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太陰篇(霍亂附)--太陰證治第十七2
太陰證治第十七
太陰中風。四肢煩疼。陽微陰澀而長者為欲愈。
此言太陰在經之表證也。太陰中風者。風邪中太陰之經也。四肢煩疼者。言四肢痠疼而煩擾無措也。蓋脾為太陰之髒而主四肢故也。然脾臟何以主四肢乎。素問陽明脈解雲。脾病而四肢不用者。何也。岐伯曰。四肢皆稟氣於胃而不得至經。必因於脾。乃得稟也。今脾病不能為胃行其津液。四肢不得稟水谷氣。氣日以衰。脈道不利。
筋骨肌肉。皆無氣以生。故不用焉。此所謂脾主四肢之故也。微澀。皆陰脈也。陽微陰澀者。言輕取之而微。
重取之而澀也。邪在陰經。陽未受邪。陰實陽虛而脈偏見於沉候。故陽脈微也。脈者。氣血伏流之動處也。因邪入太陰。脾氣不能散精。肺氣不得流經。營陰不利於流行。故陰脈澀也。陽微陰澀。正四肢煩疼之病脈也。長脈者。
陽脈也。以微澀兩陰脈之中。而其脈來去皆長。為陰中見陽。長則陽氣無損。長則陽氣將回。故為陰病欲愈也。
辨誤 成氏謂表邪少則微。裡向和則澀。俱誤。蓋微與澀。皆病脈也。因微澀之中。又見長脈。故知欲愈。
非謂微澀即欲愈之脈也。何不雲邪不在表間陽分。故陽脈微。邪但在裡之陰分。故陰脈澀。然後言得長脈之陽。
則為陰病見陽脈者生。為欲愈。則仲景之意得伸矣。奈尚論又以陽微陰澀。為風邪已去而顯不足之象。脈見不足。
恐元氣已漓。暗伏危機。故必微澀之中。更察其脈長。知元氣未漓。其病為自愈。既以微澀為風邪已去。豈非亦以微澀為欲愈之脈耶。如此而又譏前注。以澀為血凝氣滯為大謬。而曰豈有血凝氣滯。反為欲愈邪。不知方氏條辨。謂陰澀者。太陰統血。血凝氣滯也。長為陽氣勝。陽主發生。故為欲愈。其說未為大謬。而矯枉其詞以陷之。豈理也哉。
太陰病。欲解時。從亥至醜上。
太陰者。陰氣之純全也。先天卦體。陰氣生於盛陽之中。故一陰生於午。至亥而為十月之候。卦體屬坤。陰氣方純。至子而黃鐘初動。陽氣雖萌。正陰氣盛極之時。故太陰之旺氣鍾於此。氣旺則邪自解矣。至醜而陽氣已增。
非陰氣獨 旺之時。因醜之上半。陰氣尚盛。故曰至醜上。
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宜桂枝湯。
此所謂太陰病者。即上文太陰中風也。上條言陽微陰澀而長者為欲愈。此言其外證。雖見四肢煩疼之太陰證。而其脈尚浮者。則其邪猶在太陽之表。猶未深入太陰也。何也。邪從外入。必由營衛。營衛屬太陽。風邪在衛則脈浮。
故脈浮猶屬太陽也。即太陽上編陽浮陰弱之義。故亦宜桂枝湯。
辨誤 夫桂枝湯者。本太陽經中風藥也。成氏但言脈浮當汗散。而不言太陰所以用太陽藥之故。如此關節。毫不置辨。何怪乎後人有隨文順釋之譏乎。條辨謂浮則邪見還表。不知此猶初入之邪犯衛。非已入裡而又復還表也。
此注為誤。尚論雲。太陽脈浮緩為中風。浮緊為傷寒。但揭一浮字。義即全該。風邪用桂枝湯。其脈之浮緩。不待言矣。
然則寒邪之浮緊。其當用麻黃湯。更不待言矣。況少陽篇中雲。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早已挈明麻黃湯之義。故於太陰證中。但以桂枝互之。乃稱全現全彰也。不然。同一浮脈。何所見而少陽當用麻黃。太陰當用桂枝也哉。喻氏此論。於太陽則然矣。至於三陰。恐不能不少變其法矣。夫太陽以浮緩自汗為中風。浮緊無汗為傷寒。而有麻黃桂枝之不同者。蓋因營衛皆屬太陽之表。以風傷衛者汗自出。為衛強營弱。故以桂枝湯汗解衛強之熱自發。而以芍藥收斂營弱之汗自出。既有芍藥之收斂。便不可用之於無汗之傷寒。又以寒傷營者無汗。
故以麻黃杏仁開發皮毛。洩營中之寒氣。仍以桂枝宣通衛氣。助其發汗。既有麻黃之發洩。便不可用之於有汗之中風。以風寒營衛之各殊。所以有麻黃桂枝之迥異。一誤用之。變證立起。故立法者不得不辨。至邪入三陰而但舉一浮字者。但別其在表在裡而已。何也。若曰中風有汗。仲景於少陽篇中。明言陰不得有汗矣。
若曰傷寒無汗者當發汗。則三陰篇中。無麻黃湯發汗之例。即使少陰有麻黃附子細辛湯。及麻黃附子甘草湯二方。一則以始得之而反發熱。曰始得之。是寒邪初感。其入猶淺。尚在營衛。以惡寒脈沉之少陰病。
本不當發熱者而反發熱。是邪猶在表。況太陽與少陰。本為一表一里。故用麻黃以散發熱之太陽表邪。
用附子以溫脈沉之少陰寒氣。令命門之真陽有助。即發太陽之微汗。亦無妨矣。一則雖得之二三日。以二三日無裡證也。既曰無裡證。則是邪猶在表。或反發熱。未可知也。故微發汗以解之。而仍以附子溫經補陽也。即厥陰條下之麻黃升麻湯。亦因傷寒誤下。陽邪陷入陰中而為變逆。故用升舉開發之藥。汗散之耳。
若太陰一經。則唯此二條為風邪在表。前以陽微陰澀而長。故為欲愈。此以脈浮為邪在太陽之表。故可發汗也。然不用麻黃而用桂枝湯者。以陰病本屬無陽。既不能若少陰證之麻黃可與附子同用。若誤用之。適足以敗衛亡陽。況中風原屬桂枝湯之本證乎。所以三陰證中。少陰有脈微不可發汗。脈細沉數為在裡而不可發汗。反汗出為亡陽。及嘔而汗出。汗出不煩。皆非輕證。況有強責少陰汗。及但厥無汗而強發之之難治乎。厥陰有下利清谷。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及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更有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皆以有陰無陽故也。蓋汗雖陰液。實人身之陽氣所蒸也。汗出而真陽亦隨之而洩矣。寧可以麻黃湯而用之於三陰證乎。況仲景原文。有太陽病。十日已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設胸滿脅痛。
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之條。諸傢俱在太陽篇中。而尚論雲在少陽篇中。及閱少陽篇。並無此文。乃喻氏但言之於注中。至於仲景原文。反失之而不載。然仲景之意。言太陽傷寒之脈浮緊。若十日已去。
其脈浮細。是緊脈已去。變而為虛細之脈。且嗜臥則為邪去而倦怠。為安寧景象。故云外已解也。設使胸滿脅痛者。是太陽證雖退。其邪已轉入少陽矣。
故與小柴胡湯。但浮而不細者。是但有邪氣在表之浮脈。而無邪退變虛之細脈。又無胸滿脅痛之少陽證。
乃邪氣獨在太陽之表。故當以麻黃湯以汗之。非謂柴胡證而可用麻黃湯也。喻氏豈猶不知麻黃湯。但可用之於太陽無汗之傷寒。而他經皆不可用。雖陽明篇中亦有之。而陽明一經。止有太陽陽明傷寒。有脈浮無汗而喘者。用麻黃湯。項背強。KT KT 無汗惡風者。用有麻黃之葛根湯。太陽陽明合病。喘而胸滿者。
麻黃湯主之。太陽與陽明合病者。必自下利。以有麻黃之葛根湯主之之類。皆太陽初轉陽明。其太陽證居多。
而陽明證尚少。故仍以太陽主治而然也。若少陽一經。汗吐下皆在所禁。絕無用麻黃湯者。豈有少謂少陽篇中。早已挈明用麻黃湯之義。太陰證中。但以桂枝互之之說耶。又豈有何見少陽當用麻黃。太陰當用桂枝之理哉。汗下兩法。非唯三陽不可誤用。而三陰證中。尤所慎重。用之一差。死生立判。誠用藥之權衡。
性命之樞機也。安能無辨。
太陰中風。四肢煩疼。陽微陰澀而長者為欲愈。
此言太陰在經之表證也。太陰中風者。風邪中太陰之經也。四肢煩疼者。言四肢痠疼而煩擾無措也。蓋脾為太陰之髒而主四肢故也。然脾臟何以主四肢乎。素問陽明脈解雲。脾病而四肢不用者。何也。岐伯曰。四肢皆稟氣於胃而不得至經。必因於脾。乃得稟也。今脾病不能為胃行其津液。四肢不得稟水谷氣。氣日以衰。脈道不利。
筋骨肌肉。皆無氣以生。故不用焉。此所謂脾主四肢之故也。微澀。皆陰脈也。陽微陰澀者。言輕取之而微。
重取之而澀也。邪在陰經。陽未受邪。陰實陽虛而脈偏見於沉候。故陽脈微也。脈者。氣血伏流之動處也。因邪入太陰。脾氣不能散精。肺氣不得流經。營陰不利於流行。故陰脈澀也。陽微陰澀。正四肢煩疼之病脈也。長脈者。
陽脈也。以微澀兩陰脈之中。而其脈來去皆長。為陰中見陽。長則陽氣無損。長則陽氣將回。故為陰病欲愈也。
辨誤 成氏謂表邪少則微。裡向和則澀。俱誤。蓋微與澀。皆病脈也。因微澀之中。又見長脈。故知欲愈。
非謂微澀即欲愈之脈也。何不雲邪不在表間陽分。故陽脈微。邪但在裡之陰分。故陰脈澀。然後言得長脈之陽。
則為陰病見陽脈者生。為欲愈。則仲景之意得伸矣。奈尚論又以陽微陰澀。為風邪已去而顯不足之象。脈見不足。
恐元氣已漓。暗伏危機。故必微澀之中。更察其脈長。知元氣未漓。其病為自愈。既以微澀為風邪已去。豈非亦以微澀為欲愈之脈耶。如此而又譏前注。以澀為血凝氣滯為大謬。而曰豈有血凝氣滯。反為欲愈邪。不知方氏條辨。謂陰澀者。太陰統血。血凝氣滯也。長為陽氣勝。陽主發生。故為欲愈。其說未為大謬。而矯枉其詞以陷之。豈理也哉。
太陰病。欲解時。從亥至醜上。
太陰者。陰氣之純全也。先天卦體。陰氣生於盛陽之中。故一陰生於午。至亥而為十月之候。卦體屬坤。陰氣方純。至子而黃鐘初動。陽氣雖萌。正陰氣盛極之時。故太陰之旺氣鍾於此。氣旺則邪自解矣。至醜而陽氣已增。
非陰氣獨 旺之時。因醜之上半。陰氣尚盛。故曰至醜上。
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宜桂枝湯。
此所謂太陰病者。即上文太陰中風也。上條言陽微陰澀而長者為欲愈。此言其外證。雖見四肢煩疼之太陰證。而其脈尚浮者。則其邪猶在太陽之表。猶未深入太陰也。何也。邪從外入。必由營衛。營衛屬太陽。風邪在衛則脈浮。
故脈浮猶屬太陽也。即太陽上編陽浮陰弱之義。故亦宜桂枝湯。
辨誤 夫桂枝湯者。本太陽經中風藥也。成氏但言脈浮當汗散。而不言太陰所以用太陽藥之故。如此關節。毫不置辨。何怪乎後人有隨文順釋之譏乎。條辨謂浮則邪見還表。不知此猶初入之邪犯衛。非已入裡而又復還表也。
此注為誤。尚論雲。太陽脈浮緩為中風。浮緊為傷寒。但揭一浮字。義即全該。風邪用桂枝湯。其脈之浮緩。不待言矣。
然則寒邪之浮緊。其當用麻黃湯。更不待言矣。況少陽篇中雲。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早已挈明麻黃湯之義。故於太陰證中。但以桂枝互之。乃稱全現全彰也。不然。同一浮脈。何所見而少陽當用麻黃。太陰當用桂枝也哉。喻氏此論。於太陽則然矣。至於三陰。恐不能不少變其法矣。夫太陽以浮緩自汗為中風。浮緊無汗為傷寒。而有麻黃桂枝之不同者。蓋因營衛皆屬太陽之表。以風傷衛者汗自出。為衛強營弱。故以桂枝湯汗解衛強之熱自發。而以芍藥收斂營弱之汗自出。既有芍藥之收斂。便不可用之於無汗之傷寒。又以寒傷營者無汗。
故以麻黃杏仁開發皮毛。洩營中之寒氣。仍以桂枝宣通衛氣。助其發汗。既有麻黃之發洩。便不可用之於有汗之中風。以風寒營衛之各殊。所以有麻黃桂枝之迥異。一誤用之。變證立起。故立法者不得不辨。至邪入三陰而但舉一浮字者。但別其在表在裡而已。何也。若曰中風有汗。仲景於少陽篇中。明言陰不得有汗矣。
若曰傷寒無汗者當發汗。則三陰篇中。無麻黃湯發汗之例。即使少陰有麻黃附子細辛湯。及麻黃附子甘草湯二方。一則以始得之而反發熱。曰始得之。是寒邪初感。其入猶淺。尚在營衛。以惡寒脈沉之少陰病。
本不當發熱者而反發熱。是邪猶在表。況太陽與少陰。本為一表一里。故用麻黃以散發熱之太陽表邪。
用附子以溫脈沉之少陰寒氣。令命門之真陽有助。即發太陽之微汗。亦無妨矣。一則雖得之二三日。以二三日無裡證也。既曰無裡證。則是邪猶在表。或反發熱。未可知也。故微發汗以解之。而仍以附子溫經補陽也。即厥陰條下之麻黃升麻湯。亦因傷寒誤下。陽邪陷入陰中而為變逆。故用升舉開發之藥。汗散之耳。
若太陰一經。則唯此二條為風邪在表。前以陽微陰澀而長。故為欲愈。此以脈浮為邪在太陽之表。故可發汗也。然不用麻黃而用桂枝湯者。以陰病本屬無陽。既不能若少陰證之麻黃可與附子同用。若誤用之。適足以敗衛亡陽。況中風原屬桂枝湯之本證乎。所以三陰證中。少陰有脈微不可發汗。脈細沉數為在裡而不可發汗。反汗出為亡陽。及嘔而汗出。汗出不煩。皆非輕證。況有強責少陰汗。及但厥無汗而強發之之難治乎。厥陰有下利清谷。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及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更有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皆以有陰無陽故也。蓋汗雖陰液。實人身之陽氣所蒸也。汗出而真陽亦隨之而洩矣。寧可以麻黃湯而用之於三陰證乎。況仲景原文。有太陽病。十日已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設胸滿脅痛。
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之條。諸傢俱在太陽篇中。而尚論雲在少陽篇中。及閱少陽篇。並無此文。乃喻氏但言之於注中。至於仲景原文。反失之而不載。然仲景之意。言太陽傷寒之脈浮緊。若十日已去。
其脈浮細。是緊脈已去。變而為虛細之脈。且嗜臥則為邪去而倦怠。為安寧景象。故云外已解也。設使胸滿脅痛者。是太陽證雖退。其邪已轉入少陽矣。
故與小柴胡湯。但浮而不細者。是但有邪氣在表之浮脈。而無邪退變虛之細脈。又無胸滿脅痛之少陽證。
乃邪氣獨在太陽之表。故當以麻黃湯以汗之。非謂柴胡證而可用麻黃湯也。喻氏豈猶不知麻黃湯。但可用之於太陽無汗之傷寒。而他經皆不可用。雖陽明篇中亦有之。而陽明一經。止有太陽陽明傷寒。有脈浮無汗而喘者。用麻黃湯。項背強。KT KT 無汗惡風者。用有麻黃之葛根湯。太陽陽明合病。喘而胸滿者。
麻黃湯主之。太陽與陽明合病者。必自下利。以有麻黃之葛根湯主之之類。皆太陽初轉陽明。其太陽證居多。
而陽明證尚少。故仍以太陽主治而然也。若少陽一經。汗吐下皆在所禁。絕無用麻黃湯者。豈有少謂少陽篇中。早已挈明用麻黃湯之義。太陰證中。但以桂枝互之之說耶。又豈有何見少陽當用麻黃。太陰當用桂枝之理哉。汗下兩法。非唯三陽不可誤用。而三陰證中。尤所慎重。用之一差。死生立判。誠用藥之權衡。
性命之樞機也。安能無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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