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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胸自氣戶俠輸府兩傍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第十六

《針灸甲乙經校注》 · 魏晉·皇甫謐


提要:本篇主要闡述胸部夾輸府兩傍各二寸,沿足陽明脈下行,自氣戶至乳根段六個雙穴共十二個腧穴的穴位及刺、灸分壯等,故以此名篇。

氣戶〔1〕,在巨骨〔2〕下,輸府兩傍各二寸陷者中,足陽明脈氣所發,仰而取之。刺入四分,灸五壯。《氣府論》注云:去〔3〕膺窗上四寸八分。灸三壯。

〔1〕氣戶 《經穴解·胃經》:“凡各經之穴在胸者,無不主氣。胃經之下胸,此穴為首,故曰氣戶。”

〔2〕巨骨 此指骨名。《類經圖翼》三卷:“巨骨,膺上橫骨。”《釋骨》:“膺中骨之上,至結喉下四寸,至肩端前橫而大者,曰巨骨。”今謂鎖骨。

〔3〕去 此上明抄本衍一“作”字。《素問·氣府論》王冰注尚有“直膺窗”三字。按《素問·氣府論》注所言,乃縱直定標取穴,本經所言,乃橫平定標取穴,義皆通。

庫房〔1〕,在氣戶下一寸六分陷者中,足陽明脈氣所發,仰而取之,刺入四分,灸五壯。《氣府論》注云:灸三壯。

〔1〕庫房 《經穴解·胃經》:“凡藏物之所,則名曰庫。胸之所藏,心肺也,主氣與血之本,一身之所以生者,氣與血而已,胸中藏其本,故曰庫房。”

屋翳〔1〕,在庫房下一寸六分陷者中,足陽明脈氣所發,仰而取之〔2〕。刺入四分,灸五壯。《氣府論》注云:在氣戶下三寸二分,灸三壯。

〔1〕屋翳 屋,舍也。言之泛指藏物之所。翳,蔽也。心肺藏於胸中,有如屋舍為之蔽翳,故名屋翳。

〔2〕陷者中,足陽明脈氣所發,仰而取之 原脫,據《外臺》卷三十九、《素問·氣府論》王冰注,參之《千金》卷二十九、《醫心方》卷二、《銅人》卷四及氣戶穴文例補。

膺窗〔1〕,在屋翳下一寸六分陷者中,足陽明脈氣所發,仰而取之〔2〕。刺入四分,灸五壯。《氣府論》注云:在胸兩傍,俠中行各四寸,巨骨下四寸八分陷者中,足陽明脈氣所發,仰而取之。

〔1〕膺窗 《經穴解·胃經》:“有屋必有窗,此穴在屋翳之下,如屋之有窗者,然穴正在膺,故曰膺窗。”《醫經理解·穴名解》:“是胸膺所通氣處也。”

〔2〕陷者中,足陽明脈氣所發,仰而取之 原脫,據《素問·氣府論》王冰注、參之《醫心方》卷二、《銅人》卷四及氣戶穴文例補。

乳中〔1〕,禁不可刺灸。灸刺之不幸生蝕〔2〕瘡,瘡中有膿血清汁者可治,瘡中有息肉〔3〕若〔4〕蝕瘡者死。

〔1〕乳中 此下《銅人》卷四、《資生經》卷一均有“當乳是,足陽明脈氣所發”十字,《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一亦同,惟“當乳”作“當乳中”。按本穴只有穴名與禁忌,無具體部位描述,疑本經有脫文,《銅人》之說可參。《醫心方》卷二雲:“此穴居處,當乳中央,故曰之。”

〔2〕蝕 此下明抄本有“音食”二小字音注。

〔3〕息肉 息與瘜通。《說文·疒部》:“瘜,寄肉也。”段玉裁注:“肉部腥下曰:星見食豕,令肉中生小息肉也。息肉即瘜肉。《廣韻》曰惡肉。”又如本經卷四第二下“若鼻息肉不通”。

〔4〕若 明抄本無。

按:

本經卷五第一下雲:“乳中禁不可刺……乳中禁不可灸。”與本穴所言均同。而《銅人》卷四、《資生經》卷一均曰:“微刺三分。”《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一曰:“微刺一二分。”《針灸大成》卷六則雲乳癰癤“若加以艾火兩三壯,其效尤捷”。按《針灸大成》所云,當是指乳部而言,非單指乳中。此穴今多列為禁刺、灸穴。

乳根〔1〕,在乳中下〔2〕一寸六分陷者中,足陽明脈氣所發,仰而取之。刺入四分,灸五壯。《氣府論》注云:灸三壯〔3〕。

〔1〕乳根 穴在乳之根部,故名乳根。

〔2〕乳中下 原作“乳下”,《外臺》卷三十九、《千金》卷二十九、《醫心方》卷二等均同,然作“乳下”,部位不準確,且與以上文例不合。《素問·氣府論》王冰注云:“乳中穴下同身寸之一寸六分。”極是,今據補“中”字。

〔3〕三壯 原作“一壯”,據今本《素問·氣府論》王冰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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