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卷四--逆調論篇第三十四
逆調論篇第三十四
高雲:調。調和也。逆調。逆其寒熱水火榮衛之氣。不調和也。寒熱逆調。則為煩為痺。水火逆調。則為肉爍。為攣節。榮衛逆調。則為肉苛。髒氣逆調。則為息喘也。
痺氣 聖濟總錄雲。夫陽虛生外寒。陰盛生內寒。人身陰陽偏勝。則自生寒熱。不必外傷於邪氣也。
痺氣內寒者。以氣痺而血不能運。陽虛而陰自勝也。故血凝泣而脈不通。其證。身寒如從水中出也。方出於二十卷中。吳雲:痺氣者。氣不流暢。而痺著也。
如炙如火 吳雲:如炙。自苦其熱。如燻炙也。如火。人探其熱。如探火也。簡按當從太素之文。下文同。
兩陽相得 馬雲:四肢屬陽。風亦屬陽。一逢風寒。兩陽相得。張同。志雲:四肢者。陽明之所主也。
兩陽。陽明也。兩陽合明。故曰陽明。相得者。自相得而為熱也。簡按馬注為是。
不能生長 簡按穀梁傳雲。獨陰不生。獨陽不長。正此之義也。
內爍 熊音。爍。書藥反。
以水為事 志雲:腎氣勝者。腎水之氣勝也。以水為事者。膀胱之水勝也。謂其人水寒之氣偏勝。簡按馬張仍王注。為縱慾之義。考文義恐不然。
腎脂枯不長 高雲:是人有寒者。平素腎氣勝。腎氣勝。則以水為事。故太陽陽氣衰。太陽陽氣衰,則為孤陰。孤陰不長。故腎脂枯不長。
一水不能勝兩火 高雲:七字在下。誤重於此。衍文也。簡按此前注所未發。今從此。
腎孤髒也 高雲:寒甚至骨。宜凍慄矣。所以不能凍慄者。腎水生肝木。肝為陰中之陽。故肝一陽也。
少陰合心火。心為陽中之陽。故心二陽也。腎為陰中之陰。故腎孤髒也。一陽二陽。火也。孤髒。水也。今一水不能勝二火。故雖寒甚至骨。而不能凍慄也。寒在於骨。病名曰骨痺。骨痺者。骨節拘攣。是人當攣節也。此言水火逆調。而獨陽不生。則為肉爍。孤陰不長。則為攣節也。簡按諸家不知前文一水不能勝兩火七字衍文。
以陽盛陰虛為解。故文理乖違。不能貫通。得高注而義始顯。
苛 吳雲:苛。胡歌切。麻木不仁也。張雲:頑木沉重之謂。簡按王注 重。考。 頑。同音。廣韻。。
痺。五還切。知是王氏以苛為頑麻之義。說文。苛。小草也。蓋麻痺者。病在皮上。尤細瑣者。故取義於苛細。曲禮。疾痛苛癢。可以見耳。志雲:苛。虐也。謂近衣絮。而苛虐如故也。不可從。
營氣虛衛氣實也 馬雲:營氣者。陰氣也。運於內。為陽之守。故其氣虛。衛氣者。陽氣也。運於外。
為陰之使。故其氣實。太陰陽明論曰。陽道實。陰道虛。此即本節之義。張雲:衛氣實者。言肌肉本無恙也。簡按下文雲。營氣虛則不仁。衛氣虛則不用。營衛俱虛。則不仁且不用。則此七字不相冒。恐是衍文。前注似牽強。
不仁且不用 張雲:不仁。不知痛癢寒熱也。不用。不能舉動也。簡按肉苛與不仁自有分。以肉苛而頑麻。故不知痛癢而不仁。吳雲:不仁。麻木頑痺也。誤。馬雲:不仁者果核中有仁。惟肉無所知。則若有不能如仁有生意矣。鑿亦甚。
肉如故也 甲乙。作肉如苛也。馬雲:其肉未必有減於昔也。張雲:肌肉如故。言肌肉本無恙也。
高雲:肉苛如故也。簡按答語無苛字。當從甲乙之文。
曰死 吳雲:志不足以帥形氣。人雖猶存。夭其生理矣。死其一肢一肉。是為死之徒也。張雲:人之身體在外。五志在內。雖肌肉如故。而神氣失守。則外雖有形。而中已無主。若彼此不相有也。故當死。簡按吳以死為死肌之死。張注似允當。
不得臥不得行 滑雲:多一不字。
下經 簡按史記。倉公受脈書上下經於陽慶。蓋此書也。
不安 張雲:反覆不寧之謂。今人有過於飽食。或病脹滿者。臥必不安。此皆胃氣不和之故。按上文所問。不得臥而息無音者。義亦同。此故不復答。
息有音也 張雲:病不在胃。亦不在髒。故起居如故。氣逆於肺之絡脈者。病淺而微。故但為息有音耳。上文所問。有臥行而喘者。義亦類此。故不復答。
主臥與喘也 張雲:水病者。其本在腎。其末在肺。故為不得臥。臥則喘者。標本俱病也。上文所問。
有不得臥。不能行。而喘者。義類此節。故不復答。本篇所論。喘息不得臥者。有肺胃腎三髒之異。在肺絡者。
起居如故。而息有音也。病之微者也。在胃者。不得臥。而息有音也。甚於肺者也。在腎者。不得臥。臥則喘也。又其甚者。夫息有音者。即喘之漸。喘出於腎。則病在根本矣。故愈深者。必愈甚。凡虛勞之喘。義亦猶此。有不可不察也。簡按首帝所問者六。而岐伯所答者三。王氏以為古之脫簡。張則以為義自含蓄。本無闕文,而吳則補凡三條。八十四字。志雲:後人有言簡脫者。有增補其文者。聖人立言。渾然 括。或言在意中。或意在言表。奈何後學不細心體認。而妄增臆論耶。可謂知言矣。
高雲:調。調和也。逆調。逆其寒熱水火榮衛之氣。不調和也。寒熱逆調。則為煩為痺。水火逆調。則為肉爍。為攣節。榮衛逆調。則為肉苛。髒氣逆調。則為息喘也。
痺氣 聖濟總錄雲。夫陽虛生外寒。陰盛生內寒。人身陰陽偏勝。則自生寒熱。不必外傷於邪氣也。
痺氣內寒者。以氣痺而血不能運。陽虛而陰自勝也。故血凝泣而脈不通。其證。身寒如從水中出也。方出於二十卷中。吳雲:痺氣者。氣不流暢。而痺著也。
如炙如火 吳雲:如炙。自苦其熱。如燻炙也。如火。人探其熱。如探火也。簡按當從太素之文。下文同。
兩陽相得 馬雲:四肢屬陽。風亦屬陽。一逢風寒。兩陽相得。張同。志雲:四肢者。陽明之所主也。
兩陽。陽明也。兩陽合明。故曰陽明。相得者。自相得而為熱也。簡按馬注為是。
不能生長 簡按穀梁傳雲。獨陰不生。獨陽不長。正此之義也。
內爍 熊音。爍。書藥反。
以水為事 志雲:腎氣勝者。腎水之氣勝也。以水為事者。膀胱之水勝也。謂其人水寒之氣偏勝。簡按馬張仍王注。為縱慾之義。考文義恐不然。
腎脂枯不長 高雲:是人有寒者。平素腎氣勝。腎氣勝。則以水為事。故太陽陽氣衰。太陽陽氣衰,則為孤陰。孤陰不長。故腎脂枯不長。
一水不能勝兩火 高雲:七字在下。誤重於此。衍文也。簡按此前注所未發。今從此。
腎孤髒也 高雲:寒甚至骨。宜凍慄矣。所以不能凍慄者。腎水生肝木。肝為陰中之陽。故肝一陽也。
少陰合心火。心為陽中之陽。故心二陽也。腎為陰中之陰。故腎孤髒也。一陽二陽。火也。孤髒。水也。今一水不能勝二火。故雖寒甚至骨。而不能凍慄也。寒在於骨。病名曰骨痺。骨痺者。骨節拘攣。是人當攣節也。此言水火逆調。而獨陽不生。則為肉爍。孤陰不長。則為攣節也。簡按諸家不知前文一水不能勝兩火七字衍文。
以陽盛陰虛為解。故文理乖違。不能貫通。得高注而義始顯。
苛 吳雲:苛。胡歌切。麻木不仁也。張雲:頑木沉重之謂。簡按王注 重。考。 頑。同音。廣韻。。
痺。五還切。知是王氏以苛為頑麻之義。說文。苛。小草也。蓋麻痺者。病在皮上。尤細瑣者。故取義於苛細。曲禮。疾痛苛癢。可以見耳。志雲:苛。虐也。謂近衣絮。而苛虐如故也。不可從。
營氣虛衛氣實也 馬雲:營氣者。陰氣也。運於內。為陽之守。故其氣虛。衛氣者。陽氣也。運於外。
為陰之使。故其氣實。太陰陽明論曰。陽道實。陰道虛。此即本節之義。張雲:衛氣實者。言肌肉本無恙也。簡按下文雲。營氣虛則不仁。衛氣虛則不用。營衛俱虛。則不仁且不用。則此七字不相冒。恐是衍文。前注似牽強。
不仁且不用 張雲:不仁。不知痛癢寒熱也。不用。不能舉動也。簡按肉苛與不仁自有分。以肉苛而頑麻。故不知痛癢而不仁。吳雲:不仁。麻木頑痺也。誤。馬雲:不仁者果核中有仁。惟肉無所知。則若有不能如仁有生意矣。鑿亦甚。
肉如故也 甲乙。作肉如苛也。馬雲:其肉未必有減於昔也。張雲:肌肉如故。言肌肉本無恙也。
高雲:肉苛如故也。簡按答語無苛字。當從甲乙之文。
曰死 吳雲:志不足以帥形氣。人雖猶存。夭其生理矣。死其一肢一肉。是為死之徒也。張雲:人之身體在外。五志在內。雖肌肉如故。而神氣失守。則外雖有形。而中已無主。若彼此不相有也。故當死。簡按吳以死為死肌之死。張注似允當。
不得臥不得行 滑雲:多一不字。
下經 簡按史記。倉公受脈書上下經於陽慶。蓋此書也。
不安 張雲:反覆不寧之謂。今人有過於飽食。或病脹滿者。臥必不安。此皆胃氣不和之故。按上文所問。不得臥而息無音者。義亦同。此故不復答。
息有音也 張雲:病不在胃。亦不在髒。故起居如故。氣逆於肺之絡脈者。病淺而微。故但為息有音耳。上文所問。有臥行而喘者。義亦類此。故不復答。
主臥與喘也 張雲:水病者。其本在腎。其末在肺。故為不得臥。臥則喘者。標本俱病也。上文所問。
有不得臥。不能行。而喘者。義類此節。故不復答。本篇所論。喘息不得臥者。有肺胃腎三髒之異。在肺絡者。
起居如故。而息有音也。病之微者也。在胃者。不得臥。而息有音也。甚於肺者也。在腎者。不得臥。臥則喘也。又其甚者。夫息有音者。即喘之漸。喘出於腎。則病在根本矣。故愈深者。必愈甚。凡虛勞之喘。義亦猶此。有不可不察也。簡按首帝所問者六。而岐伯所答者三。王氏以為古之脫簡。張則以為義自含蓄。本無闕文,而吳則補凡三條。八十四字。志雲:後人有言簡脫者。有增補其文者。聖人立言。渾然 括。或言在意中。或意在言表。奈何後學不細心體認。而妄增臆論耶。可謂知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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