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厥陰篇--厥陰證治第二十一11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
此以下。所以申上文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之義也。言陰寒下利。設身有微熱而渴。乃陽氣漸回。
陰邪已退之兆。非大熱而熱氣有餘之比。若虛陽飛越於外而熱。則寒盛於裡。雖熱亦不渴矣。故知為欲愈也。
然必脈弱者。方見其裡氣本然之虛。無熱氣太過。作癰膿。便膿血。及喉痺口傷爛赤之變。故可不治。
令其自愈也。若或治之。或反見偏勝耳。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此承上文言下利而渴者。固不必治療。當令其自愈矣。設病不瘥。必清膿血。清與下文圊字同義。即便膿血之痢也。其所以然者。前脈弱者。裡無熱邪。故可令自愈。此因脈數。有熱在裡故也。
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
此又總申上文下利身有微熱而脈數之義也。言前條所云陰寒下利。身有微熱而渴。為陽氣漸復。若脈弱者。
可不治而令其自愈矣。次條又言下利脈數而渴者。本可自愈。設不瘥。以有熱在裡。必清膿血。此脈弱與脈數之異也。脈弱乃虛陽漸復之機。猶少陰篇所謂脈微續者生之義也。脈數則嫌其復還之熱太過。所以必圊膿血也。
何也。以厥陰之體陰陽相半。不可偏勝故也。此條又言下利微熱而脈數。若汗出者。亦可自愈。脈數則太過之熱邪內鬱。故必清膿血。汗出則熱氣外洩。故膿血可免。而亦令自愈也。設其脈復緊。在陽經為寒邪在表。在陰經則為寒邪在裡。其下利之證。猶未解也。平脈篇雲。假令下利。以胃中虛冷。故令脈緊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澀者。必圊膿血。
浮為在表。數則為熱。厥陰下利。寒邪在裡。脈必沉遲。不應有浮數之脈。故曰反也。寸脈。指氣口胃脈而言也。
何以知之。試觀平脈篇中。每以趺陽寸口並論。蓋以胃脘之陽。為二十五陽之主。水穀之海。五臟六腑之大源。
後天資生之本也。即仲景自序中所云。人迎趺陽。三部不參者是也。人迎。結喉兩旁各一寸半之動脈也。趺陽。足跗上之動脈也。氣口。右手寸脈。手太陰之脈也。三者皆胃脈。故素問陰陽別論。指胃脘之陽曰三陽在頭。三陰在手。
所謂一也。在頭。指人迎。在手。則寸口也。靈樞謂營行不休。如環無端。衛氣則晝行於陽二十五度。夜行於陰二十五度。五十度而復會於太陰。故素問經脈別論雲。經氣歸於肺。肺朝百脈也。辨脈篇亦云。出入升降。刻漏周旋。水下二刻。一週循環。當復寸口。虛實見焉。此以寸口而反浮數。則知復還之熱氣太過。胃中已有熱邪矣。即辨脈篇所謂趺陽脈浮而數。浮則傷胃。數則動脾之義也。蓋氣口與趺陽皆胃脈。則其脈證自當相符矣。胃氣已為復來之熱氣所傷。
而統血之脾陰。亦為鬱熱所動。陰血已傷。且尺脈見澀。澀為陰血受傷之脈。則離經之血。已凝滯下焦。所以必隨下利而圊膿血也。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
寒邪下利。其脈本當沉遲虛細。然沉主下焦。弦則堅勁。故脈沉則陰寒在下。脈弦則裡寒未解。所以仲景有下利脈數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之文。然則弦亦緊之類也。故沉弦為下焦之寒邪甚盛。其氣隨下利之勢而下攻。
必裡急後重也。脈大者。在陽經熱痢。若發熱脈大。則邪不可量。當為劇症。此雖陰邪。然脈大則亦其氣未衰。
故為未止。若脈微弱。則陽氣雖弱。而寒邪已衰。數則陽氣漸復。故為欲自止也。然脈微弱則陰氣已虛。
脈數則熱氣必盛而發熱矣。以陰陽相半之厥陰。唯恐其寒邪獨盛而為死證。又恐其復熱太過。而為癰膿便血。
及喉痺等變。然癰膿便血。皆非必死之證。而陰極無陽。則死矣。故曰雖發熱不死。
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
此以下。所以申上文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之義也。言陰寒下利。設身有微熱而渴。乃陽氣漸回。
陰邪已退之兆。非大熱而熱氣有餘之比。若虛陽飛越於外而熱。則寒盛於裡。雖熱亦不渴矣。故知為欲愈也。
然必脈弱者。方見其裡氣本然之虛。無熱氣太過。作癰膿。便膿血。及喉痺口傷爛赤之變。故可不治。
令其自愈也。若或治之。或反見偏勝耳。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此承上文言下利而渴者。固不必治療。當令其自愈矣。設病不瘥。必清膿血。清與下文圊字同義。即便膿血之痢也。其所以然者。前脈弱者。裡無熱邪。故可令自愈。此因脈數。有熱在裡故也。
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
此又總申上文下利身有微熱而脈數之義也。言前條所云陰寒下利。身有微熱而渴。為陽氣漸復。若脈弱者。
可不治而令其自愈矣。次條又言下利脈數而渴者。本可自愈。設不瘥。以有熱在裡。必清膿血。此脈弱與脈數之異也。脈弱乃虛陽漸復之機。猶少陰篇所謂脈微續者生之義也。脈數則嫌其復還之熱太過。所以必圊膿血也。
何也。以厥陰之體陰陽相半。不可偏勝故也。此條又言下利微熱而脈數。若汗出者。亦可自愈。脈數則太過之熱邪內鬱。故必清膿血。汗出則熱氣外洩。故膿血可免。而亦令自愈也。設其脈復緊。在陽經為寒邪在表。在陰經則為寒邪在裡。其下利之證。猶未解也。平脈篇雲。假令下利。以胃中虛冷。故令脈緊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澀者。必圊膿血。
浮為在表。數則為熱。厥陰下利。寒邪在裡。脈必沉遲。不應有浮數之脈。故曰反也。寸脈。指氣口胃脈而言也。
何以知之。試觀平脈篇中。每以趺陽寸口並論。蓋以胃脘之陽。為二十五陽之主。水穀之海。五臟六腑之大源。
後天資生之本也。即仲景自序中所云。人迎趺陽。三部不參者是也。人迎。結喉兩旁各一寸半之動脈也。趺陽。足跗上之動脈也。氣口。右手寸脈。手太陰之脈也。三者皆胃脈。故素問陰陽別論。指胃脘之陽曰三陽在頭。三陰在手。
所謂一也。在頭。指人迎。在手。則寸口也。靈樞謂營行不休。如環無端。衛氣則晝行於陽二十五度。夜行於陰二十五度。五十度而復會於太陰。故素問經脈別論雲。經氣歸於肺。肺朝百脈也。辨脈篇亦云。出入升降。刻漏周旋。水下二刻。一週循環。當復寸口。虛實見焉。此以寸口而反浮數。則知復還之熱氣太過。胃中已有熱邪矣。即辨脈篇所謂趺陽脈浮而數。浮則傷胃。數則動脾之義也。蓋氣口與趺陽皆胃脈。則其脈證自當相符矣。胃氣已為復來之熱氣所傷。
而統血之脾陰。亦為鬱熱所動。陰血已傷。且尺脈見澀。澀為陰血受傷之脈。則離經之血。已凝滯下焦。所以必隨下利而圊膿血也。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
寒邪下利。其脈本當沉遲虛細。然沉主下焦。弦則堅勁。故脈沉則陰寒在下。脈弦則裡寒未解。所以仲景有下利脈數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之文。然則弦亦緊之類也。故沉弦為下焦之寒邪甚盛。其氣隨下利之勢而下攻。
必裡急後重也。脈大者。在陽經熱痢。若發熱脈大。則邪不可量。當為劇症。此雖陰邪。然脈大則亦其氣未衰。
故為未止。若脈微弱。則陽氣雖弱。而寒邪已衰。數則陽氣漸復。故為欲自止也。然脈微弱則陰氣已虛。
脈數則熱氣必盛而發熱矣。以陰陽相半之厥陰。唯恐其寒邪獨盛而為死證。又恐其復熱太過。而為癰膿便血。
及喉痺等變。然癰膿便血。皆非必死之證。而陰極無陽。則死矣。故曰雖發熱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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