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身度--骨度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四第十四《骨度篇》,又见《甲乙经》卷二第七《骨度肠度肠胃所受篇》。
黄帝问伯高曰:脉度言脉之长短,何以立之也?
脉度,谓三阴三阳之脉所起之度,但不知长短也。
平按:“言脉之长短”《灵枢》、《甲乙》作“言经脉之长短”。
伯高曰:先度其骨节之小大广狭长短,而脉度定矣。
人之皮肉可肥瘦增减,骨节之度不可延缩,故欲定脉之长短,先言骨度也。
黄帝问曰:愿闻众人之度,人长七尺五寸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
圣人贤人及无别与分者之外,众人之骨,度量多同,故请众人之度,及请中度之人大小长短也。
平按:《甲乙》无“愿闻众人之度”六字;“各”上有“知”字。
伯高答曰: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
众人之中,又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为小人;七尺五寸,名为中人。今以中人为法,则大人小人皆以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七十五分,则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准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婴儿,亦准七十五分,以此为定,分立经脉长短并取空穴。自颈项骨以上为头颅骨,以为头大骨也,当其粗处以绳围也。
胸围四尺五寸,
缺盆以下骭以上为胸,当中围也。
平按:注“”原作“髑”,当系“”字传写之误。查蔽心者为骭,亦曰鸠尾,臆前蔽骨也。谨作“”。别本作“”。
腰围四尺二寸。
当二十一椎腰输之中围也。
发所复者,颅至项长尺二寸,
头颅骨,取发所覆之处,前后量也。
平按:“所覆”,“所”字袁刻误作“至”。
发以下至颐长一尺,君子参折。
发际以下至颐端,量之一尺。一尺面分中分为三,三分谓天地人。君子三分齐等,与众人不同也。参,三也。
平按:“参折”《灵枢》作“终折”,《甲乙》作“参”,注云:“又作三,又作终。”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
颐端,横当结喉端也。结喉端至缺盆中,不取上下量。
缺盆以下至骭长九寸,
从缺盆中至骭,皮际量也。
平按:“骭”,说见前。《灵枢》注云:“音曷于,肩骨也。”恐未安。注“皮”字,别钞本亦作“歧”。
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
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间,故不言大小也。
骭以下至天枢长八寸,
天枢侠脐,故量骭下但八寸。
过则胃大,不满则胃小。
八寸之中亦有脾脏,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也。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过则回肠广长,不满则短。
横骨,在阴上横骨。回肠,大肠也。大肠当脐,小肠在后附脊脐上,故不言之也。
平按:《灵枢》、《甲乙》“则短”作“则狭短”。
横骨长六寸半,
横量非数。
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
内辅,膝下内箱骨,辅胫也。
平按:“下至内辅之上廉”《灵枢》、《甲乙》作“横骨上廉以下至内辅之上廉”。注“胫”,袁刻误作“颈”。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
内辅骨长三寸半也。
内辅之下廉以下至内踝长一尺三寸,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内踝端至地也。
膝腘以下至跗属长尺六寸,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从膝以下,当膝后曲处量也。
故骨围大则大,过小则不及。
故头骨围大,则过于身骨;头骨围小,不及身骨也。
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
缺盆左右箱上下高骨,名曰柱骨。后额角至此骨端,合有一尺,与颐端齐也。计柱骨上下长四寸,经不言也。
行掖中不见者长四寸,
排手而行,取掖下不见处以上至柱骨,四寸也。
掖以下至季胁长尺二寸,
季肋曰季胁。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
尻、髀二骨相接之处,名曰髀枢。
髀枢以下至膝中长尺九寸,
当膝侧中。
膝以下至外踝长尺六寸,
至外踝之中也。
外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
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
耳后当完骨者广九寸,耳前当耳门者广尺三寸,
头颅围有二尺六寸,此完骨相去九寸,耳门相去尺三寸,合有二尺二寸,小四寸者,各取完骨之前至耳二寸,两箱合有四寸,并前即有二尺六寸,经不言之也。
平按:“广尺三寸”《甲乙》作“广一尺二寸”,注云:“一作三寸。”
两颧之间相去七寸,两乳之间广九寸半,两髀之间广六寸半。
两颧两乳取其端,两髀取中也。
平按:原钞本“两颧”右旁有“颧,巨员①反,颊骨也”七字,恐系后人校记,非杨注。②
①“员”,人卫本注曰:“员,原作莫,据日抄本改。”
②查仁和寺本,无萧氏所见“颧,巨员反,颊骨也”七字,可证确为后人校记,非杨上善注文也。
足长尺二寸,广四寸半。
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以取长也;以尺二长中折处量之,以取广也。
肩至肘长尺七寸,
从肩端至肘端量也。
肘至捥长尺二寸半,
肘端至捥。捥者,臂手相接之处。
捥至中指本节长四寸,
指有三节,此为下节,故曰本节。
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
从本节端至中指末,合四寸半。今人取手大指第一节为寸,以定针灸分寸者,不相当也。
项发以下至膂骨长三寸半,
膂骨,脊骨。从后发际下至脊端量之也。
平按:“膂”《灵枢》作“背”,《甲乙》作“脊”。“三寸半”《灵枢》作“二寸半”,《甲乙》注云:“一作二寸。”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节长三尺,
每七节长一尺也,故二十一节长三尺也,下文具之。
上节长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
举上一节以为例,余皆同也。分之一者,一寸①之外,更有余分之一也,其实则七分分之二也。
平按:“分之一奇分在下”《甲乙》作“分之七奇分之一”。注“一寸”下原缺二字,据经文当作“四分”二字。
①萧本此处缺二字,萧氏拟补“四分”二字,不可取。查仁和寺本,此处无空缺,且此句所解乃“分之一”之义,其间当无佚文。
故上七节下至于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七节之数也。每节一寸四分分之一,故七节得九寸八分分之七,其实一尺全也。何者?每节余分七分分之二,七节有余分十四,以七除十四得二分,二分并九寸八分,故为一尺也。
此众人之骨度也,所以立经脉之长短也。
此为众人骨度多同者为准,以立经脉长短也。
是故视其经络之在于身也,其见浮而坚者,其见明而大者,多血;细而沉者,少气也。
见而浮坚者,络脉也。见而明大者,血盛也。细而沉者,少气少血。或作多气也。
平按:“少气”《灵枢》、《甲乙》作“多气”。注“见而明大”,袁刻作“其见明而大”。
黄帝问伯高曰:脉度言脉之长短,何以立之也?
脉度,谓三阴三阳之脉所起之度,但不知长短也。
平按:“言脉之长短”《灵枢》、《甲乙》作“言经脉之长短”。
伯高曰:先度其骨节之小大广狭长短,而脉度定矣。
人之皮肉可肥瘦增减,骨节之度不可延缩,故欲定脉之长短,先言骨度也。
黄帝问曰:愿闻众人之度,人长七尺五寸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
圣人贤人及无别与分者之外,众人之骨,度量多同,故请众人之度,及请中度之人大小长短也。
平按:《甲乙》无“愿闻众人之度”六字;“各”上有“知”字。
伯高答曰: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
众人之中,又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为小人;七尺五寸,名为中人。今以中人为法,则大人小人皆以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七十五分,则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准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婴儿,亦准七十五分,以此为定,分立经脉长短并取空穴。自颈项骨以上为头颅骨,以为头大骨也,当其粗处以绳围也。
胸围四尺五寸,
缺盆以下骭以上为胸,当中围也。
平按:注“”原作“髑”,当系“”字传写之误。查蔽心者为骭,亦曰鸠尾,臆前蔽骨也。谨作“”。别本作“”。
腰围四尺二寸。
当二十一椎腰输之中围也。
发所复者,颅至项长尺二寸,
头颅骨,取发所覆之处,前后量也。
平按:“所覆”,“所”字袁刻误作“至”。
发以下至颐长一尺,君子参折。
发际以下至颐端,量之一尺。一尺面分中分为三,三分谓天地人。君子三分齐等,与众人不同也。参,三也。
平按:“参折”《灵枢》作“终折”,《甲乙》作“参”,注云:“又作三,又作终。”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
颐端,横当结喉端也。结喉端至缺盆中,不取上下量。
缺盆以下至骭长九寸,
从缺盆中至骭,皮际量也。
平按:“骭”,说见前。《灵枢》注云:“音曷于,肩骨也。”恐未安。注“皮”字,别钞本亦作“歧”。
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
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间,故不言大小也。
骭以下至天枢长八寸,
天枢侠脐,故量骭下但八寸。
过则胃大,不满则胃小。
八寸之中亦有脾脏,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也。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过则回肠广长,不满则短。
横骨,在阴上横骨。回肠,大肠也。大肠当脐,小肠在后附脊脐上,故不言之也。
平按:《灵枢》、《甲乙》“则短”作“则狭短”。
横骨长六寸半,
横量非数。
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
内辅,膝下内箱骨,辅胫也。
平按:“下至内辅之上廉”《灵枢》、《甲乙》作“横骨上廉以下至内辅之上廉”。注“胫”,袁刻误作“颈”。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
内辅骨长三寸半也。
内辅之下廉以下至内踝长一尺三寸,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内踝端至地也。
膝腘以下至跗属长尺六寸,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从膝以下,当膝后曲处量也。
故骨围大则大,过小则不及。
故头骨围大,则过于身骨;头骨围小,不及身骨也。
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
缺盆左右箱上下高骨,名曰柱骨。后额角至此骨端,合有一尺,与颐端齐也。计柱骨上下长四寸,经不言也。
行掖中不见者长四寸,
排手而行,取掖下不见处以上至柱骨,四寸也。
掖以下至季胁长尺二寸,
季肋曰季胁。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
尻、髀二骨相接之处,名曰髀枢。
髀枢以下至膝中长尺九寸,
当膝侧中。
膝以下至外踝长尺六寸,
至外踝之中也。
外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
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
耳后当完骨者广九寸,耳前当耳门者广尺三寸,
头颅围有二尺六寸,此完骨相去九寸,耳门相去尺三寸,合有二尺二寸,小四寸者,各取完骨之前至耳二寸,两箱合有四寸,并前即有二尺六寸,经不言之也。
平按:“广尺三寸”《甲乙》作“广一尺二寸”,注云:“一作三寸。”
两颧之间相去七寸,两乳之间广九寸半,两髀之间广六寸半。
两颧两乳取其端,两髀取中也。
平按:原钞本“两颧”右旁有“颧,巨员①反,颊骨也”七字,恐系后人校记,非杨注。②
①“员”,人卫本注曰:“员,原作莫,据日抄本改。”
②查仁和寺本,无萧氏所见“颧,巨员反,颊骨也”七字,可证确为后人校记,非杨上善注文也。
足长尺二寸,广四寸半。
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以取长也;以尺二长中折处量之,以取广也。
肩至肘长尺七寸,
从肩端至肘端量也。
肘至捥长尺二寸半,
肘端至捥。捥者,臂手相接之处。
捥至中指本节长四寸,
指有三节,此为下节,故曰本节。
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
从本节端至中指末,合四寸半。今人取手大指第一节为寸,以定针灸分寸者,不相当也。
项发以下至膂骨长三寸半,
膂骨,脊骨。从后发际下至脊端量之也。
平按:“膂”《灵枢》作“背”,《甲乙》作“脊”。“三寸半”《灵枢》作“二寸半”,《甲乙》注云:“一作二寸。”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节长三尺,
每七节长一尺也,故二十一节长三尺也,下文具之。
上节长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
举上一节以为例,余皆同也。分之一者,一寸①之外,更有余分之一也,其实则七分分之二也。
平按:“分之一奇分在下”《甲乙》作“分之七奇分之一”。注“一寸”下原缺二字,据经文当作“四分”二字。
①萧本此处缺二字,萧氏拟补“四分”二字,不可取。查仁和寺本,此处无空缺,且此句所解乃“分之一”之义,其间当无佚文。
故上七节下至于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七节之数也。每节一寸四分分之一,故七节得九寸八分分之七,其实一尺全也。何者?每节余分七分分之二,七节有余分十四,以七除十四得二分,二分并九寸八分,故为一尺也。
此众人之骨度也,所以立经脉之长短也。
此为众人骨度多同者为准,以立经脉长短也。
是故视其经络之在于身也,其见浮而坚者,其见明而大者,多血;细而沉者,少气也。
见而浮坚者,络脉也。见而明大者,血盛也。细而沉者,少气少血。或作多气也。
平按:“少气”《灵枢》、《甲乙》作“多气”。注“见而明大”,袁刻作“其见明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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