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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九针九变十二节五刺五邪第二

《针灸甲乙经校注》 · 魏晋·皇甫谧


本篇自“黄帝问曰”至“大气之不能过机关者也”,见《灵枢·九针十二原》、《灵枢·九针论》、《灵枢·官针》及《太素·九针所象》、《太素·九针所主》。自“凡刺之要”至“请言其所施”,见《灵枢·官针》、《太素·九针所主》。自“凡刺有九”至“燔针取痹气也”,见《灵枢·官针》、《太素·九刺》。自“凡刺有十二节”至“此治痈肿者也”,见《灵枢·官针》、《太素·十二刺》。自“脉之所居”至“不可以为工矣”,见《灵枢·官针》、《太素·三刺》。自“凡刺有五”至“此肾之应也”,见《灵枢·官针》、《太素·五刺》。自“曰:刺有五邪”至“虚实得调真气存”,见《灵枢·刺节真邪》、《太素·五邪刺》。

提要:本篇主要论述九针之所法、形状、适应病变及用法;九刺、十二刺、五刺、五邪刺之理论根据、适应证及刺法。故以此名篇。

黄帝问曰:九针安〔1〕生?
岐伯对曰:九针者,天地之数也〔2〕,天地之数〔3〕,始于一终于九〔4〕。故〔5〕一以法天〔6〕,二以法地〔7〕,三以法人〔8〕,四以法四时〔9〕,五以法五音〔10〕,六以法六律〔11〕,七以法七星〔12〕,八以法八风〔13〕,九以法九野〔14〕。

〔1〕安 《灵枢》、《太素》均作“焉”。安、焉古音同属“之”韵义互通。在此为代词,表疑问。

〔2〕天地之数也 数也,《灵枢》作“大数也”,《太素》作“大数”。义均通。此言天地自然之数理也。

〔3〕天地之数 《灵枢》、《太素》均无此四字。

〔4〕始于一终于九 一下《灵枢》、《太素》均有“而”字,义胜。《类经》卷十九第二注:“自一至九,九九八十一而黄钟之数起焉。黄钟为万事之本,故针数亦应之,而用变无穷也。”又卷五第五注:“数始于一而终于九,天地自然之数也。如《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而太极运行其中,阳九之数也。……以人而言事,则黄钟之数起于九,九而九之,则九九八十一分,以为万事之本,是人事之九也。九数之外是为十,十则复变为一矣。故曰天地之至数,始于一终于九焉。”《淮南子·天文训》云:“道曰规,始于一。一而不生,故分而为阴阳,阴阳合和而万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以三参物,三三如九,故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焉。”按始于一终于九者,数之演化基数也,此中既含定律,亦富哲理,故合黄钟之数。九针之应,义犹此也。

〔5〕故 此下《灵枢》、《太素》均有“曰”字。

〔6〕一以法天 《类经》卷十九第二注:“一者法天,法于阳也。”按《素问·针解》云:“一天……人皮应天。”王冰注:“覆盖于物,天之象也。”与本文义合。法天者,象天也。法,象也。《吕氏春秋·情欲》:“必法天地也。”高诱注:“法,象也。”

〔7〕二以法地 《素问·针解》云:“二地……人肉应地。”王冰注:“柔厚安静,地之象也。”盖地亦阴之类,故二以法地,亦应手阴也。

〔8〕三以法人 《素问·针解》云:“三人……人脉应人。”《类经》卷十九第三注:“动静有期,盛衰有变,位于天地之中,人之象也。”又《类经》卷五第五注:“三者,参也。故应人。故曰天开于子,地辟于丑,人生于寅,所谓三才也。”按此一法天,二法地,三法人者,亦寓此义。

〔9〕四以法四时 《灵枢》作“四以法时”。详《素问·针解》云:“四时……人筋应时。”后文亦云“四者时也”。律以此前例,疑下“四”字衍。时者,春夏秋冬四季也。

〔10〕五以法五音 《灵枢》作“五以法音”。详《素问·针解》及后文文例,疑下一“五”字衍。五音者,角征宫商羽,古音名。

〔11〕六以法六律 《灵枢》作“六以法律”。详《素问·针解》及后文文例,疑下一“六”字衍。律者,古代正音之管也,成奇数者名律,即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为阳六律。成偶数者名吕,即林钟、南吕、应钟、大吕、夹钟、仲吕为阴吕。浑称之为律。《礼记·月令》:“律中太簇。”蔡邕章句:“律,絶竹为管谓之律。律者,清浊之率法也。声之清浊以律长短为制。”

〔12〕七以法七星 《灵枢》作“七以法星”,详《素问·针解》及后文文例,疑下一“七”字衍。七星者,北斗七星也。《史记·天官书》:“北斗七星,所谓璇玑玉衡,以齐七政。”七星为天枢、璇、玑、权、衡、开阳、摇光。古人于天文学中特别重视北斗七星在测位测时方面的作用,故七以法星。

〔13〕八以法八风 《灵枢》作“八以法风”,详《素问·针解》及后文文例,疑下一“八”字衍。八风,详见本经卷六第一。

〔14〕九以法九野 《灵枢》作“九以法野”,详《素问·针解》及后文文例,疑下一“九”字衍。九野者,九州岛之地也。《后汉书·冯衍传下》:“疆理九野。”李贤注:“九野,谓九州岛之野。”

曰:以针应九之数柰何?曰:一者天也〔1〕,天者阳也。五藏之应天者,肺也〔2〕,肺者,五藏六府之盖也〔3〕。皮者〔4〕,肺之合也,人之阳也。故为之治镵针〔5〕。镵针者,取法于布一作巾。针〔6〕,去末半寸卒兑之〔7〕,长一寸六分,大其头而兑其末〔8〕。令无得深入而阳气出〔9〕,主热在头身者〔10〕。故曰:病在皮肤无常处者,取〔11〕之镵针于病所。肤白勿取〔12〕。

〔1〕也 原脱,据《灵枢》、《太素》及此后文例补。

〔2〕五藏之应天者,肺也 《类经》卷十九第二注:“人之五藏,惟肺最高,而覆于藏府之上,其象应天。”

〔3〕肺者,五藏六府之盖也 本经卷一第三有云:“五藏者,肺为之盖。”义亦同。盖,覆盖于器物之上的东西。如《礼记·少仪》:“器则执盖。”以肺覆居诸脏腑之上,故以此名之。

〔4〕皮者 《素问·欬论》及本经卷九第三又作“皮毛者”。此言“皮者”省文。

〔5〕镵针 镵下明抄本有“音谗”二小字音注。《说文·金部》:“镵,鋭也。”《广雅·释器》:“镵谓之铍。”王念孙疏证:“铍之言破也。《说文》:铍,大针也。”《史记·扁鹊仓公列传》:“镵石挢引。”司马贞索隐:“镵谓石针也。”是古代之大针、石针皆谓之镵。又《广韵·衔韵》:“镵,吴人云犂铁。”郝懿行《证俗文》卷三:“今东齐呼耜下铁叶为犂,犂下铁刺土者为镵。”详此物末尖而后阔,亦如箭头状,故《素问识》云:“即今之箭头针。”据下文言其状,似当此义。

〔6〕布针 《灵枢》、《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作“巾针”,与原校同。按布针、巾针,义不详。详古有布刀者,如《汉书·循吏传·文翁》:“买刀布蜀物。”颜师古注引晋灼云:“布刀,谓妇人割裂财物刀也。”九针诸形,皆象诸器物,是则布针或巾针,亦古日用针属者也。

〔7〕去末半寸率兑之 半寸,《灵枢》作“寸半”,非是。以针长一寸六分,岂能寸半卒兑之。兑同鋭。末者,针之尖端也。率,猝然。此言针体于去尖端半寸处猝然尖鋭之。

〔8〕大其头而兑其末 《灵枢》、《太素》又云“头大末鋭”,义亦同。盖此针顶端大而末端卒鋭。

〔9〕阳气出 《类经》卷十九第二注:“盖所用在浅,但欲出其阳邪耳。”详后文云:“先浅刺絶皮以出阳邪。”与此义同。此亦令针不得深入,仅过皮下以出阳邪。《灵枢·九针十二原》言“去写阳气”,与此义亦同。

〔10〕者 原脱,据《医学纲目》引本经补。《灵枢》、《太素》均作“也”,亦通。

〔11〕取 明抄本作“得求”二字。

〔12〕肤白勿取 《类经》卷十九第四注:“用镵针者,主写阳气也。肤白则无火可知,故不宜刺。”

二者地也〔1〕,地者土也〔2〕。人之所以应土者,肉也〔3〕。故为之治员针〔4〕。员针者,取法于絮针〔5〕,筩其身而员其末〔6〕,其锋如卵〔7〕,长一寸六分。以写肉分之气〔8〕,令不伤肌肉,则邪气得竭〔9〕。故曰:病在分肉间,取以员针〔10〕。

〔1〕也 原脱,据《灵枢》、《太素》及此后文例补。

〔2〕地者土也 《灵枢》无此四字,非是。

〔3〕人之所以应土者,肉也 脾在五行属土,脾主肌肉,故人之应土者,肉也。

〔4〕员针 即圆针,圆古作“员”。《孟子·离娄下》:“规矩,方员之至也。”

〔5〕絮针 《集韵·御韵》:“絮,冒絮,头上巾也。”《续方言疏证》卷上:“巴蜀名头上巾为冒絮。”《史记·绛侯周勃世家》:“文帝朝,太后以冒絮提文帝。”或絮针者,针之用于絮巾者。

〔6〕筩其身而员其末 筩前《灵枢》有“必”字。《太素》筩作“筒”,此前亦有“必”字。筒与筩通。《说文·竹部》:“筩·断竹也。”《一切经音义》卷十九:“木筩,徒东反。郭璞注云:竹管也。《说文》:断竹也。有作筒字。”按此针身作筩状,其末端呈卵圆形。

〔7〕其锋如卵 《灵枢》作“针如卵形”。《太素》作“锋如卵形”。按《灵枢》作“针”者,不若本经及《太素》义胜。

〔8〕以写肉分之气 写,明抄本作“为”,非是。《灵枢》、《太素》均作“主治分间气”。《灵枢》《太素》又云:“揩摩分间。”按揩摩犹按摩也。是此针以其圆钝如卵,非为刺用,以为按摩者,故言写、言主治,皆非刺义。

〔9〕令不伤肌肉,则邪气得竭 《灵枢》作“令无得伤肉分,伤则气得竭”。《太素》作“令无伤肉分,伤则气竭”。按《灵枢》与《太素》义同,惟《灵枢》下“得”字疑衍,皆言伤肉分则气竭,是气指正气,而本经言不伤肌肉则邪气得竭。二者义异,并存之。

〔10〕针 此下《灵枢》、《太素》均有“于病所”三字,律以前文云“取之镵针于病所”,疑本经脱“于病所”三字。

三者人也,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脉也〔1〕。故为之治鍉音兑。针〔2〕。鍉针者,取法于黍粟〔3〕,大其身而员其末〔4〕,如〔5〕黍粟之兑,长三寸五分,令可以按脉勿陷〔6〕,以致其气,令邪气独出〔7〕。故曰:病在脉,少气〔8〕当补之者〔9〕,取〔10〕以鍉针〔11〕于井荥〔12〕分俞〔13〕。

〔1〕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脉也 此言人之生命之所以得成者,赖血脉之流通。《灵枢·经脉》云:“人始生,先成精……谷入于胃,脉道以通,血气乃行。”亦言血脉对生命活动的重要意义。生,生命也。如《荀子·王制》:“水火有气而无生。”

〔2〕鍉(dí涤)针 鍉与镝通。《汉书·项籍传》:“销锋鍉。”颜师古注:“鍉与镝同,即箭镞也。”《集韵·锡韵》:“镝,《说文》:矢鏠也。通作鍉。”盖此针形似箭镞状,故以是名。

〔3〕取法于黍粟 粟下《灵枢》、《太素》均有“之鋭”二字。《类经》卷十九第二注:“黍粟之鋭,圆而微尖也。”按此针既名曰鍉,又曰取法于黍粟者,两形有别,义难解,姑存旧注。

〔4〕大其身而员其末 此言针形,必广大而末端微圆,与针身细长而末端锋利者不同。

〔5〕如 明抄本无。此上《灵枢》、《太素》均有“锋”字。

〔6〕按脉勿陷 《类经》卷十九卷二注:“用在按脉致气,以出其邪,而不欲其过深,陷于血脉之分也。”按此既云按脉,则非刺可知。故所谓勿陷者,勿伤之也。陷亦训伤。是此针当与圆针功用相似,唯彼在分肉,此在脉耳。

〔7〕令邪气独出 原作“使邪独出”。《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作“使邪气独出”。《灵枢》、《太素》均作“令邪气独出”。按“使”,前后文此等字样均作“令”,今据改,并据补“气”字。

〔8〕少气 《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作“气少”。

〔9〕者 原脱,据《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灵枢》、《太素》补。

〔10〕取 原脱,据《灵枢》、《太素》及前后诸文例补。

〔11〕针 原重出作“针针”。按上文本言“按脉”,非言针也,此再言针,则义不合,故据《灵枢》、《太素》删一“针”字。

〔12〕荥 原作“营”,按营、荥二字虽通,然作为本腧穴名,当求一致。据明抄本、《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及《灵枢》、《太素》改作“荥”。

〔13〕分俞 《类经》卷十九第四注:“分输,言各经也。”

四者时也,时者,人于〔1〕四时八正之风〔2〕客于经络之中,为痼病〔3〕者也。故为之治〔4〕锋针〔5〕。锋针者,取法于絮针〔6〕、筩其身而锋其末〔7〕,其刃三隅〔8〕,长一寸六分。令可以写热出血〔9〕,发泄痼病〔10〕。故曰:病在五藏固居〔11〕者,取以锋针,写于井荥分俞,取以四时也〔12〕。

〔1〕人于 明抄本作“于人之”。《灵枢》、《太素》及《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无此二字,疑衍。

〔2〕八正之风 《灵枢》、《太素》及《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作“八风之”,义胜。

〔3〕痼病 《灵枢》、《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作“瘤病”。按下文亦言“痼病”,作“瘤病”非。痼病,久治不愈之病也,古多作“固”。《说文·疒部》:“痼,久病也。”段玉裁注:“多叚固为之。月令:十二月行春令,则国多固疾。注曰:生不充其性,有久疾。”

〔4〕治 此下明抄本有“以”字。

〔5〕锋针 锋,古作鏠。《说文·金部》:“鏠,兵端也。”兵,兵器也。《释名·释兵》:“刀,其末曰锋。”此针末端有锋,故名。

〔6〕取法于絮针 按前员针筩其身而员其末,言取法于絮针,而此针筩其身而锋其末,亦言取法于絮针者,是二者同在身而异在末,盖絮针当为筩其身也。

〔7〕锋其末 末端有锋,非若员针之末端呈卵形也。

〔8〕其刃三隅 其,《灵枢》、《太素》及《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无,疑衍。刃,刀口也《说文·刀部》:“刃,刀坚也。”王筠句读:“刀坚者,刀坚利之处也。”隅,角也。《玉篇·阜部》:“隅,角也。”盖此针有锋刃呈角状。《灵枢识》:“即今日之三棱针也。”

〔9〕令可以写热出血 《灵枢》、《太素》又云:“主痈热出血。”按此针可刺血,故热盛血滞者可刺出血,痈热亦可刺出血。文虽异,功用同。

〔10〕发泄痼病 《灵枢》、《太素》均作“以发痼疾”,又云:“痼病竭。”义均同。

〔11〕病在五藏固居 病在,明抄本无,疑脱。固居,久居也。固,久也。《国语·晋语六》:“臣固闻之。”韦昭注:“固,久也。”以病在五脏久居,故得成痼病。

〔12〕病在五藏居固者……取以四时也 也,《灵枢》、《太素》均无。又云:“病在经络痼痹者,取以锋针。”此说与上文所谓“四时八正之风客于经之中为痼病”之义甚合。而此云“病在五藏固居者”,亦互相发明也。

五者音也,音者,冬夏之分,分于子午〔1〕,阴与阳别,寒与热争〔2〕,两气相薄〔3〕,合为痈脓〔4〕者也〔5〕。故为之治铍针〔6〕。铍针者,取法于剑〔7〕,令〔8〕末如剑锋。广二分半,长四寸。可以取大脓出血〔9〕。故曰:病为大脓血〔10〕,取以铍针。

〔1〕冬夏之分,分于子午 子午位在北南二方,子应冬至,阴尽阳生之时,午应夏至,阳尽阴生之时。故子午为冬夏之分。

〔2〕寒与热争 《说文·爪部》:“争,引也。”段玉裁注:“凡言争者,皆谓引之使归于己。”阳尽之时,阴欲引之而归于寒,阴尽之时,阳欲引之而归于热也。

〔3〕薄 《灵枢》及《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作“搏”,义通。

〔4〕脓 原作“肿”,《灵枢》、《太素》及《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作“脓”,又下文两言治大脓,当以作“脓”为是,据改。

〔5〕也 原脱,据《灵枢》、《太素》及《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补。

〔6〕铍针 铍,此下明抄本有“音披”二小字音注,《太素》作“”,下同。《说文·金部》:“铍,大针也。从金,皮声。一曰:剑而刀装者。”段玉裁注:“剑两刃,刀一刃,而装不同,实剑而用削裹之,是曰铍。《左传》曰:夹之以铍。”此针似铍,故名之。为铍之假,如《素问·血气形志》:“治之以针石。”王冰注:“石谓石针,则砭石也,今亦以针代之。”

〔7〕取法于剑 剑,明抄本作“刺”,亦通。刺,矛之锋刃。《淮南子·泛论》:“槽矛无击,修戟无刺。”高诱注:“刺,锋也。”剑下,《灵枢》有“锋”字,疑涉下衍。取法于剑者,身扁而长,与筩其身者不同。

〔8〕令 此下《灵枢》及《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有“其”字。

〔9〕可以取大脓出血 出血,《灵枢》、《太素》均无。又云:“主大痈脓,两热争者也。”义同。

〔10〕血 《灵枢》、《太素》均作“者”。

六者律也。律者,调阴阳四时〔1〕,合十二经脉。虚邪客于经络,而为暴痹者也。故为之治员利针〔2〕。员利针者,取法于针〔3〕,且员且兑〔4〕,中身〔5〕微大,长一寸六分。以取痈肿暴痹〔6〕。一曰〔7〕:尖如〔8〕,微大其末,反小其身〔9〕。令可深内〔10〕也。故曰:病〔11〕痹气暴发者,取以员利针。

〔1〕时 此下《灵枢》、《太素》及《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有“而”字。

〔2〕员利针 此针身圆而末端锋利,故以此名。

〔3〕针 明抄本作“针”,下同。与牦同与牦通。《说文·牦部》:“牦,牦牛尾也。”《汉书·岑彭传》:“足下生牦。”颜师古注:“牦,长毛也。”按牦牛尾,亦长毛也。是此针取其细长,故名。

〔4〕且员且兑 且,连词,又也。圆者,言其体,鋭者,言其末也。

〔5〕中身 原作“身中”,据《灵枢》、《太素》乙正,中身,针身之中段也。

〔6〕以取痈肿暴痹 《灵枢》、《太素》均作“以取暴气”,又云:“主取暴痹者也。”

〔7〕一曰 《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无此二字,另作“令”,连下句读。按《灵枢·九针论》文,对九针之论述,均前后两言其形及主治病症。此条言针形文,即如是。故“一曰”二字,似属剩文,且别条亦无云者,疑衍。

〔8〕尖如 《灵枢》、《太素》均在上文“且员且兑”之前。

〔9〕微大其末,反小其身 身,《太素》作“本”。按此与前文言“且员且兑,中身微大”之义有差,或系源于不同学说也。

〔10〕内 此下明抄本有“故”字。

〔11〕病 原脱,据《灵枢》、《太素》、《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及前后文例补。

七者星也,星者,人之七窍〔1〕,邪之所客于经〔2〕,舍于络〔3〕,而为痛痹者也。故为之治毫针〔4〕。毫针者,取法于毫毛〔5〕,长一寸六分〔6〕,令尖如蚊喙〔7〕。静以徐往,微以久留〔8〕,正气因之〔9〕,真邪俱往〔10〕,出针而养〔11〕。主以治〔12〕痛痹在络〔13〕也。故曰:病痹气,痛而不去者〔14〕,取之毫针。

〔1〕七窍 《素问·针解》云:“人齿面目应星。”王冰注:“人面应七星者,所谓面有七孔应之也。”新校正云:“详此注乃全元起之辞也。”按针解篇文多残缺,其文亦颇疑焉,然王注七孔,即七窍也。七窍者,耳目口鼻共有七孔,以象七星之高照。

〔2〕邪之所客于经 经下明抄本有“而”字。之所,《太素》无。

〔3〕舍于络 《灵枢》、《太素》均作“舍于经络”,在下句“痛痹”下,似不若本经文安。

〔4〕毫针 《集韵·韵》:“毫,长鋭毛也。”此针身长而末鋭,故以此名。

〔5〕毫毛 毫与豪通,豪古作“”。《说文·部》:“,豕鬣如笔管者。”段玉裁注:“按本是豕名,因其鬣如笔管者,遂以名其鬣。凡言豪俊、毫毛,又皆引伸之义也。俗乃别豪俊字从豕,毫毛字从毛。”是此针直长如毫之毛,故曰取法于毫毛。

〔6〕一寸六分 《灵枢·九针十二原》作“三寸六分”,疑误。

〔7〕蚊喙 蚊,《灵枢·九针十二原》作“蟁”,《说文·部》:“蟁,啮人飞虫也。蚊,俗蟁。”喙,明抄本作“啄”,下有“音卓”二小字音注。啄亦可训嘴。与蝱、虻并同。《玉篇·部》:“蝱,俗作。”《类篇·虫部》:“虻,啮人飞虫。”

〔8〕静以徐往,微以久留 《类经》卷十九第二注:“盖用在微细徐缓,渐散其邪。”按此言行针之术也,静本安和,此引申为徐缓意。微者,隐而不显,此指行针之轻微。义为进针时当徐缓,行针时当轻微,留针时间宜久。

〔9〕正气因之 因,连词。之,往也,与下文“俱往”义相应。此言正气因而往也。

〔10〕真邪俱往 往犹行也。《国语·晋语二》:“吾言既往矣。”韦昭注:“往,行也。”真邪俱行者,真气得以畅通,而无留滞之患,邪气得以疏散,而无痹痛之疾矣。

〔11〕养 此下《灵枢》、《太素》均有“者也”二字。养,养护也。

〔12〕主以治 《灵枢》作“主寒热”,义胜。《太素》作“主寒”。

〔13〕络 此下《灵枢》、《太素》均有“者”字,义胜。

〔14〕痛而不去者 原作“补而去之者”,据《灵枢》、《太素》改。《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作“通而不去者”,是痛误作“通”。

八者风也,风者,人之股肱八节也〔1〕,八正之虚风〔2〕。八风〔3〕伤人,内舍于骨解〔4〕腰脊节腠〔5〕之间,为深痹〔6〕者也。故为之治长针〔7〕。长针者,取法于綦针〔8〕,长七寸,其身薄而锋其末〔9〕,令〔10〕可以取深邪远痹〔11〕。故曰:病在中〔12〕者,取以长针。

〔1〕人之股肱八节者也 肱下明抄本有“音古”二小字音注。股肱者,该上下肢也。八节,亦称八虚,本经卷十第三所谓两腋、两肘、两髀、两腘者是也,即肩、肘、髋、膝八大关节。以其易于感风,故以应八风。

〔2〕八正之虚风 据文义,此五字似应在上文“风者”之下,疑系传抄致误。八正之虚风,详见本经卷六第一。

〔3〕八风 原脱,据《灵枢》、《太素》补。

〔4〕骨解 骨之分解处,即骨关节也。解,分也。

〔5〕节腠 腠下《灵枢》有“理”字,疑系“腠”之注脚误入。按节腠亦作节凑。《素问·气穴论》:“留于节凑。”王冰注:“留于骨节之间,津液所凑之处。”《太素·气穴》作“节腠”,杨上善注:“留于骨节,聚于腠理。”《素问集注》张志聪注:“节凑,筋骨相连之处。”按杨、王二注均非,张注是。凑,会聚也。《说文·水部》:“凑,水上人所会也。”段玉裁注:“引伸为凡聚集之偁。”凑又与辏通。《广韵·韵》:“辏,辐辏。亦作凑。”辏亦聚也。如《汉书·叔孙通传》:“四方辐腠。”颜师古注:“辏,聚也。言如车辐之聚于毂也。”是节腠即节凑,亦即节辏,为骨关节会聚处。如众掌骨皆会于腕关节者,即节凑也。

〔6〕深痹 此邪之舍于骨解腰脊节凑等处所致之痹,较之皮肉者为深,故为深痹。

〔7〕长针 九针之中,唯此针最长,故名之。

〔8〕綦(qí岐)针 《说文·金部》:“鉥,綦针也。”《管子·轻重乙》:“一女必有一刀一锥一箴一鉥。”房玄龄注:“时橘切,长针也。”是綦针者,日用之长针也。

〔9〕其身薄而锋其末 锋下明抄本有“利”字,疑衍。《灵枢》、《太素》均作“长其身锋其末”。又《灵枢》云:“锋利身薄。”本经则两合其义。

〔10〕令 《灵枢》、《太素》均无。

〔11〕远痹 犹深痹也。远,深也。《易经·系辞下传》:“其旨远。”孔颖达正义:“是其旨意深远。”

〔12〕病在中 《类经》卷十九第五注:“中者,言其远也。”按病在内者,病则深远也。

九者野也,野者,人之节解〔1〕皮肤〔2〕之间也。淫邪流溢〔3〕于身,如风水之状,不〔4〕能过于机关〔5〕大节者也。故为之治大针〔6〕。大针者,取法于锋针〔7〕,一作鍉针。其〔8〕锋微员,长四寸。以写机关之水〔9〕,大气之不能过关节者也〔10〕,故曰:病〔11〕水肿不能过〔12〕关节者,取以大针。

〔1〕节解 原作“骨解”,与上长针条义重,《灵枢》、《太素》及《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作“节解”,据改。此下原有“虚风伤人,内舍于骨解”九字,系涉上长针文衍,据《灵枢》、《太素》及《医学纲目》引本经删。节解,关节分解处。

〔2〕肤 《太素》作“膜”。

〔3〕溢 《太素》作“洫”。按洫与溢通。《庄子·齐物论》:“以言其老洫也。”陆德明释文:“洫,本亦作溢。”

〔4〕不 此前《灵枢》、《医学纲目》卷七引本经均有“而溜”二字,《太素》作“而留”,留与溜亦通。

〔5〕机关 本经卷十第三云:“凡此八虚者,此机关之室也。”八虚,即两腋、两肘、两髀、两腘八大关节。此言机关,即关节也。

〔6〕大针 以此针体大,故名之。

〔7〕锋针 上文言锋针“筩其身而锋其末”,然大针则言“其锋微员”,是二者末端不同。详原校云:“一作鍉针。”上文言鍉针为“大其身而员其末”,是二者末端相似。故作“锋针”,或误。

〔8〕其 此前《灵枢》、《太素》均有“令尖如梃”四字,疑脱。

〔9〕之水 原作“内外”,义难通,《灵枢》、《太素》均作“之水”,且上文亦言治“如风水之状不能过于机关大节者”,故据改。

〔10〕大气之不能过关节者也 《灵枢》作“大气不出关节者也”,《太素》同,惟无“也”字。

〔11〕病 此下《太素》有“为”字。

〔12〕过 此下明抄本有“于”字。

按:

上文主要述九针之法象、形状、功用及主治。详针之为数九者,本源于数理,亦在明“天地之大数”,与人之相应,反映“人与天地相参”的指导思想。诸针之制,则取法于日见之物,如布(巾)针、絮针、黍粟、剑、牦针、毫毛、綦针等,是取其象而仿其形也,因取物之殊形,而得针之异状,故成九针焉。形既不同,则功用各异。如《素问·针解》云:“一针皮、二针肉、三针脉、四针筋、五针骨、六针调阴阳、七针益精、八针除风、九针通九窍,除三百六十五节气。”即是对九针功用的概括。虽其所言与本文主治亦有不同处,是以可以互补。总之,上文充分说明我国古代之针术,无论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均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后世医家对九针的应用,又有许多新的发展。故九针的主治,已不限于古经之所论矣。

凡刺之要,官针〔1〕最妙。九针之宜,各有所为。长短大小,各有所施〔2〕。不得其用,病不能移〔3〕。疾〔4〕浅针深,内伤良肉,皮肤为痈。疾〔4〕深针浅,病气不写,反为大脓。病小针大,气写大甚〔5〕,后必为害〔6〕。病大针小,大气不写〔7〕,亦为后败〔8〕。夫针之宜〔9〕,大者大写,小者不移〔10〕,以言其过〔11〕,请言其所施〔12〕。

〔1〕官针 《太素》注:“官者,谓用针时,邪着于针也。”《灵枢发微》注:“官者,任也。官针者,任九针之所宜也。”《类经》卷十九第四注:“官,法也,公也。制有法,而公于人。故曰官针。”按前文言九针合天地之数,故云法天法地法人法时法音法律法星法风法野,是九针之制,皆有所取法。有所取法,则针有法度。故官者,训法为得。若《灵枢·官能》所谓“知官九针”,犹知法九针也。

〔2〕施 用也。《礼记·礼器》:“施则行。”孔颖达疏:“施,用也。”

〔3〕移 去也,除也。《楚辞·大招》:“思怨移只。”王逸注:“移,去也。”

〔4〕疾 《太素》作“病”。按此前后文均言“病”,似当以作“病”为是。

〔5〕大甚 原作“大甚疾”,《灵枢》同,惟“疾”字连下为文。《太素》作“大疾”。按“大甚疾”,义难通,参之《太素》文义,删“疾”字。

〔6〕后必为害 后,《灵枢》无。《太素》作“必后为害”。《圣济总録》卷一百九十二九针统论作“必为后害”。律以下文,有“后”是。

〔7〕大气不写 写下原有“泄”字,据明抄本、《太素》删。《灵枢》作“气不泄写”。

〔8〕亦为后败 《灵枢》、《太素》均作“亦后为败”。

〔9〕夫针之宜 《灵枢》作“失针之宜”,《太素》同本经。律以前“九针之宜”文,疑夫、失均为“九”之误。

〔10〕大者大写,小者不移 大写《灵枢》无“大”字。《类经》卷十九第四注:“当小而大,则写正气;当大而小,则病不能移。皆失针之宜也。”

〔11〕以言其过 以,《灵枢》、《太素》均作“已”。以与已通。按上文已言用针不当之过也。

〔12〕请言其所施 按本段为四字句韵文,律以前“各有所施”文,疑“其”字衍。

凡刺有九,以应九变〔1〕:一曰腧刺〔2〕,腧刺者,刺诸经荥俞、藏俞〔3〕也。二曰远刺〔4〕,远刺者,病在上取之下〔5〕,刺府俞也〔6〕。三曰经刺〔7〕,经刺者,刺大经之结络经分〔8〕也。四曰络刺〔9〕,络刺者,刺小络之血脉〔10〕也。五曰分刺〔11〕,分刺者,刺分肉之间也。六曰大刺〔12〕,大刺者,刺大脓以铍针〔13〕也。七曰毛刺〔14〕,毛刺者,刺浮痹〔15〕于〔16〕皮肤也。八曰巨刺〔17〕,巨刺者,左取右,右取左也。九曰焠刺〔18〕,焠刺者,燔针〔19〕取痹气〔20〕也。

〔1〕九变 九变者,人体异于常态的九种变化。此言九者,以应于九种刺法,非言变者唯九。

〔2〕腧刺 《太素》注:“取五藏经荥轮之输,故曰输刺。”按此指刺腧穴之法,故名腧刺。

〔3〕诸经荥俞、藏俞 荥,原作“荥”,据《灵枢》、《太素》改。《灵枢发微》注:“刺诸经之荥穴、俞穴及背间之心俞、肺俞、脾俞、肝俞、肾俞也。”《类经》卷十九第五注:“诸经荥输,凡井荥经合之类,皆腧也。藏腧,背间之藏府腧也。”按此乃概言腧刺之法,非专指治某病之腧穴,故当以张注义胜。

〔4〕远刺 原作“道刺”,《灵枢》、《太素》均作“远道刺”。详本节言九刺,皆二字成文,故当以作“远刺”为是,故改。下句“远刺”同。《太素》注:“足三阳从头至足,故足三阳头之有病,取足三阳府经之输,故曰远道也。”按此以远距离取穴为治,故名远刺。

〔5〕病在上取之下 《灵枢发微》注:“凡病在上,反取穴于下,所以刺足三阳经也。”

〔6〕刺府俞也 足三阳脉,属胃胆膀胱三腑,是刺腑俞者,刺三腑脉之俞,非背部之腑俞也。

〔7〕经刺 《太素》注:“大经分间,经之结胳,故曰经刺。非正经刺也。”按经刺者,乃刺大经之分,与刺经之俞穴者有别,故曰经刺。

〔8〕刺大经之结络经分 《灵枢发微》注:“刺大经之结络于经穴之分也。”《类经》卷十九第五注:“刺结络者,因其结聚而直取之,所谓解结也。”《灵枢集注》张志聪注:“大经者,五藏六府之大络也。邪客于皮毛,入舍于孙络,留而不去,闭结不通,则留溢于大经之分,而生奇病,故刺大经之结络以通之。”按大经之名,经文中多次言及,如《素问·痿论》云:“大经空虚,发为肌痹。”王冰注:“大经谓大经脉也。”此说当是,经分,亦大经之分,非经穴之分也。

〔9〕络刺 《太素》注:“刺孙胳也。”孙络,亦小络也。

〔10〕脉 明抄本作“络”。

〔11〕分刺 以刺在分肉之间,故名。

〔12〕大刺 原作“大泻刺”,原校云:“一作太刺”,《太素》作“大刺”,与本经原校同。律之余刺以二字为名之义,当作“大刺”是,据改。并删原校。下句“大刺”同。此法以刺破大脓者,故名。

〔13〕铍针 《太素》作“针”。义见前注。

〔14〕毛刺 《太素》注:“刺于皮肤浅(按此下一字不清)伤,比之拔毛。”《灵枢集注》张志聪注:“毛刺者,邪闭于皮毛之间,浮浅取之,所谓刺毫毛无伤皮,刺皮无伤肉也。”按上文刺分肉之间者,谓之分刺,则此刺当在皮毛浅处,故名毛刺。杨注“比之拔毛”,似非是。

〔15〕浮痹 浮,引申为浅表。浮痹者,浅表之痹也。

〔16〕于 《灵枢》无。

〔17〕巨刺 巨刺亦左病刺右,右病刺左之法,乃刺其经,非刺络,故与缪刺别。详见后缪刺篇。

〔18〕焠刺 《太素》注:“火焰燔针曰焠也。”《类经》卷十九第五注:“谓烧针而刺也。即后世火针之属,取寒痹者用之。”

〔19〕燔针 燔下明抄本有“音烦”二小字音注。燔针,以火烧针也。

〔20〕取痹气 《灵枢》作“则取痹”。《太素》作“即取痹”。

按:

以上言九刺者,刺法也,是根据九种不同病变而采用的不同刺法,非别有九针而为此九刺。至于以何针施用。自当酌情取之。文中言“刺大脓以铍针”者,亦在举例而已。

凡刺有十二节〔1〕,以应十二经〔2〕:一曰偶刺〔3〕,偶刺者,以手直心若背〔4〕,直痛所〔5〕,一刺前,一刺后〔6〕,以治〔7〕心痹。刺此者,傍针之也〔8〕。二曰报刺〔9〕,报刺者,刺痛无常处,上下行者〔10〕,直内〔11〕,无〔12〕拔针,以左手随病所按之,乃出针复刺之也。三曰恢刺〔13〕,恢刺者,直刺傍之〔14〕,举之前后〔15〕,恢筋急,以治筋痹也〔16〕。四曰齐刺〔17〕,齐刺者,直入一,傍入二〔18〕,以治寒〔19〕气小深〔20〕者。或曰参刺,参刺者〔21〕,治痹气小深者也。五曰阳刺〔22〕,阳刺者,正内一,傍内四而浮之〔23〕,以治寒气〔24〕之博大者也。六曰直针刺〔25〕,直针刺者,引皮乃刺之〔26〕,以治寒气之浅者也。七曰腧刺〔27〕,腧刺者,直入直出〔28〕,稀发针而深之〔29〕,以治气〔30〕盛而热者也。八曰短刺〔31〕,短刺者,刺骨痹〔32〕,稍摇而深之〔33〕,致针骨所,以上下摩骨〔34〕也。九曰浮刺〔35〕,浮刺者,傍入而浮之,此治肌急而寒者也。十曰阴刺〔36〕,阴刺者,左右卒〔37〕刺之,此治寒厥中寒者〔38〕,取〔39〕踝后少阴〔40〕也。十一曰傍刺〔41〕,傍刺者,直刺傍刺各一,此治留痹久居者也。十二曰赞刺〔42〕,赞刺者,直入直出,数发针而浅之〔43〕,出血,此治〔44〕痈肿者〔45〕也。

〔1〕十二节 此言刺有法度者十二焉。节,法度也。《礼记·曲礼》:“不踰节。”郑玄注:“不踰越节度。”又《乐记》:“好恶无节于内。”郑玄注:“节,法度。”

〔2〕以应十二经 此言应者,仅以十二节以应十二经之数,非某法与某经准相对应。

〔3〕偶刺 《灵枢发微》注:“前后各用一针,有阴阳配合之义,故曰偶刺也。”

〔4〕以手直心若背 背,《太素》作“脊”。《灵枢发微》注:“以一手直其前心,以一手直其后背。”《类经》卷十九第五注:“直,当也.以手直心若背,谓前心后心。”若,及也。《经传释词》卷七:“若,犹及也;与也。《书·召诰》曰:旅王若公。《周官·罪隶》曰:凡封国若家。”

〔5〕直痛所 当其痛处也。

〔6〕一刺前,一刺后 《灵枢发微》注:“遂用一针以刺其胸前,用一针以刺其后背。”

〔7〕治 原作“刺”,据《灵枢》、《太素》及此下文例改。

〔8〕傍针之也 也,明抄本无。《太素》注:“傍刺者,恶伤心也。”《灵枢发微》注:“不可以正取,须斜针以傍刺之,恐中心者,一日死也。”

〔9〕报刺 《太素》注:“刺痛无常处之病,出针复刺,故曰报也。”《广雅·释言》:“报,复也。”

〔10〕上下行者 以痛无常处,故时行于上,时行于下。

〔11〕直内 直针刺入,与傍刺别。内同纳,纳,进针也。

〔12〕无 原脱,据《灵枢》、《太素》补。

〔13〕恢刺 《太素》注:“恢,宽也。筋痹病者,以针直刺傍举之前后,以宽筋急之病,故曰恢刺也。”恢,郭大也,有宽广之义,杨注是。《说文·心部》:“恢,大也。”《公羊传·文公十五年》:“恢郭也。”何休注:“恢,大也。”

〔14〕直刺傍之 《灵枢发微》注:“以针直刺其旁。”《类经》卷十九第五注:“筋急者,不刺筋而刺其傍。”

〔15〕举之前后 《灵枢发微》注:“复举其针,前后恢荡其筋之急者。”《类经》卷十九第五注:“必数举其针,或前或后,以恢其气,则筋痹可舒也。”按此指直刺进针得气之后,乃提针于前后广而刺之,以扩大其气之法。

〔16〕筋痹也 明抄本无“也”字,“痹”下有“恢,音灰”三小字音注。《太素》作“筋痹者也”,律以此后文例,当是。

〔17〕齐刺 《太素》注:“寒气病者,刺之直一傍二,深浅齐同,故曰齐刺。”《类经》卷十九第五注:“齐者,三针齐用也。故又曰三刺。”孙鼎宜《内经章句》云:“齐当作参,形误。”按孙氏此说甚是。详下文“或曰”以下所言,与上齐刺文,基本相同。又且下文正作“参刺”,参与齐,古文形相近,故易误。因疑杨、马等“齐刺”之训,特臆断耳。参,三也。

〔18〕直入一,彷入二 《类经》卷十九第五注:“以一针直入其中,二针夹入其傍。”

〔19〕寒 此下原有“热”字,据《灵枢》、《太素》删。

〔20〕小深 稍深。言寒气未至大深也。

〔21〕参刺,参刺者 参,《灵枢》均作“三”。参刺者,《圣济总録》卷一百九十二刺节统论无。

〔22〕阳刺 原作“扬刺”,《灵枢》同。按扬与阳虽通,然明抄本、《素问·长刺节》新校正引本经及《太素》均作“阳刺”,是本经原作“阳刺”也,故据改。下同。《太素》注:“内针浮而留之使温,故曰阳刺。”

〔23〕正内一,傍内四而浮之 正中刺一针,四彷刺四针,皆浅刺之。浮,浅表也。

〔24〕寒气 原作“寒热”,《灵枢》作“寒气”,《太素》作“寒气气”。又此前齐刺言“治寒气小深者”,此后直刺言“治寒气之浅者也”,亦可证此当为“治寒气之博大者也”,故据改。

〔25〕直针刺 《太素》注:“下针时直,故曰直刺也。”详杨注,《太素》原似作“直刺”。疑“针”字衍。

〔26〕引皮乃刺之 《灵枢发微》注:“先用针以引起其皮而后入刺之。”

〔27〕腧刺 《灵枢》、《太素》均作“输刺”。杨上善注:“希发于针,以刺于输,故曰输刺也。”《类经》卷十九第五注:“输,委输也。言能输写其邪,非上文荥输之谓。”按杨注以输穴之义为训,与前九刺之“腧刺”义重。张注取“委输”之义,犹泻也。《广雅·释言》:“输,写也。”然则“腧刺”字,当作“输刺”为得。

〔28〕直入直出 《类经》卷十九第五注:“直入直出,用其鋭也。”按直入直出者,言进针出针时,不恢郭,不转摇,取其疾速也。

〔29〕稀发针而深之 此与下文赞刺“数发针而浅之”为相对之法。言少行针而深刺之。稀,少也。

〔30〕气 明抄本无。

〔31〕短刺 《类经》卷十九第五注:“短者,入之渐也。”《灵枢集注》张志聪注:“短刺者,用短针深入而至骨所。”《灵枢经校释》注:“短字疑误,似应作竖。竖古作岂,隶作壴,短或作,俱从豆声,音形易误。”此说可参。

〔32〕刺骨痹 刺,明抄本无。痹,明抄本、《太素》均作“痛”,义均通。

〔33〕稍摇而深之 轻微地摇动针身而深入之,使针既至骨处而又不得伤骨。

〔34〕上下摩骨 针至骨处,遂上下提插以摩擦其骨,导气至骨也。

〔35〕浮刺 《灵枢发微》注:“傍入其针而浮举之。”《灵枢集注》张志聪注:“浮刺者,旁入而浮浅也。”

〔36〕阴刺 《太素》注:“少阴踝后,足少阴脉也。病寒厥者,卒刺于阴,故曰阴刺也。”《灵枢发微》注:“名阴刺者,以其刺阴经也。”

〔37〕卒 原作“率”,据明抄本、《太素》、《素问·长刺节论》新校正引本经改。

〔38〕中寒者 者,《灵枢》、《太素》均作“厥”。《圣济总録》卷一百九十二刺节统论无此三字。

〔39〕取 此下《灵枢》有“足”字,疑下文“少阴”或作“足少阴”,而误将“足”字错简于上。

〔40〕少阴 《太素》注:“少阴,踝后足少阴脉也。”

〔41〕傍刺 《灵枢》、《太素》均作“傍针刺”。按诸刺多以二字为名,当以本经为是。下同。杨上善注:“直一刺之,傍更一刺,故曰傍刺也。”《类经》卷十九第五注:“傍针刺者,一正一傍也。正者刺其经,傍者刺其络。”

〔42〕赞刺 《太素》注:“数发于针,出血调助,以愈于病,故曰赞刺。赞,助也。”张介宾、张志聪均同此说,疑非是。按赞,导引也。《管子·小问》:“有赞水者曰:从左方涉。”尹知章注;“谓赞引渡水者。”此法治痈肿,可导引其脓血外出,故曰赞刺。

〔43〕数发针而浅之 此与上文“稀发针而深之”相对为义,言宜多行针而浅刺之。数,多次也。

〔44〕此治 《灵枢》作“是谓”。

〔45〕者 《灵枢》、《太素》均无。

脉之〔1〕所居,深不见者,刺之微内针而久留之〔2〕,致其空脉气〔3〕。脉之浅者勿刺〔4〕,按絶其脉乃刺之〔5〕,无令精出〔6〕,独出其邪气耳。所谓三刺〔7〕之〔8〕则谷气出者,先浅刺絶皮〔9〕以出阳邪〔10〕;再刺则阴邪出〔11〕者,少益深〔12〕,絶皮致肌肉〔13〕,未入分肉之间〔14〕;后刺深之〔15〕,已〔16〕入分肉之间,则谷气出矣〔17〕。故刺法〔18〕曰:始刺浅之,以逐阳邪之气〔19〕;后〔20〕刺深之,以致〔21〕阴邪之气〔22〕;最后刺极深之,以下谷气〔23〕。此之谓也。此〔24〕文解乃后针道终始篇三刺至谷气〔25〕之文也。故用针者,不知年之所加〔26〕,气之盛衰,虚实之所起,不可以为工矣〔27〕。

〔1〕之 《太素》、《圣济总録》卷一百九十二刺节统论均无。

〔2〕微内针而久留之 《类经》卷十九第六注:“刺深脉者,亦必微内其针,盖恐太过,反伤正气,故但久留而引致之。”

〔3〕致其空脉气 其下原有“脉”字,系下文脉字错简于此,据《灵枢》、《太素》改。《灵枢》、《太素》“致”前均有“以”字。又《灵枢》气下有“也”字。杨上善注:“久留于针,以致空穴脉气,然后出针也。”《灵枢发微》注:“所以致其空中之脉气上行也。”按本文“空”字,诸注虽按孔穴为释,然其语义及语句,仍似不安。详下文云“独出其邪气”,本文似当作“以致其脉气”为是。

〔4〕脉之浅者勿刺 之,《灵枢》、《太素》均无,义胜。《灵枢发微》注:“脉之所居浅者,初时勿即刺之。”

〔5〕按絶其脉乃刺之 乃,原脱,据《灵枢》、《太素》补。《类经》卷十九第六注:“脉浅者,最易泄气,必先按絶其脉而后入针,则精气无所伤。”

〔6〕无令精出 勿使精气外泄也。

〔7〕三刺 《太素·三刺》注:“三刺者,阳刺邪(按当系阳邪刺之误)、阴邪刺、谷气刺也。”《灵枢发微》注:“此言一刺之中而有三刺之法也。”按三刺者,乃一刺之中,别具深浅不同的三个层次的不同效应,非三次为刺也。下文及本卷针道终始第五均有“三刺”之解文。

〔8〕之 《灵枢》、《太素》均无,义胜。

〔9〕浅刺絶皮 《类经》卷十九第六注:“絶,透也。浅刺皮肤,故出阳邪。”按此一刺也,透过皮肤即可。絶,度也、过也。《荀子·劝学》:“絶江河。”杨倞注:“絶,过。”

〔10〕以出阳邪 《灵枢集注》张志聪注:“阴邪、阳邪者,谓邪在阴阳之气分也。”阳邪,邪在表浅者也。故浅刺絶皮,则阳邪得出。

〔11〕再刺则阴邪出 按此前后文例,皆先言刺法,后言功效,故“则阴邪出”四字,似应在下文“未入分肉之间”下。再刺者,二刺也。阴邪,邪在深部者也。故刺益深则阴邪得出。

〔12〕少益深 为二刺较之一刺稍深,但不及三刺之极深也。

〔13〕絶皮致肌肉 致,《圣济总録》卷一百九十二刺节统论作“至”。致犹至也。此刺为透过皮肤而至肌肉之分。

〔14〕未入分肉之间 分肉之间,《灵枢》作“分肉间也”。《太素》作“分间也”。《灵枢发微》注:“再刺之……比絶皮稍益深之,至肌肉,未入分肉间也。肌肉分肉之辨,肌肉在皮内肉上,而分肉则近于骨者也。”《类经》卷十九第六注:“大肉深处,各有分理,是谓分肉间也。”

〔15〕后刺深之 《灵枢》、《太素》均无此四字。按若无此四字,则三刺之义不明矣。前言先浅刺絶皮者,一刺也;再刺,少益深者,二刺也;此言后刺深之者,三刺也。疑《灵枢》、《太素》均脱。又“后刺深之”,与下引刺法言“最后刺极深之”义亦同。

〔16〕已 明抄本作“以”,已、以古通。

〔17〕谷气出矣 矣,《灵枢》、《太素》均无。《太素》注:“谷气者,正气也。故后刺极深,以致正气也。”《类经》卷十九第六注:“谷气即正气,亦曰神气。出,至也。《终始篇》曰:所谓谷气至者,已补而实,已写而虚。故以知谷气至也。”《灵枢集注》张志聪注:“谷气者,通会于肌腠之元真,脾胃之所主也。故曰谷气。”按谷气、正气、神气、真气、胃气等,称谓虽别,实则同类。以其源于水谷之气,故曰谷气;以其对邪气而言,故曰正气、真气;以其功神用无方,故曰神气;以其由脾胃化成,故曰胃气。出,马、张二注训至,与《终始篇》义合。盖出者,自内而外。又现也。亦可引申为至。

〔18〕刺法 古医籍名,其内容或存于《素问》已佚之《刺法论》中。

〔19〕阳邪之气 《灵枢》、《太素》均作“邪气”,气下并有“而来血气”四字。按“阳邪之气”与下“阴邪之气”相对为文,义为胜。

〔20〕后 《圣济总録》卷一百九十二刺节统论引作“复”。按复,再也。如《论语·述而》:“吾不复梦见周公。”《韩非子·五蠹》:“冀复得兔。”皆言再也。又《素问·腹中论》:“其时有复发者。”王冰注:“复发,谓再发。”详此前二刺曰再刺,后针道终始第五亦云:“一刺阳邪出,再刺阴邪出。”本文若作“后”,则无再义,且与上文“三刺”之义重。故疑后为“复”之误。

〔21〕致 运转、运行也。《诗·大雅·皇矣》:“是致是附。”孔颖达正义:“致者,运转之辞。”此引申为运行之义。言使阴邪之气行,则不至留滞为患矣。

〔22〕阴邪之气 《灵枢》、《太素》均作“阴气之邪”。

〔23〕以下谷气 《太素》注:“下,谷气不下,引之令下也。”《类经》卷十九第六注:“三刺最深,及于分肉之间,则谷气始下,下言见也。”按下犹出也。《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辄下意难问。”李贤注:“下意,犹出意也。”是下谷气者,出谷气,犹谷气至也。

〔24〕此 原作“茈”,据明抄本、四库本改。

〔25〕至谷气 原作“及至谷邪”,据针道终始篇改。

〔26〕年之所加 《太素》注:“人之大忌,七岁已上,次第加九,至一百六,名曰年加也。”《灵枢发微》注:“《素问·六元正纪大论》言,每年所加,各有太过不及,自初气以至终气,有主有客,有胜有负,其天时民病不同,中间盛衰虚实,悉考而知,始足以为工也。加者,即至真要大论加临之加。”《类经》卷十九第六注:“年之所加,如《天元纪》、《至真要》等论是也。”按杨注本于《灵枢》,马、张等注则本于《素问》运气诸论。详《灵枢·阴阳二十五人》云:“黄帝曰:其形色相胜之时,年加可知乎?岐伯曰:凡年忌上下之人,大忌常加七岁,十六岁、二十五岁、三十四岁、四十三岁、五十二岁、六十一岁,皆人之大忌,不可不自安也。”是《灵枢》所言“年加”,即本文“年之所加”也,且运气诸大论并非《素问》原有,医家早有所辨,又论中亦无“年加”之语,当以杨注为是。

〔27〕矣 《灵枢》、《太素》均作“也”字。

凡刺有五,以应五藏〔1〕:一曰半刺〔2〕,半刺者,浅内而疾发针,无针伤肉〔3〕,如拔发一作毛。状〔4〕,以取皮气。此肺之应也。二曰豹文刺〔5〕,豹文刺者,左右前后针之,中脉为故〔6〕,以取经络之血者〔7〕,此心之应也。三曰关刺〔8〕,关刺者,直刺左右〔9〕,尽筋上〔10〕,以取筋痹,慎无出血。此肝之应也。四曰合谷刺〔11〕,或曰渊刺,又曰岂刺〔12〕。合谷刺者,左右鸡足〔13〕,针于分肉之间,以取肌痹。此脾之应也。五曰腧刺〔14〕,腧刺者,直入直出,深内之至骨,以取骨痹。此肾之应也。

〔1〕以应五藏 此下言五刺者,取皮、取脉、取筋、取肌、取骨之刺法,皮、脉等五体应于五脏也。

〔2〕半刺 《太素》注:“凡刺不减一分,今言半刺,当是半分。”《灵枢发微》注:“似非全刺,故曰半刺。”

〔3〕无针伤肉 《灵枢》同。《素问·刺要论》王冰注引《针经》及《太素》均作“令针伤多”。按“无针伤肉”者,以此刺取皮,犹后文关刺取筋慎无出血也。又详《素问·刺要论》云:“刺皮无伤肉。”与本文义亦同。故《太素》等文非是。又析此句文,疑无下脱“令”字。

〔4〕如拔发状 发,《灵枢》作“毛”,与原校同。然《素问·刺要论》王冰注引《针经》文亦作“发”。此言出针之速如拔发,得无伤肉也。

〔5〕豹文刺 《太素》注:“左右前后针痏,状若豹文,故曰豹文刺也。”《灵枢发微》注:“因其多针,左右前后刺之,故曰豹文。”当以杨注为是,文,纹也。

〔6〕中脉为故 此言以针入脉络为法。脉者,络脉,非大经脉也。故,法也。《吕氏春秋·知度》:“非晋国之故。”高诱注:“故,法。”

〔7〕经络之血者 者,《圣济总録》卷一百九十二刺节统论无,义胜。此言刺脉当取经络之血也。

〔8〕关刺 《太素》作“开刺”,下同。杨上善注:“或曰刺也。”按为关之假借。与开形相近,故误为开。《类经》卷十九第六注:“关,关节也。”按此刺取筋也,关节,皆筋之结聚处,故名关刺。又如《灵枢·九针十二原》:“十二原出于四关。”关,亦指关节。

〔9〕直刺左右 《灵枢发微》注:“直刺左右手足。”左右,左右侧,此指四肢之左右侧也。

〔10〕尽筋上 《灵枢发微》注:“尽筋之上,正关节之所在。”《类经》卷十九第六注:“尽筋,即关节之处也。”按尽筋,筋脉终结之处,多在关节。尽,终结也。上,表范围之词。

〔11〕合谷刺 《太素》作“合刺”。下同。杨上善注:“刺身左右分肉之间,痏如鸡足之迹,以合分肉间之气,故曰合刺也。”《类经》卷十九第六注:“合谷刺者,言三四攒合如鸡足也。”按本刺究为合刺?抑或合谷刺?尚待考。然若作合谷刺,合谷者,非合谷穴之义。详《素问·气穴论》云:“肉之大会为谷,肉之小会为溪。肉分之间,溪谷之会,以行荣卫,以会大气。”本刺法“针于分肉之间”,合当谷处,故合谷刺之义,或本于此。

〔12〕或曰渊刺,又曰岂刺 此八字《灵枢》、《太素》均在前文“此肝之应也”下。

〔13〕左右鸡足 《灵枢发微》注:“左右用针如鸡足。”此言刺如鸡足之爪,歧分而着地之形,故曰鸡足。

〔14〕腧刺 见前“刺有十二节”中腧刺注。

曰:刺有五邪,何谓五邪?曰:病有持痈〔1〕者,有大〔2〕者,有小〔3〕者,有热者,有寒者,是谓五邪。

凡刺痈邪用铍针〔4〕无迎陇〔5〕,易俗移性不得脓〔6〕,越道更行去其乡〔7〕,不安处所乃散亡〔8〕。诸阴阳过痈所者,取之其俞,写之〔9〕。

〔1〕持痈 明抄本作“待痈”,《太素》作“时痈”。按时与待、持并通。持、待、时,古皆之韵,同声相假也。《说文通训定声·颐部》时:“叚借又为待。《易·归妹》:迟归有时。象传正作有待。”《素问·藏气法时论》诸“持于”之“持”,《病源》卷十五五藏六府病诸候均作“待”。又据下文言“刺痈邪”义,“持”字疑衍。

〔2〕大 《灵枢》、《太素》均作“容大”。按下文云“刺大邪”,是大者,大邪也。“容”字疑衍。

〔3〕小 《灵枢》、《太素》均作“狭小”。按下文云“刺小邪”,是小者,小邪也。“狭”字疑衍。

〔4〕用铍针 原作大字正文。《灵枢》、《太素》均无此三字。按本文及此下诸邪刺,皆七字句韵文,此三字若夹于句中,则不合矣。故疑此三字系作者或后人,据《灵枢》本篇后文言五邪刺诸针,而为之增注。今为回复原七字句文,将三字改作小字注文。后诸邪刺“用锋针”、“用员针”、“用镵针”、“用毫针”等,均同此例。

〔5〕无迎陇 《太素》注:“陇,大盛也。痈之大盛,将有脓,不可迎而写之也。”《灵枢发微》注:“凡刺痈邪,无迎其气之来隆,所谓避其来鋭者是也。”《类经》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陇,盛也。营卫生会篇曰:日中而阳陇。生气通天论作隆。盖隆陇通用也。”

〔6〕易俗移性不得脓 《太素》注:“易其常行法度之俗,移其先为寒温之性。”《灵枢发微》注:“如易风俗,如移性情,相似须缓以待之。”按本文乃承上文“无迎陇”而来。易俗,易平凡者亦即庸工之所行,迎陇而刺也。俗,平凡也。《吕氏春秋·情欲》:“俗主亏情。”高诱注:“俗主,凡君也。”移性,改移患者之情欲,急欲去脓。性,情欲也。不得脓,不取脓也。《吕氏春秋·报更》:“臣弗得也。”高诱注:“得,取也。”此言痈气正盛,邪气方鋭者,当易俗移性,不得立为取脓也。

〔7〕越道更行去其乡 越,《灵枢》作“脆”,《太素》作“诡”。脆为脃之俗体,为诡之误。诡,差异也。《淮南子·说林》:“尺寸虽齐必有诡。”高诱注:“诡,不同也。”按诡道之义,不若越道为胜。“越道更行”,即下文所谓“过痈所”也。即越过痈处改行其道而为之刺也。更,改也。“去其乡”,《太素》注:“更量脓之所在,上下正傍,以得为限,故曰去其乡。”此言去其痈处也,与下文“过痈所者”义亦同。乡,处所也。《诗·小雅.采芑》:“于此中乡。”毛亨传:“乡,所也。”陈奂传疏:“所,犹处也。”

〔8〕不安处所乃散亡 处所前明抄本、《太素》均有“其”字。按“处所”二字义重,疑原或作“其所”二字,处为所之注,后人误入正文。《太素》注:“不安于处一(按处一二字疑倒),病乃散亡也。”《类经》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不使安留处所,乃自消散也。”按杨注义明。安,止也。

〔9〕诸阴阳过痈所者,取之共俞,写之 此十三字为散文,与前四句七字韵文不合体,然《灵枢》、《太素》皆具,当是原作者对前文的释文,故仍依其旧。后刺大邪、刺小邪亦同此例。过,原作“遇”,据《灵枢》、《太素》改。所,《灵枢》无。之,《太素》无,义胜。写之,原作“写也”,据《灵枢》、《太素》改。杨上善注:“诸阴阳之脉过痈所者,可取痈之所由脉输,写之也。”

凡刺大邪〔1〕用锋针〔2〕。曰以小〔3〕,泄其有余〔4〕乃益虚〔5〕摽其道〔6〕,针其邪于〔7〕肌肉亲〔8〕,视其无有反其真〔9〕。刺诸阳分肉之〔10〕间。

〔1〕大邪 《太素》注:“大邪者,实邪也。”

〔2〕用锋针 《灵枢》、《太素》均无此三字,原作大字正文,今改作小字注文。

〔3〕曰以小 曰,《灵枢》、《太素》均作“日”。按曰、日古抄手书多易混,本文当以作“曰”为是。曰,助词,无义。《词诠》卷八:“曰”:“语首助词。”如《诗·豳风·七月》:“曰为改岁。”小,原作“少”,据《灵枢》、《太素》改,与大、小相对为文。《太素》注:“行写为易,故小泄之益虚,取和也。”按大者,邪气实也。曰以小者,使之虚也。小,引申为虚。

〔4〕泄其有余 泄下原有“夺”字,疑为泄之释文。又证之“刺小邪”曰“益其不足”与“泄其有余”,亦相对为文,故删“夺”字。《太素》作“泄夺有余”,不若本经义胜。

〔5〕乃益虚 原作大字正文。此不合七字句式,当为小字注文,今改。

〔6〕摽其道 摽下明抄本有“音票”二小字音注,《灵枢》作“剽”,《太素》作“栗”。道,《灵枢》作“通”。按小,古宵韵。道,古幽韵。二韵可互押,若作“通”,韵不叶矣。《太素》注:“于针之道,战栗谨肃。”《类经》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剽,砭刺也。通病气所由之道也。”按杨注非是。盖摽,剽之假也。《说文·刀部》:“剽,砭刺也。”剽其道,刺其脉道,使之通也。

〔7〕针其邪于 于,《灵枢》无。《太素》作“针于其邪”。

〔8〕肌肉亲 亲,原脱,据《灵枢》、《太素》补。《太素》注:“使邪气得去,肌肉相附也。亲,附也。”又马莳、张介宾等均与下文“视之”连读。按诸注似未为得。肌肉亲,犹肌肉间也,与下文“刺诸阳分肉之间”义亦合。亲,接近也,犹比也。比与坒通,相接也。《一切经音义》卷四十六引《苍颉篇》:“亲,近也。”《吕氏春秋·贵信》:“不能相亲。”高诱注:“亲,比也。”《汉书·诸侯王表》:“诸侯比境。”颜师古注:“比,谓相接次也。”是肌肉亲者,肌肉相接相近处,亦即肌肉间也。

〔9〕视之无有反其真 反其真,原作“乃自直道”,义不安,韵亦不叶,据《灵枢》、《太素》改。杨上善注:“视邪气无有,反其真气乃止也。”

〔10〕之 《灵枢》、《太素》均无。

凡刺小邪〔1〕用员针〔2〕。曰以大〔3〕,补其不足乃无害〔4〕,视其所在迎之界〔5〕,远近尽至不得外〔6〕,侵而行之乃自贵〔7〕。一作费。刺分肉之〔8〕间〔9〕。

〔1〕小邪 《太素》注:“小邪,虚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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