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身度--骨度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見《靈樞》卷四第十四《骨度篇》,又見《甲乙經》卷二第七《骨度腸度腸胃所受篇》。
黃帝問伯高曰:脈度言脈之長短,何以立之也?
脈度,謂三陰三陽之脈所起之度,但不知長短也。
平按:“言脈之長短”《靈樞》、《甲乙》作“言經脈之長短”。
伯高曰:先度其骨節之小大廣狹長短,而脈度定矣。
人之皮肉可肥瘦增減,骨節之度不可延縮,故欲定脈之長短,先言骨度也。
黃帝問曰:願聞眾人之度,人長七尺五寸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各幾何?
聖人賢人及無別與分者之外,眾人之骨,度量多同,故請眾人之度,及請中度之人大小長短也。
平按:《甲乙》無“願聞眾人之度”六字;“各”上有“知”字。
伯高答曰: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眾人之中,又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為小人;七尺五寸,名為中人。今以中人為法,則大人小人皆以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七十五分,則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準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嬰兒,亦準七十五分,以此為定,分立經脈長短並取空穴。自頸項骨以上為頭顱骨,以為頭大骨也,當其粗處以繩圍也。
胸圍四尺五寸,
缺盆以下骭以上為胸,當中圍也。
平按:注“”原作“髑”,當系“”字傳寫之誤。查蔽心者為骭,亦曰鳩尾,臆前蔽骨也。謹作“”。別本作“”。
腰圍四尺二寸。
當二十一椎腰輸之中圍也。
發所復者,顱至項長尺二寸,
頭顱骨,取發所覆之處,前後量也。
平按:“所覆”,“所”字袁刻誤作“至”。
發以下至頤長一尺,君子參折。
髮際以下至頤端,量之一尺。一尺面分中分為三,三分謂天地人。君子三分齊等,與眾人不同也。參,三也。
平按:“參折”《靈樞》作“終折”,《甲乙》作“參”,注云:“又作三,又作終。”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
頤端,橫當結喉端也。結喉端至缺盆中,不取上下量。
缺盆以下至骭長九寸,
從缺盆中至骭,皮際量也。
平按:“骭”,說見前。《靈樞》注云:“音曷於,肩骨也。”恐未安。注“皮”字,別鈔本亦作“歧”。
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間,故不言大小也。
骭以下至天樞長八寸,
天樞俠臍,故量骭下但八寸。
過則胃大,不滿則胃小。
八寸之中亦有脾臟,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也。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短。
橫骨,在陰上橫骨。迴腸,大腸也。大腸當臍,小腸在後附脊臍上,故不言之也。
平按:《靈樞》、《甲乙》“則短”作“則狹短”。
橫骨長六寸半,
橫量非數。
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
內輔,膝下內箱骨,輔脛也。
平按:“下至內輔之上廉”《靈樞》、《甲乙》作“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注“脛”,袁刻誤作“頸”。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內輔骨長三寸半也。
內輔之下廉以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內踝端至地也。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從膝以下,當膝後曲處量也。
故骨圍大則大,過小則不及。
故頭骨圍大,則過於身骨;頭骨圍小,不及身骨也。
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
缺盆左右箱上下高骨,名曰柱骨。後額角至此骨端,合有一尺,與頤端齊也。計柱骨上下長四寸,經不言也。
行掖中不見者長四寸,
排手而行,取掖下不見處以上至柱骨,四寸也。
掖以下至季脅長尺二寸,
季肋曰季脅。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
尻、髀二骨相接之處,名曰髀樞。
髀樞以下至膝中長尺九寸,
當膝側中。
膝以下至外踝長尺六寸,
至外踝之中也。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者廣尺三寸,
頭顱圍有二尺六寸,此完骨相去九寸,耳門相去尺三寸,合有二尺二寸,小四寸者,各取完骨之前至耳二寸,兩箱合有四寸,並前即有二尺六寸,經不言之也。
平按:“廣尺三寸”《甲乙》作“廣一尺二寸”,注云:“一作三寸。”
兩顴之間相去七寸,兩乳之間廣九寸半,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兩顴兩乳取其端,兩髀取中也。
平按:原鈔本“兩顴”右旁有“顴,巨員①反,頰骨也”七字,恐系後人校記,非楊注。②
①“員”,人衛本注曰:“員,原作莫,據日抄本改。”
②查仁和寺本,無蕭氏所見“顴,巨員反,頰骨也”七字,可證確為後人校記,非楊上善註文也。
足長尺二寸,廣四寸半。
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以取長也;以尺二長中折處量之,以取廣也。
肩至肘長尺七寸,
從肩端至肘端量也。
肘至捥長尺二寸半,
肘端至捥。捥者,臂手相接之處。
捥至中指本節長四寸,
指有三節,此為下節,故曰本節。
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
從本節端至中指末,合四寸半。今人取手大指第一節為寸,以定針灸分寸者,不相當也。
項發以下至膂骨長三寸半,
膂骨,脊骨。從後髮際下至脊端量之也。
平按:“膂”《靈樞》作“背”,《甲乙》作“脊”。“三寸半”《靈樞》作“二寸半”,《甲乙》注云:“一作二寸。”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
每七節長一尺也,故二十一節長三尺也,下文具之。
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
舉上一節以為例,餘皆同也。分之一者,一寸①之外,更有餘分之一也,其實則七分分之二也。
平按:“分之一奇分在下”《甲乙》作“分之七奇分之一”。注“一寸”下原缺二字,據經文當作“四分”二字。
①蕭本此處缺二字,蕭氏擬補“四分”二字,不可取。查仁和寺本,此處無空缺,且此句所解乃“分之一”之義,其間當無佚文。
故上七節下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七節之數也。每節一寸四分分之一,故七節得九寸八分分之七,其實一尺全也。何者?每節餘分七分分之二,七節有餘分十四,以七除十四得二分,二分並九寸八分,故為一尺也。
此眾人之骨度也,所以立經脈之長短也。
此為眾人骨度多同者為準,以立經脈長短也。
是故視其經絡之在於身也,其見浮而堅者,其見明而大者,多血;細而沉者,少氣也。
見而浮堅者,絡脈也。見而明大者,血盛也。細而沉者,少氣少血。或作多氣也。
平按:“少氣”《靈樞》、《甲乙》作“多氣”。注“見而明大”,袁刻作“其見明而大”。
黃帝問伯高曰:脈度言脈之長短,何以立之也?
脈度,謂三陰三陽之脈所起之度,但不知長短也。
平按:“言脈之長短”《靈樞》、《甲乙》作“言經脈之長短”。
伯高曰:先度其骨節之小大廣狹長短,而脈度定矣。
人之皮肉可肥瘦增減,骨節之度不可延縮,故欲定脈之長短,先言骨度也。
黃帝問曰:願聞眾人之度,人長七尺五寸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各幾何?
聖人賢人及無別與分者之外,眾人之骨,度量多同,故請眾人之度,及請中度之人大小長短也。
平按:《甲乙》無“願聞眾人之度”六字;“各”上有“知”字。
伯高答曰: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眾人之中,又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為小人;七尺五寸,名為中人。今以中人為法,則大人小人皆以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七十五分,則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準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嬰兒,亦準七十五分,以此為定,分立經脈長短並取空穴。自頸項骨以上為頭顱骨,以為頭大骨也,當其粗處以繩圍也。
胸圍四尺五寸,
缺盆以下骭以上為胸,當中圍也。
平按:注“”原作“髑”,當系“”字傳寫之誤。查蔽心者為骭,亦曰鳩尾,臆前蔽骨也。謹作“”。別本作“”。
腰圍四尺二寸。
當二十一椎腰輸之中圍也。
發所復者,顱至項長尺二寸,
頭顱骨,取發所覆之處,前後量也。
平按:“所覆”,“所”字袁刻誤作“至”。
發以下至頤長一尺,君子參折。
髮際以下至頤端,量之一尺。一尺面分中分為三,三分謂天地人。君子三分齊等,與眾人不同也。參,三也。
平按:“參折”《靈樞》作“終折”,《甲乙》作“參”,注云:“又作三,又作終。”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
頤端,橫當結喉端也。結喉端至缺盆中,不取上下量。
缺盆以下至骭長九寸,
從缺盆中至骭,皮際量也。
平按:“骭”,說見前。《靈樞》注云:“音曷於,肩骨也。”恐未安。注“皮”字,別鈔本亦作“歧”。
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間,故不言大小也。
骭以下至天樞長八寸,
天樞俠臍,故量骭下但八寸。
過則胃大,不滿則胃小。
八寸之中亦有脾臟,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也。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短。
橫骨,在陰上橫骨。迴腸,大腸也。大腸當臍,小腸在後附脊臍上,故不言之也。
平按:《靈樞》、《甲乙》“則短”作“則狹短”。
橫骨長六寸半,
橫量非數。
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
內輔,膝下內箱骨,輔脛也。
平按:“下至內輔之上廉”《靈樞》、《甲乙》作“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注“脛”,袁刻誤作“頸”。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內輔骨長三寸半也。
內輔之下廉以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內踝端至地也。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從膝以下,當膝後曲處量也。
故骨圍大則大,過小則不及。
故頭骨圍大,則過於身骨;頭骨圍小,不及身骨也。
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
缺盆左右箱上下高骨,名曰柱骨。後額角至此骨端,合有一尺,與頤端齊也。計柱骨上下長四寸,經不言也。
行掖中不見者長四寸,
排手而行,取掖下不見處以上至柱骨,四寸也。
掖以下至季脅長尺二寸,
季肋曰季脅。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
尻、髀二骨相接之處,名曰髀樞。
髀樞以下至膝中長尺九寸,
當膝側中。
膝以下至外踝長尺六寸,
至外踝之中也。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者廣尺三寸,
頭顱圍有二尺六寸,此完骨相去九寸,耳門相去尺三寸,合有二尺二寸,小四寸者,各取完骨之前至耳二寸,兩箱合有四寸,並前即有二尺六寸,經不言之也。
平按:“廣尺三寸”《甲乙》作“廣一尺二寸”,注云:“一作三寸。”
兩顴之間相去七寸,兩乳之間廣九寸半,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兩顴兩乳取其端,兩髀取中也。
平按:原鈔本“兩顴”右旁有“顴,巨員①反,頰骨也”七字,恐系後人校記,非楊注。②
①“員”,人衛本注曰:“員,原作莫,據日抄本改。”
②查仁和寺本,無蕭氏所見“顴,巨員反,頰骨也”七字,可證確為後人校記,非楊上善註文也。
足長尺二寸,廣四寸半。
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以取長也;以尺二長中折處量之,以取廣也。
肩至肘長尺七寸,
從肩端至肘端量也。
肘至捥長尺二寸半,
肘端至捥。捥者,臂手相接之處。
捥至中指本節長四寸,
指有三節,此為下節,故曰本節。
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
從本節端至中指末,合四寸半。今人取手大指第一節為寸,以定針灸分寸者,不相當也。
項發以下至膂骨長三寸半,
膂骨,脊骨。從後髮際下至脊端量之也。
平按:“膂”《靈樞》作“背”,《甲乙》作“脊”。“三寸半”《靈樞》作“二寸半”,《甲乙》注云:“一作二寸。”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
每七節長一尺也,故二十一節長三尺也,下文具之。
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
舉上一節以為例,餘皆同也。分之一者,一寸①之外,更有餘分之一也,其實則七分分之二也。
平按:“分之一奇分在下”《甲乙》作“分之七奇分之一”。注“一寸”下原缺二字,據經文當作“四分”二字。
①蕭本此處缺二字,蕭氏擬補“四分”二字,不可取。查仁和寺本,此處無空缺,且此句所解乃“分之一”之義,其間當無佚文。
故上七節下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七節之數也。每節一寸四分分之一,故七節得九寸八分分之七,其實一尺全也。何者?每節餘分七分分之二,七節有餘分十四,以七除十四得二分,二分並九寸八分,故為一尺也。
此眾人之骨度也,所以立經脈之長短也。
此為眾人骨度多同者為準,以立經脈長短也。
是故視其經絡之在於身也,其見浮而堅者,其見明而大者,多血;細而沉者,少氣也。
見而浮堅者,絡脈也。見而明大者,血盛也。細而沉者,少氣少血。或作多氣也。
平按:“少氣”《靈樞》、《甲乙》作“多氣”。注“見而明大”,袁刻作“其見明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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