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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傷寒證治(一)--痰證、傷食類傷寒

《傷寒類書活人總括》 · 宋·楊士瀛


痰證、傷食類傷寒
有痰頭項皆和暢,外熱憎寒寸浮上。

頭疼右數身不疼,左手脈平傷食狀。

痰證,寸口脈浮,發熱憎寒,惡風自汗,胸膈妨滿,氣上衝咽,不能喘息,頭不疼,項不強,為異耳。

有熱,用柴胡半夏湯、金沸草散、《易簡》參蘇飲;無熱,二陳湯、溫膽湯。

非次頭疼者,胸膈滿,發寒熱,亦是痰證,但脈緊而不大,瓜蒂吐之,此不可謂痰證例無頭疼,當以他證參之也。

傷食,右手關脈緊盛而數,頭痛,發熱,惡寒,但身體不疼,中脘痞悶,噯噎食臭為異耳,熱邪伏於脾胃則食不能消。

《經》雲:人迎緊盛傷於寒,氣口緊盛傷於食。人迎主外,風寒入之;氣口主中,飲食傷之,是以有左右手之別。

中脘痞悶,嘔而熱者,二陳湯加生薑、烏梅。

寒多,不甚熱者,治中湯、五積散。

心腹滿痛者,大柴胡下之。

胸膈實而嘔吐者,食在上脘,瓜蒂散吐之。

夾食傷寒證候,按《病源》雲:下後六七日,不大便,煩熱,腹滿而痛,為胃中有幹糞挾宿食故也。審如是,則夾食傷寒,即太陰積證,腹滿時痛,桂枝湯加大黃者是爾。所以太陰受病,主胸膈䐜脹,嘔吐飱洩,朱氏以為飲食得之,如曰太陰證,飲食不節,胸膈不快,用理中湯加青皮、陳皮,或枳實理中丸,或二陳湯,皆其治也。今推明治法:有表者,與治中湯,去白朮,多用青皮;有表復有裡者,與桂枝加大黃湯;若表證已解,但有裡證者,小承氣湯與之可也。張氏雲:傷食者,銼大黃三五粒入湯劑中,正此意耳。雖然,夾食傷寒,則脾胃已傷,暴加轉下,不可也;妄發其汗,亦不可也。識者於此又當權衡。餘見霍亂條例。

夾食傷寒,便見吐利厥逆而不挾表證者,依陰病及霍亂等治之。若吐利厥逆而挾表證者,即依先救裡後救表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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