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針道外揣縱舍第七
本篇自“黃帝問曰”至“天地之蓋”,見《靈樞·外揣》、《太素·知要道》。自“曰:持針縱舍柰何”至“邪氣得去也”,見《靈樞·邪客》、《太素·刺法》。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司外揣內與司內揣外的診斷方法及持針之道,縱放與舍止的重要意義,故以此名篇。其主要內容有:根據外部病情以揣度內病,或根據內部病情以揣度外病的診斷方法;施針技術的基本原理、診察原則及施針縱放或留止的基本要求等。
黃帝問曰:夫九針者〔1〕,少則無內,大則無外〔2〕,恍惚無窮,流溢無極〔3〕。餘知其合於天道〔4〕人事四時之變也。餘願〔5〕渾束為一〔6〕可乎?
岐伯對曰:夫唯道焉〔7〕。非道何可大小淺深,雜合為一〔8〕乎哉。故遠者司外揣內,近者司內揣外〔9〕。是謂陰陽之極〔10〕,天地之蓋〔11〕。
〔1〕九針者 者,原脫,據《靈樞》、《太素》補。者,系一指代性結構助詞,置九針後,使之具有名詞性。
〔2〕少則無內,大則無外 少,《靈樞》、《太素》均作“小”,並大下均有“之”字。少與小古通,此與大為對文。楊上善注:“九針之道,袪懏有內,則內者為小,針道非小也。故知針道小者,袪懏窮也。針道之大,有外者為大,針道非大也。故知針道大者,大之極也。”按“小則無內,大則無外”,在先秦文籍中,本以言道,如《管子·心術上》:“道在天地之間也,其大無外,其小無內。”房玄齡注:“所謂大無不包,細無不入也。”本文借言針道,非言針形也。謂針雖細物,然其功用,大之則無邊,袪懏則無窮也。又按此前《靈樞》有“深不可下,高不可為蓋”九字,《太素》同,惟“下”上亦有“為”字。據上下文義,似當有“深不可下,高不可蓋”八字,與下文“大小淺深”及“天地之蓋”義,亦可互應,本文無者,疑脫。
〔3〕恍惚無窮,流溢無極 無極,《太素》作“亡極”,亡與無古通。楊上善注:“窮之更妙,故不可窮也。極之愈巧,故亡極也。”恍惚者,似有似無,言微妙也。《老子·二十一章》:“道之為物,唯恍惟忽。忽恍中有象,恍忽中有物。”又《素問·靈蘭秘典論》:“恍惚之數,生於毫犛。”王冰注:“恍惚者,謂似有似無也。……《老子》曰:恍恍惚惚,其中有物,此之謂也。”
〔4〕天道 自然界的變化規律。《莊子·庚桑楚》:“天道已行矣。”郭象注:“皆得自然之道,故不為也。”
〔5〕餘願 《靈樞》作“然餘願雜之毫毛”,《太素》作“然餘願聞雜之毫毛”。疑本經有脫文。
〔6〕渾束為一 束,原作“求”,據《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餘知真理與道,變似萬端,而願參之同毫釐之細,渾之若眾妙之一也。”《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始於一終於九者,盡天地之大數也,針敷應之。故小則無內,大則無外,深則無下,高則無上。其於天道人事四時之變,無所不合,故散之則雜如毫毛,約之則渾束為一。一者,欲得其要也。”渾束,齊同、統一、概要也。渾與混古通。《老子·十四章》:“故混而為一。”河上公注:“混,合也。”《戰國策·楚策一》:“混一諸侯。”《文選·史岑·出師頌》:“渾一區宇。”義均同。束,約也。《玉篇·木部》:“束,約束。”約亦要也。是渾束為一者,猶今言概括之義。
〔7〕夫唯道焉 《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至大至小,至淺至深,無不有道存焉。故治國有道,治針有道,必知乎道,乃可合萬變而為一矣。”
〔8〕雜合為一 原作“離合為一”,《靈樞》、《太素》均作“雜合而為一”,據改“離”為“雜”。此與前“渾束為一”文雖異義則通。雜亦合也。《國語·鄭語》:“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韋昭注:“雜,合也。”
〔9〕遠者司外揣內,近者司內揣外 上“揣”下明抄本有“音喘”二小字音注。《太素》注:“遠者所司在外,以感於內,近者所司在內,以應於外,故曰揣也。揣,度也。”《靈樞發微》注:“人身之音與色,是之謂遠,可以言外也,而即外可以揣五藏之在內者。人身之五藏,是之謂近,可以言內也,而即內可以揣音與色之在外者。”《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揣,推測也。司,主也。遠者主外,近者主內。察其遠,能知其近,察其內,能知其遠。病變雖多,莫能蔽之明矣。”按馬注據《靈樞》本文以音、色為外,以五藏為內固是。楊、張二注,概而言之,義尤深。然張注訓“司”為“主”,不若訓“察”為得。此以形見於外者為遠,以藏伏於內者為近。故言察外可以揣測其內,察內可以揣測其外。
〔10〕陰陽之極 《太素》注:“是為陰內陽外感應之極理。”《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內外遠近,無所不知,以其明之至也,陰陽之道盡於此矣。”
〔11〕天地之蓋 《太素》注:“以是天地之蓋,無外之大。”此言天地之至理,可以蓋於其中。
按:
本文論述內容,雖較簡單,但卻提出了兩個很重要的命題,一則為“渾束為一”,一則為“遠則司外揣內,近則司內揣外”。作為針道理論研究,本是個很複雜的問題,涉及天道人事四時變化等,在其他有關篇章中,均有較詳細的論述,故欲從中探索其規律,概括為理論,必以分析歸納法,進行研究,才有可能揭示問題的本質。本文所謂“渾束為一”,意在此也。人之生也,內外本自一體,故不論在生理或病理方面,均可反映內外相應的整體觀。古人所謂“有諸內必形諸外”,此之謂也。本文所謂“司外揣內,司內揣外”,正是根據這一原則提出的,這對認識與診斷疾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這兩個命題,從方法論的角度講,均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曰:持針縱舍〔1〕柰何?曰:必先明知十二經之本末〔2〕,皮膚之寒熱〔3〕,脈之盛衰滑濇〔4〕。其脈滑而盛者,病日進;虛而細者,久以〔5〕持;大以濇者,為痛痺〔6〕;陰陽如一〔7〕者,病〔8〕難治;察〔9〕其本末上下有熱者〔10〕,病常〔11〕在;其熱已〔12〕衰者,其〔13〕病亦去矣。因〔14〕持其尺〔15〕,察其肉之堅脆、大小〔16〕、滑濇、寒熱、燥溼〔17〕;因〔18〕視目之五色,以知五藏而決死生;視其血脈,察其五色〔19〕,以知〔20〕寒熱痛痺〔21〕。
〔1〕縱舍 《靈樞發微》注:“或縱針而不必持,或舍針而不復用。”《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三注:“縱言從緩,舍言弗用也。”按縱舍者,古籍多系同義複詞,如《漢書·朱博傳》:“敢誅殺,亦縱舍。”又酷吏嚴延年傳:“敞治雖嚴,然尚頗有縱舍。”《莊子·胠篋》:“掊擊聖人,縱舍盜賊。”皆縱放捨棄之義。馬、張二注,義同此。然“縱”訓放或發等,義均同。舍則有留止與捨棄等反義。如《呂氏春秋·必已》:“舍故人之家。”高誘注:“舍,止也。”《禮記·月令》:“耕者少舍。”鄭玄注:“舍,止也。”《漢書·谷永傳》:“舍昭昭之白過。”顏師古注:“舍謂留也。”又《素問·氣穴論》:“積寒留舍。”舍亦留止也。是則縱舍者,亦可釋為放縱與留舍二義,言持針去、留法,似於義猶切。
〔2〕十二經之本末 經下《靈樞》、《太素》均有“脈”字。楊上善注:“起處為本,止處為末。”《靈樞集註》張志聰注:“本末者,十二經脈之本標。”
〔3〕皮膚之寒熱 皮,《太素》無,楊上善注:“皮膚熱即血氣通,寒即脈氣壅也。”據楊注,似《太素》亦有“皮”字。
〔4〕滑濇 《太素》注:“陽氣盛而微熱謂之滑也,多血少氣微寒謂之濇脈。”
〔5〕以 《太素》作“而”,以、而古通。
〔6〕大以濇者,為痛痺 《太素》注:“多氣少血為大,多血少氣為濇,故為痛痺也。”
〔7〕陰陽如一 《太素》注:“陰陽之脈不可辨,故如一也。”《靈樞發微》注:“如人迎氣口若一,則脈為關格,病當難治。”《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三注:“表裡俱傷,血氣皆敗者,是為陰陽如一。”《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如左右之陰陽如一者,病難治。”按本文不曾明指,故諸家說解不一。據此前文義,言脈無疑,然脈分陰陽,所在非一,本節不曾言及人迎氣口及表裡等,故馬、張等注疑非是。詳此所言諸脈如盛衰、滑濇、虛細、大濇等,皆指其體勢,則此所謂陰陽,當指脈之體勢也。若脈之陰陽如一者,則寒熱難辨,虛實夾雜,正邪交織,故其病難治。
〔8〕病 《太素》作“瘤”,非是。
〔9〕察 《靈樞》、《太素》均無。
〔10〕上下有熱者 《靈樞》作“尚熱者”,《太素》作“上熱者”,按尚與上古通。當以本經為是,上下與本末之義相應。
〔11〕常 《靈樞》、《太素》均作“尚”。按常與尚通。《史記·蕭相國世家》:“君常復孳孳得民和。”《漢書·蕭何傳》作“尚”。
〔12〕已 《靈樞》、《太素》均作“以”,已與以古通。
〔13〕其 律之上文“病常在”例,疑此字衍。
〔14〕因 《靈樞》無。
〔15〕持其尺 《太素》注:“持尺皮膚,死生也。”尺,尺膚也。
〔16〕大小 明抄本、《太素》均作“小大”。
〔17〕溼 此下《太素》有“也”字。
〔18〕因 按上文因持其尺之“因”字,可統領後文,故後文“視其血脈”上無“因”字。此因字疑涉上衍。
〔19〕五色 五,《靈樞》無。詳《靈樞·五色》專論五色之診,如所謂“青黑為痛,黃赤為熱,白為寒”等,故當以本經為是。
〔20〕知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其”字。
〔21〕痛痺 原作“痺痛”,據《靈樞》、《太素》及前文“大以濇者,為痛痺”例乙正。
曰:持針縱舍,餘未得其意也。曰:持針之道,欲端以正〔1〕,安以靜〔2〕,先知虛實而行疾徐〔3〕,左手執骨〔4〕,右手循之〔5〕,無與肉裹〔6〕。寫欲端正〔7〕,補必閉膚〔8〕,轉針導氣〔9〕,邪氣不得淫泆〔10〕,真氣以居〔11〕。
〔1〕端以正 以,明抄本作“而”,義通。《太素》注:“持針當穴,故端正。”按端猶正也、直也。《說文·立部》:“端,直也。”《廣雅·釋詁一》:“端,正也。”此言髮針端正而直刺也。本卷第四所言“正指直刺,無針左右”。此之謂也。
〔2〕安以靜 明抄本作“安之”,非是。《太素》注:“以志不亂,故安靜也。”按安猶靜也。此言刺針之時,當專心致志,以安其神也。本卷第四所言“必端以正,安以靜,堅心無解”,此之謂也。
〔3〕先知虛實而行疾徐 《太素》注:“補寫所由也。”按《靈樞·邪客》又云:“皆因其氣之虛實,疾徐以取之。”與本文義同。蓋徐者言補,疾者言瀉。詳見本卷第四。
〔4〕左手執骨 手,《太素》、《靈樞》周本、《靈樞發微》均作“指”。執,明抄本作“熱”。馬蒔注:“始用左指按其病人之骨。”按本文義頗難解詳此前一曰“持針縱舍”,一曰“持針之道”,是本文重在論持針之法。又詳《靈樞·小針解》雲:“左持而御之者,言持針而入也。”且本文下句曰“右手循之”,乃循其穴處,則左手必當持針,故疑本文當作“左手執針”,於義為順。
〔5〕右手循之 《靈樞發微》注:“右手循穴,以施其針。”按循又摩順也。《漢書·李陵傳》:“數數自循其刀環。”顏師古注:“循,謂摩順之。”義並通。
〔6〕無與肉裹 裹,明抄本、《靈樞》、《太素》均作“果”,果與裹古通。《說文·衣部》:“裹,纏也。”此言不可與肉裹纏,以免滯針。
〔7〕寫欲端正 端下《靈樞》、《太素》均有“以”字。楊上善注:“寫欲直入直出,故曰端正。”
〔8〕補必閉膚 本卷第四言補法雲:“氣下而疾出之,推其皮,蓋其外門,真氣乃存。”即閉膚也。
〔9〕轉針導氣 轉,《靈樞》作“輔”。此言納針之後,當搖轉其針,以誘導經氣,使其行也。本卷第四雲:“切而轉之,其氣乃行。”義同此。
〔10〕邪氣不得淫泆 《靈樞》、《太素》均作“邪得淫泆”。《靈樞發微》注:“斯邪氣可淫泆而散。”按淫泆者,浸淫蔓延也。馬注“淫泆而散”,曲就經文,均欠通。本文雖可通,然詳下文“真氣以居”,似與本文為對文,故本文當作“邪氣得泆”為得。邪氣得泆者,邪氣得洩也。《廣雅·釋言》:“洩,泆也。”是泆有洩義。如是則文安理順。
〔11〕真氣以居 以,《靈樞》、《太素》均作“得”。此言邪氣得瀉,則真復得以據之。《廣雅·釋言》:“居,據也。”
曰:扞皮〔1〕開腠理柰何?曰:因〔2〕其分肉,在別其膚〔3〕,微內而徐端之〔4〕,適神不散〔5〕,邪氣得去也。
〔1〕扞(hàn翰)皮 《太素》注:“扞,寒半反,衝也。謂衝皮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三注:“扞,《說文》:忮也。謂恐刺傷其皮而開腠理。”按楊、張二注皆非。扞皮者,引皮也。扞,引也。《呂氏春秋·壅塞》:“射者扞之。”高誘注:“扞,引也。”《韓非子·說林下》:“弱子扞弓。”王先謙集解:“扞弓,引弓也。”此有引皮之問,故下有別膚之荅,正相應也。
〔2〕因 明抄本無。
〔3〕在別其膚 在,原作“左”,形誤,據《太素》改。楊上善注:“膚,皮也。以手按得分肉之穴,當穴皮上下針,故曰在別其膚之也。”按:在,助詞,無義。《助字辨略》卷四:“《孟子》:惡在其民父母也。李義山詩:好在青鸚鵡。此在字,語助辭,今蜀人語猶爾也。”別其膚者,使膚與肉分別,即扞皮之義。
〔4〕微內而徐端之 輕微進針而徐緩動針。內,同納,進針也。端與喘通,喘與揣通,動也。《荀子·勸學》:“端而言,蠕而動。”楊倞注:“端,讀為喘。”又臣道篇正作“喘而言,臑而動。”《內經》傳文,喘揣二字,亦互用。如《素問·大奇論》:“脈至如喘,名曰暴厥。”本經卷四第一下、《太素·五藏脈診》、《脈經》卷五第五“喘”均作“揣”。《廣雅·釋詁下》:“揣,動也。”凡此形況之詞,義在聲也,故端、喘、揣等,義均通。
〔5〕適神不散 合神不散。適,恰合也。蓋神者,正氣也。如本卷第四雲:“血氣者,人之神,不可不謹養。”此之所以“微內而徐端之”者,使神不散,則邪氣得去也。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司外揣內與司內揣外的診斷方法及持針之道,縱放與舍止的重要意義,故以此名篇。其主要內容有:根據外部病情以揣度內病,或根據內部病情以揣度外病的診斷方法;施針技術的基本原理、診察原則及施針縱放或留止的基本要求等。
黃帝問曰:夫九針者〔1〕,少則無內,大則無外〔2〕,恍惚無窮,流溢無極〔3〕。餘知其合於天道〔4〕人事四時之變也。餘願〔5〕渾束為一〔6〕可乎?
岐伯對曰:夫唯道焉〔7〕。非道何可大小淺深,雜合為一〔8〕乎哉。故遠者司外揣內,近者司內揣外〔9〕。是謂陰陽之極〔10〕,天地之蓋〔11〕。
〔1〕九針者 者,原脫,據《靈樞》、《太素》補。者,系一指代性結構助詞,置九針後,使之具有名詞性。
〔2〕少則無內,大則無外 少,《靈樞》、《太素》均作“小”,並大下均有“之”字。少與小古通,此與大為對文。楊上善注:“九針之道,袪懏有內,則內者為小,針道非小也。故知針道小者,袪懏窮也。針道之大,有外者為大,針道非大也。故知針道大者,大之極也。”按“小則無內,大則無外”,在先秦文籍中,本以言道,如《管子·心術上》:“道在天地之間也,其大無外,其小無內。”房玄齡注:“所謂大無不包,細無不入也。”本文借言針道,非言針形也。謂針雖細物,然其功用,大之則無邊,袪懏則無窮也。又按此前《靈樞》有“深不可下,高不可為蓋”九字,《太素》同,惟“下”上亦有“為”字。據上下文義,似當有“深不可下,高不可蓋”八字,與下文“大小淺深”及“天地之蓋”義,亦可互應,本文無者,疑脫。
〔3〕恍惚無窮,流溢無極 無極,《太素》作“亡極”,亡與無古通。楊上善注:“窮之更妙,故不可窮也。極之愈巧,故亡極也。”恍惚者,似有似無,言微妙也。《老子·二十一章》:“道之為物,唯恍惟忽。忽恍中有象,恍忽中有物。”又《素問·靈蘭秘典論》:“恍惚之數,生於毫犛。”王冰注:“恍惚者,謂似有似無也。……《老子》曰:恍恍惚惚,其中有物,此之謂也。”
〔4〕天道 自然界的變化規律。《莊子·庚桑楚》:“天道已行矣。”郭象注:“皆得自然之道,故不為也。”
〔5〕餘願 《靈樞》作“然餘願雜之毫毛”,《太素》作“然餘願聞雜之毫毛”。疑本經有脫文。
〔6〕渾束為一 束,原作“求”,據《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餘知真理與道,變似萬端,而願參之同毫釐之細,渾之若眾妙之一也。”《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始於一終於九者,盡天地之大數也,針敷應之。故小則無內,大則無外,深則無下,高則無上。其於天道人事四時之變,無所不合,故散之則雜如毫毛,約之則渾束為一。一者,欲得其要也。”渾束,齊同、統一、概要也。渾與混古通。《老子·十四章》:“故混而為一。”河上公注:“混,合也。”《戰國策·楚策一》:“混一諸侯。”《文選·史岑·出師頌》:“渾一區宇。”義均同。束,約也。《玉篇·木部》:“束,約束。”約亦要也。是渾束為一者,猶今言概括之義。
〔7〕夫唯道焉 《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至大至小,至淺至深,無不有道存焉。故治國有道,治針有道,必知乎道,乃可合萬變而為一矣。”
〔8〕雜合為一 原作“離合為一”,《靈樞》、《太素》均作“雜合而為一”,據改“離”為“雜”。此與前“渾束為一”文雖異義則通。雜亦合也。《國語·鄭語》:“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韋昭注:“雜,合也。”
〔9〕遠者司外揣內,近者司內揣外 上“揣”下明抄本有“音喘”二小字音注。《太素》注:“遠者所司在外,以感於內,近者所司在內,以應於外,故曰揣也。揣,度也。”《靈樞發微》注:“人身之音與色,是之謂遠,可以言外也,而即外可以揣五藏之在內者。人身之五藏,是之謂近,可以言內也,而即內可以揣音與色之在外者。”《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揣,推測也。司,主也。遠者主外,近者主內。察其遠,能知其近,察其內,能知其遠。病變雖多,莫能蔽之明矣。”按馬注據《靈樞》本文以音、色為外,以五藏為內固是。楊、張二注,概而言之,義尤深。然張注訓“司”為“主”,不若訓“察”為得。此以形見於外者為遠,以藏伏於內者為近。故言察外可以揣測其內,察內可以揣測其外。
〔10〕陰陽之極 《太素》注:“是為陰內陽外感應之極理。”《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內外遠近,無所不知,以其明之至也,陰陽之道盡於此矣。”
〔11〕天地之蓋 《太素》注:“以是天地之蓋,無外之大。”此言天地之至理,可以蓋於其中。
按:
本文論述內容,雖較簡單,但卻提出了兩個很重要的命題,一則為“渾束為一”,一則為“遠則司外揣內,近則司內揣外”。作為針道理論研究,本是個很複雜的問題,涉及天道人事四時變化等,在其他有關篇章中,均有較詳細的論述,故欲從中探索其規律,概括為理論,必以分析歸納法,進行研究,才有可能揭示問題的本質。本文所謂“渾束為一”,意在此也。人之生也,內外本自一體,故不論在生理或病理方面,均可反映內外相應的整體觀。古人所謂“有諸內必形諸外”,此之謂也。本文所謂“司外揣內,司內揣外”,正是根據這一原則提出的,這對認識與診斷疾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這兩個命題,從方法論的角度講,均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曰:持針縱舍〔1〕柰何?曰:必先明知十二經之本末〔2〕,皮膚之寒熱〔3〕,脈之盛衰滑濇〔4〕。其脈滑而盛者,病日進;虛而細者,久以〔5〕持;大以濇者,為痛痺〔6〕;陰陽如一〔7〕者,病〔8〕難治;察〔9〕其本末上下有熱者〔10〕,病常〔11〕在;其熱已〔12〕衰者,其〔13〕病亦去矣。因〔14〕持其尺〔15〕,察其肉之堅脆、大小〔16〕、滑濇、寒熱、燥溼〔17〕;因〔18〕視目之五色,以知五藏而決死生;視其血脈,察其五色〔19〕,以知〔20〕寒熱痛痺〔21〕。
〔1〕縱舍 《靈樞發微》注:“或縱針而不必持,或舍針而不復用。”《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三注:“縱言從緩,舍言弗用也。”按縱舍者,古籍多系同義複詞,如《漢書·朱博傳》:“敢誅殺,亦縱舍。”又酷吏嚴延年傳:“敞治雖嚴,然尚頗有縱舍。”《莊子·胠篋》:“掊擊聖人,縱舍盜賊。”皆縱放捨棄之義。馬、張二注,義同此。然“縱”訓放或發等,義均同。舍則有留止與捨棄等反義。如《呂氏春秋·必已》:“舍故人之家。”高誘注:“舍,止也。”《禮記·月令》:“耕者少舍。”鄭玄注:“舍,止也。”《漢書·谷永傳》:“舍昭昭之白過。”顏師古注:“舍謂留也。”又《素問·氣穴論》:“積寒留舍。”舍亦留止也。是則縱舍者,亦可釋為放縱與留舍二義,言持針去、留法,似於義猶切。
〔2〕十二經之本末 經下《靈樞》、《太素》均有“脈”字。楊上善注:“起處為本,止處為末。”《靈樞集註》張志聰注:“本末者,十二經脈之本標。”
〔3〕皮膚之寒熱 皮,《太素》無,楊上善注:“皮膚熱即血氣通,寒即脈氣壅也。”據楊注,似《太素》亦有“皮”字。
〔4〕滑濇 《太素》注:“陽氣盛而微熱謂之滑也,多血少氣微寒謂之濇脈。”
〔5〕以 《太素》作“而”,以、而古通。
〔6〕大以濇者,為痛痺 《太素》注:“多氣少血為大,多血少氣為濇,故為痛痺也。”
〔7〕陰陽如一 《太素》注:“陰陽之脈不可辨,故如一也。”《靈樞發微》注:“如人迎氣口若一,則脈為關格,病當難治。”《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三注:“表裡俱傷,血氣皆敗者,是為陰陽如一。”《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如左右之陰陽如一者,病難治。”按本文不曾明指,故諸家說解不一。據此前文義,言脈無疑,然脈分陰陽,所在非一,本節不曾言及人迎氣口及表裡等,故馬、張等注疑非是。詳此所言諸脈如盛衰、滑濇、虛細、大濇等,皆指其體勢,則此所謂陰陽,當指脈之體勢也。若脈之陰陽如一者,則寒熱難辨,虛實夾雜,正邪交織,故其病難治。
〔8〕病 《太素》作“瘤”,非是。
〔9〕察 《靈樞》、《太素》均無。
〔10〕上下有熱者 《靈樞》作“尚熱者”,《太素》作“上熱者”,按尚與上古通。當以本經為是,上下與本末之義相應。
〔11〕常 《靈樞》、《太素》均作“尚”。按常與尚通。《史記·蕭相國世家》:“君常復孳孳得民和。”《漢書·蕭何傳》作“尚”。
〔12〕已 《靈樞》、《太素》均作“以”,已與以古通。
〔13〕其 律之上文“病常在”例,疑此字衍。
〔14〕因 《靈樞》無。
〔15〕持其尺 《太素》注:“持尺皮膚,死生也。”尺,尺膚也。
〔16〕大小 明抄本、《太素》均作“小大”。
〔17〕溼 此下《太素》有“也”字。
〔18〕因 按上文因持其尺之“因”字,可統領後文,故後文“視其血脈”上無“因”字。此因字疑涉上衍。
〔19〕五色 五,《靈樞》無。詳《靈樞·五色》專論五色之診,如所謂“青黑為痛,黃赤為熱,白為寒”等,故當以本經為是。
〔20〕知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其”字。
〔21〕痛痺 原作“痺痛”,據《靈樞》、《太素》及前文“大以濇者,為痛痺”例乙正。
曰:持針縱舍,餘未得其意也。曰:持針之道,欲端以正〔1〕,安以靜〔2〕,先知虛實而行疾徐〔3〕,左手執骨〔4〕,右手循之〔5〕,無與肉裹〔6〕。寫欲端正〔7〕,補必閉膚〔8〕,轉針導氣〔9〕,邪氣不得淫泆〔10〕,真氣以居〔11〕。
〔1〕端以正 以,明抄本作“而”,義通。《太素》注:“持針當穴,故端正。”按端猶正也、直也。《說文·立部》:“端,直也。”《廣雅·釋詁一》:“端,正也。”此言髮針端正而直刺也。本卷第四所言“正指直刺,無針左右”。此之謂也。
〔2〕安以靜 明抄本作“安之”,非是。《太素》注:“以志不亂,故安靜也。”按安猶靜也。此言刺針之時,當專心致志,以安其神也。本卷第四所言“必端以正,安以靜,堅心無解”,此之謂也。
〔3〕先知虛實而行疾徐 《太素》注:“補寫所由也。”按《靈樞·邪客》又云:“皆因其氣之虛實,疾徐以取之。”與本文義同。蓋徐者言補,疾者言瀉。詳見本卷第四。
〔4〕左手執骨 手,《太素》、《靈樞》周本、《靈樞發微》均作“指”。執,明抄本作“熱”。馬蒔注:“始用左指按其病人之骨。”按本文義頗難解詳此前一曰“持針縱舍”,一曰“持針之道”,是本文重在論持針之法。又詳《靈樞·小針解》雲:“左持而御之者,言持針而入也。”且本文下句曰“右手循之”,乃循其穴處,則左手必當持針,故疑本文當作“左手執針”,於義為順。
〔5〕右手循之 《靈樞發微》注:“右手循穴,以施其針。”按循又摩順也。《漢書·李陵傳》:“數數自循其刀環。”顏師古注:“循,謂摩順之。”義並通。
〔6〕無與肉裹 裹,明抄本、《靈樞》、《太素》均作“果”,果與裹古通。《說文·衣部》:“裹,纏也。”此言不可與肉裹纏,以免滯針。
〔7〕寫欲端正 端下《靈樞》、《太素》均有“以”字。楊上善注:“寫欲直入直出,故曰端正。”
〔8〕補必閉膚 本卷第四言補法雲:“氣下而疾出之,推其皮,蓋其外門,真氣乃存。”即閉膚也。
〔9〕轉針導氣 轉,《靈樞》作“輔”。此言納針之後,當搖轉其針,以誘導經氣,使其行也。本卷第四雲:“切而轉之,其氣乃行。”義同此。
〔10〕邪氣不得淫泆 《靈樞》、《太素》均作“邪得淫泆”。《靈樞發微》注:“斯邪氣可淫泆而散。”按淫泆者,浸淫蔓延也。馬注“淫泆而散”,曲就經文,均欠通。本文雖可通,然詳下文“真氣以居”,似與本文為對文,故本文當作“邪氣得泆”為得。邪氣得泆者,邪氣得洩也。《廣雅·釋言》:“洩,泆也。”是泆有洩義。如是則文安理順。
〔11〕真氣以居 以,《靈樞》、《太素》均作“得”。此言邪氣得瀉,則真復得以據之。《廣雅·釋言》:“居,據也。”
曰:扞皮〔1〕開腠理柰何?曰:因〔2〕其分肉,在別其膚〔3〕,微內而徐端之〔4〕,適神不散〔5〕,邪氣得去也。
〔1〕扞(hàn翰)皮 《太素》注:“扞,寒半反,衝也。謂衝皮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三注:“扞,《說文》:忮也。謂恐刺傷其皮而開腠理。”按楊、張二注皆非。扞皮者,引皮也。扞,引也。《呂氏春秋·壅塞》:“射者扞之。”高誘注:“扞,引也。”《韓非子·說林下》:“弱子扞弓。”王先謙集解:“扞弓,引弓也。”此有引皮之問,故下有別膚之荅,正相應也。
〔2〕因 明抄本無。
〔3〕在別其膚 在,原作“左”,形誤,據《太素》改。楊上善注:“膚,皮也。以手按得分肉之穴,當穴皮上下針,故曰在別其膚之也。”按:在,助詞,無義。《助字辨略》卷四:“《孟子》:惡在其民父母也。李義山詩:好在青鸚鵡。此在字,語助辭,今蜀人語猶爾也。”別其膚者,使膚與肉分別,即扞皮之義。
〔4〕微內而徐端之 輕微進針而徐緩動針。內,同納,進針也。端與喘通,喘與揣通,動也。《荀子·勸學》:“端而言,蠕而動。”楊倞注:“端,讀為喘。”又臣道篇正作“喘而言,臑而動。”《內經》傳文,喘揣二字,亦互用。如《素問·大奇論》:“脈至如喘,名曰暴厥。”本經卷四第一下、《太素·五藏脈診》、《脈經》卷五第五“喘”均作“揣”。《廣雅·釋詁下》:“揣,動也。”凡此形況之詞,義在聲也,故端、喘、揣等,義均通。
〔5〕適神不散 合神不散。適,恰合也。蓋神者,正氣也。如本卷第四雲:“血氣者,人之神,不可不謹養。”此之所以“微內而徐端之”者,使神不散,則邪氣得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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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灸甲乙經校注》簡介
- 《針灸甲乙經校注》新校正黃帝
- 《針灸甲乙經校注》黃帝三部灸甲乙經序
- 《針灸甲乙經校注》序例
- 卷之一--精神五藏第一(按:“藏”下原有“論”字,據餘篇刪)
- 卷之一--五藏變腧第二(按:“腧”,明抄本作“輸”,此下並有“音舒”二小字音注)
- 卷之一--五藏六府陰陽表裡第三
- 卷之一--五藏五官第四
- 卷之一--五藏大小六府應候第五(按:“第五”二字原脫,據嘉靖本、正抄本補)
- 卷之一--十二原第六(按:“原”下明抄本有“論”字)
- 卷之一--十二經水第七
- 卷之一--四海第八
- 卷之一--氣息周身五十營四時日分漏刻第九
- 卷之一--營氣第十
- 卷之一--營衛三焦第十一
- 卷之一--陰陽清濁精氣津液血脈第十二
- 卷之一--津液五別第十三
- 卷之一--奇邪血絡第十四
- 卷之一--五色第十五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1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2
- 卷之一--陰陽二十五人形性血氣不同第十六3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上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中
- 卷之二--十二經脈絡脈支別第一下
- 卷之二--奇經八脈第二
- 卷之二--脈度第三
- 卷之二--十二經標本第四
- 卷之二--經脈根結第五
- 卷之二--經筋第六
- 卷之二--骨度腸度腸胃所受第七
- 卷之三--頭直鼻中髮際傍行至頭維凡七穴第一
- 卷之三--頭直鼻中入髮際一寸循督脈卻行至風府凡八穴第二
- 卷之三--頭直俠督脈各一寸五分卻行至玉枕凡十穴第三
- 卷之三--頭直目上入髮際五分卻行至腦空凡十穴第四
- 卷之三--頭緣耳上卻行至完骨凡十二穴第五
- 卷之三--頭自發際中央傍行凡五穴第六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循督脈行至脊骶凡十一穴第七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兩傍俠脊各一寸五分下至節凡四十二穴第八
- 卷之三--背自第二椎兩傍俠脊各三寸行至二十一椎下兩傍俠脊凡二十六穴第九
- 卷之三--面凡三十九穴第十(按三十九,原作“二十九”,據明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耳前後凡二十穴第十一
- 卷之三--頸凡十七穴第十二
- 卷之三--肩凡二十八穴第十三(按:“八”,原誤作“六”,據正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胸自天突循任脈下行至中庭凡七穴第十四
- 卷之三--胸自輸府俠任脈兩傍各二寸下行至步廊凡十二穴第十五
- 卷之三--胸自氣戶俠輸府兩傍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第十六
- 卷之三--胸自雲門俠氣戶兩傍各二寸下行至食竇凡十二穴第十七
- 卷之三--腋脅下凡八穴第十八
- 卷之三--腹自鳩尾循任脈下行至會陰凡十五穴第十九
- 卷之三--腹自幽門俠巨闕兩傍各半寸循衝脈下行至橫骨凡二十二穴第二十
- 卷之三--腹自不容俠幽門兩傍各一寸五分至氣衝凡二十四穴第二十一
- 卷之三--腹自期門上直兩乳俠不容兩傍各一寸五分下行至衝門凡十四穴第二十二
- 卷之三--腹自章門下行至居窌凡十二穴第二十三
- 卷之三--手太陰及臂凡一十八穴第二十四
- 卷之三--手厥陰心主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五
- 卷之三--手少陰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六
- 卷之三--手陽明及臂凡二十八穴第二十七
- 卷之三--手少陽及臂凡二十四穴第二十八
- 卷之三--手太陽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九
- 卷之三--足太陰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
- 卷之三--足厥陰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一
- 卷之三--足少陰及股並陰蹻四穴陰維二穴凡二十穴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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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十一--寒氣客於經絡之中發癰疽風成發厲浸淫第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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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十二--寒氣客於厭發瘖不能言第二
- 卷之十二--目不得眠不得視及多臥臥不安不得偃臥肉苛諸息有音及喘第三
- 卷之十二--足太陽陽明手少陽脈動發目病第四
- 卷之十二--手太陽少陽脈動發耳病第五
- 卷之十二--手足陽明脈動發口齒病第六
- 卷之十二--血溢發衂第七鼻鼽息肉著附
- 卷之十二--手足陽明少陽脈動發喉痺咽痛第八
- 卷之十二--氣有所結髮瘤癭第九
- 卷之十二--婦人雜病第十
- 卷之十二--小兒雜病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