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骨度肠度肠胃所受第七
本篇自“黄帝问曰:”至“细而沉者多气”,见《灵枢·骨度》、《太素·骨度》。自“曰:愿闻六府传谷者”至“回曲环反三十二曲”,见《灵枢·肠胃》、《太素·肠度》。自“曰:人不食七日而死”至“故七日死矣”,见《灵枢·平人絶谷》、《太素·肠度》。
提要:本篇主要说明躯体各部之骨度;胃、肠之长度、广度及容量;七日不食而死的原因等。故以此名篇。
黄帝问曰:脉度〔1〕言经脉之长短,何以立〔2〕之?伯高〔3〕对曰:先度其骨节之大小广狭长短〔4〕,而脉度定矣。
曰:人长七尺五寸〔5〕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知〔6〕各几何?曰:头一作颈〔7〕。之大骨围〔8〕二尺六寸,胸围〔9〕四尺五寸,腰围〔10〕四尺二寸,发所覆者,颅至项〔11〕一尺二寸,发以下至颐〔12〕长一尺。君子参又作三,又作终〔13〕。折〔14〕。
〔1〕脉度 《太素》注:“脉度,谓三阴三阳之脉所起之度。”按今《灵枢》有《脉度》篇,亦系源于古医籍。据下文“言”字义,此当指古医学文献言,故杨注非是。若下文“脉度定矣”之“脉度”,则为脉之度数也。度,计长之则也。《书·舜典》:“同律度量衡。”释文:“度,丈尺也。”《汉书·律历志上》:“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
〔2〕立 确定也。《后汉书·郎顗传》:“主名未立。”李贤注:“立犹定也。”
〔3〕伯高 此下明抄本有“《九墟》作皮伯”五小字注文,皮为“歧”之误。今《灵枢》、《太素》均同本经。
〔4〕先度其骨节之大小广狭长短 《太素》注:“人之皮肉可肥瘦增减,骨节之度不可延缩,故欲定脉之长短,先言骨度也。”
〔5〕人长七尺五寸 《太素》注:“众人之中,又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为小人;七尺五寸,名为中人。今以中人为法,则大人小人皆以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有七十五分。则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准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婴儿,亦准七十五分。以此为定,分立经脉长短,并取空穴。”《类经》卷八第十八注:“常人之长,多以七尺五寸为率。如《经水篇》岐伯云八尺之士,《周礼·考工记》亦曰人长八尺。乃指伟人之度而言。皆古黍尺数也。”杨、张二注言葼懒人或常人身高为准定为七尺五寸之说为是。此言尺、寸,亦古制也。至度穴分寸之用,则仅为等矩数,非度量衡标准,即杨氏所谓“七十五分”。分者,份也。
〔6〕知 明抄本作“者”,连上句读,疑非是。《灵枢》、《太素》均无。
〔7〕一作颈 明抄本无。
〔8〕头之大骨围 《太素》注:“自颈项骨以上为头颅骨,以为头大骨也。当其粗处,以绳围也。”围,周边长度也,如《周礼·考工记》凫氏》:“以其甬长为之围。”杨注“以绳围也”,义为动词,非是。
〔9〕胸围 《太素》注:“缺盆以下,骬以上,为胸。当中围也。”
〔10〕腰围 《太素》注:“当二十一椎腰输之中围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平脐周围曰腰。”《灵枢识》:“简案:平脐周围无骨,此盖谓腰髋骨之周围。”按丹波氏之说,与杨注义近,然此处之围长数不应小于胸围,似与“四尺二寸”之数不合。张注“平脐周围”说,对后部腰椎骨而言,虽周围无骨,亦合腰围之义,且与四尺二寸数合。亦通。
〔11〕发所覆者颅至项 《太素》注:“头颅骨,取发所覆处,前后量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发所覆者,谓发际也。前发际为额颅,后发际以下为项。”
〔12〕发以下至颐 《太素》注:“发际以下至颐端。”此当指自前发际至颐下方。
〔13〕又作三,又作终 明抄本无。
〔14〕君子参折 参,《灵枢》作“终”。《太素》注:“一尺面分中,分为三。三分谓天地人。君子三分齐等,与众人不同也。参,三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终,终始也。折,衷也。言上文之约数虽如此,然人有大小不同。故君子当约其终始,而因人以折衷之。此虽指头胸为言,则下部亦然矣。”杨氏“三分”说,义不可解。张注据《灵枢》作“终始”“折衷”之解,近乎臆断,不足为训。详《内经》中言“君子”者数四。如《素问·六元正纪大论》少阳司天之政,五之气,“民避寒邪,君子周密”。太阴司天之政,五之气,“君子周密,民病皮腠”。是君子与民对举。《灵枢·通天》阴阳和平之人,“众人皆曰君子”。是君子与众人对举。本篇“人长七尺五寸者”之前,《灵枢》原有“愿闻众人之度”六字,而本经无者,略之也。可证本文言“君子”,亦与“众人”对举。是前言众人之度,此复言“君子参折”之。参折者,以众人之度为率,参验而裁定之。参,验证也。如《春秋繁露·立元神》:“察其好恶以参忠佞。”折,裁定也。如《法言·吾子》:“众言淆乱,则折诸圣。”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1〕,长四寸。缺〔2〕盆以〔3〕下至骬〔4〕,长九寸,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5〕。骬以下至天枢〔6〕,长八寸,过则胃大,不及则胃小〔7〕。天枢以下至横骨〔8〕,长六寸半,过则回肠广长,不满则狭短〔9〕。
〔1〕结喉以下至缺盆中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舌根之下,肺之上系,屈曲外凸者,为结喉。”《医宗金鉴》卷八十周身名位骨度:“结喉者,喉之管头也。其人瘦者,多外见颈前,肥人则隐于肉内,多不见也。”《太素》注:“结喉端至缺盆中,不取上下量。”《类经图翼》卷三注:“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处。”按杨注“不取上下量”之说,似非是,若横量则与下文“四寸”之数不合,张注指为天突穴处为是。义谓左右缺盆之中。
〔2〕缺 此上原衍“至”字,据明抄本、正抄本、《灵枢》、《太素》删。
〔3〕以 原脱,据明抄本、正抄本、《灵枢》、《太素》及此下文例补。
〔4〕骬 此下明抄本分别有“音曷”、“音于,又音旱”七小字音注。《类经》卷八第十八注:“骬,一名鸠尾,一名尾翳,蔽心骨也。”
〔5〕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 满,明抄本作“过”,注云:“一作满。”《太素》注:“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间,故不言大小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缺盆之下,鸠尾之上,是为胸,肺藏所居,故胸大则肺亦大,胸小则肺亦小也。”
〔6〕天枢 明抄本作“脐”,注云:“一作天枢。”按天枢适当脐旁,与脐平行,故两义均通。然据下文复以天枢为标点,而不言脐者,当作“天枢”为是。
〔7〕过则胃大,不及则胃小 过下明抄本有“者”字,疑衍。及,明抄本及《太素》均作“满”。《太素》注:“八寸之中亦有脾藏,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类经》卷八第十八注:“骬之下,脐之上,是为中焦,胃之所居,故上腹长大者,胃亦大,上腹短小者,胃亦小也。”
〔8〕横骨 《太素》注:“横骨,在阴上横骨。”《释骨》:“骬直下横两股间者,曰横骨,曰骨际骨。其中央两垂而压阴器者,曰曲骨。”
〔9〕过则回肠广长,不满则狭短 长,明抄本作“大小”,疑有误。狭,《太素》无。《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自天枢下至横骨,是为下焦,回肠所居也。故小腹长大者,回肠亦大,小腹短狭者,回肠亦小也。”
横骨长六寸半,横骨上亷以下至内辅〔1〕之上亷,长一尺八寸。内辅之上亷以下至下亷〔2〕,长三寸半。内辅之〔3〕下亷以下〔4〕至内踝〔5〕,长一尺三寸。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腘以下〔6〕至跗属〔7〕,长一尺六寸。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故骨围大则大过,小则不及〔8〕。
〔1〕内辅 《太素》注:“内辅,膝下内箱骨,辅胫之也。”
〔2〕内辅之上亷以上至下亷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此言辅骨之上下隅也。”此指膝内辅骨粗隆部之上下边际。
〔3〕之 原脱,据《太素》及上句文例补。
〔4〕以下 原脱,《灵枢》有“下”字。据《太素》及上句文例补。
〔5〕内踝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足跟前两旁高骨为踝骨,内曰内踝,外曰外踝。”
〔6〕膝腘以下 《太素》注:“从膝以下,当膝曲处量也。”
〔7〕跗属 《类经图翼》卷三:“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为跗之属也。”
〔8〕骨围大则大过,小则不及 《太素》注:“故头骨围大,则过于身骨,头骨围小,不及身骨也。”《灵枢发微》注:“上节头之大骨为围,此节腰骨为围者,大则以下之数皆太过,小则以下之数皆不及。”《类经》卷八第十八注:“凡上文所言,皆中人之度,其有大者过之,小者不及也。下文同法。”按前文言头围、胸围、腰围者,专指该部之横长度也。此言骨围者,当系泛指诸骨围也。骨围大者,骨有余也,骨围小者,骨不足也。大过,太过,有余也。不及,不足也。杨、马注以头骨、腰骨为准,以度诸骨之过与不及,疑非是。
角〔1〕以下至柱骨〔2〕,长一尺。一作寸。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3〕。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4〕。髀枢以下至膝中〔5〕,长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6〕,长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7〕,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
〔1〕角 《太素》注:“后额角。”《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角,头侧大骨,耳上高骨也。”杨注指额角,张注指头侧角,两说不同。额角,当指前发际左右两侧曲角处。本文言“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若以前文“发所覆者颅至项一尺二寸”之数相较,似当以额角为是。
〔2〕柱骨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肩骨之上,颈项之根也。”
〔3〕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 《太素》注:“排手而行,取腋下不见处以上至柱骨,四寸也。”《灵枢发微》注:“肩上胁下际为腋。自柱骨行于腋下之隐处,长四寸。”《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此自柱骨下通腋中,隐伏不见之处。”按诸注皆云自柱骨至腋下不见处为四寸,实难通也。自柱骨至腋下一段,若以余处尺度相较,长有尺余,非止四寸也。四寸之地,若仅指腋中不见处,义尚通。若作柱骨至腋下解,从躯体骨度分段而论,义可取,然“行”上,按文例当有“柱骨以下”等字样,“四寸”上,或脱“一尺”二字。故本文疑有脱误,待考。
〔4〕六寸 按季胁至髀枢一段,相当于章门至环跳垂直尺寸,今皆作九寸计,似与余部之尺寸亦合,故疑古经作“六寸”,或有误也。
〔5〕至膝中 《太素》注:“当膝侧中。”此指膝侧部正中处。
〔6〕至外踝 《太素》注:“至外踝之中也。”此指外踝正当中处。
〔7〕京骨 《太素》注:“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释骨》:“足外侧大骨曰京骨。”京,高大也。《说文·京部》:“人所为絶高丘也。”段玉裁注:“按释诂云:京,大也。其引申之义也。凡高者必大。”此处有穴,亦名京骨,因骨而得名也。
耳后当完骨〔1〕者,广九寸。耳前当耳门〔2〕者,广一尺二寸〔3〕。一作三寸〔4〕。两颧〔5〕之间,广〔6〕七寸〔7〕。两乳之间,广九寸半〔8〕。两髀之间,广六寸半〔9〕。
〔1〕当完骨 相当于完骨处。《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耳后高骨曰完骨。足少阳穴名,入发际四分。”《释骨》:“玉枕骨其旁下高以长在耳后者,曰完骨。”《医宗金鉴》卷八十周身名位骨度:“耳后之棱骨名曰完骨,在玉枕下两旁之棱骨也。”
〔2〕当耳门 相当于耳门处。耳门,穴名,详见本书卷三第十一。
〔3〕二寸 《灵枢》、《太素》均作“三寸”,与原校同。
〔4〕一作三寸 明抄本无。
〔5〕颧 此下明抄本有“音权”二小字音注。
〔6〕广 《灵枢》、《太素》均作“相去”二字,与上下文例不合,疑非是。
〔7〕七寸 原作“九寸半”,原校云:“《九墟》作七寸。”《灵枢》、《太素》均作“七寸”。律以上文言“耳前当耳门者,广一尺二寸”,而此作“九寸半”,两广度相较,其差数决不止二寸半,是此误明矣,故据改,并删原校。
〔8〕两乳之间,广九寸半 《类经图翼》卷三注:“当折八寸为当。”按本书卷三胸穴膻中居中,傍开二寸为神封,神封傍开二寸为乳中。是则乳至中线为四寸,两侧合为八寸。此古《明堂》数也,与本文所言有差。亦或经文有误,待考。
〔9〕两髀之间,广六寸半 《太素》注:“两髀取中也。”《类经图翼》卷三注:“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按杨注“取中”说,似不取外、内侧,而取手中,此亦难合六寸半之数。张注取横骨两瑞,应髀骨内亷,当是。
足长〔1〕一尺二寸,广四寸半。肩至肘〔2〕,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节〔3〕,长四寸。本节至其末〔4〕,长四寸半。
〔1〕足长 《太素》注:“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
〔2〕肩至肘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肩,肩端也。臂之中节曰肘。”此取肩端至肘下端。
〔3〕本节 《太素》注:“指有三节,此为下节,故曰本节。”《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本节,指之后节根也。”本,根也,本节,根节也。
〔4〕末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末,指端也。”
项发〔1〕以下至脊骨〔2〕,长三〔3〕寸半。一作二寸〔4〕。脊骨〔5〕以下至尾骶〔6〕二十一节,长三尺。上节〔7〕长一寸四分〔8〕分之一,竒分在下〔9〕,故上七节下至膂骨〔10〕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众人〔11〕骨之〔12〕度也,所以立经脉之长短〔13〕也。是故视其经脉〔14〕之在于身也,其见浮而坚〔15〕,其见明而大者,多血。细而沈者,多气〔16〕。乃经之长短也〔17〕。
〔1〕项发 《太素》注:“从后发际下至脊端量之也。”
〔2〕脊骨 《灵枢》作“背骨”。《太素》作“膂骨”。《说文·肉部》:“背,脊也。”吕部:“吕,脊骨也。部:“脊,背吕也。”吕通膂。是背、脊、膂,浑言之,义亦互通。《释名·释形体》:“脊,积也。积续骨节终上下也。”亦谓脊骨通上下而言。《释骨》:“项大椎之下廿一节,通曰脊骨,曰脊注,曰膂骨,曰中。……其以上七节曰背骨者,则第八节以下乃曰膂骨。”沈氏后说,乃据后文“上节下至膂骨”之义立论。“背骨”之词,仅见《灵枢》本文,别书不载,或误。
〔3〕三 《太素》同。《灵枢》作“二”,与原校同。
〔4〕一作二寸 明抄本无。
〔5〕脊骨 《灵枢》、《太素》均作“膂骨”,义同。
〔6〕尾骶 此下明抄本有“音氐”二小字音注。尾骶者,脊骨之最下端骨也。《素问·刺热》:“荣在骶也。”王冰注:“脊节之谓椎,脊穷之谓骶。”《释骨》:“末节曰尻骨,曰骶骨,曰尾骶。亦曰骶,曰尾屈,曰撅骨,曰穷骨。”
〔7〕上节 《太素》注:“举上一节以为例,余皆同也。”
〔8〕分 此下原衍“分之七奇”四字,据《灵枢》、《太素》删。
〔9〕奇分在下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故上之七节共长九寸八分七厘,其有余不尽之奇分,皆在下部诸节也。”按此文义不甚明,张注似难尽义,待考。
〔10〕上七节下至膂骨 《灵枢发微》注:“膂骨以下计有七节,乃自膈俞而上至膂骨之数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亦指上七节乃二十一节之上七节。按马、张两家均认为膂骨即脊骨,膂骨至尾骶二十一节,然与本文所谓“上七节下至膂骨”之文义不合,既云膂骨二十一节,则所谓“下至膂骨”者,定当在二十一节膂骨之上,方合文义。《释骨》云:“云上七节至于膂骨,则上七节皆背骨,而膂骨自八节以下明矣。”沈氏此说,于经文中,尚无佐证。以为既言“上七节下至膂骨”,则此“七节”必在二十一节之上,且上文虽有“项发以下至脊骨”之长度,然无颈椎之骨度。颈椎正七节,又居膂骨之上,是本文当是言颈椎七节也。若此则与文中言“上”“下”之义,亦合拍矣。
〔11〕众人 众,多也。众人者,多数人,即今言一般人。
〔12〕骨之 《太素》作“之骨”。
〔13〕所以立经脉之长短 《太素》注:“此以众人骨度多同,以立经脉长短也。”《灵枢发微》注:“此经言骨度可以定脉度之长短。”此复言以骨度为则,以定脉度,至于脉行之屈曲回还,支别络属,皆未计也。
〔14〕脉 《太素》作“胳”。
〔15〕坚 此上明抄本有“在”字,疑衍。此下《太素》有“者”字。
〔16〕多气 《太素》作“少气”。杨上善注:“或作多气也。”气下《灵枢》、《太素》均有“也”字。
〔17〕乃经之长短也 《灵枢》、《太素》均无此六字。疑系后人注文误为正文。
按:
上文“是故视其经脉之在于身也……细而沈者,多气”一段,虽《灵枢》、《太素》与本经亦同,终嫌其与本篇内容义不相属。或系古经错落致误。《素问识》:“简案:此一节与骨度不相涉,疑是他篇错简。”又本篇言骨度,除为定脉度之准则外,亦为腧穴定位所取分寸之主要依据。至其所言具体长度,乃系古制,与今尺有别。
曰:愿闻六府传谷者〔1〕,肠胃之大小长短,受谷之多少奈何?曰〔2〕:谷之〔3〕所从出入浅深远近长短〔4〕之度。唇至齿长九分。口广〔5〕二寸半。齿以后至会厌〔6〕深三寸半,大容五合〔7〕。舌重十两,长七寸,广二寸半。咽门〔8〕重十两,广二寸半〔9〕,至胃〔10〕长一尺六寸〔11〕。胃纡曲屈〔12〕,伸之〔13〕长二尺六寸〔14〕,大一尺五寸,径〔15〕五寸,大容三一作二〔16〕。斗五升。小肠后附脊〔17〕,左环回周〔18〕叶一作迭,下同。积〔19〕。其注于回肠者〔20〕,外附〔21〕于脐上,回运环反〔22〕十六曲,大二寸半〔23〕,径八分分之少半〔24〕,长三丈二尺〔25〕。一作三尺〔26〕。回肠当脐,左环〔27〕回周叶积而下,回运环反十六曲〔28〕,大四寸〔29〕,径一寸寸之少半〔30〕,长二丈一尺〔31〕。广肠〔32〕傅〔33〕脊,以受回肠〔34〕,左环叶积〔35〕。一作脊〔36〕。上下辟〔37〕大八寸,径二寸寸之大半〔38〕,长二尺八寸。肠胃所入至所出,长六丈四寸四分〔39〕,回〔40〕曲环反三十二曲。
〔1〕六府传谷者 《太素》注:“三膲府传于谷气,胆府受于谷精,三肠及胃传谷糟粕。传糟粕者,行谷之要,故肠胃有六种之别者。”
〔2〕曰 此下明抄本、《灵枢》、《太素》均有“请尽言之”四字。此等字样,本经删削甚多,明抄本或系后人据《灵枢》等补入。
〔3〕之 《灵枢》无。
〔4〕出入浅深远近长短 《太素》注:“谷行从口曰入,泄肛曰出,自唇至齿为浅,从咽至肠曰深,谷至于胃曰近,从胃向曰远,肠十六曲曰长,咽一尺六寸曰短也。”
〔5〕口广 口,原脱,据《灵枢》、《太素》、《难经·四十二难》补。口广者,口之横长度也。
〔6〕会厌 《太素》注:“会厌,舌后喉咙上,出气入鼻口之孔,上有肉压盖孔,开阖气之出入也。”《类经》卷四第二十六注:“会厌在咽喉之上,乃所以分水谷,司呼吸,不容其相混者也。”
〔7〕大容五合 此言口之大,可受五合之容量。本文言合及下文言升、斗,亦皆古制,与今制不同。
〔8〕咽门 《太素》注:“咽,会厌下食孔也。”《难经·四十二难》杨注:“咽,咽也。言可以咽物也。又谓之嗌,言气之流通要之处也。咽为胃之系也。”咽者,水谷入胃之通孔,若门户焉,故曰咽门。
〔9〕广二寸半 《难经·四十二难》同。《太素》作“咽大二寸半”,义亦同。《灵枢》作“广一寸半”,而胡氏古林书堂本及道藏本等,均同本经。故疑“一寸半”说非是。
〔10〕胃 此下《外台》卷十六咽门论及伤破声嘶方有“管”字。
〔11〕寸 此下《难经·四十二难》有“喉咙重十二两,广二寸,长一尺二寸,九节”一段十六字。《素问识》简案:“恐本经脱之也。”按《难经》此文,《灵枢》、《素问》、《太素》及本经均不载,然《难经》亦必据古医籍为文,故丹波氏疑脱,义有可取。然不当脱于此下,以喉咙为气道,与水谷无涉,亦或骨度中应有此文,待考。
〔12〕胃纡曲屈 此言胃弯曲也。纡,亦曲屈也。《说文·纟部》:“纡,诎也。”诎,弯曲也。《说文·言部》:“诎,诘诎也。”段玉裁注:“二字双声,屈曲之意。”又《淮南子·本经》:“盘纡刻俨。”高诱注:“纡,曲屈。”
〔13〕伸之 《太素》注:“胃中央大,两头小,伸而度之,二尺六寸也。”以骨体曲屈,故伸而度其长。
〔14〕六寸 正抄本作“一寸”,疑误。
〔15〕径 《类经》卷四第二十六注:“径言直过之数,余准此。”即今言直径。
〔16〕一作二 明抄本无。
〔17〕附脊 附着于脊。附,着也。《诗·小雅·角弓》:“如涂涂附。”毛亨传:“附,着也。”
〔18〕左环回周 回周,《太素》无。据下文言大肠文,以本经为是。左环回周者,言小肠向左屈曲环绕运转也。环、周,绕也。回,迂曲也。《广韵·队韵》:“回,曲也。”
〔19〕叶积 《太素》同。正抄本、《灵枢》、《难经·四十二难》:《千金》卷十四第一均作“迭”,与原校同。叶,聚积也,《说文通训定声·谦部》:“《方言》三:叶,聚也。按丛也。”迭,累积也。是叶积与迭积,义可互通。
〔20〕其注于回肠者 《难经·四十二难》杨注:“大肠即回肠也。以其回曲,因以名之。”小肠与大肠相接处,非直接对合,尚有阑门为遮。故言其注于回肠者,以示有别。
〔21〕附 明抄本、《太素》均作“傅”。《说文通训定声·豫部》:“傅,叚借为附。”
〔22〕回运环反 反,原作“及”,据正抄本、《太素》及下文文例改。回运环反者,反复迂曲环绕运转也。
〔23〕大二寸半 《千金》卷十四第一作“二寸四分”。
〔24〕分之少半 《难经·四十二难》杨注:“三分有二为大半,有一为少半。”《史记·项羽本纪》:“汉有天下太半。”韦昭注:“凡数三分有二为太半,一为少半。”太同大。
〔25〕三丈二尺 《灵枢》、《太素》、《难经·四十二难》均同。《千金》卷十四第一作“二丈四尺”。原注云:《难经》、《甲乙》云:长二丈二尺,大二寸半,径八分分之少半。”疑注文“二丈”为“三丈”之误。故仍当以本文为是。
〔26〕一作三尺 明抄本无。
〔27〕左环 《难经·四十二难》、《千金》卷十八第一、《素问·奇病论》王冰注引《灵枢经》均作“右环”。
〔28〕十六曲 《千金》卷十八第一作“十二曲”。
〔29〕大四寸 《千金》卷十八第一作“广六寸”。
〔30〕一寸寸之少半 寸之,《太素》无。《千金》卷十八第一作“一寸半”。
〔31〕二丈一尺 《灵枢》、《太素》均同。正抄本、《千金》卷十八第一均作“一丈二尺”。
〔32〕广肠 《太素》注:“广肠,白也,附脊以受大肠糟粕。”《类经》卷四第二十六注:“广肠,大肠下节也,亦名直肠。”,《灵枢·淫邪发梦》:“客于胞,则梦溲便。”是广肠即,直肠也。
〔33〕傅 原作“胻”,原注:“一作傅。”《灵枢》、《太素》均作“傅”,据改,并删原校。傅,附也。
〔34〕以受回肠 《太素》注:“上受大肠之处,下出泄处。”
〔35〕叶积 正抄本作“迭积”。《灵枢》作“叶脊”,与原校同。据前后文例,本经是。
〔36〕一作脊 明抄本无。
〔37〕上下辟 《太素》注:“辟,着脊也。”《灵枢发微》注:“上下盘辟。”《类经》卷四第二十六以“辟”与下文“大”字相连为文,与《素问·奇病论》王冰注引《灵枢经》文断句同,张注云:“辟,辟同。以其最广,故云辟大八寸。”按如此断句,与全篇文例不符。辟通襞,亦迭也。言其上下迭也。《文选·张协〈七命〉》:“万辟千灌。”李善注:“辟谓迭之。”《说文通训定声·解部》:“辟,叚借为襞。”又《素问·生气通天论》:“辟积于夏。”杨上善注:“辟积,辟迭停废之谓也。”义与此同。
〔38〕二寸寸之大半 寸之,《太素》无。《难经·四十二难》作“二寸半”。
〔39〕六丈四寸四分 《难经·四十二难》云:“故肠胃凡长五丈八尺四寸。”杨注:“据《甲乙经》言,肠胃凡是六丈四寸四分。所以与此不同者,《甲乙经》从口至肠而数之,故长。此经从胃至肠而数之,故短。亦所以互相发明,非有谬也。”按《难经》不计从唇至胃一段二尺四分,故得此数,杨说是。
〔40〕回 此上《太素》有“其”字。
人不食〔1〕七日而死者〔2〕何也?曰:胃大一尺五寸,径〔3〕五寸,长二尺六寸,横屈〔4〕,受水谷〔5〕三斗五升〔6〕。其中之谷常留者二斗,水一斗五升〔7〕而满。上焦泄气,出其精微,慓悍滑疾〔8〕。下焦下溉,泄诸小肠〔9〕。小肠大二寸半,径八分分之少半,长三丈二尺,受〔10〕谷二斗〔11〕四升,水六升三合合之大半。回肠大四寸,径一寸寸之少半,长二丈一尺,受〔12〕谷一斗,水七升半〔13〕。广肠大八寸,径二寸寸之〔14〕大半,长二尺八寸,受谷〔15〕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肠胃之长,凡五丈八尺四寸〔16〕,受水谷九斗二升一合合之大半〔17〕。此肠胃所受水谷之数也。
〔1〕人不食 《灵枢》、《太素》均作“人之不食”。《难经·四十三难》作“人不食饮”,据后文言“故平人不饮不食七日而死”文义,当以作“人不食饮”为是。
〔2〕者 《灵枢》、《太素》均无。
〔3〕径 《千金》卷十六第一作“俓”,俓同径。《老子·五十三章》:“而民好俓。”马叙伦校诂:“宋河上径作俓。”
〔4〕横屈 此言胃体屈曲横居。
〔5〕水谷 《太素》无此二字。
〔6〕三斗五升 五升,《太素》无,与前文言胃“大容三斗五升”之数不合,疑非是。
〔7〕一斗五升 五升,《太素》无,与胃容量之数不合,疑有误。
〔8〕出其精微,慓悍滑疾 慓悍下明抄本分别有“音票”、“音旱”四字音注。《太素》注:“上膲之气,从胃上口而出,其气精微,慓悍滑疾,昼夜行身五十周,即卫气也。”按杨氏此解,亦可证“卫出上焦”之义。
〔9〕泄诸小肠 诸,正抄本无,疑脱。《灵枢》、《太素》均作“诸肠”,连上句读。《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经。
〔10〕受 此下《太素》有“一斗三合合之大半”八字。
〔11〕二斗 《太素》无,疑脱。
〔12〕受 此下《太素》有“一斗七升升之半”七字。
〔13〕七升半 《太素》作“七升升之半。”
〔14〕寸之 《太素》无。
〔15〕受谷 谷,《太素》无。《难经经释·四十二难》注:“按广肠止言受谷而不及小,义最精细。盖水谷入大肠之时,已别泌精液,入于膀胱,惟糟粕传入广肠,使从大便出,故不云受水多少也。”
〔16〕凡五丈八尺四寸 《太素》作“凡长六丈四寸四分”。按《太素》所言,包括从唇至胃一段之长度,然上文既言“肠胃之长”,且水谷不常留于口咽及胃管等处,故当以本经之数为是。
〔17〕九斗二升一合合之大半 《太素》作“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难经·四十二难》作“八斗七升六合八分合之一。”
按:
上文所言肠胃受水谷各具体数及总合数,本经与《灵枢》尽同,而与《太素》差异较大。与《难经·四十二难》各具体数相同,而总数则有别。今详《太素》文,胃受水谷三斗,小肠受水谷一斗三合之大半,回肠受水谷一斗七升升之半,广肠受水谷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计得六斗七升有余,与其总数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小有差。详本经文,胃受水谷三斗五升,水肠受水谷三斗三合合之大半,回肠受水谷一斗七升半,广肠受谷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计得九斗二升一合有余,与其总数基本相等。是则《难经》作八斗七升六合八分合之一者,当有误也。然本经及《灵枢》等与《太素》之何以有差,尚待考。
平人则不然,胃满则肠虚,肠满则胃虚,更满更虚〔1〕,故气得上下〔2〕,五藏安定,血脉和利,精神乃居〔3〕。故神者,水谷之精气也〔4〕。故肠胃之中〔5〕,常〔6〕留谷二斗〔7〕,水一斗五升〔8〕,故人〔9〕一日再至后〔10〕,后二升半,一日中五升。七日〔11〕,五七三斗五升,而留〔12〕水谷尽矣。故平人不饮不食〔13〕七日而死者,水谷精气津液皆尽〔14〕,故七日而〔15〕死矣。
〔1〕更满更虚 《太素》注:“欲资水谷之味,故须盈也。欲受水谷之气,故待虚也。”更,递也。
〔2〕气得上下 《太素》注:“食满胃中,则胃实肠虚也,肠虚故气得下也。糟入肠中,则胃虚肠实也,胃虚故气得上也。以其肠胃盈虚,气得上下之也。”上下,犹升降也。此言气机升降有序也。
〔3〕精神乃居 《太素》注:“藏安脉和,则五神五精居其藏也。”按杨注训“居”为居处之义,似不妥。居,安也。《史记·秦始皇本纪》:“其势居然也。”居然,安然也。《玉篇·尸部》:“居,安也。”
〔4〕神者,水谷之精气也 《太素》注:“水谷精气,养成五神,故水谷竭,神乃亡也。”《灵枢集注》张志聪注:“《六节藏象论》曰:五味入口,藏于肠胃,味有所藏,以养五气,气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故神者,水谷之精气也。”
〔5〕肠胃之中 《难经·四十三难》作“人胃中”。按此下所言容量数,仅指胃也,故此文似不当有肠。《难经》文义胜。
〔6〕常 《灵枢》、《千金》卷十六第一均作“当”。当与常通。《墨子·明鬼下》:“当昼日中处乎庙。”孙诒让闲诂:“当,吴钞本作尝,古字通用。”常,本为尝之假借。
〔7〕二斗 此下原有“四升”二字,《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同。《灵枢》、《难经·四十三难》均无此二字。按此前亦云胃中常留者,谷二斗,且若作“二斗四升”合下文“水一斗五升”,计得三斗九升,与三斗五升之数亦不合,故据删。又《太素》、《千金》亦与其前文言二斗之数不合,故并误。
〔8〕一斗五升 《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均作“一斗一升”。按《太素》与其前文言“一斗”之数不合,《千金》与其前文言“一斗五升”之数不合,疑并误。
〔9〕人 《太素》、《难经·四十三难》均作“平人”。
〔10〕一日再至后 《灵枢》、《太素》均作“日再后”,义同。《难经·四十三难》作“日再至圊”。《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经,原校云:“《甲乙》作圊。”与今本《甲乙》不同。圊,厕也。本文“后”,亦便厕也,义亦同。
〔11〕七日 原脱。若无此二字,则下文“五七三斗五升”之“七”字无着落矣,故据《灵枢》、《太素》、《难经·四十三难》、《千金》卷十六第一补。
〔12〕留 《难经·四十三难》无。
〔13〕不饮不食 《灵枢》、《太素》、《难经·四十三难》均作“不食饮”。《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经。
〔14〕精气津液皆尽 精气,《难经·四十三难》无。《太素》注:“命门所藏,谓之精也。上膲宣五谷味,熏肤充身泽毛,如雾露之溉,遂谓之气。腠理发泄出汗,谓之津。谷气淖泽注于骨,骨属屈伸,淖泽补益脑髓,皮肤润泽,谓之为液。水谷既尽,精气津液四物皆尽,故七日死。”杨氏此解,义较局限,此当概言通体之精气津液。
〔15〕而 原脱。据明抄本、《灵枢》、《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及前文文例补。
提要:本篇主要说明躯体各部之骨度;胃、肠之长度、广度及容量;七日不食而死的原因等。故以此名篇。
黄帝问曰:脉度〔1〕言经脉之长短,何以立〔2〕之?伯高〔3〕对曰:先度其骨节之大小广狭长短〔4〕,而脉度定矣。
曰:人长七尺五寸〔5〕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知〔6〕各几何?曰:头一作颈〔7〕。之大骨围〔8〕二尺六寸,胸围〔9〕四尺五寸,腰围〔10〕四尺二寸,发所覆者,颅至项〔11〕一尺二寸,发以下至颐〔12〕长一尺。君子参又作三,又作终〔13〕。折〔14〕。
〔1〕脉度 《太素》注:“脉度,谓三阴三阳之脉所起之度。”按今《灵枢》有《脉度》篇,亦系源于古医籍。据下文“言”字义,此当指古医学文献言,故杨注非是。若下文“脉度定矣”之“脉度”,则为脉之度数也。度,计长之则也。《书·舜典》:“同律度量衡。”释文:“度,丈尺也。”《汉书·律历志上》:“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
〔2〕立 确定也。《后汉书·郎顗传》:“主名未立。”李贤注:“立犹定也。”
〔3〕伯高 此下明抄本有“《九墟》作皮伯”五小字注文,皮为“歧”之误。今《灵枢》、《太素》均同本经。
〔4〕先度其骨节之大小广狭长短 《太素》注:“人之皮肉可肥瘦增减,骨节之度不可延缩,故欲定脉之长短,先言骨度也。”
〔5〕人长七尺五寸 《太素》注:“众人之中,又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为小人;七尺五寸,名为中人。今以中人为法,则大人小人皆以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有七十五分。则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准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婴儿,亦准七十五分。以此为定,分立经脉长短,并取空穴。”《类经》卷八第十八注:“常人之长,多以七尺五寸为率。如《经水篇》岐伯云八尺之士,《周礼·考工记》亦曰人长八尺。乃指伟人之度而言。皆古黍尺数也。”杨、张二注言葼懒人或常人身高为准定为七尺五寸之说为是。此言尺、寸,亦古制也。至度穴分寸之用,则仅为等矩数,非度量衡标准,即杨氏所谓“七十五分”。分者,份也。
〔6〕知 明抄本作“者”,连上句读,疑非是。《灵枢》、《太素》均无。
〔7〕一作颈 明抄本无。
〔8〕头之大骨围 《太素》注:“自颈项骨以上为头颅骨,以为头大骨也。当其粗处,以绳围也。”围,周边长度也,如《周礼·考工记》凫氏》:“以其甬长为之围。”杨注“以绳围也”,义为动词,非是。
〔9〕胸围 《太素》注:“缺盆以下,骬以上,为胸。当中围也。”
〔10〕腰围 《太素》注:“当二十一椎腰输之中围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平脐周围曰腰。”《灵枢识》:“简案:平脐周围无骨,此盖谓腰髋骨之周围。”按丹波氏之说,与杨注义近,然此处之围长数不应小于胸围,似与“四尺二寸”之数不合。张注“平脐周围”说,对后部腰椎骨而言,虽周围无骨,亦合腰围之义,且与四尺二寸数合。亦通。
〔11〕发所覆者颅至项 《太素》注:“头颅骨,取发所覆处,前后量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发所覆者,谓发际也。前发际为额颅,后发际以下为项。”
〔12〕发以下至颐 《太素》注:“发际以下至颐端。”此当指自前发际至颐下方。
〔13〕又作三,又作终 明抄本无。
〔14〕君子参折 参,《灵枢》作“终”。《太素》注:“一尺面分中,分为三。三分谓天地人。君子三分齐等,与众人不同也。参,三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终,终始也。折,衷也。言上文之约数虽如此,然人有大小不同。故君子当约其终始,而因人以折衷之。此虽指头胸为言,则下部亦然矣。”杨氏“三分”说,义不可解。张注据《灵枢》作“终始”“折衷”之解,近乎臆断,不足为训。详《内经》中言“君子”者数四。如《素问·六元正纪大论》少阳司天之政,五之气,“民避寒邪,君子周密”。太阴司天之政,五之气,“君子周密,民病皮腠”。是君子与民对举。《灵枢·通天》阴阳和平之人,“众人皆曰君子”。是君子与众人对举。本篇“人长七尺五寸者”之前,《灵枢》原有“愿闻众人之度”六字,而本经无者,略之也。可证本文言“君子”,亦与“众人”对举。是前言众人之度,此复言“君子参折”之。参折者,以众人之度为率,参验而裁定之。参,验证也。如《春秋繁露·立元神》:“察其好恶以参忠佞。”折,裁定也。如《法言·吾子》:“众言淆乱,则折诸圣。”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1〕,长四寸。缺〔2〕盆以〔3〕下至骬〔4〕,长九寸,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5〕。骬以下至天枢〔6〕,长八寸,过则胃大,不及则胃小〔7〕。天枢以下至横骨〔8〕,长六寸半,过则回肠广长,不满则狭短〔9〕。
〔1〕结喉以下至缺盆中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舌根之下,肺之上系,屈曲外凸者,为结喉。”《医宗金鉴》卷八十周身名位骨度:“结喉者,喉之管头也。其人瘦者,多外见颈前,肥人则隐于肉内,多不见也。”《太素》注:“结喉端至缺盆中,不取上下量。”《类经图翼》卷三注:“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处。”按杨注“不取上下量”之说,似非是,若横量则与下文“四寸”之数不合,张注指为天突穴处为是。义谓左右缺盆之中。
〔2〕缺 此上原衍“至”字,据明抄本、正抄本、《灵枢》、《太素》删。
〔3〕以 原脱,据明抄本、正抄本、《灵枢》、《太素》及此下文例补。
〔4〕骬 此下明抄本分别有“音曷”、“音于,又音旱”七小字音注。《类经》卷八第十八注:“骬,一名鸠尾,一名尾翳,蔽心骨也。”
〔5〕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 满,明抄本作“过”,注云:“一作满。”《太素》注:“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间,故不言大小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缺盆之下,鸠尾之上,是为胸,肺藏所居,故胸大则肺亦大,胸小则肺亦小也。”
〔6〕天枢 明抄本作“脐”,注云:“一作天枢。”按天枢适当脐旁,与脐平行,故两义均通。然据下文复以天枢为标点,而不言脐者,当作“天枢”为是。
〔7〕过则胃大,不及则胃小 过下明抄本有“者”字,疑衍。及,明抄本及《太素》均作“满”。《太素》注:“八寸之中亦有脾藏,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类经》卷八第十八注:“骬之下,脐之上,是为中焦,胃之所居,故上腹长大者,胃亦大,上腹短小者,胃亦小也。”
〔8〕横骨 《太素》注:“横骨,在阴上横骨。”《释骨》:“骬直下横两股间者,曰横骨,曰骨际骨。其中央两垂而压阴器者,曰曲骨。”
〔9〕过则回肠广长,不满则狭短 长,明抄本作“大小”,疑有误。狭,《太素》无。《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自天枢下至横骨,是为下焦,回肠所居也。故小腹长大者,回肠亦大,小腹短狭者,回肠亦小也。”
横骨长六寸半,横骨上亷以下至内辅〔1〕之上亷,长一尺八寸。内辅之上亷以下至下亷〔2〕,长三寸半。内辅之〔3〕下亷以下〔4〕至内踝〔5〕,长一尺三寸。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腘以下〔6〕至跗属〔7〕,长一尺六寸。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故骨围大则大过,小则不及〔8〕。
〔1〕内辅 《太素》注:“内辅,膝下内箱骨,辅胫之也。”
〔2〕内辅之上亷以上至下亷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此言辅骨之上下隅也。”此指膝内辅骨粗隆部之上下边际。
〔3〕之 原脱,据《太素》及上句文例补。
〔4〕以下 原脱,《灵枢》有“下”字。据《太素》及上句文例补。
〔5〕内踝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足跟前两旁高骨为踝骨,内曰内踝,外曰外踝。”
〔6〕膝腘以下 《太素》注:“从膝以下,当膝曲处量也。”
〔7〕跗属 《类经图翼》卷三:“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为跗之属也。”
〔8〕骨围大则大过,小则不及 《太素》注:“故头骨围大,则过于身骨,头骨围小,不及身骨也。”《灵枢发微》注:“上节头之大骨为围,此节腰骨为围者,大则以下之数皆太过,小则以下之数皆不及。”《类经》卷八第十八注:“凡上文所言,皆中人之度,其有大者过之,小者不及也。下文同法。”按前文言头围、胸围、腰围者,专指该部之横长度也。此言骨围者,当系泛指诸骨围也。骨围大者,骨有余也,骨围小者,骨不足也。大过,太过,有余也。不及,不足也。杨、马注以头骨、腰骨为准,以度诸骨之过与不及,疑非是。
角〔1〕以下至柱骨〔2〕,长一尺。一作寸。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3〕。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4〕。髀枢以下至膝中〔5〕,长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6〕,长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7〕,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
〔1〕角 《太素》注:“后额角。”《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角,头侧大骨,耳上高骨也。”杨注指额角,张注指头侧角,两说不同。额角,当指前发际左右两侧曲角处。本文言“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若以前文“发所覆者颅至项一尺二寸”之数相较,似当以额角为是。
〔2〕柱骨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肩骨之上,颈项之根也。”
〔3〕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 《太素》注:“排手而行,取腋下不见处以上至柱骨,四寸也。”《灵枢发微》注:“肩上胁下际为腋。自柱骨行于腋下之隐处,长四寸。”《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此自柱骨下通腋中,隐伏不见之处。”按诸注皆云自柱骨至腋下不见处为四寸,实难通也。自柱骨至腋下一段,若以余处尺度相较,长有尺余,非止四寸也。四寸之地,若仅指腋中不见处,义尚通。若作柱骨至腋下解,从躯体骨度分段而论,义可取,然“行”上,按文例当有“柱骨以下”等字样,“四寸”上,或脱“一尺”二字。故本文疑有脱误,待考。
〔4〕六寸 按季胁至髀枢一段,相当于章门至环跳垂直尺寸,今皆作九寸计,似与余部之尺寸亦合,故疑古经作“六寸”,或有误也。
〔5〕至膝中 《太素》注:“当膝侧中。”此指膝侧部正中处。
〔6〕至外踝 《太素》注:“至外踝之中也。”此指外踝正当中处。
〔7〕京骨 《太素》注:“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释骨》:“足外侧大骨曰京骨。”京,高大也。《说文·京部》:“人所为絶高丘也。”段玉裁注:“按释诂云:京,大也。其引申之义也。凡高者必大。”此处有穴,亦名京骨,因骨而得名也。
耳后当完骨〔1〕者,广九寸。耳前当耳门〔2〕者,广一尺二寸〔3〕。一作三寸〔4〕。两颧〔5〕之间,广〔6〕七寸〔7〕。两乳之间,广九寸半〔8〕。两髀之间,广六寸半〔9〕。
〔1〕当完骨 相当于完骨处。《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耳后高骨曰完骨。足少阳穴名,入发际四分。”《释骨》:“玉枕骨其旁下高以长在耳后者,曰完骨。”《医宗金鉴》卷八十周身名位骨度:“耳后之棱骨名曰完骨,在玉枕下两旁之棱骨也。”
〔2〕当耳门 相当于耳门处。耳门,穴名,详见本书卷三第十一。
〔3〕二寸 《灵枢》、《太素》均作“三寸”,与原校同。
〔4〕一作三寸 明抄本无。
〔5〕颧 此下明抄本有“音权”二小字音注。
〔6〕广 《灵枢》、《太素》均作“相去”二字,与上下文例不合,疑非是。
〔7〕七寸 原作“九寸半”,原校云:“《九墟》作七寸。”《灵枢》、《太素》均作“七寸”。律以上文言“耳前当耳门者,广一尺二寸”,而此作“九寸半”,两广度相较,其差数决不止二寸半,是此误明矣,故据改,并删原校。
〔8〕两乳之间,广九寸半 《类经图翼》卷三注:“当折八寸为当。”按本书卷三胸穴膻中居中,傍开二寸为神封,神封傍开二寸为乳中。是则乳至中线为四寸,两侧合为八寸。此古《明堂》数也,与本文所言有差。亦或经文有误,待考。
〔9〕两髀之间,广六寸半 《太素》注:“两髀取中也。”《类经图翼》卷三注:“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按杨注“取中”说,似不取外、内侧,而取手中,此亦难合六寸半之数。张注取横骨两瑞,应髀骨内亷,当是。
足长〔1〕一尺二寸,广四寸半。肩至肘〔2〕,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节〔3〕,长四寸。本节至其末〔4〕,长四寸半。
〔1〕足长 《太素》注:“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
〔2〕肩至肘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肩,肩端也。臂之中节曰肘。”此取肩端至肘下端。
〔3〕本节 《太素》注:“指有三节,此为下节,故曰本节。”《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本节,指之后节根也。”本,根也,本节,根节也。
〔4〕末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末,指端也。”
项发〔1〕以下至脊骨〔2〕,长三〔3〕寸半。一作二寸〔4〕。脊骨〔5〕以下至尾骶〔6〕二十一节,长三尺。上节〔7〕长一寸四分〔8〕分之一,竒分在下〔9〕,故上七节下至膂骨〔10〕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众人〔11〕骨之〔12〕度也,所以立经脉之长短〔13〕也。是故视其经脉〔14〕之在于身也,其见浮而坚〔15〕,其见明而大者,多血。细而沈者,多气〔16〕。乃经之长短也〔17〕。
〔1〕项发 《太素》注:“从后发际下至脊端量之也。”
〔2〕脊骨 《灵枢》作“背骨”。《太素》作“膂骨”。《说文·肉部》:“背,脊也。”吕部:“吕,脊骨也。部:“脊,背吕也。”吕通膂。是背、脊、膂,浑言之,义亦互通。《释名·释形体》:“脊,积也。积续骨节终上下也。”亦谓脊骨通上下而言。《释骨》:“项大椎之下廿一节,通曰脊骨,曰脊注,曰膂骨,曰中。……其以上七节曰背骨者,则第八节以下乃曰膂骨。”沈氏后说,乃据后文“上节下至膂骨”之义立论。“背骨”之词,仅见《灵枢》本文,别书不载,或误。
〔3〕三 《太素》同。《灵枢》作“二”,与原校同。
〔4〕一作二寸 明抄本无。
〔5〕脊骨 《灵枢》、《太素》均作“膂骨”,义同。
〔6〕尾骶 此下明抄本有“音氐”二小字音注。尾骶者,脊骨之最下端骨也。《素问·刺热》:“荣在骶也。”王冰注:“脊节之谓椎,脊穷之谓骶。”《释骨》:“末节曰尻骨,曰骶骨,曰尾骶。亦曰骶,曰尾屈,曰撅骨,曰穷骨。”
〔7〕上节 《太素》注:“举上一节以为例,余皆同也。”
〔8〕分 此下原衍“分之七奇”四字,据《灵枢》、《太素》删。
〔9〕奇分在下 《类经》卷八第十八注:“故上之七节共长九寸八分七厘,其有余不尽之奇分,皆在下部诸节也。”按此文义不甚明,张注似难尽义,待考。
〔10〕上七节下至膂骨 《灵枢发微》注:“膂骨以下计有七节,乃自膈俞而上至膂骨之数也。”《类经》卷八第十八注亦指上七节乃二十一节之上七节。按马、张两家均认为膂骨即脊骨,膂骨至尾骶二十一节,然与本文所谓“上七节下至膂骨”之文义不合,既云膂骨二十一节,则所谓“下至膂骨”者,定当在二十一节膂骨之上,方合文义。《释骨》云:“云上七节至于膂骨,则上七节皆背骨,而膂骨自八节以下明矣。”沈氏此说,于经文中,尚无佐证。以为既言“上七节下至膂骨”,则此“七节”必在二十一节之上,且上文虽有“项发以下至脊骨”之长度,然无颈椎之骨度。颈椎正七节,又居膂骨之上,是本文当是言颈椎七节也。若此则与文中言“上”“下”之义,亦合拍矣。
〔11〕众人 众,多也。众人者,多数人,即今言一般人。
〔12〕骨之 《太素》作“之骨”。
〔13〕所以立经脉之长短 《太素》注:“此以众人骨度多同,以立经脉长短也。”《灵枢发微》注:“此经言骨度可以定脉度之长短。”此复言以骨度为则,以定脉度,至于脉行之屈曲回还,支别络属,皆未计也。
〔14〕脉 《太素》作“胳”。
〔15〕坚 此上明抄本有“在”字,疑衍。此下《太素》有“者”字。
〔16〕多气 《太素》作“少气”。杨上善注:“或作多气也。”气下《灵枢》、《太素》均有“也”字。
〔17〕乃经之长短也 《灵枢》、《太素》均无此六字。疑系后人注文误为正文。
按:
上文“是故视其经脉之在于身也……细而沈者,多气”一段,虽《灵枢》、《太素》与本经亦同,终嫌其与本篇内容义不相属。或系古经错落致误。《素问识》:“简案:此一节与骨度不相涉,疑是他篇错简。”又本篇言骨度,除为定脉度之准则外,亦为腧穴定位所取分寸之主要依据。至其所言具体长度,乃系古制,与今尺有别。
曰:愿闻六府传谷者〔1〕,肠胃之大小长短,受谷之多少奈何?曰〔2〕:谷之〔3〕所从出入浅深远近长短〔4〕之度。唇至齿长九分。口广〔5〕二寸半。齿以后至会厌〔6〕深三寸半,大容五合〔7〕。舌重十两,长七寸,广二寸半。咽门〔8〕重十两,广二寸半〔9〕,至胃〔10〕长一尺六寸〔11〕。胃纡曲屈〔12〕,伸之〔13〕长二尺六寸〔14〕,大一尺五寸,径〔15〕五寸,大容三一作二〔16〕。斗五升。小肠后附脊〔17〕,左环回周〔18〕叶一作迭,下同。积〔19〕。其注于回肠者〔20〕,外附〔21〕于脐上,回运环反〔22〕十六曲,大二寸半〔23〕,径八分分之少半〔24〕,长三丈二尺〔25〕。一作三尺〔26〕。回肠当脐,左环〔27〕回周叶积而下,回运环反十六曲〔28〕,大四寸〔29〕,径一寸寸之少半〔30〕,长二丈一尺〔31〕。广肠〔32〕傅〔33〕脊,以受回肠〔34〕,左环叶积〔35〕。一作脊〔36〕。上下辟〔37〕大八寸,径二寸寸之大半〔38〕,长二尺八寸。肠胃所入至所出,长六丈四寸四分〔39〕,回〔40〕曲环反三十二曲。
〔1〕六府传谷者 《太素》注:“三膲府传于谷气,胆府受于谷精,三肠及胃传谷糟粕。传糟粕者,行谷之要,故肠胃有六种之别者。”
〔2〕曰 此下明抄本、《灵枢》、《太素》均有“请尽言之”四字。此等字样,本经删削甚多,明抄本或系后人据《灵枢》等补入。
〔3〕之 《灵枢》无。
〔4〕出入浅深远近长短 《太素》注:“谷行从口曰入,泄肛曰出,自唇至齿为浅,从咽至肠曰深,谷至于胃曰近,从胃向曰远,肠十六曲曰长,咽一尺六寸曰短也。”
〔5〕口广 口,原脱,据《灵枢》、《太素》、《难经·四十二难》补。口广者,口之横长度也。
〔6〕会厌 《太素》注:“会厌,舌后喉咙上,出气入鼻口之孔,上有肉压盖孔,开阖气之出入也。”《类经》卷四第二十六注:“会厌在咽喉之上,乃所以分水谷,司呼吸,不容其相混者也。”
〔7〕大容五合 此言口之大,可受五合之容量。本文言合及下文言升、斗,亦皆古制,与今制不同。
〔8〕咽门 《太素》注:“咽,会厌下食孔也。”《难经·四十二难》杨注:“咽,咽也。言可以咽物也。又谓之嗌,言气之流通要之处也。咽为胃之系也。”咽者,水谷入胃之通孔,若门户焉,故曰咽门。
〔9〕广二寸半 《难经·四十二难》同。《太素》作“咽大二寸半”,义亦同。《灵枢》作“广一寸半”,而胡氏古林书堂本及道藏本等,均同本经。故疑“一寸半”说非是。
〔10〕胃 此下《外台》卷十六咽门论及伤破声嘶方有“管”字。
〔11〕寸 此下《难经·四十二难》有“喉咙重十二两,广二寸,长一尺二寸,九节”一段十六字。《素问识》简案:“恐本经脱之也。”按《难经》此文,《灵枢》、《素问》、《太素》及本经均不载,然《难经》亦必据古医籍为文,故丹波氏疑脱,义有可取。然不当脱于此下,以喉咙为气道,与水谷无涉,亦或骨度中应有此文,待考。
〔12〕胃纡曲屈 此言胃弯曲也。纡,亦曲屈也。《说文·纟部》:“纡,诎也。”诎,弯曲也。《说文·言部》:“诎,诘诎也。”段玉裁注:“二字双声,屈曲之意。”又《淮南子·本经》:“盘纡刻俨。”高诱注:“纡,曲屈。”
〔13〕伸之 《太素》注:“胃中央大,两头小,伸而度之,二尺六寸也。”以骨体曲屈,故伸而度其长。
〔14〕六寸 正抄本作“一寸”,疑误。
〔15〕径 《类经》卷四第二十六注:“径言直过之数,余准此。”即今言直径。
〔16〕一作二 明抄本无。
〔17〕附脊 附着于脊。附,着也。《诗·小雅·角弓》:“如涂涂附。”毛亨传:“附,着也。”
〔18〕左环回周 回周,《太素》无。据下文言大肠文,以本经为是。左环回周者,言小肠向左屈曲环绕运转也。环、周,绕也。回,迂曲也。《广韵·队韵》:“回,曲也。”
〔19〕叶积 《太素》同。正抄本、《灵枢》、《难经·四十二难》:《千金》卷十四第一均作“迭”,与原校同。叶,聚积也,《说文通训定声·谦部》:“《方言》三:叶,聚也。按丛也。”迭,累积也。是叶积与迭积,义可互通。
〔20〕其注于回肠者 《难经·四十二难》杨注:“大肠即回肠也。以其回曲,因以名之。”小肠与大肠相接处,非直接对合,尚有阑门为遮。故言其注于回肠者,以示有别。
〔21〕附 明抄本、《太素》均作“傅”。《说文通训定声·豫部》:“傅,叚借为附。”
〔22〕回运环反 反,原作“及”,据正抄本、《太素》及下文文例改。回运环反者,反复迂曲环绕运转也。
〔23〕大二寸半 《千金》卷十四第一作“二寸四分”。
〔24〕分之少半 《难经·四十二难》杨注:“三分有二为大半,有一为少半。”《史记·项羽本纪》:“汉有天下太半。”韦昭注:“凡数三分有二为太半,一为少半。”太同大。
〔25〕三丈二尺 《灵枢》、《太素》、《难经·四十二难》均同。《千金》卷十四第一作“二丈四尺”。原注云:《难经》、《甲乙》云:长二丈二尺,大二寸半,径八分分之少半。”疑注文“二丈”为“三丈”之误。故仍当以本文为是。
〔26〕一作三尺 明抄本无。
〔27〕左环 《难经·四十二难》、《千金》卷十八第一、《素问·奇病论》王冰注引《灵枢经》均作“右环”。
〔28〕十六曲 《千金》卷十八第一作“十二曲”。
〔29〕大四寸 《千金》卷十八第一作“广六寸”。
〔30〕一寸寸之少半 寸之,《太素》无。《千金》卷十八第一作“一寸半”。
〔31〕二丈一尺 《灵枢》、《太素》均同。正抄本、《千金》卷十八第一均作“一丈二尺”。
〔32〕广肠 《太素》注:“广肠,白也,附脊以受大肠糟粕。”《类经》卷四第二十六注:“广肠,大肠下节也,亦名直肠。”,《灵枢·淫邪发梦》:“客于胞,则梦溲便。”是广肠即,直肠也。
〔33〕傅 原作“胻”,原注:“一作傅。”《灵枢》、《太素》均作“傅”,据改,并删原校。傅,附也。
〔34〕以受回肠 《太素》注:“上受大肠之处,下出泄处。”
〔35〕叶积 正抄本作“迭积”。《灵枢》作“叶脊”,与原校同。据前后文例,本经是。
〔36〕一作脊 明抄本无。
〔37〕上下辟 《太素》注:“辟,着脊也。”《灵枢发微》注:“上下盘辟。”《类经》卷四第二十六以“辟”与下文“大”字相连为文,与《素问·奇病论》王冰注引《灵枢经》文断句同,张注云:“辟,辟同。以其最广,故云辟大八寸。”按如此断句,与全篇文例不符。辟通襞,亦迭也。言其上下迭也。《文选·张协〈七命〉》:“万辟千灌。”李善注:“辟谓迭之。”《说文通训定声·解部》:“辟,叚借为襞。”又《素问·生气通天论》:“辟积于夏。”杨上善注:“辟积,辟迭停废之谓也。”义与此同。
〔38〕二寸寸之大半 寸之,《太素》无。《难经·四十二难》作“二寸半”。
〔39〕六丈四寸四分 《难经·四十二难》云:“故肠胃凡长五丈八尺四寸。”杨注:“据《甲乙经》言,肠胃凡是六丈四寸四分。所以与此不同者,《甲乙经》从口至肠而数之,故长。此经从胃至肠而数之,故短。亦所以互相发明,非有谬也。”按《难经》不计从唇至胃一段二尺四分,故得此数,杨说是。
〔40〕回 此上《太素》有“其”字。
人不食〔1〕七日而死者〔2〕何也?曰:胃大一尺五寸,径〔3〕五寸,长二尺六寸,横屈〔4〕,受水谷〔5〕三斗五升〔6〕。其中之谷常留者二斗,水一斗五升〔7〕而满。上焦泄气,出其精微,慓悍滑疾〔8〕。下焦下溉,泄诸小肠〔9〕。小肠大二寸半,径八分分之少半,长三丈二尺,受〔10〕谷二斗〔11〕四升,水六升三合合之大半。回肠大四寸,径一寸寸之少半,长二丈一尺,受〔12〕谷一斗,水七升半〔13〕。广肠大八寸,径二寸寸之〔14〕大半,长二尺八寸,受谷〔15〕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肠胃之长,凡五丈八尺四寸〔16〕,受水谷九斗二升一合合之大半〔17〕。此肠胃所受水谷之数也。
〔1〕人不食 《灵枢》、《太素》均作“人之不食”。《难经·四十三难》作“人不食饮”,据后文言“故平人不饮不食七日而死”文义,当以作“人不食饮”为是。
〔2〕者 《灵枢》、《太素》均无。
〔3〕径 《千金》卷十六第一作“俓”,俓同径。《老子·五十三章》:“而民好俓。”马叙伦校诂:“宋河上径作俓。”
〔4〕横屈 此言胃体屈曲横居。
〔5〕水谷 《太素》无此二字。
〔6〕三斗五升 五升,《太素》无,与前文言胃“大容三斗五升”之数不合,疑非是。
〔7〕一斗五升 五升,《太素》无,与胃容量之数不合,疑有误。
〔8〕出其精微,慓悍滑疾 慓悍下明抄本分别有“音票”、“音旱”四字音注。《太素》注:“上膲之气,从胃上口而出,其气精微,慓悍滑疾,昼夜行身五十周,即卫气也。”按杨氏此解,亦可证“卫出上焦”之义。
〔9〕泄诸小肠 诸,正抄本无,疑脱。《灵枢》、《太素》均作“诸肠”,连上句读。《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经。
〔10〕受 此下《太素》有“一斗三合合之大半”八字。
〔11〕二斗 《太素》无,疑脱。
〔12〕受 此下《太素》有“一斗七升升之半”七字。
〔13〕七升半 《太素》作“七升升之半。”
〔14〕寸之 《太素》无。
〔15〕受谷 谷,《太素》无。《难经经释·四十二难》注:“按广肠止言受谷而不及小,义最精细。盖水谷入大肠之时,已别泌精液,入于膀胱,惟糟粕传入广肠,使从大便出,故不云受水多少也。”
〔16〕凡五丈八尺四寸 《太素》作“凡长六丈四寸四分”。按《太素》所言,包括从唇至胃一段之长度,然上文既言“肠胃之长”,且水谷不常留于口咽及胃管等处,故当以本经之数为是。
〔17〕九斗二升一合合之大半 《太素》作“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难经·四十二难》作“八斗七升六合八分合之一。”
按:
上文所言肠胃受水谷各具体数及总合数,本经与《灵枢》尽同,而与《太素》差异较大。与《难经·四十二难》各具体数相同,而总数则有别。今详《太素》文,胃受水谷三斗,小肠受水谷一斗三合之大半,回肠受水谷一斗七升升之半,广肠受水谷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计得六斗七升有余,与其总数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小有差。详本经文,胃受水谷三斗五升,水肠受水谷三斗三合合之大半,回肠受水谷一斗七升半,广肠受谷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计得九斗二升一合有余,与其总数基本相等。是则《难经》作八斗七升六合八分合之一者,当有误也。然本经及《灵枢》等与《太素》之何以有差,尚待考。
平人则不然,胃满则肠虚,肠满则胃虚,更满更虚〔1〕,故气得上下〔2〕,五藏安定,血脉和利,精神乃居〔3〕。故神者,水谷之精气也〔4〕。故肠胃之中〔5〕,常〔6〕留谷二斗〔7〕,水一斗五升〔8〕,故人〔9〕一日再至后〔10〕,后二升半,一日中五升。七日〔11〕,五七三斗五升,而留〔12〕水谷尽矣。故平人不饮不食〔13〕七日而死者,水谷精气津液皆尽〔14〕,故七日而〔15〕死矣。
〔1〕更满更虚 《太素》注:“欲资水谷之味,故须盈也。欲受水谷之气,故待虚也。”更,递也。
〔2〕气得上下 《太素》注:“食满胃中,则胃实肠虚也,肠虚故气得下也。糟入肠中,则胃虚肠实也,胃虚故气得上也。以其肠胃盈虚,气得上下之也。”上下,犹升降也。此言气机升降有序也。
〔3〕精神乃居 《太素》注:“藏安脉和,则五神五精居其藏也。”按杨注训“居”为居处之义,似不妥。居,安也。《史记·秦始皇本纪》:“其势居然也。”居然,安然也。《玉篇·尸部》:“居,安也。”
〔4〕神者,水谷之精气也 《太素》注:“水谷精气,养成五神,故水谷竭,神乃亡也。”《灵枢集注》张志聪注:“《六节藏象论》曰:五味入口,藏于肠胃,味有所藏,以养五气,气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故神者,水谷之精气也。”
〔5〕肠胃之中 《难经·四十三难》作“人胃中”。按此下所言容量数,仅指胃也,故此文似不当有肠。《难经》文义胜。
〔6〕常 《灵枢》、《千金》卷十六第一均作“当”。当与常通。《墨子·明鬼下》:“当昼日中处乎庙。”孙诒让闲诂:“当,吴钞本作尝,古字通用。”常,本为尝之假借。
〔7〕二斗 此下原有“四升”二字,《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同。《灵枢》、《难经·四十三难》均无此二字。按此前亦云胃中常留者,谷二斗,且若作“二斗四升”合下文“水一斗五升”,计得三斗九升,与三斗五升之数亦不合,故据删。又《太素》、《千金》亦与其前文言二斗之数不合,故并误。
〔8〕一斗五升 《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均作“一斗一升”。按《太素》与其前文言“一斗”之数不合,《千金》与其前文言“一斗五升”之数不合,疑并误。
〔9〕人 《太素》、《难经·四十三难》均作“平人”。
〔10〕一日再至后 《灵枢》、《太素》均作“日再后”,义同。《难经·四十三难》作“日再至圊”。《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经,原校云:“《甲乙》作圊。”与今本《甲乙》不同。圊,厕也。本文“后”,亦便厕也,义亦同。
〔11〕七日 原脱。若无此二字,则下文“五七三斗五升”之“七”字无着落矣,故据《灵枢》、《太素》、《难经·四十三难》、《千金》卷十六第一补。
〔12〕留 《难经·四十三难》无。
〔13〕不饮不食 《灵枢》、《太素》、《难经·四十三难》均作“不食饮”。《千金》卷十六第一同本经。
〔14〕精气津液皆尽 精气,《难经·四十三难》无。《太素》注:“命门所藏,谓之精也。上膲宣五谷味,熏肤充身泽毛,如雾露之溉,遂谓之气。腠理发泄出汗,谓之津。谷气淖泽注于骨,骨属屈伸,淖泽补益脑髓,皮肤润泽,谓之为液。水谷既尽,精气津液四物皆尽,故七日死。”杨氏此解,义较局限,此当概言通体之精气津液。
〔15〕而 原脱。据明抄本、《灵枢》、《太素》、《千金》卷十六第一及前文文例补。
同书章节
- 《针灸甲乙经校注》简介
- 《针灸甲乙经校注》新校正黄帝
- 《针灸甲乙经校注》黄帝三部灸甲乙经序
- 《针灸甲乙经校注》序例
- 卷之一--精神五藏第一(按:“藏”下原有“论”字,据余篇删)
- 卷之一--五藏变腧第二(按:“腧”,明抄本作“输”,此下并有“音舒”二小字音注)
- 卷之一--五藏六府阴阳表里第三
- 卷之一--五藏五官第四
- 卷之一--五藏大小六府应候第五(按:“第五”二字原脱,据嘉靖本、正抄本补)
- 卷之一--十二原第六(按:“原”下明抄本有“论”字)
- 卷之一--十二经水第七
- 卷之一--四海第八
- 卷之一--气息周身五十营四时日分漏刻第九
- 卷之一--营气第十
- 卷之一--营卫三焦第十一
- 卷之一--阴阳清浊精气津液血脉第十二
- 卷之一--津液五别第十三
- 卷之一--奇邪血络第十四
- 卷之一--五色第十五
- 卷之一--阴阳二十五人形性血气不同第十六1
- 卷之一--阴阳二十五人形性血气不同第十六2
- 卷之一--阴阳二十五人形性血气不同第十六3
- 卷之二--十二经脉络脉支别第一上
- 卷之二--十二经脉络脉支别第一中
- 卷之二--十二经脉络脉支别第一下
- 卷之二--奇经八脉第二
- 卷之二--脉度第三
- 卷之二--十二经标本第四
- 卷之二--经脉根结第五
- 卷之二--经筋第六
- 卷之二--骨度肠度肠胃所受第七
- 卷之三--头直鼻中发际傍行至头维凡七穴第一
- 卷之三--头直鼻中入发际一寸循督脉却行至风府凡八穴第二
- 卷之三--头直侠督脉各一寸五分却行至玉枕凡十穴第三
- 卷之三--头直目上入发际五分却行至脑空凡十穴第四
- 卷之三--头缘耳上却行至完骨凡十二穴第五
- 卷之三--头自发际中央傍行凡五穴第六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循督脉行至脊骶凡十一穴第七
- 卷之三--背自第一椎两傍侠脊各一寸五分下至节凡四十二穴第八
- 卷之三--背自第二椎两傍侠脊各三寸行至二十一椎下两傍侠脊凡二十六穴第九
- 卷之三--面凡三十九穴第十(按三十九,原作“二十九”,据明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耳前后凡二十穴第十一
- 卷之三--颈凡十七穴第十二
- 卷之三--肩凡二十八穴第十三(按:“八”,原误作“六”,据正抄本目録改)
- 卷之三--胸自天突循任脉下行至中庭凡七穴第十四
- 卷之三--胸自输府侠任脉两傍各二寸下行至步廊凡十二穴第十五
- 卷之三--胸自气户侠输府两傍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第十六
- 卷之三--胸自云门侠气户两傍各二寸下行至食窦凡十二穴第十七
- 卷之三--腋胁下凡八穴第十八
- 卷之三--腹自鸠尾循任脉下行至会阴凡十五穴第十九
- 卷之三--腹自幽门侠巨阙两傍各半寸循冲脉下行至横骨凡二十二穴第二十
- 卷之三--腹自不容侠幽门两傍各一寸五分至气冲凡二十四穴第二十一
- 卷之三--腹自期门上直两乳侠不容两傍各一寸五分下行至冲门凡十四穴第二十二
- 卷之三--腹自章门下行至居窌凡十二穴第二十三
- 卷之三--手太阴及臂凡一十八穴第二十四
- 卷之三--手厥阴心主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五
- 卷之三--手少阴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六
- 卷之三--手阳明及臂凡二十八穴第二十七
- 卷之三--手少阳及臂凡二十四穴第二十八
- 卷之三--手太阳及臂凡一十六穴第二十九
- 卷之三--足太阴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
- 卷之三--足厥阴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一
- 卷之三--足少阴及股并阴蹻四穴阴维二穴凡二十穴第三十二
- 卷之三--足阳明及股凡三十穴第三十三
- 卷之三--足少阳及股并阳维二穴凡二十八穴第三十四
- 卷之三--足太阳及股并阳蹻六穴凡三十六穴第三十五
- 卷之四--经脉第一上
- 卷之四--经脉第一中
- 卷之四--经脉第一下1
- 卷之四--经脉第一下2
- 卷之四--经脉第一下3
- 卷之四--病形脉诊第二上
- 卷之四--病形脉诊第二下
- 卷之四--三部九候第三
- 卷之五--针灸禁忌第一上
- 卷之五--针灸禁忌第一上
- 卷之五--针灸禁忌第一下
- 卷之五--九针九变十二节五刺五邪第二
- 卷之五--缪刺第三
- 卷之五--针道第四1
- 卷之五--针道第四2
- 卷之五--针道终始第五
- 卷之五--针道外揣纵舍第七
- 卷之六--八正八虚八风大论第一
- 卷之六--逆顺病本末方宜形志大论第二
- 卷之六--五藏六府虚实大论第三
- 卷之六--阴阳清浊顺治逆乱大论第四
- 卷之六--四时贼风邪气大论第五
- 卷之六--内外形诊老壮肥瘦病旦慧夜甚大论第六
- 卷之六--阴阳大论第七
- 卷之六--正邪袭内生梦大论第八
- 卷之六--五味所宜五藏生病大论第九
- 卷之六--五藏传病大论第十
- 卷之六--寿夭形诊病候耐痛不耐痛大论第十一
- 卷之六--形气盛衰大论第十二
- 卷之七--六经受病发伤寒热病第一上
- 卷之七--六经受病发伤寒热病第一中
- 卷之七--六经受病发伤寒热病第一下
- 卷之七--足阳明脉病发热狂走第二
- 卷之七--阴衰发热厥阳衰发寒厥第三
- 卷之七--太阳中风感于寒湿发痉第四
- 卷之七--阴阳相移发三疟第五
- 卷之八--五藏传病发寒热第一上
- 卷之八--五藏传病发寒热第一下
- 卷之八--经络受病入肠胃五藏积发伏梁息贲肥气痞气贲肫第二
- 卷之八--五藏六府胀第三
- 卷之八--水肤胀鼓胀肠覃石瘕第四
- 卷之八--肾风发风水面胕肿第五
- 卷之九--大寒内薄骨髓阳逆发头痛第一颔项痛附
- 卷之九--寒气客于五藏六府发卒心痛胸痹心疝三虫第二
- 卷之九--邪在肺五藏六府受病发欬逆上气第三
- 卷之九--肝受病及卫气留积发胸胁满痛第四
- 卷之九--邪在心胆及诸藏府发悲恐太息口苦不乐及惊第五
- 卷之九--脾受病发四肢不用第六
- 卷之九--脾胃大肠受病发腹胀满肠中鸣短气第七
- 卷之九--肾小肠受病发腹胀腰痛引背少腹控睾第八
- 卷之九--三焦膀胱受病发少腹肿不得小便第九
- 卷之九--三焦约内闭发不得大小便第十
- 卷之九--足厥阴脉动喜怒不时发疝遗溺癃第十一
- 卷之九--足太阳脉动发下部痔脱肛第十二
- 卷之十--阴受病发痹第一上
- 卷之十--阴受病发痹第一下
- 卷之十--阳受病发风第二上
- 卷之十--阳受病发风第二下
- 卷之十--八虚受病发拘挛第三
- 卷之十--热在五藏发痿第四
- 卷之十--手太阴阳明太阳少阳脉动发肩背痛肩前臑皆痛肩似拔第五
- 卷之十--水浆不消发饮第六
- 卷之十一--胸中寒发脉代第一
- 卷之十一--阳厥大惊发狂癎第二
- 卷之十一--阳脉下坠阴脉上争发尸厥第三
- 卷之十一--气乱于胃肠发霍乱吐下第四
- 卷之十一--足太阴厥脉病发溏泄下痢第五
- 卷之十一--五气溢发消渴黄瘅第六
- 卷之十一--动作失度内外伤发崩中瘀血呕血唾血第七
- 卷之十一--邪气聚于下脘发内痈第八
- 卷之十一--寒气客于经络之中发痈疽风成发厉浸淫第九上
- 卷之十一--寒气客于经络之中发痈疽风成发厉浸淫第九下
- 卷之十二--欠哕唏振寒噫嚏泣出太息下耳鸣囓舌善忘善饥第一
- 卷之十二--寒气客于厌发瘖不能言第二
- 卷之十二--目不得眠不得视及多卧卧不安不得偃卧肉苛诸息有音及喘第三
- 卷之十二--足太阳阳明手少阳脉动发目病第四
- 卷之十二--手太阳少阳脉动发耳病第五
- 卷之十二--手足阳明脉动发口齿病第六
- 卷之十二--血溢发衂第七鼻鼽息肉着附
- 卷之十二--手足阳明少阳脉动发喉痹咽痛第八
- 卷之十二--气有所结发瘤瘿第九
- 卷之十二--妇人杂病第十
- 卷之十二--小儿杂病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