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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治準繩--卷之七--七竅門上--目49

《證治準繩》 · 明·王肯堂


目

謂目病不治,忍待自愈,或治失其宜,有犯禁戒,傷其脈絡,遂致深入,又不治之,致搏夾不得發散之故。或年之月、月之日,如花如潮,至期而發,至期而愈。久而不治,及因激發,遂成大害。

未發者,問其所發之時令,以別病本在何經位。已發者,當驗其形證絲脈,以別其何部分,然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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