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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三身度--腸度

《黃帝內經太素》 · 隋·楊上善編注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三十二曲”,見《靈樞》卷六第三十一《腸胃篇》。自“黃帝曰:願聞人之不食”至末,見《靈樞》卷六第三十二《平人絕谷篇》,《甲乙》同上篇。

黃帝問伯高曰:餘願聞六腑傳谷者,腸胃之大小長短,受谷之多少奈何?

三焦腑傳於谷氣,膽腑受於谷①精,三腸及胃傳谷糟粕。傳糟粕者,行谷之要,故腸胃有六種之別者。

①“谷”,蕭本誤作“骨”。今據仁和寺本改。

伯高答曰:請盡言之。谷之所從出入、淺深、遠近、長短之度:

黃帝問六種也,外更請說四種,故曰“盡言之”也。谷行從口曰入,洩肛曰出,自唇至齒為淺,從咽至腸曰深,谷至於胃曰近,從胃向曰遠,腸十六曲曰長,咽一尺六寸曰短也。

唇至齒長九分,口廣二寸半,齒以後至會厭深三寸半,大容五合;

會厭,舌後喉嚨上,出氣入鼻口之孔,上有肉厭蓋孔,開闔氣之出入也。

咽大二寸半,至胃長一尺六寸。

咽,會厭後下食孔也。下至胃,長一尺六寸。

平按:“咽”上,《靈樞》有“舌重十兩,長七寸,廣二寸半”十一字;“咽”下有“門重十兩”四字;“大”作“廣”,《甲乙》同。“二寸半”《靈樞》作“一寸半”。“至胃長一尺六寸”,原鈔“長”字上脫“至胃”二字,“長”下脫“一尺”二字,謹依《靈樞》、《甲乙》補入。

胃紆曲屈,伸之,長二尺六寸,大一尺五寸,徑五寸,大容三鬥。

胃中央大,兩頭小,伸而度之,二尺六寸也。圍之,有一尺五寸,曰大。量徑,有五寸也。容水谷,三鬥也。

平按:“大容三鬥”作“二斗五升”,《甲乙》作“三鬥五升”,注云:“一作二。”

小腸後傅脊,左環葉積,其注於迴腸者,外傅於臍上,回運環反十六曲,大二寸半,徑八分分之少半,長三丈二尺。

傅,附也。糟粕從胃傳入小腸,小腸附脊,外注迴腸於臍上也。

平按:“傅”《靈樞》、《甲乙》均作“附”。“葉積”《靈樞》作“回周疊積”,《甲乙》作“回周葉積”。

迴腸當臍,左②環回周葉積而下,回運環反十六曲,大四寸,徑一寸少半,長二丈一尺。

迴腸,大腸也。小腸附脊而在後,大腸近臍而在前,故大腸輸在上,小腸輸在其下也。

平按:“少半”上,《靈樞》、《甲乙》有“寸之”二字。

②“左”,人衛本注曰:《素問•奇病論》王注引《靈樞》文、《難經•四十二難》及《千金•卷十八第一》均作“右”。

廣腸傅脊以受迴腸,左環葉積上下闢,大八寸,徑二寸大半,長二尺八寸。

廣腸,白也,附脊以受大腸糟粕。闢,著脊也。謂白當中寬八寸,上受大腸之處,下出洩處,皆徑有二寸半,總長二尺八寸也。

平按:“葉積”《靈樞》作“葉脊”。“大半”上,《靈樞》、《甲乙》有“寸之”二字。

腸胃所入至所出,長六丈四寸四分,

咽之上口為所入,廣腸之下以為所出,唇齒相去九分,齒與會厭相去三寸半①,會厭至胃咽長一尺六寸,胃之終始長二尺六寸,小腸終始長二丈一尺,廣腸終始長二尺八寸,故有六丈四寸四分也。

平按:注“小腸終始”下,原鈔作“長二丈一尺”,檢上文經雲“小腸長三丈二尺”,“迴腸長二丈一尺”,應於“小腸終始”下補註“長三丈二尺,迴腸終始”九字,方與經文“六丈四寸四分”之數合,當系傳鈔脫此九字也。

①“三寸半”,仁和寺本作“二寸半”。

其回曲環反三十二曲。

胃有一曲,小腸十六曲,大腸十六曲,合而言之,計有三十二曲,其胃大麴短,不入其數,故有三十二曲,皆以七尺五寸中度之人為準也。

黃帝曰:願聞人之不食,七日而死,其故何也?

七日不食而死,餘時之言,既聞腸胃大小,未知所盛水谷多少而盡,至七日而死之也。

伯高曰:臣請言其故。胃大尺五寸,徑五寸,長二尺六寸,橫屈受三鬥,其中之谷常留者二斗,水一斗而滿。

故事所由,水谷合有三鬥,滿於胃中也。

平按:“橫屈受三鬥”《靈樞》、《甲乙》作“橫屈受水谷三鬥五升”。“水一斗而滿”均作“水一斗五升而滿”。

上焦洩氣,出其精微,慓悍滑疾,

上焦之氣,從胃上口而出,其氣精微,慓悍滑疾,晝夜行身五十週,即衛氣也。

平按:“上焦”下原缺一字,依《靈樞》、《甲乙》補作“洩”,袁刻作“中焦”二字。又注“上焦”,袁刻作“二焦”,均與原鈔不合。

下焦下溉諸腸。

下焦別迴腸,注膀胱,臂之溝瀆,下②溉諸腸,膠胱為黑腸,及廣腸等也。

平按:“諸腸”《甲乙》作“洩諸小腸”。

②“下”字之前,仁和寺本缺一字。

小腸大二寸半,徑八分分之少半,長三丈二尺,受一斗三合合之大半,谷四升,水六升三合合之大半。

一二為三,則二為大半,一為少半也。

平按:“受一斗三合合之大半,谷四升”十二字,《靈樞》、《甲乙》作“受谷二斗四升”六字。

迴腸大四寸,徑一寸[平按:《靈樞》、《甲乙》有“寸之”二字。]少半,長二丈一尺,受一斗七升升之半,谷一斗,水七升升之半。

升之半,半升也。

平按:“受一斗七升升之半,谷一斗,水七升升之半”十七字,《靈樞》、《甲乙》作“受谷一斗,水七升半”八字。

廣腸大八寸,徑二寸大半,長二尺八寸,受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

廣腸受水谷之數也。

平按:《靈樞》“大半”上有“寸之”二字;“受”下有“谷”字,《甲乙》同。

腸胃之長,凡長六丈四寸四分,受水谷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此腸胃所受水谷之數。

計腸胃所受之數,垂升之半,合之大半也。

平按:“六丈四寸四分”《靈樞》、《甲乙》作“五丈八尺四寸”;“受水谷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作“受水谷九鬥二升一合合之大半”十三字。注“垂”,袁刻作“乘”,其義均未詳。

平人則不然,胃滿則腸虛,腸滿則胃虛,更滿更虛,故氣得上下,

前之所論,乃據腸胃之量受數。若言生平之人,則腸胃之中,盈虛更起,不得一時則有前數也。食滿胃中,則胃實腸虛也,腸虛故氣得下也;糟入腸中,則胃虛腸實也,胃虛故氣得上也。以其腸胃盈虛,氣得上下之也。

平按:注“量”下所缺一字,謹擬作“容”。

五臟安定,

欲資水谷之味,故須盈也。欲受水谷之氣,故待虛也。氣味內和,故五臟安定也。

血脈和利,

氣味通於上下,故脈和利。

精神乃居,

髒安脈和,則五神五精居其髒也。

故神者水谷之精氣。

水谷精氣,資成五神,故水谷竭,神乃亡也。

故腸胃之中,常留谷二斗四升,水一斗一升。

計腸胃所受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據其盈虛,在人常須三鬥五升也。

平按:“谷二斗四升”《靈樞》作“二斗”;“水一斗一升”《靈樞》作“一斗五升”。《甲乙》作“谷二斗四升,水一斗五升”。

故平人日再後,後二升半,一日中五升,七日五七三鬥五升,而留水谷盡矣。

再後五升,還須資食,合有三鬥五升。若一日不食後五升者,則少五升也。若七日常後,七日不食,則五七三鬥五升皆盡。

故平人不飲食,七日而死者,水谷、精氣、津液皆盡矣,故七日而死矣。

命門所藏,謂之精也。上焦宣五穀味,薰膚充身澤毛,如霧露之溉,遂謂之氣。腠理髮洩出汗,謂之津。谷氣淖澤注於骨,骨屬屈伸,淖澤補益髓腦,皮膚潤澤,謂之為液。水谷既盡,精、氣、津、液四物盡,故七日死。

平按:注“四物”下所缺一字,謹依經文作“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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