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陽病解
、一
少陽處半表半里,司三焦相火之遊行,仲景特揭口苦咽乾,目眩為提綱,是取病機立法也。
夫口、咽、目三者,臟腑精氣之總竅,與天地之氣相通者也。不可為表,不可為裡,乃表入裡,裡出表之路,所謂半表半里也。三者能開能闔,開之可見,闔之不見,為樞之象。
苦、幹、眩者,相火上走空竅而為病,風寒雜病鹹有之,所以為少陽一經之總綱也。如目赤,兩耳無聞,胸滿而煩,只舉得中風一證之半表裡。《內經》之胸脅痛,兩耳聾,只舉得熱病一證之半表裡。
二
少陽之表有二:脈弦細,頭痛發熱,或嘔而發熱者,少陽傷寒也;耳聾目赤,胸滿而煩,少陽中風也。此少陽風寒之表,而非少陽之表、陽明風寒之表,亦有麻、桂證,少陽風寒之表,不得用麻、桂之汗,亦不得用瓜蒂、梔豉之吐。發汗則譫語,吐下則驚悸,是少陽之和解,不時在半表而始宜也。少陽始風寒,惡寒發熱,與太陽同,不得為半表。所以為半表者,寒熱不齊,各相迴避,一往一來,勢若兩分為半表耳。
三
往來寒熱有三義:少陽自受寒邪,陽氣尚少,不能發熱,至五六日鬱熱內發,始得與寒氣相爭,而往來寒熱,一也;或太陽傷寒過五六日,陽氣已衰,餘邪未盡,轉屬少陽,而往來寒熱,二也;若風為陽邪,少陽為風髒,一中於風,便往來寒熱,不必五六日而始見,三也。
四
太陽之身寒,在未發熱時,如已發熱,雖惡寒而身不再寒。陽明之身寒,惡寒只在初得之一日至二日則惡寒自罷,便發熱而反惡熱。惟少陽之寒熱,有往而復來之義。寒來便身寒,惡寒而不惡熱;熱來便身熱,惡熱而不惡寒。與太陽之如瘧發熱,惡寒而不惡熱;陽明之如瘧潮熱,惡熱而不惡寒者,不相侔也。
蓋以少陽為嫩陽,如日之初出。寒留於半表者,不遽散,熱出於半里者,未即舒,故見此象耳。然寒為欲去之寒,熱為初熾之熱,寒熱非實。故小柴胡湯,只治熱而不治寒,預補其虛,而不攻其實也。小柴胡為半表設,而其證皆屬於裡,蓋表證既去其半,則病機偏於向裡矣。惟寒熱往來一證,尚為表邪未去,故獨以柴胡一味主之,其他悉用裡藥。凡裡證屬陽者多實熱,屬陰者多虛寒,而少陽為半里,偏於陽,偏於熱。雖有虛有實,不盡屬於虛也。仲景以裡虛為慮,故於半表未解時,便用人參以固裡。
五
寒熱往來,病證見於外,苦喜不欲,病情得於內。看苦、喜、欲三字,非真嘔、真滿、不能飲食也。看往、來二字即見,有不寒熱時寒熱往來。胸脅苦滿,是無形之表;心煩喜嘔,嘿嘿不欲食,是無形之裡。其或胸中煩而不嘔,或渴,或腹中痛,或脅下痞硬,或心下悸,小便不利,或咳者,此七證皆偏於裡,惟微熱在為裡。表皆屬於無形,惟脅痛痞硬為有形,皆風寒通證,惟脅下痞硬屬少陽。總是氣分為病,非有實熱可據,故從半表半里之治法。
六
少陽為遊部,其氣遊行三焦,循兩脅,輸胰理,是先天真元之正氣。正氣虛不足以固腠理,邪因其開,得入其部。
少陽主膽,為中正之官,不容邪氣內犯,必與之相搏,搏而不勝,所以邪結脅下也。邪正相爭,即往來寒熱,更實更虛,所以休作有時。邪實正虛,所以嘿嘿不欲飲食。
仲景於表證不用人參,此固邪正分爭,正不勝邪,故用之扶元氣,強主以逐寇也。若外有微熱,而不往來寒熱,是風寒之表未解,不可謂之半表,當小發汗,故去參加桂心。煩與咳雖逆氣有餘,而正氣未虛,故去人參。如太陽汗後,身痛而脈沉遲,與下後脅熱利而心下硬,是太陽之半表裡證也。表雖不解,裡氣已虛,故參、桂並用。乃知仲景用參,皆是預保元氣。
七
更有脈證不合柴胡者,仍是柴胡證。本論雲,傷寒五六日,頭汗出,微惡寒,手足冷,心下滿,口不欲食,大便硬,脈細者,此為陽微結。半在裡半在表也,脈雖沉緊,不得少陰為病者。陰不得有汗,今頭汗出,故可與小柴胡湯。此條是少陽陽明並病,故脈證俱是少陰,五六日,又少陰發病之期。若謂陰不得有汗,即少陰亡陽,亦有反汗出者。
然亡陽與陰結,其別在大便。亡陽則咽痛吐利,陰結則不能食,而大便反硬也。亡陽與陽結,其別在汗。亡陽者,衛氣不固,汗出必遍身;陽結者,邪熱閉結,鬱汗止在頭也。少陽陽微,故不能食而大便硬,此為陽微結;若陽明陽盛,能食而大便硬,是為純陽結。則陽結、陽微結之別,又在食也。故少陽之陽微結證,欲與小柴胡湯,必究其病在半表。然微惡寒亦可屬少陰,但頭汗出,始可屬少陽。反覆講明頭汗之義,可與小柴胡湯而無疑也。所以然者,少陽為樞,少陰亦為樞,故見證多相似,必於陰陽表裡,辨之真而審之確,始可一劑而瘳。此少陰、少陽之疑似證,又柴胡湯證之變局也。
八
脅,居一身之半,故脅為少陽之樞。
岐伯曰:中於脅,則下少陽。此指少陽自病。然太陽之邪,欲轉屬少陽,少陽之邪,欲歸併陽明,皆從脅轉。如傷寒四五日,身熱惡寒,頭項強,脅下滿者,是太陽、少陽並病,將轉屬少陽之機也,以小柴胡加桂枝,所以斷太陽之來路。如陽明病發潮熱,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脅滿而不去者,是少陽、陽明並病,此轉屬陽明之始也,以小柴胡湯與之,所以開陽明之出路。若據次第傳經之說,必陽明而始傳少陽,則當大便硬,而不當溏,當曰胸脅始滿,不當曰滿而不去矣。又,陽明病脅下硬滿,大便硬而嘔,舌上白苔者,此雖已屬陽明,而少陽之證未罷也。
蓋少陽之氣,遊行三焦,因脅下之阻隔,今上焦之治節不行,水精不能四布,故舌上有白苔而嘔,與小柴胡轉少陽之樞,則上焦氣化始通,津液得下,胃不實而大便自輸矣。身濈然而自汗解者,是上焦津液所化,故能開發腠理,薰膚充身澤毛,若霧露之溉,與胃中邪熱薰蒸,而自汗不解者不同。
九
東垣有少陽不可汗、吐、下、利小便四禁。然柴胡證中,口不渴,身有微熱者,仍加桂枝以取汗。下後胸脅滿微結,小便不利,渴而不嘔,頭汗出,往來寒熱者,用柴胡桂枝幹薑湯汗之。下後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譫語身重者,柴胡龍骨牡蠣湯中用大黃、茯苓以利二便。柴胡證具,而反下之,心下滿而硬痛者,大陷胸下之。醫以丸藥下之,而不得利,已而微利,胸脅滿而嘔,日晡潮熱者,小柴胡加芒硝下之。是仲景於少陽經中,以備汗、下、利小便法也。
若吐法.本為陽明初病,胸中實不得息,不得食,不得吐。而設少陰病,飲食人口即吐,復不能吐,亦見胸中實當吐之。若水飲蓄於胸中,雖是有形,而不可為實,故不可吐。以少陽喜嘔而發熱,便是中氣之虛,但熱而不實,故用人參以調中氣。上焦得通,津液得下,胃氣因和,故少陽之嘔,與譫語不併見。所以嘔者,是少陽本證,譫語是少陽壞證。然不渴而飲水,嘔與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又非柴胡證,是嘔中又當深辨也。
十
按嘔、渴雖六經俱有,而少陽、陽明之病機,在嘔、渴中分。渴則轉屬陽明,嘔則仍在少陽。如傷寒寒嘔多,雖有陽明證不可攻,因三焦之氣不通,病未離少陽也。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此兩焦之併合病,已過少陽一經。
夫少陽始病,便見口苦咽乾,目眩,先已津液告竭矣,故少陽之病,最易轉屬陽明。所以發汗即胃實而譫語,故小柴胡中,已具或渴之證,方中用參、甘、苓、棗,皆生津之品,以預防其渴。服之反渴者,是相火熾盛,津液不足以和胃,即轉屬陽明之兆。
十一
少陽妄下有二變:實則心下滿而硬痛,為結胸,用大陷胸下之;虛則但滿而不痛,為痞,用半夏瀉心湯和之。此二症皆是從嘔變,因不用柴胡,令上焦不通津液不下耳。
本論雲,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即是,不必悉具。言往來寒熱者,是柴胡主證,此外兼見胸膈痞滿,心煩喜嘔及或為諸證中凡有一者,即是半表半里,故曰嘔而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因柴胡為樞機之劑,風寒不全在表,未全入裡者,皆可用,故證不必悉具,而方有加減法也。
然柴胡有疑似證,如脅下滿痛,本渴而飲水嘔者,柴胡不中與也。又,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證。如此詳明,所云但見一證便是者,又當為細辨矣。
、
少陽處半表半里,司三焦相火之遊行,仲景特揭口苦咽乾,目眩為提綱,是取病機立法也。
夫口、咽、目三者,臟腑精氣之總竅,與天地之氣相通者也。不可為表,不可為裡,乃表入裡,裡出表之路,所謂半表半里也。三者能開能闔,開之可見,闔之不見,為樞之象。
苦、幹、眩者,相火上走空竅而為病,風寒雜病鹹有之,所以為少陽一經之總綱也。如目赤,兩耳無聞,胸滿而煩,只舉得中風一證之半表裡。《內經》之胸脅痛,兩耳聾,只舉得熱病一證之半表裡。
二
少陽之表有二:脈弦細,頭痛發熱,或嘔而發熱者,少陽傷寒也;耳聾目赤,胸滿而煩,少陽中風也。此少陽風寒之表,而非少陽之表、陽明風寒之表,亦有麻、桂證,少陽風寒之表,不得用麻、桂之汗,亦不得用瓜蒂、梔豉之吐。發汗則譫語,吐下則驚悸,是少陽之和解,不時在半表而始宜也。少陽始風寒,惡寒發熱,與太陽同,不得為半表。所以為半表者,寒熱不齊,各相迴避,一往一來,勢若兩分為半表耳。
三
往來寒熱有三義:少陽自受寒邪,陽氣尚少,不能發熱,至五六日鬱熱內發,始得與寒氣相爭,而往來寒熱,一也;或太陽傷寒過五六日,陽氣已衰,餘邪未盡,轉屬少陽,而往來寒熱,二也;若風為陽邪,少陽為風髒,一中於風,便往來寒熱,不必五六日而始見,三也。
四
太陽之身寒,在未發熱時,如已發熱,雖惡寒而身不再寒。陽明之身寒,惡寒只在初得之一日至二日則惡寒自罷,便發熱而反惡熱。惟少陽之寒熱,有往而復來之義。寒來便身寒,惡寒而不惡熱;熱來便身熱,惡熱而不惡寒。與太陽之如瘧發熱,惡寒而不惡熱;陽明之如瘧潮熱,惡熱而不惡寒者,不相侔也。
蓋以少陽為嫩陽,如日之初出。寒留於半表者,不遽散,熱出於半里者,未即舒,故見此象耳。然寒為欲去之寒,熱為初熾之熱,寒熱非實。故小柴胡湯,只治熱而不治寒,預補其虛,而不攻其實也。小柴胡為半表設,而其證皆屬於裡,蓋表證既去其半,則病機偏於向裡矣。惟寒熱往來一證,尚為表邪未去,故獨以柴胡一味主之,其他悉用裡藥。凡裡證屬陽者多實熱,屬陰者多虛寒,而少陽為半里,偏於陽,偏於熱。雖有虛有實,不盡屬於虛也。仲景以裡虛為慮,故於半表未解時,便用人參以固裡。
五
寒熱往來,病證見於外,苦喜不欲,病情得於內。看苦、喜、欲三字,非真嘔、真滿、不能飲食也。看往、來二字即見,有不寒熱時寒熱往來。胸脅苦滿,是無形之表;心煩喜嘔,嘿嘿不欲食,是無形之裡。其或胸中煩而不嘔,或渴,或腹中痛,或脅下痞硬,或心下悸,小便不利,或咳者,此七證皆偏於裡,惟微熱在為裡。表皆屬於無形,惟脅痛痞硬為有形,皆風寒通證,惟脅下痞硬屬少陽。總是氣分為病,非有實熱可據,故從半表半里之治法。
六
少陽為遊部,其氣遊行三焦,循兩脅,輸胰理,是先天真元之正氣。正氣虛不足以固腠理,邪因其開,得入其部。
少陽主膽,為中正之官,不容邪氣內犯,必與之相搏,搏而不勝,所以邪結脅下也。邪正相爭,即往來寒熱,更實更虛,所以休作有時。邪實正虛,所以嘿嘿不欲飲食。
仲景於表證不用人參,此固邪正分爭,正不勝邪,故用之扶元氣,強主以逐寇也。若外有微熱,而不往來寒熱,是風寒之表未解,不可謂之半表,當小發汗,故去參加桂心。煩與咳雖逆氣有餘,而正氣未虛,故去人參。如太陽汗後,身痛而脈沉遲,與下後脅熱利而心下硬,是太陽之半表裡證也。表雖不解,裡氣已虛,故參、桂並用。乃知仲景用參,皆是預保元氣。
七
更有脈證不合柴胡者,仍是柴胡證。本論雲,傷寒五六日,頭汗出,微惡寒,手足冷,心下滿,口不欲食,大便硬,脈細者,此為陽微結。半在裡半在表也,脈雖沉緊,不得少陰為病者。陰不得有汗,今頭汗出,故可與小柴胡湯。此條是少陽陽明並病,故脈證俱是少陰,五六日,又少陰發病之期。若謂陰不得有汗,即少陰亡陽,亦有反汗出者。
然亡陽與陰結,其別在大便。亡陽則咽痛吐利,陰結則不能食,而大便反硬也。亡陽與陽結,其別在汗。亡陽者,衛氣不固,汗出必遍身;陽結者,邪熱閉結,鬱汗止在頭也。少陽陽微,故不能食而大便硬,此為陽微結;若陽明陽盛,能食而大便硬,是為純陽結。則陽結、陽微結之別,又在食也。故少陽之陽微結證,欲與小柴胡湯,必究其病在半表。然微惡寒亦可屬少陰,但頭汗出,始可屬少陽。反覆講明頭汗之義,可與小柴胡湯而無疑也。所以然者,少陽為樞,少陰亦為樞,故見證多相似,必於陰陽表裡,辨之真而審之確,始可一劑而瘳。此少陰、少陽之疑似證,又柴胡湯證之變局也。
八
脅,居一身之半,故脅為少陽之樞。
岐伯曰:中於脅,則下少陽。此指少陽自病。然太陽之邪,欲轉屬少陽,少陽之邪,欲歸併陽明,皆從脅轉。如傷寒四五日,身熱惡寒,頭項強,脅下滿者,是太陽、少陽並病,將轉屬少陽之機也,以小柴胡加桂枝,所以斷太陽之來路。如陽明病發潮熱,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脅滿而不去者,是少陽、陽明並病,此轉屬陽明之始也,以小柴胡湯與之,所以開陽明之出路。若據次第傳經之說,必陽明而始傳少陽,則當大便硬,而不當溏,當曰胸脅始滿,不當曰滿而不去矣。又,陽明病脅下硬滿,大便硬而嘔,舌上白苔者,此雖已屬陽明,而少陽之證未罷也。
蓋少陽之氣,遊行三焦,因脅下之阻隔,今上焦之治節不行,水精不能四布,故舌上有白苔而嘔,與小柴胡轉少陽之樞,則上焦氣化始通,津液得下,胃不實而大便自輸矣。身濈然而自汗解者,是上焦津液所化,故能開發腠理,薰膚充身澤毛,若霧露之溉,與胃中邪熱薰蒸,而自汗不解者不同。
九
東垣有少陽不可汗、吐、下、利小便四禁。然柴胡證中,口不渴,身有微熱者,仍加桂枝以取汗。下後胸脅滿微結,小便不利,渴而不嘔,頭汗出,往來寒熱者,用柴胡桂枝幹薑湯汗之。下後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譫語身重者,柴胡龍骨牡蠣湯中用大黃、茯苓以利二便。柴胡證具,而反下之,心下滿而硬痛者,大陷胸下之。醫以丸藥下之,而不得利,已而微利,胸脅滿而嘔,日晡潮熱者,小柴胡加芒硝下之。是仲景於少陽經中,以備汗、下、利小便法也。
若吐法.本為陽明初病,胸中實不得息,不得食,不得吐。而設少陰病,飲食人口即吐,復不能吐,亦見胸中實當吐之。若水飲蓄於胸中,雖是有形,而不可為實,故不可吐。以少陽喜嘔而發熱,便是中氣之虛,但熱而不實,故用人參以調中氣。上焦得通,津液得下,胃氣因和,故少陽之嘔,與譫語不併見。所以嘔者,是少陽本證,譫語是少陽壞證。然不渴而飲水,嘔與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又非柴胡證,是嘔中又當深辨也。
十
按嘔、渴雖六經俱有,而少陽、陽明之病機,在嘔、渴中分。渴則轉屬陽明,嘔則仍在少陽。如傷寒寒嘔多,雖有陽明證不可攻,因三焦之氣不通,病未離少陽也。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此兩焦之併合病,已過少陽一經。
夫少陽始病,便見口苦咽乾,目眩,先已津液告竭矣,故少陽之病,最易轉屬陽明。所以發汗即胃實而譫語,故小柴胡中,已具或渴之證,方中用參、甘、苓、棗,皆生津之品,以預防其渴。服之反渴者,是相火熾盛,津液不足以和胃,即轉屬陽明之兆。
十一
少陽妄下有二變:實則心下滿而硬痛,為結胸,用大陷胸下之;虛則但滿而不痛,為痞,用半夏瀉心湯和之。此二症皆是從嘔變,因不用柴胡,令上焦不通津液不下耳。
本論雲,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即是,不必悉具。言往來寒熱者,是柴胡主證,此外兼見胸膈痞滿,心煩喜嘔及或為諸證中凡有一者,即是半表半里,故曰嘔而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因柴胡為樞機之劑,風寒不全在表,未全入裡者,皆可用,故證不必悉具,而方有加減法也。
然柴胡有疑似證,如脅下滿痛,本渴而飲水嘔者,柴胡不中與也。又,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證。如此詳明,所云但見一證便是者,又當為細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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