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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十二傷寒門--六經證形定例

《泰定養生主論》 · 元·王珪


太陽證一日二日發熱惡寒,頭疼腰脊強,身痛,尺寸脈俱浮。

陽明證二三日身熱目疼,鼻幹,不得臥,尺寸脈俱長。

少陽證三四日胸脅痛而耳聾,或口苦舌幹,或往來寒熱而嘔,尺寸脈俱弦。

太陰證四五日腹滿咽乾,手足自溫,或自利不渴,或腹痛,尺寸脈俱沉細。

少陰證五六日口苦舌幹而惡寒,六脈俱沉。

厥陰證六七日煩滿囊縮,尺寸脈俱微緩。

故至十三日不愈者,名曰過經。但看何經脈證,則依證調理。亦不必太陽傳起,而至厥陰,或初得第二三經者,或只病一經不傳者,或只傳一二經者,當自消息標本,備問始終,曾無服藥。如誤服丸藥,則謂之壞證,治法不必論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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