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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二九針之二--九針所主

《黃帝內經太素》 · 隋·楊上善編注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見《靈樞》卷二第七《官針篇》,又見《甲乙經》卷五第二,惟編次先後略異。

九刺之要,官針最妙。

官者,謂用針時邪著①於針也。

平按:“九針之要”《靈樞》、《甲乙》作“凡刺之要”。

①“邪著”二字,蕭本、仁和寺本均缺。今據盛文堂本補。

九針之宜,各有所為,長短大小②,各有所施。不得其用,病不能移。病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為癕;[平按:“癕”《靈樞》、《甲乙》作“癰”。]病深針淺,病氣不瀉,反為大膿。病小針大,氣瀉大疾,必後為害;病大針小,大氣不瀉,亦復③為敗。夫④針之宜,大者大瀉,小者不移。已言其過,請言其所施。

言九針之用,所宜各異,並言用法也。

平按:“大疾”《靈樞》、《甲乙》作“太甚”。“必後為害”《靈樞》作“疾必為害”,《甲乙》作“後必為害”。“大氣不瀉”《靈樞》作“氣不瀉洩”。“亦復為敗”《甲乙》作“亦為後敗”。

②“大小”,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作“小大”。

③“復”,盛文堂本作“後”。

④“夫”,人衛本注曰:《靈樞》、《甲乙》均作“失”。

⑤“間”,盛文堂本作“肉”,下無“內”字,蓋涉下而誤。仁和寺本缺“間”字(此處空一格)。

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以鑱針於病所,膚白勿取。

鑱針頭大末銳,主瀉陽氣,故皮膚痛無常處,陽氣盛也。痛處膚當色赤,故白處痛移,不可取也。

病在分肉間者,取以員針於病所。

員針之狀,鋒如卵,揩摩分間⑤,內不傷肌,以瀉分氣也。

平按:注“狀”下,袁刻脫“鋒”字;“卵”下,袁刻多一“形”字。

病在脈氣少當補者,取以針於井滎分輸。

針之狀,鋒如黍粟之兌,主當行補①於井滎之輸,以致於氣也。

平按:“滎”《甲乙》作“營”,袁刻作“榮”。

①“補”,盛文堂本誤作“循”。

病為大膿者,取以針。

針之狀,末如劍鋒,以取大膿也。

平按:“大膿者”《甲乙》作“大膿血”。“”《靈樞》、《甲乙》作“鈹”。

病痺氣暴發者,取以員利針。

員利針狀如氂。氂,毛也。用取暴痺。

痺病②氣痛而不去者,取以豪針。

豪針之狀,尖如蚊虻之喙,靜以徐往,留之養神,以取痛痺也。

平按:“痺病”《靈樞》作“病痺”。

②“痺病”,盛文堂本、仁和寺本均作“病痺”。

病在中者,取以長針。

長針之狀,鋒利身薄③,以取髒中遠痺也。

③“薄”,仁和寺本作“摶”,盛文堂本作“搏”。

病為水腫,不能過關節者,取以大針。

大針之狀,尖如筳。筳如平④筳。其鋒微圓,以通關節也。

平按:《靈樞》“過”作“通”。注“狀”下,袁刻脫“尖”字。

④“平”,盛文堂本作“草”。

病在五臟固居者,取以鋒針,瀉於井滎分輸,取以四時。

鋒針之狀,刃三⑤隅,以發固居之疾,瀉於井滎分輸,取以四時也。

平按:《甲乙》“輸”作“俞”。

⑤“三”,盛文堂本作“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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