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長刺節論篇第五十五
此言長於刺者,能審其病,不以淺深誤用其針也。
刺家不診,聽病者言。[批]此言刺家之不能診脈者,當詳問以求其病之實與病之所在焉。
注:刺家者,針刺之家也。診者,診視其脈也。言刺家不必拘於診脈,但聽病者言其所苦而刺之。
講:夫病形於脈,凡治病者未有不診視其脈之虛,實以為補瀉也。彼針刺一家,部分穴道為要。病在某經能診者無論矣,若不能診,則當聽病者之所言,以審其邪之所在,而後刺之乃無失也。
在頭,頭疾痛,為藏針之,刺至骨病已止,無傷骨肉及皮。皮者道也。已,上聲。[批]此言刺頭之法也。
注:傷非言損傷,既是刺至骨,何得無傷骨肉及皮乎?蓋言無得妄為提按動搖,而傷骨分、肉分、皮分之真氣也。道,路也,言皮是刺入之路,無得傷也。
講:如邪在頭髮而為頭部之病,大作痛苦者,則為藏針之,藏針者何?蓋病在腦,腦即骨也,當深入其針,如藏物然,直刺至骨以病已而止,切無傷其骨上之肉,以及肉外之皮焉。皮者,穴道也,乃經脈往來之路,止宜刺邪所在之穴道,而不可傷無穴道之骨肉與皮也。
陰刺,入一旁四處,治寒熱。深專者,治本藏。迫藏刺背,背俞也。刺之迫藏,藏會,腹中寒熱去而止。與刺之要,髮針而淺出血。藏,俱去聲。[批]此言治寒熱之法也。
注:動者為陽,靜者為陰,陰刺者,刺入而不搖動旋轉。以入一旁四謂,刺百會一,前後兩旁相去寸者各一也,皆用陰刺以處治寒熱焉。
講:陰刺之法,則正穴入一針,穴之旁共四針,此其所以處治寒熱之在裡,深而志著一處者也。如病在本髒,則當刺本髒,以治之。本髒受邪之髒也,邪既迫於其髒,即當審在何髒氣所會之背而刺之。背者,五臟之俞也,刺之亦僅迫於其髒之髒會,俟腹中之寒熱一去,而即止其針焉。至針刺之要,刺俞宜淺無傷其髒,髮針之時,淺而稍出其血焉可也。
治腐腫者刺腐上,視癰小大深淺刺,刺大者多血,小者深之,必端內針為故止。內,納同。[批]此言刺腐腫之法也。
注:腐腫,內腐外腫也。大為陽毒,其患淺;小為陰毒,其患深。刺者亦視其小大淺深而刺之也。
講:如治內而成膿,外而高起之腐腫者,則宜刺其腐上。然此尚屬未漬之癰毒,亦著意審視其癰之大小,別其邪之深淺而刺之。如癰過大而高,是陽毒也,刺之宜淺,則宜多出其血,以瀉毒。癰之小,而微腫者,陰毒也,刺宜深以中其毒焉。尤必端納其針,俟病去如故,而後止針也。
病在少腹有積,刺皮以下,至少腹而止,刺俠脊兩旁四椎間,刺兩髂髎季脅間,導腹中氣熱下已。(骨昏),音括。已,上聲。[批]此言刺少腹有積之法也。
注:(骨昏),骨端也,即肋骨之端,大包穴之分。以下至少腹而止者,則連數穴皆刺,至少腹乃止,蓋刺上乃所以安下也。
講:如病在少腹之間,積而有形者,則刺皮之大包穴,以下接連數穴,至於少腹而後止,並刺俠脊兩旁四椎間之膏肓穴,且刺兩髂髎之居髎穴,季脅肋間之章門穴,導引腹中熱氣下行而後止。蓋四椎兩旁乃手厥陰心包絡之俞,居髎、章門,乃少陽厥陰肝膽相循之分,與皮同刺,庶少腹之病,可以除少腹之積,可以愈矣。
病在少腹,腹痛不得大小便,病名曰疝,得之寒,刺少腹兩股間,刺腰髁骨間,刺而多之,盡炅病已。髁,胡瓦切。炅,炯同。已,上聲。[批]此言刺寒疝之法也。
注:蓋寒氣凝於厥陰少陽二經,必多刺使氣盡熱,其寒乃去,其病自已也。
講:若病在少腹之間,少腹作痛,以至不得大小便者,其病謂之為疝。蓋厥陰少陽之過也,其病得之寒氣所致,則當刺少腹兩股間之厥陰經,並刺腰髁骨間之少陽經,且刺而多之,使少腹之中,盡熱而後已。蓋熱則寒去,寒去故病癒也。
病在筋,筋攣節痛,不可以行,名曰筋痺。刺筋上為故,刺分肉間,不可中骨也,病起筋炅病已止。中,去聲。已,上聲。[批]此言刺筋痺之法也。
注:分肉之間,筋之界限也,刺筋者無傷骨,故不可中骨。
講:筋所以搏束人之一身者,若病在筋,以至拘攣,並筋節疼痛,不可以行者,名曰筋痺。則當刺筋上,以為之復其舊,然刺筋當刺其筋之分肉間,不可誤中其骨也。若病已起,筋已熱,則病已愈,而可止其針也。
病在肌膚,肌膚盡痛,名曰肌痺,傷於寒溼。刺大分、小分,多髮針而深之,以熱為故,無傷筋骨,傷筋骨,癰發若變,諸分盡熱病已止。分,俱去聲。已,上聲。[批]此言刺肌痺之法也。
注:病在肌膚,而傷筋骨,則太深引邪入內矣,氣沉而不散,則癰發而變其常焉。
講:肌肉皮膚,所以包附一身之筋骨者也,若病在肌膚甚而至於肌肉皮膚,無處不痛者,是名肌痺。由傷於寒溼兩邪,以至血凝氣滯,凝結不通,蓄而為患也。則宜刺其肉之大分,與肉之小分,如經中所論溪谷等處,為之多發其針而深刺之,以氣至而熱。為病復其故,而後去針,然刺雖宜深,卻又不可太深,以傷其筋骨。如筋骨受傷,邪氣反沉而不散,必致皮膚為癰,其發也若有他邪之傳變,而異其常焉。故刺之者,得諸肉小大之分際,盡有熱氣,則病已愈而可止其針也。
病在骨,骨重不可舉,骨髓痠痛,寒氣至,名曰骨痺,深者刺無傷脈肉為故,其道大分小分,骨熱病已止。分,俱去聲。已,上聲。[批]此言刺骨痺之法也。
注:無傷脈肉者,無得妄為搖動,洩其脈分肉分之真氣也。道,刺入之道也。
講:骨者,肉所附也。若病在骨,至於骨重不可以舉動,兼骨髓痠痛者,是寒氣至也,病名曰骨痺。此刺之最宜深者也,然雖宜深,卻不可傷其脈與肉焉。蓋脈為五臟六腑之氣,肉為一身四體之束,一有所傷則臟腑之氣亂,而身體之束解矣。故切不可妄施轉動,以致損傷,而為之復其故焉。其針刺之道,則以大小肉分間候其骨氣盡熱,其病乃愈矣,病癒則針可止矣。
病在諸陽脈,且寒且熱,諸分且寒且熱,名曰狂,刺之虛脈,視分盡熱病已止。分,俱去聲。已,上聲。[批]此言刺狂病之法也。
注:辨狂病之因寒因熱而致者,必刺之得法,然後病可自已也。
講:病有在手足諸陽經之脈者,且寒熱互見,至於諸大小肉分,俱發為時熱時寒,是邪正交爭,其症名曰狂。刺之者即乘其脈之盛而瀉之使虛,以視其諸分肉間盡有熱氣,庶真氣流佈,病可得愈而止也。
病初發,歲一發,不治,月一發,不治月四五發,名曰癲病,刺諸分諸脈,其無寒者以針調之,病已止。分,去聲。[批]此言刺癲病之法也。
注:癲狂之病,無分陰邪、陽邪俱有。但陰邪乘陽分,其證易見,陽邪乘陰分,其證難明。治癲病者,必先刺諸分諸脈,審其何邪為患,如陽分而無寒邪相乘者,以針調之,其病即愈。
講:如狂病之始發者,其始也,一歲一發,而不為之早治,積而至於一月一發,復不為之早治,則血氣漸衰,勢必至於一月之中四發五發,而名為癲狂之病矣。病勢至此,血氣大壞,宜急刺諸經之分肉,與諸分之經脈,酌其深淺,別其寒熱,為之審虛實而補瀉之,其病可愈,然此癲疾,多屬諸陽為患,又必審其熱而無寒者,真陽尚未敗絕,用針以調其血氣,其病猶易愈也。
病風且寒且熱,炅汗出,一日數過,先刺諸分理絡脈;汗出且寒且熱,三日一刺,百日而已。已,上聲。[批]此言刺風症之法也。
注:炅汗出者,寒去獨熱而汗出也。數過,數次也。汗既出而猶寒熱,則邪盛而患深,非可以旦夕除者,必三日一刺,百日始能已也。
講:如病風而發為時熱時寒,兼熱汗常出一日數過不止者,陽邪盛也,陽氣亦浮,宜先刺諸陽分之腠理及絡脈處,以去其表邪焉。若汗隨出而仍復時寒時熱,是邪盛患深,一刺未能盡除,則用三日一刺,至百日之久,而病可愈也。
病大風,骨節重,鬚眉墮,名曰大風,刺肌肉為故,汗出百日,刺骨髓,汗出百日,凡二百日,鬚眉生而止針。[批]此言刺大風症之法也。
注:治大風之病,刺肌肉者,所以洩衛中之風毒。刺骨髓者,所以洩營中之風毒。必待二百日之久,風毒盡去,營衛調和,鬚眉重生,針乃可止。
講:如病患癘而為大風者,以周身之骨節隆重面目之鬚眉墮落,故曰大風也。欲治此大風,須知其血分之有熱也,必先刺其肌肉,使風熱之凝於血分者,盡去而復其故,然後其證可得而治。故欲復其肌肉之故者,必先刺肌肉,使汗出百日,然後刺其骨髓,且必使汗出百日,積而至於二百日之久,然後其邪乃盡,而肌肉可以復故矣。肌肉既復其故,則面部之鬚眉亦因風熱去營衛和,而漸次重生矣,鬚眉生,大風已去,而針可去已。
刺家不診,聽病者言。[批]此言刺家之不能診脈者,當詳問以求其病之實與病之所在焉。
注:刺家者,針刺之家也。診者,診視其脈也。言刺家不必拘於診脈,但聽病者言其所苦而刺之。
講:夫病形於脈,凡治病者未有不診視其脈之虛,實以為補瀉也。彼針刺一家,部分穴道為要。病在某經能診者無論矣,若不能診,則當聽病者之所言,以審其邪之所在,而後刺之乃無失也。
在頭,頭疾痛,為藏針之,刺至骨病已止,無傷骨肉及皮。皮者道也。已,上聲。[批]此言刺頭之法也。
注:傷非言損傷,既是刺至骨,何得無傷骨肉及皮乎?蓋言無得妄為提按動搖,而傷骨分、肉分、皮分之真氣也。道,路也,言皮是刺入之路,無得傷也。
講:如邪在頭髮而為頭部之病,大作痛苦者,則為藏針之,藏針者何?蓋病在腦,腦即骨也,當深入其針,如藏物然,直刺至骨以病已而止,切無傷其骨上之肉,以及肉外之皮焉。皮者,穴道也,乃經脈往來之路,止宜刺邪所在之穴道,而不可傷無穴道之骨肉與皮也。
陰刺,入一旁四處,治寒熱。深專者,治本藏。迫藏刺背,背俞也。刺之迫藏,藏會,腹中寒熱去而止。與刺之要,髮針而淺出血。藏,俱去聲。[批]此言治寒熱之法也。
注:動者為陽,靜者為陰,陰刺者,刺入而不搖動旋轉。以入一旁四謂,刺百會一,前後兩旁相去寸者各一也,皆用陰刺以處治寒熱焉。
講:陰刺之法,則正穴入一針,穴之旁共四針,此其所以處治寒熱之在裡,深而志著一處者也。如病在本髒,則當刺本髒,以治之。本髒受邪之髒也,邪既迫於其髒,即當審在何髒氣所會之背而刺之。背者,五臟之俞也,刺之亦僅迫於其髒之髒會,俟腹中之寒熱一去,而即止其針焉。至針刺之要,刺俞宜淺無傷其髒,髮針之時,淺而稍出其血焉可也。
治腐腫者刺腐上,視癰小大深淺刺,刺大者多血,小者深之,必端內針為故止。內,納同。[批]此言刺腐腫之法也。
注:腐腫,內腐外腫也。大為陽毒,其患淺;小為陰毒,其患深。刺者亦視其小大淺深而刺之也。
講:如治內而成膿,外而高起之腐腫者,則宜刺其腐上。然此尚屬未漬之癰毒,亦著意審視其癰之大小,別其邪之深淺而刺之。如癰過大而高,是陽毒也,刺之宜淺,則宜多出其血,以瀉毒。癰之小,而微腫者,陰毒也,刺宜深以中其毒焉。尤必端納其針,俟病去如故,而後止針也。
病在少腹有積,刺皮以下,至少腹而止,刺俠脊兩旁四椎間,刺兩髂髎季脅間,導腹中氣熱下已。(骨昏),音括。已,上聲。[批]此言刺少腹有積之法也。
注:(骨昏),骨端也,即肋骨之端,大包穴之分。以下至少腹而止者,則連數穴皆刺,至少腹乃止,蓋刺上乃所以安下也。
講:如病在少腹之間,積而有形者,則刺皮之大包穴,以下接連數穴,至於少腹而後止,並刺俠脊兩旁四椎間之膏肓穴,且刺兩髂髎之居髎穴,季脅肋間之章門穴,導引腹中熱氣下行而後止。蓋四椎兩旁乃手厥陰心包絡之俞,居髎、章門,乃少陽厥陰肝膽相循之分,與皮同刺,庶少腹之病,可以除少腹之積,可以愈矣。
病在少腹,腹痛不得大小便,病名曰疝,得之寒,刺少腹兩股間,刺腰髁骨間,刺而多之,盡炅病已。髁,胡瓦切。炅,炯同。已,上聲。[批]此言刺寒疝之法也。
注:蓋寒氣凝於厥陰少陽二經,必多刺使氣盡熱,其寒乃去,其病自已也。
講:若病在少腹之間,少腹作痛,以至不得大小便者,其病謂之為疝。蓋厥陰少陽之過也,其病得之寒氣所致,則當刺少腹兩股間之厥陰經,並刺腰髁骨間之少陽經,且刺而多之,使少腹之中,盡熱而後已。蓋熱則寒去,寒去故病癒也。
病在筋,筋攣節痛,不可以行,名曰筋痺。刺筋上為故,刺分肉間,不可中骨也,病起筋炅病已止。中,去聲。已,上聲。[批]此言刺筋痺之法也。
注:分肉之間,筋之界限也,刺筋者無傷骨,故不可中骨。
講:筋所以搏束人之一身者,若病在筋,以至拘攣,並筋節疼痛,不可以行者,名曰筋痺。則當刺筋上,以為之復其舊,然刺筋當刺其筋之分肉間,不可誤中其骨也。若病已起,筋已熱,則病已愈,而可止其針也。
病在肌膚,肌膚盡痛,名曰肌痺,傷於寒溼。刺大分、小分,多髮針而深之,以熱為故,無傷筋骨,傷筋骨,癰發若變,諸分盡熱病已止。分,俱去聲。已,上聲。[批]此言刺肌痺之法也。
注:病在肌膚,而傷筋骨,則太深引邪入內矣,氣沉而不散,則癰發而變其常焉。
講:肌肉皮膚,所以包附一身之筋骨者也,若病在肌膚甚而至於肌肉皮膚,無處不痛者,是名肌痺。由傷於寒溼兩邪,以至血凝氣滯,凝結不通,蓄而為患也。則宜刺其肉之大分,與肉之小分,如經中所論溪谷等處,為之多發其針而深刺之,以氣至而熱。為病復其故,而後去針,然刺雖宜深,卻又不可太深,以傷其筋骨。如筋骨受傷,邪氣反沉而不散,必致皮膚為癰,其發也若有他邪之傳變,而異其常焉。故刺之者,得諸肉小大之分際,盡有熱氣,則病已愈而可止其針也。
病在骨,骨重不可舉,骨髓痠痛,寒氣至,名曰骨痺,深者刺無傷脈肉為故,其道大分小分,骨熱病已止。分,俱去聲。已,上聲。[批]此言刺骨痺之法也。
注:無傷脈肉者,無得妄為搖動,洩其脈分肉分之真氣也。道,刺入之道也。
講:骨者,肉所附也。若病在骨,至於骨重不可以舉動,兼骨髓痠痛者,是寒氣至也,病名曰骨痺。此刺之最宜深者也,然雖宜深,卻不可傷其脈與肉焉。蓋脈為五臟六腑之氣,肉為一身四體之束,一有所傷則臟腑之氣亂,而身體之束解矣。故切不可妄施轉動,以致損傷,而為之復其故焉。其針刺之道,則以大小肉分間候其骨氣盡熱,其病乃愈矣,病癒則針可止矣。
病在諸陽脈,且寒且熱,諸分且寒且熱,名曰狂,刺之虛脈,視分盡熱病已止。分,俱去聲。已,上聲。[批]此言刺狂病之法也。
注:辨狂病之因寒因熱而致者,必刺之得法,然後病可自已也。
講:病有在手足諸陽經之脈者,且寒熱互見,至於諸大小肉分,俱發為時熱時寒,是邪正交爭,其症名曰狂。刺之者即乘其脈之盛而瀉之使虛,以視其諸分肉間盡有熱氣,庶真氣流佈,病可得愈而止也。
病初發,歲一發,不治,月一發,不治月四五發,名曰癲病,刺諸分諸脈,其無寒者以針調之,病已止。分,去聲。[批]此言刺癲病之法也。
注:癲狂之病,無分陰邪、陽邪俱有。但陰邪乘陽分,其證易見,陽邪乘陰分,其證難明。治癲病者,必先刺諸分諸脈,審其何邪為患,如陽分而無寒邪相乘者,以針調之,其病即愈。
講:如狂病之始發者,其始也,一歲一發,而不為之早治,積而至於一月一發,復不為之早治,則血氣漸衰,勢必至於一月之中四發五發,而名為癲狂之病矣。病勢至此,血氣大壞,宜急刺諸經之分肉,與諸分之經脈,酌其深淺,別其寒熱,為之審虛實而補瀉之,其病可愈,然此癲疾,多屬諸陽為患,又必審其熱而無寒者,真陽尚未敗絕,用針以調其血氣,其病猶易愈也。
病風且寒且熱,炅汗出,一日數過,先刺諸分理絡脈;汗出且寒且熱,三日一刺,百日而已。已,上聲。[批]此言刺風症之法也。
注:炅汗出者,寒去獨熱而汗出也。數過,數次也。汗既出而猶寒熱,則邪盛而患深,非可以旦夕除者,必三日一刺,百日始能已也。
講:如病風而發為時熱時寒,兼熱汗常出一日數過不止者,陽邪盛也,陽氣亦浮,宜先刺諸陽分之腠理及絡脈處,以去其表邪焉。若汗隨出而仍復時寒時熱,是邪盛患深,一刺未能盡除,則用三日一刺,至百日之久,而病可愈也。
病大風,骨節重,鬚眉墮,名曰大風,刺肌肉為故,汗出百日,刺骨髓,汗出百日,凡二百日,鬚眉生而止針。[批]此言刺大風症之法也。
注:治大風之病,刺肌肉者,所以洩衛中之風毒。刺骨髓者,所以洩營中之風毒。必待二百日之久,風毒盡去,營衛調和,鬚眉重生,針乃可止。
講:如病患癘而為大風者,以周身之骨節隆重面目之鬚眉墮落,故曰大風也。欲治此大風,須知其血分之有熱也,必先刺其肌肉,使風熱之凝於血分者,盡去而復其故,然後其證可得而治。故欲復其肌肉之故者,必先刺肌肉,使汗出百日,然後刺其骨髓,且必使汗出百日,積而至於二百日之久,然後其邪乃盡,而肌肉可以復故矣。肌肉既復其故,則面部之鬚眉亦因風熱去營衛和,而漸次重生矣,鬚眉生,大風已去,而針可去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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