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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食忌

《名醫類案》 · 明·江瓘


《方書》言:食鱉不可食莧。溫革郎中,因並啖之,自此苦腹痛,每作時,幾不知人。疑鱉所致,而未審。乃以二物令小節頭食之,遂得病,與革類而委頓尤劇,未幾遂死。舁屍致馬廄,未殮。忽小鱉無數,自九竅中出廄中,唯遇馬溺者,即化為水。革聞自臨視,掊聚眾鱉,以馬溺灌之,皆即化為水。於是革飲馬溺遂瘥。或雲:白馬溺尤良。《瑣碎錄》

昌國人買得鱉十數枚,痛飲大嚼,且食紅柿。至夜忽大吐,繼之以血,昏不知人,病垂殆。同邸有知其故者憂之。忽一道人云:唯木香可解。但深夜無此藥,偶有木香餅子一貼,試用之,病人口已噤,遂調藥灌,即漸蘇,吐定而愈。《百一選方》

食黃顙魚,不可服荊芥。吳人魏幾道在外家,啖黃色羹罷,採荊芥和茶而飲。少焉,足底奇癢,上撤心肺,跣足行沙中,馳宕如狂,足皮皆破欲裂,急求解毒藥餌之,幾兩月乃止。溪澗中石斑小魚,亦於荊芥反。

韶州月華寺側民家設僧供,新蜜方熟,眾僧飽食之,有僧兩人,還至半道,過村墟賣酢,買食盡半斤。是夕皆死。蔥與生蜜相反,犯之腹脹死。

木鱉子不可與豬肉食,反之立死。一富人生二子,恣其食啖,遂成痞疾。其父得一方,用木鱉子煮豬肉同食,二子皆死。

山塘吳氏年二十餘,患便毒,清晨服木鱉子藥,午後飽啖豬肉,須臾叫噪而死。

曾見鄉人食蕎麥餅,服石膏而死者,人莫知其故。又一婦人慾自盡,市砒,市人疑,以石膏與之。歸以蕎麥麵作餅食之,亦死。以此知石膏與蕎麥反。南瓜不可與羊肉同食,犯之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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