〔5〕,後必為害〔6〕。病大針小,大氣不寫〔7〕,亦為後敗〔8〕。夫針之宜〔9〕,大者大寫,小者不移〔10〕,以言其過〔11〕,請言其所施〔12〕。

〔1〕官針 《太素》注:“官者,謂用針時,邪著於針也。”《靈樞發微》注:“官者,任也。官針者,任九針之所宜也。”《類經》卷十九第四注:“官,法也,公也。制有法,而公於人。故曰官針。”按前文言九針合天地之數,故云法天法地法人法時法音法律法星法風法野,是九針之制,皆有所取法。有所取法,則針有法度。故官者,訓法為得。若《靈樞·官能》所謂“知官九針”,猶知法九針也。

〔2〕施 用也。《禮記·禮器》:“施則行。”孔穎達疏:“施,用也。”

〔3〕移 去也,除也。《楚辭·大招》:“思怨移只。”王逸注:“移,去也。”

〔4〕疾 《太素》作“病”。按此前後文均言“病”,似當以作“病”為是。

〔5〕大甚 原作“大甚疾”,《靈樞》同,惟“疾”字連下為文。《太素》作“大疾”。按“大甚疾”,義難通,參之《太素》文義,刪“疾”字。

〔6〕後必為害 後,《靈樞》無。《太素》作“必後為害”。《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九針統論作“必為後害”。律以下文,有“後”是。

〔7〕大氣不寫 寫下原有“洩”字,據明抄本、《太素》刪。《靈樞》作“氣不洩寫”。

〔8〕亦為後敗 《靈樞》、《太素》均作“亦後為敗”。

〔9〕夫針之宜 《靈樞》作“失針之宜”,《太素》同本經。律以前“九針之宜”文,疑夫、失均為“九”之誤。

〔10〕大者大寫,小者不移 大寫《靈樞》無“大”字。《類經》卷十九第四注:“當小而大,則寫正氣;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皆失針之宜也。”

〔11〕以言其過 以,《靈樞》、《太素》均作“已”。以與已通。按上文已言用針不當之過也。

〔12〕請言其所施 按本段為四字句韻文,律以前“各有所施”文,疑“其”字衍。

凡刺有九,以應九變〔1〕:一曰腧刺〔2〕,腧刺者,刺諸經滎俞、藏俞〔3〕也。二曰遠刺〔4〕,遠刺者,病在上取之下〔5〕,刺府俞也〔6〕。三曰經刺〔7〕,經刺者,刺大經之結絡經分〔8〕也。四曰絡刺〔9〕,絡刺者,刺小絡之血脈〔10〕也。五曰分刺〔11〕,分刺者,刺分肉之間也。六曰大刺〔12〕,大刺者,刺大膿以鈹針〔13〕也。七曰毛刺〔14〕,毛刺者,刺浮痺〔15〕於〔16〕皮膚也。八曰巨刺〔17〕,巨刺者,左取右,右取左也。九曰焠刺〔18〕,焠刺者,燔針〔19〕取痺氣〔20〕也。

〔1〕九變 九變者,人體異於常態的九種變化。此言九者,以應於九種刺法,非言變者唯九。

〔2〕腧刺 《太素》注:“取五藏經滎輪之輸,故曰輸刺。”按此指刺腧穴之法,故名腧刺。

〔3〕諸經滎俞、藏俞 滎,原作“滎”,據《靈樞》、《太素》改。《靈樞發微》注:“刺諸經之滎穴、俞穴及背間之心俞、肺俞、脾俞、肝俞、腎俞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諸經滎輸,凡井滎經合之類,皆腧也。藏腧,背間之藏府腧也。”按此乃概言腧刺之法,非專指治某病之腧穴,故當以張注義勝。

〔4〕遠刺 原作“道刺”,《靈樞》、《太素》均作“遠道刺”。詳本節言九刺,皆二字成文,故當以作“遠刺”為是,故改。下句“遠刺”同。《太素》注:“足三陽從頭至足,故足三陽頭之有病,取足三陽府經之輸,故曰遠道也。”按此以遠距離取穴為治,故名遠刺。

〔5〕病在上取之下 《靈樞發微》注:“凡病在上,反取穴於下,所以刺足三陽經也。”

〔6〕刺府俞也 足三陽脈,屬胃膽膀胱三腑,是刺腑俞者,刺三腑脈之俞,非背部之腑俞也。

〔7〕經刺 《太素》注:“大經分間,經之結胳,故曰經刺。非正經刺也。”按經刺者,乃刺大經之分,與刺經之俞穴者有別,故曰經刺。

〔8〕刺大經之結絡經分 《靈樞發微》注:“刺大經之結絡於經穴之分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刺結絡者,因其結聚而直取之,所謂解結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大經者,五藏六府之大絡也。邪客於皮毛,入舍於孫絡,留而不去,閉結不通,則留溢於大經之分,而生奇病,故刺大經之結絡以通之。”按大經之名,經文中多次言及,如《素問·痿論》雲:“大經空虛,發為肌痺。”王冰注:“大經謂大經脈也。”此說當是,經分,亦大經之分,非經穴之分也。

〔9〕絡刺 《太素》注:“刺孫胳也。”孫絡,亦小絡也。

〔10〕脈 明抄本作“絡”。

〔11〕分刺 以刺在分肉之間,故名。

〔12〕大刺 原作“大瀉刺”,原校雲:“一作太刺”,《太素》作“大刺”,與本經原校同。律之餘刺以二字為名之義,當作“大刺”是,據改。並刪原校。下句“大刺”同。此法以刺破大膿者,故名。

〔13〕鈹針 《太素》作“針”。義見前注。

〔14〕毛刺 《太素》注:“刺於皮膚淺(按此下一字不清)傷,比之拔毛。”《靈樞集註》張志聰注:“毛刺者,邪閉於皮毛之間,浮淺取之,所謂刺毫毛無傷皮,刺皮無傷肉也。”按上文刺分肉之間者,謂之分刺,則此刺當在皮毛淺處,故名毛刺。楊注“比之拔毛”,似非是。

〔15〕浮痺 浮,引申為淺表。浮痺者,淺表之痺也。

〔16〕於 《靈樞》無。

〔17〕巨刺 巨刺亦左病刺右,右病刺左之法,乃刺其經,非刺絡,故與繆刺別。詳見後繆刺篇。

〔18〕焠刺 《太素》注:“火焰燔針曰焠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謂燒針而刺也。即後世火針之屬,取寒痺者用之。”

〔19〕燔針 燔下明抄本有“音煩”二小字音注。燔針,以火燒針也。

〔20〕取痺氣 《靈樞》作“則取痺”。《太素》作“即取痺”。

按:

以上言九刺者,刺法也,是根據九種不同病變而採用的不同刺法,非別有九針而為此九刺。至於以何針施用。自當酌情取之。文中言“刺大膿以鈹針”者,亦在舉例而已。

凡刺有十二節〔1〕,以應十二經〔2〕:一曰偶刺〔3〕,偶刺者,以手直心若背〔4〕,直痛所〔5〕,一刺前,一刺後〔6〕,以治〔7〕心痺。刺此者,傍針之也〔8〕。二曰報刺〔9〕,報刺者,刺痛無常處,上下行者〔10〕,直內〔11〕,無〔12〕拔針,以左手隨病所按之,乃出針復刺之也。三曰恢刺〔13〕,恢刺者,直刺傍之〔14〕,舉之前後〔15〕,恢筋急,以治筋痺也〔16〕。四曰齊刺〔17〕,齊刺者,直入一,傍入二〔18〕,以治寒〔19〕氣小深〔20〕者。或曰參刺,參刺者〔21〕,治痺氣小深者也。五曰陽刺〔22〕,陽刺者,正內一,傍內四而浮之〔23〕,以治寒氣〔24〕之博大者也。六曰直針刺〔25〕,直針刺者,引皮乃刺之〔26〕,以治寒氣之淺者也。七曰腧刺〔27〕,腧刺者,直入直出〔28〕,稀髮針而深之〔29〕,以治氣〔30〕盛而熱者也。八曰短刺〔31〕,短刺者,刺骨痺〔32〕,稍搖而深之〔33〕,致針骨所,以上下摩骨〔34〕也。九曰浮刺〔35〕,浮刺者,傍入而浮之,此治肌急而寒者也。十曰陰刺〔36〕,陰刺者,左右卒〔37〕刺之,此治寒厥中寒者〔38〕,取〔39〕踝後少陰〔40〕也。十一曰傍刺〔41〕,傍刺者,直刺傍刺各一,此治留痺久居者也。十二曰贊刺〔42〕,贊刺者,直入直出,數髮針而淺之〔43〕,出血,此治〔44〕癰腫者〔45〕也。

〔1〕十二節 此言刺有法度者十二焉。節,法度也。《禮記·曲禮》:“不踰節。”鄭玄注:“不踰越節度。”又《樂記》:“好惡無節於內。”鄭玄注:“節,法度。”

〔2〕以應十二經 此言應者,僅以十二節以應十二經之數,非某法與某經準相對應。

〔3〕偶刺 《靈樞發微》注:“前後各用一針,有陰陽配合之義,故曰偶刺也。”

〔4〕以手直心若背 背,《太素》作“脊”。《靈樞發微》注:“以一手直其前心,以一手直其後背。”《類經》卷十九第五注:“直,當也.以手直心若背,謂前心後心。”若,及也。《經傳釋詞》卷七:“若,猶及也;與也。《書·召誥》曰:旅王若公。《周官·罪隸》曰:凡封國若家。”

〔5〕直痛所 當其痛處也。

〔6〕一刺前,一刺後 《靈樞發微》注:“遂用一針以刺其胸前,用一針以刺其後背。”

〔7〕治 原作“刺”,據《靈樞》、《太素》及此下文例改。

〔8〕傍針之也 也,明抄本無。《太素》注:“傍刺者,惡傷心也。”《靈樞發微》注:“不可以正取,須斜針以傍刺之,恐中心者,一日死也。”

〔9〕報刺 《太素》注:“刺痛無常處之病,出針復刺,故曰報也。”《廣雅·釋言》:“報,復也。”

〔10〕上下行者 以痛無常處,故時行於上,時行於下。

〔11〕直內 直針刺入,與傍刺別。內同納,納,進針也。

〔12〕無 原脫,據《靈樞》、《太素》補。

〔13〕恢刺 《太素》注:“恢,寬也。筋痺病者,以針直刺傍舉之前後,以寬筋急之病,故曰恢刺也。”恢,郭大也,有寬廣之義,楊注是。《說文·心部》:“恢,大也。”《公羊傳·文公十五年》:“恢郭也。”何休注:“恢,大也。”

〔14〕直刺傍之 《靈樞發微》注:“以針直刺其旁。”《類經》卷十九第五注:“筋急者,不刺筋而刺其傍。”

〔15〕舉之前後 《靈樞發微》注:“復舉其針,前後恢蕩其筋之急者。”《類經》卷十九第五注:“必數舉其針,或前或後,以恢其氣,則筋痺可舒也。”按此指直刺進針得氣之後,乃提針於前後廣而刺之,以擴大其氣之法。

〔16〕筋痺也 明抄本無“也”字,“痺”下有“恢,音灰”三小字音注。《太素》作“筋痺者也”,律以此後文例,當是。

〔17〕齊刺 《太素》注:“寒氣病者,刺之直一傍二,深淺齊同,故曰齊刺。”《類經》卷十九第五注:“齊者,三針齊用也。故又曰三刺。”孫鼎宜《內經章句》雲:“齊當作參,形誤。”按孫氏此說甚是。詳下文“或曰”以下所言,與上齊刺文,基本相同。又且下文正作“參刺”,參與齊,古文形相近,故易誤。因疑楊、馬等“齊刺”之訓,特臆斷耳。參,三也。

〔18〕直入一,彷入二 《類經》卷十九第五注:“以一針直入其中,二針夾入其傍。”

〔19〕寒 此下原有“熱”字,據《靈樞》、《太素》刪。

〔20〕小深 稍深。言寒氣未至大深也。

〔21〕參刺,參刺者 參,《靈樞》均作“三”。參刺者,《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無。

〔22〕陽刺 原作“揚刺”,《靈樞》同。按揚與陽雖通,然明抄本、《素問·長刺節》新校正引本經及《太素》均作“陽刺”,是本經原作“陽刺”也,故據改。下同。《太素》注:“內針浮而留之使溫,故曰陽刺。”

〔23〕正內一,傍內四而浮之 正中刺一針,四彷刺四針,皆淺刺之。浮,淺表也。

〔24〕寒氣 原作“寒熱”,《靈樞》作“寒氣”,《太素》作“寒氣氣”。又此前齊刺言“治寒氣小深者”,此後直刺言“治寒氣之淺者也”,亦可證此當為“治寒氣之博大者也”,故據改。

〔25〕直針刺 《太素》注:“下針時直,故曰直刺也。”詳楊注,《太素》原似作“直刺”。疑“針”字衍。

〔26〕引皮乃刺之 《靈樞發微》注:“先用針以引起其皮而後入刺之。”

〔27〕腧刺 《靈樞》、《太素》均作“輸刺”。楊上善注:“希發於針,以刺於輸,故曰輸刺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輸,委輸也。言能輸寫其邪,非上文滎輸之謂。”按楊注以輸穴之義為訓,與前九刺之“腧刺”義重。張注取“委輸”之義,猶瀉也。《廣雅·釋言》:“輸,寫也。”然則“腧刺”字,當作“輸刺”為得。

〔28〕直入直出 《類經》卷十九第五注:“直入直出,用其鋭也。”按直入直出者,言進針出針時,不恢郭,不轉搖,取其疾速也。

〔29〕稀髮針而深之 此與下文贊刺“數髮針而淺之”為相對之法。言少行針而深刺之。稀,少也。

〔30〕氣 明抄本無。

〔31〕短刺 《類經》卷十九第五注:“短者,入之漸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短刺者,用短針深入而至骨所。”《靈樞經校釋》注:“短字疑誤,似應作豎。豎古作豈,隸作壴,短或作,俱從豆聲,音形易誤。”此說可參。

〔32〕刺骨痺 刺,明抄本無。痺,明抄本、《太素》均作“痛”,義均通。

〔33〕稍搖而深之 輕微地搖動針身而深入之,使針既至骨處而又不得傷骨。

〔34〕上下摩骨 針至骨處,遂上下提插以摩擦其骨,導氣至骨也。

〔35〕浮刺 《靈樞發微》注:“傍入其針而浮舉之。”《靈樞集註》張志聰注:“浮刺者,旁入而浮淺也。”

〔36〕陰刺 《太素》注:“少陰踝後,足少陰脈也。病寒厥者,卒刺於陰,故曰陰刺也。”《靈樞發微》注:“名陰刺者,以其刺陰經也。”

〔37〕卒 原作“率”,據明抄本、《太素》、《素問·長刺節論》新校正引本經改。

〔38〕中寒者 者,《靈樞》、《太素》均作“厥”。《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無此三字。

〔39〕取 此下《靈樞》有“足”字,疑下文“少陰”或作“足少陰”,而誤將“足”字錯簡於上。

〔40〕少陰 《太素》注:“少陰,踝後足少陰脈也。”

〔41〕傍刺 《靈樞》、《太素》均作“傍針刺”。按諸刺多以二字為名,當以本經為是。下同。楊上善注:“直一刺之,傍更一刺,故曰傍刺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傍針刺者,一正一傍也。正者刺其經,傍者刺其絡。”

〔42〕贊刺 《太素》注:“數發於針,出血調助,以愈於病,故曰贊刺。贊,助也。”張介賓、張志聰均同此說,疑非是。按贊,導引也。《管子·小問》:“有贊水者曰:從左方涉。”尹知章注;“謂贊引渡水者。”此法治癰腫,可導引其膿血外出,故曰贊刺。

〔43〕數髮針而淺之 此與上文“稀髮針而深之”相對為義,言宜多行針而淺刺之。數,多次也。

〔44〕此治 《靈樞》作“是謂”。

〔45〕者 《靈樞》、《太素》均無。

脈之〔1〕所居,深不見者,刺之微內針而久留之〔2〕,致其空脈氣〔3〕。脈之淺者勿刺〔4〕,按絶其脈乃刺之〔5〕,無令精出〔6〕,獨出其邪氣耳。所謂三刺〔7〕之〔8〕則谷氣出者,先淺刺絶皮〔9〕以出陽邪〔10〕;再刺則陰邪出〔11〕者,少益深〔12〕,絶皮致肌肉〔13〕,未入分肉之間〔14〕;後刺深之〔15〕,已〔16〕入分肉之間,則谷氣出矣〔17〕。故刺法〔18〕曰:始刺淺之,以逐陽邪之氣〔19〕;後〔20〕刺深之,以致〔21〕陰邪之氣〔22〕;最後刺極深之,以下谷氣〔23〕。此之謂也。此〔24〕文解乃後針道終始篇三刺至谷氣〔25〕之文也。故用針者,不知年之所加〔26〕,氣之盛衰,虛實之所起,不可以為工矣〔27〕。

〔1〕之 《太素》、《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均無。

〔2〕微內針而久留之 《類經》卷十九第六注:“刺深脈者,亦必微內其針,蓋恐太過,反傷正氣,故但久留而引致之。”

〔3〕致其空脈氣 其下原有“脈”字,系下文脈字錯簡於此,據《靈樞》、《太素》改。《靈樞》、《太素》“致”前均有“以”字。又《靈樞》氣下有“也”字。楊上善注:“久留於針,以致空穴脈氣,然後出針也。”《靈樞發微》注:“所以致其空中之脈氣上行也。”按本文“空”字,諸注雖按孔穴為釋,然其語義及語句,仍似不安。詳下文雲“獨出其邪氣”,本文似當作“以致其脈氣”為是。

〔4〕脈之淺者勿刺 之,《靈樞》、《太素》均無,義勝。《靈樞發微》注:“脈之所居淺者,初時勿即刺之。”

〔5〕按絶其脈乃刺之 乃,原脫,據《靈樞》、《太素》補。《類經》卷十九第六注:“脈淺者,最易洩氣,必先按絶其脈而後入針,則精氣無所傷。”

〔6〕無令精出 勿使精氣外洩也。

〔7〕三刺 《太素·三刺》注:“三刺者,陽刺邪(按當系陽邪刺之誤)、陰邪刺、谷氣刺也。”《靈樞發微》注:“此言一刺之中而有三刺之法也。”按三刺者,乃一刺之中,別具深淺不同的三個層次的不同效應,非三次為刺也。下文及本卷針道終始第五均有“三刺”之解文。

〔8〕之 《靈樞》、《太素》均無,義勝。

〔9〕淺刺絶皮 《類經》卷十九第六注:“絶,透也。淺刺皮膚,故出陽邪。”按此一刺也,透過皮膚即可。絶,度也、過也。《荀子·勸學》:“絶江河。”楊倞注:“絶,過。”

〔10〕以出陽邪 《靈樞集註》張志聰注:“陰邪、陽邪者,謂邪在陰陽之氣分也。”陽邪,邪在表淺者也。故淺刺絶皮,則陽邪得出。

〔11〕再刺則陰邪出 按此前後文例,皆先言刺法,後言功效,故“則陰邪出”四字,似應在下文“未入分肉之間”下。再刺者,二刺也。陰邪,邪在深部者也。故刺益深則陰邪得出。

〔12〕少益深 為二刺較之一刺稍深,但不及三刺之極深也。

〔13〕絶皮致肌肉 致,《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作“至”。致猶至也。此刺為透過皮膚而至肌肉之分。

〔14〕未入分肉之間 分肉之間,《靈樞》作“分肉間也”。《太素》作“分間也”。《靈樞發微》注:“再刺之……比絶皮稍益深之,至肌肉,未入分肉間也。肌肉分肉之辨,肌肉在皮內肉上,而分肉則近於骨者也。”《類經》卷十九第六注:“大肉深處,各有分理,是謂分肉間也。”

〔15〕後刺深之 《靈樞》、《太素》均無此四字。按若無此四字,則三刺之義不明矣。前言先淺刺絶皮者,一刺也;再刺,少益深者,二刺也;此言後刺深之者,三刺也。疑《靈樞》、《太素》均脫。又“後刺深之”,與下引刺法言“最後刺極深之”義亦同。

〔16〕已 明抄本作“以”,已、以古通。

〔17〕谷氣出矣 矣,《靈樞》、《太素》均無。《太素》注:“谷氣者,正氣也。故後刺極深,以致正氣也。”《類經》卷十九第六注:“谷氣即正氣,亦曰神氣。出,至也。《終始篇》曰:所謂谷氣至者,已補而實,已寫而虛。故以知谷氣至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谷氣者,通會於肌腠之元真,脾胃之所主也。故曰谷氣。”按谷氣、正氣、神氣、真氣、胃氣等,稱謂雖別,實則同類。以其源於水谷之氣,故曰谷氣;以其對邪氣而言,故曰正氣、真氣;以其功神用無方,故曰神氣;以其由脾胃化成,故曰胃氣。出,馬、張二注訓至,與《終始篇》義合。蓋出者,自內而外。又現也。亦可引申為至。

〔18〕刺法 古醫籍名,其內容或存於《素問》已佚之《刺法論》中。

〔19〕陽邪之氣 《靈樞》、《太素》均作“邪氣”,氣下並有“而來血氣”四字。按“陽邪之氣”與下“陰邪之氣”相對為文,義為勝。

〔20〕後 《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引作“復”。按復,再也。如《論語·述而》:“吾不復夢見周公。”《韓非子·五蠹》:“冀復得兔。”皆言再也。又《素問·腹中論》:“其時有復發者。”王冰注:“復發,謂再發。”詳此前二刺曰再刺,後針道終始第五亦云:“一刺陽邪出,再刺陰邪出。”本文若作“後”,則無再義,且與上文“三刺”之義重。故疑後為“復”之誤。

〔21〕致 運轉、運行也。《詩·大雅·皇矣》:“是致是附。”孔穎達正義:“致者,運轉之辭。”此引申為運行之義。言使陰邪之氣行,則不至留滯為患矣。

〔22〕陰邪之氣 《靈樞》、《太素》均作“陰氣之邪”。

〔23〕以下谷氣 《太素》注:“下,谷氣不下,引之令下也。”《類經》卷十九第六注:“三刺最深,及於分肉之間,則谷氣始下,下言見也。”按下猶出也。《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輒下意難問。”李賢注:“下意,猶出意也。”是下谷氣者,出谷氣,猶谷氣至也。

〔24〕此 原作“茈”,據明抄本、四庫本改。

〔25〕至谷氣 原作“及至谷邪”,據針道終始篇改。

〔26〕年之所加 《太素》注:“人之大忌,七歲已上,次第加九,至一百六,名曰年加也。”《靈樞發微》注:“《素問·六元正紀大論》言,每年所加,各有太過不及,自初氣以至終氣,有主有客,有勝有負,其天時民病不同,中間盛衰虛實,悉考而知,始足以為工也。加者,即至真要大論加臨之加。”《類經》卷十九第六注:“年之所加,如《天元紀》、《至真要》等論是也。”按楊注本於《靈樞》,馬、張等注則本於《素問》運氣諸論。詳《靈樞·陰陽二十五人》雲:“黃帝曰:其形色相勝之時,年加可知乎?岐伯曰:凡年忌上下之人,大忌常加七歲,十六歲、二十五歲、三十四歲、四十三歲、五十二歲、六十一歲,皆人之大忌,不可不自安也。”是《靈樞》所言“年加”,即本文“年之所加”也,且運氣諸大論並非《素問》原有,醫家早有所辨,又論中亦無“年加”之語,當以楊注為是。

〔27〕矣 《靈樞》、《太素》均作“也”字。

凡刺有五,以應五藏〔1〕:一曰半刺〔2〕,半刺者,淺內而疾髮針,無針傷肉〔3〕,如拔髮一作毛。狀〔4〕,以取皮氣。此肺之應也。二曰豹文刺〔5〕,豹文刺者,左右前後針之,中脈為故〔6〕,以取經絡之血者〔7〕,此心之應也。三曰關刺〔8〕,關刺者,直刺左右〔9〕,盡筋上〔10〕,以取筋痺,慎無出血。此肝之應也。四曰合谷刺〔11〕,或曰淵刺,又曰豈刺〔12〕。合谷刺者,左右雞足〔13〕,針於分肉之間,以取肌痺。此脾之應也。五曰腧刺〔14〕,腧刺者,直入直出,深內之至骨,以取骨痺。此腎之應也。

〔1〕以應五藏 此下言五刺者,取皮、取脈、取筋、取肌、取骨之刺法,皮、脈等五體應於五髒也。

〔2〕半刺 《太素》注:“凡刺不減一分,今言半刺,當是半分。”《靈樞發微》注:“似非全刺,故曰半刺。”

〔3〕無針傷肉 《靈樞》同。《素問·刺要論》王冰注引《針經》及《太素》均作“令針傷多”。按“無針傷肉”者,以此刺取皮,猶後文關刺取筋慎無出血也。又詳《素問·刺要論》雲:“刺皮無傷肉。”與本文義亦同。故《太素》等文非是。又析此句文,疑無下脫“令”字。

〔4〕如拔髮狀 發,《靈樞》作“毛”,與原校同。然《素問·刺要論》王冰注引《針經》文亦作“發”。此言出針之速如拔髮,得無傷肉也。

〔5〕豹文刺 《太素》注:“左右前後針痏,狀若豹文,故曰豹文刺也。”《靈樞發微》注:“因其多針,左右前後刺之,故曰豹文。”當以楊注為是,文,紋也。

〔6〕中脈為故 此言以針入脈絡為法。脈者,絡脈,非大經脈也。故,法也。《呂氏春秋·知度》:“非晉國之故。”高誘注:“故,法。”

〔7〕經絡之血者 者,《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無,義勝。此言刺脈當取經絡之血也。

〔8〕關刺 《太素》作“開刺”,下同。楊上善注:“或曰刺也。”按為關之假借。與開形相近,故誤為開。《類經》卷十九第六注:“關,關節也。”按此刺取筋也,關節,皆筋之結聚處,故名關刺。又如《靈樞·九針十二原》:“十二原出於四關。”關,亦指關節。

〔9〕直刺左右 《靈樞發微》注:“直刺左右手足。”左右,左右側,此指四肢之左右側也。

〔10〕盡筋上 《靈樞發微》注:“盡筋之上,正關節之所在。”《類經》卷十九第六注:“盡筋,即關節之處也。”按盡筋,筋脈終結之處,多在關節。盡,終結也。上,表範圍之詞。

〔11〕合谷刺 《太素》作“合刺”。下同。楊上善注:“刺身左右分肉之間,痏如雞足之跡,以合分肉間之氣,故曰合刺也。”《類經》卷十九第六注:“合谷刺者,言三四攢合如雞足也。”按本刺究為合刺?抑或合谷刺?尚待考。然若作合谷刺,合谷者,非合谷穴之義。詳《素問·氣穴論》雲:“肉之大會為谷,肉之小會為溪。肉分之間,溪谷之會,以行榮衛,以會大氣。”本刺法“針於分肉之間”,合當谷處,故合谷刺之義,或本於此。

〔12〕或曰淵刺,又曰豈刺 此八字《靈樞》、《太素》均在前文“此肝之應也”下。

〔13〕左右雞足 《靈樞發微》注:“左右用針如雞足。”此言刺如雞足之爪,歧分而著地之形,故曰雞足。

〔14〕腧刺 見前“刺有十二節”中腧刺注。

曰:刺有五邪,何謂五邪?曰:病有持癰〔1〕者,有大〔2〕者,有小〔3〕者,有熱者,有寒者,是謂五邪。

凡刺癰邪用鈹針〔4〕無迎隴〔5〕,易俗移性不得膿〔6〕,越道更行去其鄉〔7〕,不安處所乃散亡〔8〕。諸陰陽過癰所者,取之其俞,寫之〔9〕。

〔1〕持癰 明抄本作“待癰”,《太素》作“時癰”。按時與待、持並通。持、待、時,古皆之韻,同聲相假也。《說文通訓定聲·頤部》時:“叚借又為待。《易·歸妹》:遲歸有時。象傳正作有待。”《素問·藏氣法時論》諸“持於”之“持”,《病源》卷十五五藏六府病諸候均作“待”。又據下文言“刺癰邪”義,“持”字疑衍。

〔2〕大 《靈樞》、《太素》均作“容大”。按下文雲“刺大邪”,是大者,大邪也。“容”字疑衍。

〔3〕小 《靈樞》、《太素》均作“狹小”。按下文雲“刺小邪”,是小者,小邪也。“狹”字疑衍。

〔4〕用鈹針 原作大字正文。《靈樞》、《太素》均無此三字。按本文及此下諸邪刺,皆七字句韻文,此三字若夾於句中,則不合矣。故疑此三字系作者或後人,據《靈樞》本篇後文言五邪刺諸針,而為之增注。今為回覆原七字句文,將三字改作小字註文。後諸邪刺“用鋒針”、“用員針”、“用鑱針”、“用毫針”等,均同此例。

〔5〕無迎隴 《太素》注:“隴,大盛也。癰之大盛,將有膿,不可迎而寫之也。”《靈樞發微》注:“凡刺癰邪,無迎其氣之來隆,所謂避其來鋭者是也。”《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隴,盛也。營衛生會篇曰:日中而陽隴。生氣通天論作隆。蓋隆隴通用也。”

〔6〕易俗移性不得膿 《太素》注:“易其常行法度之俗,移其先為寒溫之性。”《靈樞發微》注:“如易風俗,如移性情,相似須緩以待之。”按本文乃承上文“無迎隴”而來。易俗,易平凡者亦即庸工之所行,迎隴而刺也。俗,平凡也。《呂氏春秋·情慾》:“俗主虧情。”高誘注:“俗主,凡君也。”移性,改移患者之情慾,急欲去膿。性,情慾也。不得膿,不取膿也。《呂氏春秋·報更》:“臣弗得也。”高誘注:“得,取也。”此言癰氣正盛,邪氣方鋭者,當易俗移性,不得立為取膿也。

〔7〕越道更行去其鄉 越,《靈樞》作“脆”,《太素》作“詭”。脆為脃之俗體,為詭之誤。詭,差異也。《淮南子·說林》:“尺寸雖齊必有詭。”高誘注:“詭,不同也。”按詭道之義,不若越道為勝。“越道更行”,即下文所謂“過癰所”也。即越過癰處改行其道而為之刺也。更,改也。“去其鄉”,《太素》注:“更量膿之所在,上下正傍,以得為限,故曰去其鄉。”此言去其癰處也,與下文“過癰所者”義亦同。鄉,處所也。《詩·小雅.采芑》:“於此中鄉。”毛亨傳:“鄉,所也。”陳奐傳疏:“所,猶處也。”

〔8〕不安處所乃散亡 處所前明抄本、《太素》均有“其”字。按“處所”二字義重,疑原或作“其所”二字,處為所之注,後人誤入正文。《太素》注:“不安於處一(按處一二字疑倒),病乃散亡也。”《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不使安留處所,乃自消散也。”按楊注義明。安,止也。

〔9〕諸陰陽過癰所者,取之共俞,寫之 此十三字為散文,與前四句七字韻文不合體,然《靈樞》、《太素》皆具,當是原作者對前文的釋文,故仍依其舊。後刺大邪、刺小邪亦同此例。過,原作“遇”,據《靈樞》、《太素》改。所,《靈樞》無。之,《太素》無,義勝。寫之,原作“寫也”,據《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諸陰陽之脈過癰所者,可取癰之所由脈輸,寫之也。”

凡刺大邪〔1〕用鋒針〔2〕。曰以小〔3〕,洩其有餘〔4〕乃益虛〔5〕摽其道〔6〕,針其邪於〔7〕肌肉親〔8〕,視其無有反其真〔9〕。刺諸陽分肉之〔10〕間。

〔1〕大邪 《太素》注:“大邪者,實邪也。”

〔2〕用鋒針 《靈樞》、《太素》均無此三字,原作大字正文,今改作小字註文。

〔3〕曰以小 曰,《靈樞》、《太素》均作“日”。按曰、日古抄手書多易混,本文當以作“曰”為是。曰,助詞,無義。《詞詮》卷八:“曰”:“語首助詞。”如《詩·豳風·七月》:“曰為改歲。”小,原作“少”,據《靈樞》、《太素》改,與大、小相對為文。《太素》注:“行寫為易,故小洩之益虛,取和也。”按大者,邪氣實也。曰以小者,使之虛也。小,引申為虛。

〔4〕洩其有餘 洩下原有“奪”字,疑為洩之釋文。又證之“刺小邪”曰“益其不足”與“洩其有餘”,亦相對為文,故刪“奪”字。《太素》作“洩奪有餘”,不若本經義勝。

〔5〕乃益虛 原作大字正文。此不合七字句式,當為小字註文,今改。

〔6〕摽其道 摽下明抄本有“音票”二小字音注,《靈樞》作“剽”,《太素》作“慄”。道,《靈樞》作“通”。按小,古宵韻。道,古幽韻。二韻可互押,若作“通”,韻不葉矣。《太素》注:“於針之道,戰慄謹肅。”《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剽,砭刺也。通病氣所由之道也。”按楊注非是。蓋摽,剽之假也。《說文·刀部》:“剽,砭刺也。”剽其道,刺其脈道,使之通也。

〔7〕針其邪於 於,《靈樞》無。《太素》作“針於其邪”。

〔8〕肌肉親 親,原脫,據《靈樞》、《太素》補。《太素》注:“使邪氣得去,肌肉相附也。親,附也。”又馬蒔、張介賓等均與下文“視之”連讀。按諸注似未為得。肌肉親,猶肌肉間也,與下文“刺諸陽分肉之間”義亦合。親,接近也,猶比也。比與坒通,相接也。《一切經音義》卷四十六引《蒼頡篇》:“親,近也。”《呂氏春秋·貴信》:“不能相親。”高誘注:“親,比也。”《漢書·諸侯王表》:“諸侯比境。”顏師古注:“比,謂相接次也。”是肌肉親者,肌肉相接相近處,亦即肌肉間也。

〔9〕視之無有反其真 反其真,原作“乃自直道”,義不安,韻亦不葉,據《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視邪氣無有,反其真氣乃止也。”

〔10〕之 《靈樞》、《太素》均無。

凡刺小邪〔1〕用員針〔2〕。曰以大〔3〕,補其不足乃無害〔4〕,視其所在迎之界〔5〕,遠近盡至不得外〔6〕,侵而行之乃自貴〔7〕。一作費。刺分肉之〔8〕間〔9〕。

〔1〕小邪 《太素》注:“小邪,虛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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