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五常政大论篇第七十9
讲:由此观之,寒主固守故化淳者,宜用咸以治其阴;热主舒散,故气专者,宜用辛以治其阳,何也?盖六气所生之五味、五色、五治,俱本乎气化之阴阳,故治之俱宜各从其类。古语云:司天在泉,其气不及,而有宜补者,则察其气之所在,从其气而补之;司天在泉,其气之太过,而有宜治者,则察其病之所在,逆其气而治之。为补为治如此,究不外以病所在之处,视其寒热盛衰而调和之。所以六气有升而宜上取者,有降而宜下取者,有在里而宜内取者,有在表而宜外取者,皆无非详察其病之过。谅其病甚体壮,能受毒药者,则以厚药治之;病微体弱,不能受其毒药者,则以薄药治之。施治之法如此,正此化淳则咸守,气专则辛化,而俱治之之谓也。
气反者,病在上,取之下;病在下,取之上;病在中,旁取之。治热以寒,温而行之;治寒以热,凉而行之;治温以清,冷而行之;治清以温,热而行之。故消之削之,吐之下之,补之泻之,久新同法。[批]此举六气之反者,详申其治也。
注:气反,六气之至,反其常时也。病在上者,如风性上升,则为巅顶之疾,风善行数变,伤风之甚,则反热而入里。取之下者,当取其下而泄之也。病在下者,如中湿则湿气下行,寒应四末。取之上者,当取其上而汗之也。中者,脾胃也,如木乘土位,则中病。风应肝,肝主筋,四肢为筋之所束,故旁取之。皆权其反而治之也。寒以治热,热以治寒,清以治温,温以治清,此固正法也。而服药之时,则有活法以行之。必须温行凉行,冷行热行,不使其过寒过热,过清过温,则不逆其味而适其病矣。消,消其积也。削,削其坚也。吐,吐其上焦之邪也。下,下其中焦之滞也。补,补其不足也。泻,泻其有余也。不问病之新久,皆以此法治之,无余蕴也。
讲:上取,下取,内取,外取,以求其故,先哲之论,固如是已。然亦有反其气而治者焉。如六气之治,反其时而治者,病在上,则宜取其下而泻之;病在下,则宜取其上而汗之;病在中则宜旁取之;以及治热以寒,而服药必须温以行之;治寒以热,而服药必须凉以行之;治温以清,而服药必须冷以行之;治清以温,而服药必须热以行之者,皆以顺其病而使之易受也。然亦不可过寒、过热、过温、过清,而反助其病焉、故消其积,削其坚,吐其上焦之邪,下其中焦之滞,补其正之所不足,泻其邪之所有余。不问病之为新为久,皆同此一法以治之也。
帝曰:病在中而不实不坚,且聚且散奈何?
岐伯曰:悉乎哉问也!无积者求其脏,虚则补之,药以祛之,食以随之,行水渍之,和其中外,可使毕已。[批]病在里,而无坚实可按,及聚散无常者,治其失法,万难取效。
注:病在中,在里也。不坚不实,聚散无常,非实邪也。在里无积,求其何脏之受病,不足则补之,药以祛其有余之邪,邪去食进以调正气,又外用药之汤水以浸渍之,则药食调其中,汤水治其外,使中外气和病必已矣。讲:黄帝曰:治病之法固如是已,然有病在里,按之不实不坚,且或聚或散,而无常者,治之奈何?
岐伯对曰:悉乎哉问也!其不实不坚者,以其内无积也。其且聚且散者,以其病无定位也。凡遇此证,当求其病在何脏,邪属何气,审其脏气之不足而虚者则从而补之,见其脏之为邪所克者,则用药以祛之。且顺其欲而与之以食,使食随药进,以养胃气,更外用行药之汤水以渍之。庶能调和其中外,可使中外气和,而病为之尽愈已。
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
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不尽,行复如法,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无盛盛,无虚虚,而遗人夭殃,无致邪,无失正,绝人长命。[批]治法方宜虽各不同,然必需从此论,斟酌行之,而不失其邪正虚实,乃不绝人长命也。
注:有毒无毒之药,服有定制否也?病有不同,用药亦异,病之甚者方大,病之微者方小,此有一定之常制也。又当视其大毒常毒有毒无毒治之者,或去其六七,或其八九。则当用谷肉果菜以养之,即《脏气法时论》所谓毒药攻邪,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是也。如法,如前治之法也。且每岁有六气之分,当岁之气有偏胜,人病因之治之者,因气治病,无妄伐天真冲和之元气也。无盛盛者,谓邪盛不宜再固,再固则邪气愈盛矣。无虚虚者,谓正气不宜再攻,再攻则正气愈衰矣,夭殃岂能免乎?所谓致邪者,谓盛者再盛,是致其邪也。所谓失正者,谓虚者再虚,是失其正也。命乌能长保乎?此深言治病邪正不得宜,皆治者之咎。
讲:黄帝曰:凡药之有毒无毒,服之亦有定制否乎?
岐伯对曰:病有新久之不同,为病久而甚者方宜大,病新而微者方宜小。其有毒无毒,用药之方,夫固有常制矣。如大毒之药,十分之病,一方可以去其六;常毒之药,十分之病,一方可以去其七;小毒之药,十分之病,一方可以去其八;无毒之药,十分之病,一方可以去其九。然究不可过用也,以大毒之药,治病药性太烈,为伤必多,病去其六,即可止而勿服矣。常毒之药,较大毒而稍减其性焉,病去七分,亦可止而勿服矣。至若小毒之药,则性和平病去八九分,皆可服之,亦必病去八九分,乃可去之。治病者,宜斟酌也。至若用毒药以攻其邪,则必用五谷以为养,五畜以为益,五果以为助,五菜以为充,食之养之,随其所欲而尽之,然亦无使之太过,以伤其正也。在药食既久,病已全愈者,固不必言已,若病犹未尽,是不得不再为调治,其行药之功,复如前法,正气决不可伤。必先知六气所在,与主岁之气为何如,从而调之,无伤天真冲和之气焉。凡邪盛者,无使再盛,凡正虚者,无使再虚,慎毋于补泻之中而遗人以夭殃也。无邪者无致其邪,正虚者无失其正,慎毋昧虚实而绝人长命也。
帝曰:其久病者,有气从不康,病去而瘠,奈何?
岐伯曰:昭乎哉圣人之问也!化不可代,时不可违。夫经络以通,血气以从,复其不足,与众齐同,养之和之,静以待时,谨守其气,无使倾移,其形乃彰,生气以长,命曰圣王。故《大要》曰:无代化,无违时,必养必和,待其来复,此之谓也。
帝曰:善。[批]病久而气从不康,病去而弱不强者,皆正气未复之故,宜依此论培养之。
注:气从不康者,谓气顺犹不安。病去而瘠者,谓病去犹痿弱也。化者,天地自然之气化,人之所以为生者,不可以人力代之,必俟其时之自至,而切勿违天也。养生之道,既经络流通,血气顺从,其不足之脏,必须复之,与他脏之足者等,摄养调和,静以待其时。至守其不足之气,毋倾移而败之,则形自彰而不瘠,生气得以长久也。
讲:黄帝曰:人有其病已久者,已顺其气而犹不安康,已去其病而犹见瘠弱者,奈何?
岐伯对曰:昭乎哉,圣人之问也!此天地自然之气化,不可以人力代之者也,必俟其时之自至,其病自愈,切不可自逞聪明,反其天地成败之时,而过以违用也。况夫久病而不康,病去而犹瘠者,其经络已无复有邪之凝滞而通矣。其血气已无复有邪之亢害而从矣,不过正气不足,犹未复耳。斯时也,亦第举其本脏之不足者与同诸脏,同为摄养,同为调和,静以待其时之至谨守其不足之气,无使倾移耗败,则其形体自渐次而乃彰矣,其生气亦渐次而以长矣。如是摄生非愚贱所能,非上根贤者之圣王不能也。所以《养生大要》曰:无以人功,强代造化,无以私智,强违天时,必养其不足,必和其众气,以待其真气之来复。正此之谓也。黄帝曰:善哉言乎!蔑以加矣。
气反者,病在上,取之下;病在下,取之上;病在中,旁取之。治热以寒,温而行之;治寒以热,凉而行之;治温以清,冷而行之;治清以温,热而行之。故消之削之,吐之下之,补之泻之,久新同法。[批]此举六气之反者,详申其治也。
注:气反,六气之至,反其常时也。病在上者,如风性上升,则为巅顶之疾,风善行数变,伤风之甚,则反热而入里。取之下者,当取其下而泄之也。病在下者,如中湿则湿气下行,寒应四末。取之上者,当取其上而汗之也。中者,脾胃也,如木乘土位,则中病。风应肝,肝主筋,四肢为筋之所束,故旁取之。皆权其反而治之也。寒以治热,热以治寒,清以治温,温以治清,此固正法也。而服药之时,则有活法以行之。必须温行凉行,冷行热行,不使其过寒过热,过清过温,则不逆其味而适其病矣。消,消其积也。削,削其坚也。吐,吐其上焦之邪也。下,下其中焦之滞也。补,补其不足也。泻,泻其有余也。不问病之新久,皆以此法治之,无余蕴也。
讲:上取,下取,内取,外取,以求其故,先哲之论,固如是已。然亦有反其气而治者焉。如六气之治,反其时而治者,病在上,则宜取其下而泻之;病在下,则宜取其上而汗之;病在中则宜旁取之;以及治热以寒,而服药必须温以行之;治寒以热,而服药必须凉以行之;治温以清,而服药必须冷以行之;治清以温,而服药必须热以行之者,皆以顺其病而使之易受也。然亦不可过寒、过热、过温、过清,而反助其病焉、故消其积,削其坚,吐其上焦之邪,下其中焦之滞,补其正之所不足,泻其邪之所有余。不问病之为新为久,皆同此一法以治之也。
帝曰:病在中而不实不坚,且聚且散奈何?
岐伯曰:悉乎哉问也!无积者求其脏,虚则补之,药以祛之,食以随之,行水渍之,和其中外,可使毕已。[批]病在里,而无坚实可按,及聚散无常者,治其失法,万难取效。
注:病在中,在里也。不坚不实,聚散无常,非实邪也。在里无积,求其何脏之受病,不足则补之,药以祛其有余之邪,邪去食进以调正气,又外用药之汤水以浸渍之,则药食调其中,汤水治其外,使中外气和病必已矣。讲:黄帝曰:治病之法固如是已,然有病在里,按之不实不坚,且或聚或散,而无常者,治之奈何?
岐伯对曰:悉乎哉问也!其不实不坚者,以其内无积也。其且聚且散者,以其病无定位也。凡遇此证,当求其病在何脏,邪属何气,审其脏气之不足而虚者则从而补之,见其脏之为邪所克者,则用药以祛之。且顺其欲而与之以食,使食随药进,以养胃气,更外用行药之汤水以渍之。庶能调和其中外,可使中外气和,而病为之尽愈已。
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
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不尽,行复如法,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无盛盛,无虚虚,而遗人夭殃,无致邪,无失正,绝人长命。[批]治法方宜虽各不同,然必需从此论,斟酌行之,而不失其邪正虚实,乃不绝人长命也。
注:有毒无毒之药,服有定制否也?病有不同,用药亦异,病之甚者方大,病之微者方小,此有一定之常制也。又当视其大毒常毒有毒无毒治之者,或去其六七,或其八九。则当用谷肉果菜以养之,即《脏气法时论》所谓毒药攻邪,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是也。如法,如前治之法也。且每岁有六气之分,当岁之气有偏胜,人病因之治之者,因气治病,无妄伐天真冲和之元气也。无盛盛者,谓邪盛不宜再固,再固则邪气愈盛矣。无虚虚者,谓正气不宜再攻,再攻则正气愈衰矣,夭殃岂能免乎?所谓致邪者,谓盛者再盛,是致其邪也。所谓失正者,谓虚者再虚,是失其正也。命乌能长保乎?此深言治病邪正不得宜,皆治者之咎。
讲:黄帝曰:凡药之有毒无毒,服之亦有定制否乎?
岐伯对曰:病有新久之不同,为病久而甚者方宜大,病新而微者方宜小。其有毒无毒,用药之方,夫固有常制矣。如大毒之药,十分之病,一方可以去其六;常毒之药,十分之病,一方可以去其七;小毒之药,十分之病,一方可以去其八;无毒之药,十分之病,一方可以去其九。然究不可过用也,以大毒之药,治病药性太烈,为伤必多,病去其六,即可止而勿服矣。常毒之药,较大毒而稍减其性焉,病去七分,亦可止而勿服矣。至若小毒之药,则性和平病去八九分,皆可服之,亦必病去八九分,乃可去之。治病者,宜斟酌也。至若用毒药以攻其邪,则必用五谷以为养,五畜以为益,五果以为助,五菜以为充,食之养之,随其所欲而尽之,然亦无使之太过,以伤其正也。在药食既久,病已全愈者,固不必言已,若病犹未尽,是不得不再为调治,其行药之功,复如前法,正气决不可伤。必先知六气所在,与主岁之气为何如,从而调之,无伤天真冲和之气焉。凡邪盛者,无使再盛,凡正虚者,无使再虚,慎毋于补泻之中而遗人以夭殃也。无邪者无致其邪,正虚者无失其正,慎毋昧虚实而绝人长命也。
帝曰:其久病者,有气从不康,病去而瘠,奈何?
岐伯曰:昭乎哉圣人之问也!化不可代,时不可违。夫经络以通,血气以从,复其不足,与众齐同,养之和之,静以待时,谨守其气,无使倾移,其形乃彰,生气以长,命曰圣王。故《大要》曰:无代化,无违时,必养必和,待其来复,此之谓也。
帝曰:善。[批]病久而气从不康,病去而弱不强者,皆正气未复之故,宜依此论培养之。
注:气从不康者,谓气顺犹不安。病去而瘠者,谓病去犹痿弱也。化者,天地自然之气化,人之所以为生者,不可以人力代之,必俟其时之自至,而切勿违天也。养生之道,既经络流通,血气顺从,其不足之脏,必须复之,与他脏之足者等,摄养调和,静以待其时。至守其不足之气,毋倾移而败之,则形自彰而不瘠,生气得以长久也。
讲:黄帝曰:人有其病已久者,已顺其气而犹不安康,已去其病而犹见瘠弱者,奈何?
岐伯对曰:昭乎哉,圣人之问也!此天地自然之气化,不可以人力代之者也,必俟其时之自至,其病自愈,切不可自逞聪明,反其天地成败之时,而过以违用也。况夫久病而不康,病去而犹瘠者,其经络已无复有邪之凝滞而通矣。其血气已无复有邪之亢害而从矣,不过正气不足,犹未复耳。斯时也,亦第举其本脏之不足者与同诸脏,同为摄养,同为调和,静以待其时之至谨守其不足之气,无使倾移耗败,则其形体自渐次而乃彰矣,其生气亦渐次而以长矣。如是摄生非愚贱所能,非上根贤者之圣王不能也。所以《养生大要》曰:无以人功,强代造化,无以私智,强违天时,必养其不足,必和其众气,以待其真气之来复。正此之谓也。黄帝曰:善哉言乎!蔑以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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