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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論婚合

《泰定養生主論》 · 元·王珪


蓋聞人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故自然生一氣,一氣生二儀,二儀生五行,五行生萬匯,故知物無鉅細,而自然在其中矣。上古之俗,淳淳全全,妙合自然。男子三十而婚,女子二十而嫁,故情滿血盈,純乎本始,是為父稟母受而有天命之初也。故孕育成人,而安且壽。然而一歲之中,天運推移,地氣順布,其或土勝,則木復以救水,而裸蟲不育。人為裸蟲之長,則安危成壞,無非自然也。反此而論道者,是誣造化也。

建平孝王無子,遂擇良家未笄女人御,又無子,問澄曰:“求男有道乎?”澄對曰:“夫合男女,必當其年,男雖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雖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俟其陰陽充實,而交合則孕,孕而育,育而為子堅壯強壽。今未笄之女,天癸始至,已近男子,陰陽早洩,未完而傷,未實而動,是以交而不孕,孕而不育,育而不壽。”凡元氣孕毓始於子,自子推之,男左旋,積歲三十而至巳,男左旋,十月而生於寅。女右旋,十月而生於申。申為三陰,寅為三陽,故男女之形,定於此矣。是故聖人體道立教,修身存神,而男女配合以時,是為悠遠之計,安樂之元也。三十之男,縱有疏逸,而二十之女,自有閨門之禁,何遲之有哉。

籲!世短人浮,惟圖眼底,以病男贏女為不了而畢姻,則不唯有無後之憂,而恐有子夏之戚也。亦有以吉日之迫,而以病新瘥者結婚,則又不惟有勞瘵之疾,而又恐遺累世之患矣。夫病蛾無能繭之蠶,破蕊無結實之果。況少年子女,三關情逸,五神志蕩,房中分外,業種成胎,或侏儒不振,或巨首瞠目,雖具人形,而實無聰慧。其次學道行淫,執法無戒,吒鬼驅神,產女生男,望之不似。餘實見之,每為憐憫,不孝之罪,此莫大焉。

天地之委形,為人倫之大本,故揭此數端,以警同志。養生者,觸類而長,則又不止於此也。孫真人云:交合之法,當避丙丁日,及弦望晦朔,大風大雨大霧、大寒大暑,雷電霹靂,天地晦暝,日月薄蝕,虹霓地震。不然,則損人神,不吉。損男百倍,有子必癲痴頑愚,瘖瘂顛聵,攣跛盲眇,多病短壽,不孝不仁。又避日月星辰、火光之下、神廟佛寺之中、井灶囿廁之側、冢墓屍柩之旁,悉皆不可交合。有法則有福德,大智善人,降托胎中,仍令父母性行調順,所作和合,家道日隆,祥瑞競集。不然,則有薄福愚痴惡人,來托胎中,仍令父母性行兇險。所作不成,家道日否,殃咎屢至,雖生長成人,家國滅亡。若欲求子者,但待婦人月經絕後,一日、三日、五日,擇其旺相,及月宿在貴宿日,以生氣時夜半後施洩,有子皆男,必壽而賢明高爵也。以月經絕後,二日、四日、六日施洩,有子必女。過六日後,勿得施洩,既不得子,亦不成人。更具交合旺相日辰於後。

旺相曰:春甲乙,夏丙丁,秋庚辛,冬壬癸。

月宿曰:正月一、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九日。

二月四、七、八、九、十二、十四、十九、甘五、二十七日。

三月一、二、五、六、七、八十、十七、二十、二十五日。

四月三、四、五、六、八、十、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八日。

五月一、二、三、四、五、六、十二、十五、二十、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

六月一、三、十、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日。

七月一、八、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日。

八月五、八、十、十三、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日。

九月三、六、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日。

十月一、四、九、十、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九日。

十一月一、六、十一、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六,二十九日。

十二月四、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二十四日。

若春甲寅乙卯,夏丙午丁已,秋庚申辛酉,冬壬子癸亥。與上件月宿日合者尤益。

《黃帝雜治禁法》曰:“人有所怒,血氣未定,因以交合,令人發癰疽。又不可忍小便交合,使人淋瀝,莖中痛;而失血色,及遠行疲乏入房,為五勞虛損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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