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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二九針之二--五刺

《黃帝內經太素》 · 隋·楊上善編注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見《靈樞》卷二第七《官針篇》,又見《甲乙經》卷五第二。

凡刺有五,以應五臟。一曰半刺,半刺者,淺內而疾髮針,毋①令針傷多,如拔髮爪②,以取皮氣,此肺之應。

凡刺不減一分,今言半刺,當是半分,故以拔髮爪,欲令淺刺,多則傷皮氣也。

平按:“毋令針傷多”《靈樞》、《甲乙》作“無針傷肉”。“發爪”《靈樞》作“毛狀”;“取”上無“以”字。《甲乙》“爪”作“狀”。

①“毋”字,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無。

②“發爪”,盛文堂本作“髮狀”;仁和寺本第一字似“腹”,第二字殘,只餘“八”字形。

二曰豹文刺,豹文刺者,刺左右前後針之,中脈為故,以取經絡之血者,此心之應也。

左右前後,針痏狀若豹文,故曰豹文刺也。中經及絡,以出血也。

平按:《靈樞》、《甲乙》“左右”上無“刺”字。

三曰關③刺,關刺者,直刺左右,盡筋上,以取筋痺,慎無出血,此肝之應也,或曰開刺,一曰豈刺。

刺關身之左右,盡至筋上,以去筋痺,故曰關刺,或曰開刺也。

平按:“開刺”《靈樞》作“淵刺”,《甲乙》同,惟“或曰淵刺,又曰豈刺”八字,在“四曰合刺”之下。

③“關”,盛文堂本誤作“”,以下“關”字及注中“關”字並同。

四曰合刺,合刺者,左右雞足,針於分肉之間,以取肌痺,此脾之應也。

刺身左右分肉之間,痏如雞足之跡,以合分肉間之氣,故曰合刺也。

平按:“合刺”《靈樞》、《甲乙》作“合谷刺”。

五曰輸刺,輸刺者,直入直出,深內之至骨,以取骨痺,此腎之應也。

依於輸穴,深內至④骨以去骨痺,故曰輸刺也。

平按:“輸刺”《甲乙》作“腧刺”。

④“至”字,盛文堂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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