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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卷-用藥綱領下--秤藥分劑

《本草洞詮》 · 清·沈穆


用藥綱領下
秤藥分劑

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累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按:蠶初吐絲曰忽,十忽曰絲,十絲曰釐,四釐曰累,音壘,十釐曰分,六累曰字,二分半也,十累曰銖,四分也,四字曰錢,十分也,六銖曰一分,去聲,二錢半也,四分曰兩,二十四銖也,八兩曰錙,二錙曰斤,二十四兩曰鎰,一斤半也,三十斤曰鈞,四鈞曰石,一百二十斤也。

丸散方用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準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鈔散取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

藥以升合分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昇平之,十撮為一勺,十勺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升方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十升為鬥,五斗曰斛,二斛曰石。

凡方雲?咀者,謂秤畢搗之如大豆,又吹去細末。藥有易碎難碎,多末少末,今皆細切,如?咀也。

凡蜜一斤有七合,豬膏一斤有一升二合。

凡去皮除心之屬,如遠志、牡丹,才不收半,地黃、門冬,三分耗一。分兩不應,不知取足,則於君臣之分,未能得當,而於配方之意,相去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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