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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针灸禁忌第一下

《针灸甲乙经校注》 · 魏晋·皇甫谧


本篇自“黄帝问曰”至“体解然不去矣”,见《素问·刺要论》。自“凡刺之道”至“以顺为逆也”,见《灵枢·邪气藏府病形》、《太素·府病合输》。自“补泻无过其度”至“此皆不可泻也”,见《灵枢·五禁》。自“曰:针能杀生人”至“以为刺禁”,见《灵枢·玉版》。

提要:本篇重在论述针刺之要,在于“各至其理,无过其道”;指出禁刺、禁灸诸穴及禁泻之五夺证等。

黄帝问曰:愿闻刺要〔1〕。
岐伯对曰:病有浮沈〔2〕,刺有浅深,各至其理〔3〕,无过其道〔4〕。过之则内伤〔5〕,不及则生外壅〔6〕,壅则邪从之。浅深不及〔7〕,反为大贼〔8〕,内伤五藏〔9〕,后生大病。故曰:病有在毫毛腠理〔10〕者,有在皮肤者,有在肌肉者,有在脉者,有在筋者,有在骨者,有在髓者。是故刺毫毛腠理无伤皮,皮伤则内动肺〔11〕,肺动则秋病温疟热厥〔12〕,淅然〔13〕寒栗。刺皮无伤肉,肉伤则内动脾,脾动则七十二日四季之月〔14〕病腹胀烦满〔15〕不嗜食。刺肉无伤脉,脉伤则内动心,心动则夏病心痛。刺脉无伤筋,筋伤则内动肝,肝动则春病热而筋弛〔16〕。刺筋无伤骨,骨伤则内动肾,肾动则冬病胀〔17〕腰痛。刺骨无伤髓,髓伤则消泺〔18〕胻酸〔19〕,体解然不去〔20〕矣。

〔1〕刺要 《素问发微》注:“刺要者,刺针之要法。”《素问吴注》注:“要,至约之理也。”义并通。

〔2〕浮沈 此指内外或表里而言。下文所谓“病有在毫毛腠理者,有在皮肤者,有在肌肉者,有在脉者,有在筋者,有在骨者,有在髓者”。即病之浮沈也。

〔3〕各至其理 理,分理也。《礼记·礼器》:“地理有宜也。”孔颖达正义:“地之分理,自然各有所宜。”各至其理言针刺深浅,当各至其所宜之分理也。如上篇云:“曰:愿闻刺浅深之分。曰:刺骨者无伤筋,刺筋者无伤肉,刺肉者无伤脉……”即属此义。

〔4〕无过其道 《素问》王冰注:“道,谓气所行之道也。”《类经》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应浅不浅,应深不深,皆过其道也。”本经卷六第三云:“曰:实者何道从来?虚者何道从去?曰:夫阴与阳,皆有输会。……”此亦言气血运行之道,故刺不得过其道,过其道则失其分也。

〔5〕过之则内伤 过之则内伤五脏也。下文刺毫毛腠理伤皮内动肺,刺皮伤肉内动脾等,即属此义。

〔6〕不及则生外壅 此与上句为对文,故“生”字疑衍。《素问》王冰注:“不及外壅,以妄益他分之气也。”《类经》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失于浅则致气于外,故为壅肿而邪反从之。”张注“致气于外”则是,而释“壅”为“壅肿”则欠安。壅,滞塞也。如《淮南子·主术》:“业贯万世而不壅。”高诱注:“壅,塞也。”

〔7〕浅深不及 不及,《素问》作“不得”,义均通。及,宜也。《尚书·吕刑》:“何度弗及。”孔安国传:“当何所度,非惟及世轻重所宜乎。”浅深不及,即浅深不宜,亦犹浅深不当。

〔8〕贼 害也。《玉篇·戈部》:“贼,伤害人也。”

〔9〕内伤五藏 伤,《素问》作“动”。此即后文内动肺、内动脾、内动心、内动肝、内动肾者。

〔10〕毫毛腠理 《素问》王冰注:“毛之长者曰毫。皮之纹理曰腠理。二者皆皮之可见者也。”

〔11〕皮伤则内动肺 《素问》王冰注:“《针经》曰:凡刺有五,以应五藏。一曰半刺,半刺者,浅内而疾发针。今针伤多如拔发状,以取皮气,此肺之应也。然此其浅以应于肺。腠理毫毛,犹应更浅,当取发根浅深之半尔。肺之合皮,王于秋气,故肺动则秋病温疟,泝泝然寒栗也。”《类经》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刺毫毛腠理者,最浅者也。皮则稍深矣。”按此下内动脾等亦同此理。

〔12〕热厥 《素问》无此二字。

〔13〕淅然 《素问》作“泝泝然”,义同,均恶寒貌。

〔14〕七十二日四季之月 脾王时有两说,此其一也,又脾主长夏。《素问》王冰注:“七十二日四季月者,谓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十二日后,土寄王十八日也。”此指春、夏、秋、冬四季中,每季最后一月之后十八日,为脾土寄旺之时。四季合有七十二日,故谓“四季之月”。

〔15〕烦满 满,《素问》无。本经义胜。烦满,烦懑也,亦犹烦闷。

〔16〕弛 明抄本作”。《素问》作“”。,弛或体。《集韵·纸韵》:“弛,或作。,弛之假借义。《广韵·支韵》:“,同移。”《集韵·支韵》:“移,或作。”移与施通。《诗:周南·葛覃》;“葛之覃兮,施于中谷。”郑玄正义:“施,移也。”施与弛通。《后汉书·光武帝纪》:“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刑屯北边。”李贤注:“施,读曰弛。弛,解也。”是则弛、,皆纵缓不收也。

〔17〕肾动则冬病胀 《素问》王冰注:“肾之脉直行者,从肾上贯肝鬲,故胀也。”此言胀者,肾胀也。本经卷八第五云:“肾胀者,腹满引背,怏怏然腰髀痛。”

〔18〕消泺 《素问》作“销铄”,王冰注:“销铄,谓髓脑销铄。……脑髓销铄,骨空之所致也。”按消泺、销铄、消烁、销烁,义均同。如《素问·疟论》:“脑髓烁,肌肉消……令人消烁脱肉。”王冰注:“故脑髓销烁,销烁则热气外薄,故肌肉灭削。”而本经卷七第五则作“消烁脱肉”,《太素·三疟》则作“销铄脱肉”。《素问·气交变大论》又云:“南方生热,热生火……其变销烁。”消与销,音同义通。烁与铄通。《周礼·考工记序》:“烁金以为刄。”陆德明释文:“烁,义当作铄。”皆消熔也。《素问·逆调论》:“其人当肉烁也。”王冰注:“烁言消也。”《太素·脉论》:“五藏消铄。”杨上善注:“铄,式药反。销也。”泺为烁、铄之假借。故义均同。

〔19〕胻酸 胻下明抄本有“音行,又髓”四小字注文。酸,此下明抄本有“音酸”二小字音注。《素问》作“酸”,义同。

〔20〕体解然不去 《素问》王冰注:“解,谓强不强,弱不弱,热不热,寒不寒,解解然,不可名之也。”《太素·四时脉形》注:“解,音懈。,相传音亦。谓怠惰运动难也。”《素问吴注》:“不去,不能行步也。”按解,杨注为是,即懈惰也。亦作“解亦”,详见卷四第一上注。

按:

本文所论针刺深浅,乃以病之所在为据,宜深则深,宜浅则浅,此为刺法一基本原则。如果违背此一原则,过深过浅,特别是无原则地盲目深刺,常可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严重后果,故务需注意。本文与上篇“刺深浅之分”一节,均系论述针刺法度,虽提法略有出入,然其理则一也。两者合参,于义更明。

神庭禁不可刺。上关刺不可深〔1〕。深则令人耳无所闻。颅息刺不可多出血。左角刺不可久留〔2〕。人迎刺过深杀人。云门刺不可深。深则〔3〕使人逆息不能食〔4〕。脐中禁不可刺。伏菟禁不可刺〔5〕。本穴云:刺入五分〔6〕。三阳络禁不可刺。复溜刺无多见血〔7〕。承筋禁不可刺。然谷刺无多见血。乳中禁不可刺。鸠尾禁不可刺。

右刺禁。

〔1〕刺不可深 原作“禁不可深刺”。据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医心方》卷二第三、《医学纲目》卷九刺禁引本经改。

〔2〕左角刺不可久留 左角,非穴名,乃指部位而言,左额角也。如《灵枢·经筋》手太阳之筋“上颔,结于角”,手少阳之筋“上乘颔,结于角”,手阳明之筋“上出太阳之前,上左角,络头,下右颔”。义应属此。按本文与禁刺诸穴,甚不合体。详《素问·气府论》王冰注引《中诰孔穴图经》颔厌、悬厘二穴,均云“刺深令人耳无闻”。此二穴亦近在角部,以此推知,角部当有其特殊作用,刺深则有损于人,故刺不可久留。然何只言“左角”,义不解。亦或左下脱“右”字,待考。

〔3〕深则 《医学纲目》卷九刺禁引本经无此二字。

〔4〕不能食 本经卷三第十七无此三字。

〔5〕伏菟禁不可刺 本经卷三第三十三伏菟穴不禁刺。然《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医学纲目》卷九刺禁亦均载此穴,今仍依其旧。

〔6〕本穴云:刺入五分 《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作“刺五分”。按此指本经卷三第三十三文而言。

〔7〕复溜刺无多见血 复溜,《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伏留”,宋刊《千金》作“复留”。义均同。详见卷三第三十二“复溜”注。

按:

本文所列禁刺诸穴,与本经卷三及《千金》、《医心方》、《医学纲目》引本经等,互有出入。卷三多缺盆、五里、石门三穴,缺伏菟、复溜二穴。《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多缺盆、五里二穴,缺人迎一穴;而宋刊本又缺乳中、鸠尾二穴。《医心方》卷二第三及《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均多缺盆、五里二穴。详其所以互异者,疑系久经传抄翻刻,互有错落也。至《医学纲目》引本经文,或本经确系脱此二穴,然本经现存诸本,皆如本文,故暂仍依其旧。又所谓刺禁,亦系古人经验之总结,其义有三,一者絶不可刺,一者禁深刺,一者禁多出血。另有些禁刺穴,由于后世对针具的不断改进,造成针伤的可能性减少,加以慎审从事,亦可酌情施针。总之,对禁刺诸穴,尚当进一步观察研究,探讨其机理及实践意义。

头维禁不可灸。承光禁不可灸。脑户禁不可灸。风府禁不可灸。瘖门禁不可灸。下关耳中有干擿抵〔1〕,禁不可灸〔2〕。耳门耳中有脓〔3〕,禁不可灸〔4〕。人迎禁不可灸。丝竹空禁不可灸〔5〕。灸之不幸,使〔6〕人目小及盲〔7〕。承泣禁不可灸。脊中禁不可灸。灸之使人偻。白环俞禁不可灸。乳中禁不可灸。石门女子禁不可灸〔8〕。气街〔9〕禁不可灸〔10〕。灸之不幸〔11〕不得息。渊腋〔12〕禁不可灸〔13〕。灸之不幸,生肿蚀〔14〕。经渠禁不可灸。伤人神明〔15〕。鸠尾禁不可灸。阴市禁不可灸。阳关禁不可灸。天府禁不可灸。使人逆息〔16〕。伏菟禁不可灸。地五会禁不可灸。使〔17〕人瘦。瘈脉禁不可灸。

〔1〕擿抵 原作“”,此后灸下原校云:“一作擿。”卷十二第五亦作“擿”,故据改,并删原校。“抵”字原脱,据卷三第十一及卷十二补。擿抵,《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适低”。擿,《集韵·锡部》他历切。适,《广韵·锡部》都历切。二字双声。抵与低,音同。是擿抵、适低,皆耵聍之假借也。

〔2〕禁不可灸 禁,《医学纲目》卷九灸禁无。《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无灸”。

〔3〕脓 此下《千金》卷二十九第三有“及适低”三字。《医心方》卷二第三有“及通”三字,“通”乃“适抵”之误。

〔4〕禁不可灸 禁,明抄本无。《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医心方》卷二第三均作“无灸”。按此穴本经卷三第十一不言禁灸。

〔5〕禁不可灸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医心方》卷二第三均无此四字,此下小字注文作大字正文。

〔6〕使 原作“令”,据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医心方》卷二第三、《医学纲目》卷九灸禁及此下文例改。

〔7〕及盲 原作“或昏”,据本经卷三第十、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医心方》卷二第三、《医学纲目》卷九灸禁改。

〔8〕女子禁不可灸 本经卷三第十九云:“女子禁不可刺灸中央,不幸使人絶子。”

〔9〕气街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气冲”。气冲亦名气街。详见卷三第二十一。

〔10〕禁不可灸 明抄本、《千金方》卷二十九第三、《医心方》卷二第三、《医学纲目》卷九灸禁均无此四字。此下注文作大字正文。

〔11〕不幸 此下卷三第二十一有“使人”二字。《医学纲目》卷九灸禁无此二字。

〔12〕渊腋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泉腋”,乃避唐高祖李渊讳改字。

〔13〕禁不可灸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医心方》卷二第三均无此四字,此下小字注文作大字正文。

〔14〕肿蚀 卷三第十八同。《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脓蚀”。《医心方》卷二第三作“肿胀”。

〔15〕明 原脱,据卷三第二十四、《明堂》补。

〔16〕使人逆息 卷三第二十四、《明堂》均作“令人逆气”。义均通。

〔17〕使 明抄本、卷三第三十四均作“令”,据文例当作“使”。

按:

本文所列禁灸二十四穴,与《千金》及《医学纲目》均同。然与卷三各篇腧穴所载及《医心方》则互有出入,卷三多五处、心俞、素窌三穴,缺耳门、瘈脉二穴。《医心方》卷二第三引陈延之及曹氏说只十八穴,其中无下关、白环俞、鸠尾、阴市、阳关、瘈脉六穴。其与《医心方》异者,以该书所引出于后人之说也。而与卷三异者,一则本经所据《明堂》选材,腧穴内容与本文所列禁灸诸穴,或原自有别;一则二者原自相同,疑传抄既久,互有错落。究系何因,今已难考。又所谓灸禁,指直接灸而言,其义有三,一者头面部穴位,恐误损美容;二者临近重要脏器及大血管等,恐误为内伤;三者个别穴位,可引起功能改变,如石门女子禁灸等。推而论之,凡与上述三者有关之腧穴,直接施灸时,均当注意。如必须施灸者,后世有非直接灸法,如隔物间接灸,或用艾卷相隔一定距离之灸法等,均可变通施用。总之,对禁灸之说,亦系古人经验总结,尚需进一步研究其机理,探讨其实践意义。

凡刺之道,必中气穴,无中肉节〔1〕,中气穴则针游于巷〔2〕,中肉节则皮〔3〕肤痛。补写反则病益笃〔4〕。中筋则筋缓,邪气不出,与真相薄〔5〕,乱而不去,反还内着〔6〕。用针不审,以顺为逆也。

〔1〕肉节 《太素》注:“中于肉者,不着分肉之间。中于节者,不针骨穴之内。”《类经》卷二十二第二十四注:“肉有节界,是谓肉节。”杨注肉为分肉,节为骨节,张训节为界,当以杨注义胜。

〔2〕针游于巷 游,《灵枢》作“染”,注:“一作游”。《太素》作“游”。按游与游通,作“染”非。杨上善注:“巷谓街巷,空穴之处也。”《灵枢发微》注:“盖中气穴则针游于巷,而气脉相通。即《素问·气穴论》游针之居也。”按杨训巷为街巷,于义为是,街巷皆通道也。如气街,即气之通道。《说文·邑部》:,里中道也。”段玉裁注:“里中之道曰巷,古文作。”游,行也。针游于巷者,言针行于气穴之通道。

〔3〕皮 《太素》作“肉”。

〔4〕补写反则病益笃 《太素》注:“虚而写之,实而补之,故曰反也。”笃,病重。如《史记·蔡泽传》:“遂病称笃。”

〔5〕与真相薄 《灵枢》作“与其真相搏”。《太素》真下有“气”字,义较胜。薄与搏通。

〔6〕反还内着 邪气不去,反还而附着于内,着,附也。《一切经音义》卷十二引《桂苑珠丛》:“着,附也。”

凡刺之理,补写无过其度〔1〕,病与脉逆者,无刺〔2〕。形肉已夺〔3〕,是一夺也;大夺血之后,是二夺也;大夺汗〔4〕之后,是三夺也;大泄之后,是四夺也;新产及大下血〔5〕,是五夺也。此皆不可泻〔6〕也。

〔1〕补写无过其度 度下明抄本有“焉”字。《类经》卷二十二第五十八注:“补之过度,资其邪气,写之过度,竭其正气。”度,法度也。

〔2〕凡刺之理……无刺 按此一段系本经节引《灵枢·五禁》文,故文多异,且本经行文颇有增删,今不烦校。

〔3〕夺 脱也。《说文·奞部》:“夺,手持隹失之也。”段玉裁注:“引伸为凡失去物之偁。凡手中遗落物当作此字。今乃用脱为之。而用夺字争字,相承久矣。脱,消肉臞也。徒活切。郑康成说《礼记》曰:编简烂脱,脱音夺。”详此用夺字,义在于此。

〔4〕大夺汗 《灵枢》作“大汗出”。

〔5〕大下血 《灵枢》作“大血之后”。

〔6〕此皆不可泻 《类经》卷二十二第五十八注:“此五夺者,皆元气之大虚者也,若再写之,必置于殆,不惟用针,用药亦然。”《灵枢集注》余伯荣注:“形肉血气已虚脱,虽有实邪,皆不可泻。”按此上言五夺者,非一般虚证,乃形肉气血津液之夺,系危殆之脱证,故虽有邪,亦絶不可泻。

曰:针能杀生人〔1〕,不〔2〕能起死人〔3〕乎?曰:能杀生人,不能〔4〕起死人〔5〕者,是〔6〕人之所生〔7〕,受气于谷〔8〕,谷之所注〔9〕者,胃也。胃者,水谷〔10〕气血之海也。海之所行云雨者,天下也〔11〕。胃之所出气血者,经隧也。经隧者,五藏六府之大络也。逆〔12〕而夺之而已矣。迎之五里,中道而止〔13〕,五至〔14〕而已,五往〔15〕一作注。而藏之,气尽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俞矣。此所谓夺其天气者也〔16〕。故曰窥门而刺之者,死于家,入门而刺之者,死于堂〔17〕。

帝曰:请传之后世,以为刺禁。

〔1〕生人 犹活人也。如《庄子·至乐》:“视子所言,皆生人之累也,死则无此矣。”

〔2〕不 此上《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有“岂”字。

〔3〕起死人 使死人复活也。《国语·吴语》:“君王之于越也,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也。”《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扁鹊曰:越人非能生死人也,此自当生者,越人能使之起耳。”

〔4〕能 原脱,据《灵枢》、《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补。

〔5〕人 原作“生”,《灵枢》无,于文义均不安。据《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改。改后则与上文合。

〔6〕是 《灵枢》作“也”字,与上句连读。《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与本文同,于义亦顺,今仍其旧。

〔7〕人之所生 原作“人之所”三字连下句读。详“生”字,原窜于上句“起死”之后,遂使“人之所”三字连下文。今据《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改正。

〔8〕受气于谷 于,原脱。《灵枢》作“受气者谷也”。《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作“受气于谷”,今据改。谷,明抄本又作”。同谷。《齐民要术》五篇、《敦煌变文集·佛说阿弥陀经讲经文》:“五丰登。”即谷字。

〔9〕注 注入也。《诗·大雅·泂酌》:“挹彼注兹。”孔颖达疏:“挹彼大器之水注之此小器之中。”

〔10〕榖 此下《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有“之府”二字。

〔11〕海之所行云雨者,天下也 雨,《灵枢》作“气”。《灵枢发微》注:“试观海之行云气者,本于地气上为云,而后云气行于天下也。”

〔12〕逆 《灵枢》、《医学纲目》引本经均作“迎”,义同。

〔13〕止 《素问·气穴论》王冰注引《针经》作“上”。

〔14〕五至 原作“五里”,据《灵枢》、《素问·气穴论》王冰注引《针经》、《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均作“五至”。作“五里”者,系涉上而误,故据改。

〔15〕往 《灵枢》同。《素问·气穴论》王冰注引《针经》作“注”,与此下校文同。

〔16〕迎之五里……夺其天气者也 《灵枢发微》注:“止即五里穴,以夺其气,约至中道而止针,候其气之来者,五至而已。针凡五往以夺之,而此藏之气尽矣。及夺之二十五次,而五藏输穴之气皆已竭矣。此乃夺其天气,非由命之自絶,寿之自倾,实所以杀此生人也。”《类经》卷二十二第六十一注:“五里,手阳明经穴,此节指手之五里,即经隧之要害,若迎而夺之,则藏气败絶,必致中道而止。且一藏之气,大约五至而已,针凡五往以迎之,则五藏之气已尽。若夺至二十五至,则五藏之输气皆竭,乃杀生人。此所谓夺其天真之气也。《气穴论》曰:大禁二十五,在天府下五寸。即此之谓。”按本文义不甚明了,故马、张两家,亦皆串讲而已,姑引二说,以资参考。

〔17〕窥门而刺之者,死于家……死于堂 《灵枢》及《医学纲目》卷九引本经家下有“中”字,堂下有“上”字。义均通。《灵枢发微》注:“吾窥门而见其刺,其人当死于家中。吾入门而见其刺,其人当死于堂上。死之最易,又如是耶。”《类经》卷二十二第六十一注:“门,即《生气通天论》等所谓气门之门也。窥门而刺,言犹浅也,浅者害迟,故死于家中。入门而刺,言其深也,深则害速,故死于堂上。”《灵枢集注》张志聪注:“窥门、窥视其所出也。门者,《卫气篇》之所谓契绍之门户。乃气血从孙络而出于皮肤之门也。故俟其气之出门而刺之者,稍缓而死于家中。入门而逆刺于络内者,即死于医之堂上也。”按本文言刺有不当,其死也速,于义为是。然言“窥门”、“入门”者,义亦难明,故诸家说解,亦自不同。今并存其说,以待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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