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序例上--採藥分六氣歲物
岐伯曰:厥陰司天為風化,在泉為酸化,清毒不生。少陰司天為熱化,在泉為苦化,寒毒不生。太陰司天為溼化,在泉為甘化,燥毒不生。少陽司天為火化,在泉為苦化,寒毒不生。陽明司天為燥化,在泉為辛化,溼毒不生。太陽司天為寒化,在泉為鹹化,熱毒不生。治病者,必明六化分治,五味五色所生,五臟所宜,乃可言盈虛病生之緒。本乎天者,天之氣;本乎地者,地之氣。謹候氣宜,無失病機。司歲備物,則無遺主矣。歲物者,天地之專精也。非司歲物則氣散,質同而異等也。氣味有濃薄,性用有躁靜,治保有多少,力化有淺深。上淫於下,所勝平之;外淫於內,所勝治之。王冰曰∶化於天者,為天氣;化於地者,為地氣。五毒皆五行之氣所為,故所勝者不生,惟司天在泉之所生者其味正。故藥工專司歲氣,所收藥物,則所主無遺略矣。五運有餘,則專精之氣,藥物肥濃,使用當其正氣味也。不足,則藥不專精而氣散,物不純,形質雖同,力用則異矣。故天氣淫於下、地氣淫於內者,皆以所勝平治之,如風勝溼、酸勝甘之類是也。
岐伯曰:氣有多少,形有盛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又曰∶病有遠近,證有中外,治有輕重。近者奇之,遠者偶之。汗不以奇,下不以偶。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近而偶奇,制小其服;遠而奇偶,制大其服。大則數少,小則數多。多則九之,少則二之。奇之不去則偶之,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所謂寒熱溫涼,反從其病也。王冰曰∶髒位有高下,腑氣有遠近,病證有表裡,藥用有輕重。單方為奇,複方為偶。心肺為近,肝腎為遠,脾胃居中。腸胞膽,亦有遠近。識見高遠,權以合宜。方奇而分兩偶,方偶而分兩奇。近而偶制,多數服之;遠而奇制,少數服之。則肺服九,心服七,脾服五,肝服三,腎服一,為常制也。方與其重也,寧輕;與其毒也,寧善;與其大也,寧小。是以奇方不去,偶方主之;偶方不去,則反佐以同病之氣而取之。夫微小之熱,折之以寒;微小之冷,消之以熱。甚大寒熱,則必能與異氣相格。聲不同不相應,氣不同不相合。是以反其佐以同其氣,復令寒熱參合,使其始同終異也。時珍曰∶逆者正治,從者反治。反佐,即從治也。謂熱在下而上有寒邪拒格,則寒藥中入熱藥為佐,下膈之後,熱氣既散,寒性隨發也。寒在下而上有浮火拒格,則熱藥中入寒藥為佐,下膈之後,寒氣既消,熱性隨發也。此寒因熱用,熱因寒用之妙也。溫涼仿此。完素曰∶流變在乎病,主病在乎方,制方在乎人。方有七∶大、小、緩、急、奇、偶、復也。制方之體,本於氣味,寒、熱、溫、涼,四氣生於天;酸、苦、辛、鹹、甘、淡,六味成於地。是以有形為味,無形為氣。氣為陽,味為陰。辛甘發散為陽,酸苦湧洩為陰;鹹味湧洩為陰,淡味滲洩為陽。或收或散,或緩或急,或燥或潤,或軟或堅,各隨臟腑之證,而施藥之品味,乃分七方之制也。故奇、偶、復者,三方也。大、小、緩、急者,四制之法也。故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大方岐伯曰:君一、臣二、佐九,制之大也。君一、臣三、佐五,制之中也。君一、臣二,制之小也。又曰∶遠而奇偶,制大其服;近而奇偶,制小其服。大則數少,小則數多。多則九之,少則二之。完素曰∶身表為遠,裡為近。大小者,制奇偶之法也。假如小承氣湯、調胃承氣湯,奇之小方也;大承氣湯、抵當湯,奇之大方也,所謂因其攻裡而用之也。桂枝、麻黃,偶之小方也;葛根、青龍,偶之大方也,所謂因其發表而用之也。故曰∶汗不以奇,下不以偶。張從正曰∶大方有二∶有君一、臣三、佐九之大方,病有兼證而邪不一,不可以一、二味治者,宜之;有分兩大而頓服之大方,肝腎及下部之病道遠者,宜之。王太僕以心肺為近,腎肝為遠,脾胃為中。劉河間以身表為遠,身裡為近。以予觀之,身半以上,其氣三天之分也;身半以下,其氣三地之分也;中脘,人之分也。小方從正曰∶小方有二∶有君一、臣二之小方,病無兼證,邪氣專一,可一、二味治者,宜之;有分兩少而頻服之小方,心肺及在上之病者,宜之,徐徐細呷是也。完素曰∶肝腎位遠,數多則其氣緩,不能速達於下,必大劑而數少,取其迅急下走也;心肺位近,數少則其氣急下走,不能升發於上,必小劑而數多,取其易散而上行也。王氏所謂肺服九、心服七、脾服五、肝服三、腎服一,乃五臟生成之數也。緩方岐伯曰: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急則氣味濃,緩則氣味薄,適其至所。病所遠而中道氣味之者,食而過之,無越其制度也。王冰曰∶假如病在腎而心氣不足,服藥宜急過之,不以氣味飼心,腎藥凌心,心復益衰矣。餘上下遠近例同。完素曰∶聖人治上,不犯下;治下,不犯上;治中,上下俱無犯。故曰∶誅伐無過,命曰大惑。好古曰∶治上必妨下,治表必連裡。用黃芩以治肺,必妨脾;用蓯蓉以治腎,必妨心;服乾薑以治中,必僭上;服附子以補火,必涸水。從正曰∶緩方有五∶有甘以緩之之方,甘草、糖、蜜之屬是也,病在胸膈,取其留戀也。有丸以緩之之方,比之湯散,其行遲慢也。有品件眾多之緩方,藥眾則遞相拘制,不得各騁其性也。有無毒治病之緩方,無毒則性純功緩也。有氣味俱薄之緩方,氣味薄則長於補上治上,比至其下,藥力已衰矣。急方完素曰∶味濃者為陰,味薄者為陰中之陽;故味濃則下洩,味薄則通氣。氣濃者為陽,氣薄為陽中之陰;故氣濃則發熱,氣薄則發汗是也。好古曰∶治主宜緩,緩則治其本也;治客宜急,急則治其標也。表裡汗下,皆有所當緩、所當急。從正曰∶急方有四∶有急病急攻之急方,中風、關格之病是也。有湯散蕩滌之急方,下嚥易散而行速也。有毒藥之急方,毒性能上湧下洩以奪病勢也。有氣味俱濃之急方,氣味俱濃,直趨於下而力不衰也。奇方王冰曰∶單方也。從正曰∶奇方有二∶有獨用一物之奇方,病在上而近者宜之。有藥合陽數一、三、五、七、九之奇方,宜下不宜汗。完素曰∶假如小承氣,調胃承氣,奇之小方也;大承氣、抵當湯,奇之大方也,所謂因其攻下而為之也。桂枝、麻黃,偶之小方也;葛根、青龍,偶之大方也,所謂因其發散而用之也。偶方從正曰∶偶方有三∶有兩味相配之偶方;有古之二方相合之偶方,古謂之複方,皆病在下而遠者宜之;有藥合陰數二、四、六、八、十之偶方,宜汗不宜下。王太僕言∶汗藥不以偶,則氣不足以外發;下藥不以奇,則藥毒攻而致過。意者下本易行,故單行則力孤而微;汗或難出,故並行則力齊而大乎?而仲景制方,桂枝汗藥,反以五味為奇;大承氣下藥,反以四味為偶,何也?豈臨事制宜,復有增損乎?複方岐伯曰:奇之不去則偶之,是謂重方。好古曰∶奇之不去復以偶,偶之不去復以奇,故曰復。復者,再也,重也。所謂十補一洩,數洩一補也。又傷寒見風脈,傷風得寒脈,為脈證不相應,宜以複方主之。從正曰∶複方有三∶有二方、三方及數方相合之複方,如桂枝二越婢一湯、五積散之屬是也。有本方之外別加餘藥,如調胃承氣加連翹、薄荷、黃芩、梔子為涼膈散之屬是也。有分兩均齊之複方,如胃風湯各等分之屬是也。王太僕以偶為複方,今七方有偶又有復,豈非偶乃二方相合、復乃數方相合之謂乎?
岐伯曰:氣有多少,形有盛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又曰∶病有遠近,證有中外,治有輕重。近者奇之,遠者偶之。汗不以奇,下不以偶。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近而偶奇,制小其服;遠而奇偶,制大其服。大則數少,小則數多。多則九之,少則二之。奇之不去則偶之,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所謂寒熱溫涼,反從其病也。王冰曰∶髒位有高下,腑氣有遠近,病證有表裡,藥用有輕重。單方為奇,複方為偶。心肺為近,肝腎為遠,脾胃居中。腸胞膽,亦有遠近。識見高遠,權以合宜。方奇而分兩偶,方偶而分兩奇。近而偶制,多數服之;遠而奇制,少數服之。則肺服九,心服七,脾服五,肝服三,腎服一,為常制也。方與其重也,寧輕;與其毒也,寧善;與其大也,寧小。是以奇方不去,偶方主之;偶方不去,則反佐以同病之氣而取之。夫微小之熱,折之以寒;微小之冷,消之以熱。甚大寒熱,則必能與異氣相格。聲不同不相應,氣不同不相合。是以反其佐以同其氣,復令寒熱參合,使其始同終異也。時珍曰∶逆者正治,從者反治。反佐,即從治也。謂熱在下而上有寒邪拒格,則寒藥中入熱藥為佐,下膈之後,熱氣既散,寒性隨發也。寒在下而上有浮火拒格,則熱藥中入寒藥為佐,下膈之後,寒氣既消,熱性隨發也。此寒因熱用,熱因寒用之妙也。溫涼仿此。完素曰∶流變在乎病,主病在乎方,制方在乎人。方有七∶大、小、緩、急、奇、偶、復也。制方之體,本於氣味,寒、熱、溫、涼,四氣生於天;酸、苦、辛、鹹、甘、淡,六味成於地。是以有形為味,無形為氣。氣為陽,味為陰。辛甘發散為陽,酸苦湧洩為陰;鹹味湧洩為陰,淡味滲洩為陽。或收或散,或緩或急,或燥或潤,或軟或堅,各隨臟腑之證,而施藥之品味,乃分七方之制也。故奇、偶、復者,三方也。大、小、緩、急者,四制之法也。故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大方岐伯曰:君一、臣二、佐九,制之大也。君一、臣三、佐五,制之中也。君一、臣二,制之小也。又曰∶遠而奇偶,制大其服;近而奇偶,制小其服。大則數少,小則數多。多則九之,少則二之。完素曰∶身表為遠,裡為近。大小者,制奇偶之法也。假如小承氣湯、調胃承氣湯,奇之小方也;大承氣湯、抵當湯,奇之大方也,所謂因其攻裡而用之也。桂枝、麻黃,偶之小方也;葛根、青龍,偶之大方也,所謂因其發表而用之也。故曰∶汗不以奇,下不以偶。張從正曰∶大方有二∶有君一、臣三、佐九之大方,病有兼證而邪不一,不可以一、二味治者,宜之;有分兩大而頓服之大方,肝腎及下部之病道遠者,宜之。王太僕以心肺為近,腎肝為遠,脾胃為中。劉河間以身表為遠,身裡為近。以予觀之,身半以上,其氣三天之分也;身半以下,其氣三地之分也;中脘,人之分也。小方從正曰∶小方有二∶有君一、臣二之小方,病無兼證,邪氣專一,可一、二味治者,宜之;有分兩少而頻服之小方,心肺及在上之病者,宜之,徐徐細呷是也。完素曰∶肝腎位遠,數多則其氣緩,不能速達於下,必大劑而數少,取其迅急下走也;心肺位近,數少則其氣急下走,不能升發於上,必小劑而數多,取其易散而上行也。王氏所謂肺服九、心服七、脾服五、肝服三、腎服一,乃五臟生成之數也。緩方岐伯曰: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急則氣味濃,緩則氣味薄,適其至所。病所遠而中道氣味之者,食而過之,無越其制度也。王冰曰∶假如病在腎而心氣不足,服藥宜急過之,不以氣味飼心,腎藥凌心,心復益衰矣。餘上下遠近例同。完素曰∶聖人治上,不犯下;治下,不犯上;治中,上下俱無犯。故曰∶誅伐無過,命曰大惑。好古曰∶治上必妨下,治表必連裡。用黃芩以治肺,必妨脾;用蓯蓉以治腎,必妨心;服乾薑以治中,必僭上;服附子以補火,必涸水。從正曰∶緩方有五∶有甘以緩之之方,甘草、糖、蜜之屬是也,病在胸膈,取其留戀也。有丸以緩之之方,比之湯散,其行遲慢也。有品件眾多之緩方,藥眾則遞相拘制,不得各騁其性也。有無毒治病之緩方,無毒則性純功緩也。有氣味俱薄之緩方,氣味薄則長於補上治上,比至其下,藥力已衰矣。急方完素曰∶味濃者為陰,味薄者為陰中之陽;故味濃則下洩,味薄則通氣。氣濃者為陽,氣薄為陽中之陰;故氣濃則發熱,氣薄則發汗是也。好古曰∶治主宜緩,緩則治其本也;治客宜急,急則治其標也。表裡汗下,皆有所當緩、所當急。從正曰∶急方有四∶有急病急攻之急方,中風、關格之病是也。有湯散蕩滌之急方,下嚥易散而行速也。有毒藥之急方,毒性能上湧下洩以奪病勢也。有氣味俱濃之急方,氣味俱濃,直趨於下而力不衰也。奇方王冰曰∶單方也。從正曰∶奇方有二∶有獨用一物之奇方,病在上而近者宜之。有藥合陽數一、三、五、七、九之奇方,宜下不宜汗。完素曰∶假如小承氣,調胃承氣,奇之小方也;大承氣、抵當湯,奇之大方也,所謂因其攻下而為之也。桂枝、麻黃,偶之小方也;葛根、青龍,偶之大方也,所謂因其發散而用之也。偶方從正曰∶偶方有三∶有兩味相配之偶方;有古之二方相合之偶方,古謂之複方,皆病在下而遠者宜之;有藥合陰數二、四、六、八、十之偶方,宜汗不宜下。王太僕言∶汗藥不以偶,則氣不足以外發;下藥不以奇,則藥毒攻而致過。意者下本易行,故單行則力孤而微;汗或難出,故並行則力齊而大乎?而仲景制方,桂枝汗藥,反以五味為奇;大承氣下藥,反以四味為偶,何也?豈臨事制宜,復有增損乎?複方岐伯曰:奇之不去則偶之,是謂重方。好古曰∶奇之不去復以偶,偶之不去復以奇,故曰復。復者,再也,重也。所謂十補一洩,數洩一補也。又傷寒見風脈,傷風得寒脈,為脈證不相應,宜以複方主之。從正曰∶複方有三∶有二方、三方及數方相合之複方,如桂枝二越婢一湯、五積散之屬是也。有本方之外別加餘藥,如調胃承氣加連翹、薄荷、黃芩、梔子為涼膈散之屬是也。有分兩均齊之複方,如胃風湯各等分之屬是也。王太僕以偶為複方,今七方有偶又有復,豈非偶乃二方相合、復乃數方相合之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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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草綱目》簡介
- 《本草綱目》原序
- 《本草綱目》疏
- 《本草綱目》凡例
- 第一卷 序例上--歷代諸家本草
- 第一卷 序例上--引據古今醫家書目
- 第一卷 序例上--引據古今經史百家書目
- 第一卷 序例上--採集諸家本草藥品總數
- 第一卷 序例上--《神農本經》名例
- 第一卷 序例上--陶隱居《名醫別錄》合藥分劑法則
- 第一卷 序例上--採藥分六氣歲物
- 第一卷 序例上--十劑
- 第一卷 序例上--通劑
- 第一卷 序例上--重劑
- 第一卷 序例上--燥劑
- 第一卷 序例上--氣味陰陽
- 第一卷 序例上--五味宜忌
- 第一卷 序例上--五欲
- 第一卷 序例上--五宜
- 第一卷 序例上--五禁
- 第一卷 序例上--五走
- 第一卷 序例上--五傷
- 第一卷 序例上--五過
- 第一卷 序例上--五味偏勝
- 第一卷 序例上--標本陰陽
- 第一卷 序例上--升降浮沉
- 第一卷 序例上--四時用藥例
- 第一卷 序例上--五運六淫用藥式
- 第一卷 序例上--六腑六髒用藥氣味補瀉
- 第一卷 序例上--五臟五味補瀉
- 第一卷 序例上--臟腑虛實標本用藥式
- 第一卷 序例上--引經報使(潔古《珍珠囊》)
- 第二卷 序例下--藥名同異
- 第二卷 序例下--相反諸藥(凡三十六種)
- 第二卷 序例下--服藥食忌
- 第二卷 序例下--妊娠禁忌
- 第二卷 序例下--飲食禁忌
- 第二卷 序例下--李東垣隨證用藥凡例
- 第二卷 序例下--陳藏器諸虛用藥凡例
- 第二卷 序例下--張子和汗吐下三法
- 第二卷 序例下--病有八要六失六不治
- 第二卷 序例下--《藥對》歲物藥品
- 第二卷 序例下--《神農本草經》目錄
- 第二卷 序例下--宋本草舊目錄
- 第三卷 百病主治藥(一)--諸風
- 第三卷 百病主治藥(一)--痙風
- 第三卷 百病主治藥(一)--項強
- 第三卷 百病主治藥(一)--癲癇
- 第三卷 百病主治藥(一)--卒厥
- 第三卷 百病主治藥(一)--傷寒熱病
- 第三卷 百病主治藥(一)--瘟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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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卷 百病主治藥(二)--諸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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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卷 百病主治藥(二)--崩中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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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卷 百病主治藥(二)--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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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兒初生諸病--痘瘡
- 小兒初生諸病--小兒驚癇
- 第五卷 水部--第五卷 水部
- 第五卷 水部--天水類-雨水
- 第五卷 水部--天水類-潦水
- 第五卷 水部--天水類-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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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卷 水部--地水類-井華水
- 第五卷 水部--地水類-節氣水
- 第五卷 水部--地水類-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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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卷 土部--燒屍場上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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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卷 土部--桑根下土
- 第七卷 土部--胡燕窠土
- 第七卷 土部--百舌窠中土
- 第七卷 土部--土蜂窠
- 第七卷 土部--蜣螂轉丸
- 第七卷 土部--鬼屎
- 第七卷 土部--鼠壤土
- 第七卷 土部--鼢鼠壤土
- 第七卷 土部--屋內下蟲塵土
- 第七卷 土部--蟻垤土
- 第七卷 土部--白蟻泥
- 第七卷 土部--蚯蚓泥
- 第七卷 土部--螺螄泥
- 第七卷 土部--白鱔泥
- 第七卷 土部--豬槽上垢土
- 第七卷 土部--犬尿泥
- 第七卷 土部--驢尿泥
- 第七卷 土部--尿坑泥
- 第七卷 土部--糞坑底泥
- 第七卷 土部--簷溜下泥
- 第七卷 土部--田中泥
- 第七卷 土部--井底泥
- 第七卷 土部--烏爹泥
- 第七卷 土部--彈丸土
- 第七卷 土部--自然灰
- 第七卷 土部--伏龍肝
- 第七卷 土部--土墼
- 第七卷 土部--坩鍋
- 第七卷 土部--砂鍋
- 第七卷 土部--白瓷器
- 第七卷 土部--烏古瓦
- 第七卷 土部--古磚
- 第七卷 土部--煙膠
- 第七卷 土部--墨
- 第七卷 土部--釜臍墨
- 第七卷 土部--百草霜
- 第七卷 土部--樑上塵
- 第七卷 土部--門臼塵
- 第七卷 土部--寡婦床頭塵土
- 第七卷 土部--瓷甌中白灰
- 第七卷 土部--香爐灰
- 第七卷 土部--鍛灶灰
- 第七卷 土部--冬灰
- 第七卷 土部--石鹼
- 第八卷 金石部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金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金漿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銀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銀屑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烏銀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錫吝脂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銀膏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硃砂銀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赤銅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自然銅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銅礦石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銅青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鉛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鉛霜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粉錫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鉛丹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密陀僧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錫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古鏡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古文錢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銅弩牙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諸銅器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鐵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鐵漿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諸鐵器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鐵銃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鐵斧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鐵刀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大刀環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剪刀股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故鋸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布針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鐵鏃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鐵甲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鐵鎖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鑰匙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鐵釘
- 第八卷 金石部--金類-馬鐙
- 第八卷 金石部--玉類-玉
- 第八卷 金石部--玉類-玉屑
- 第八卷 金石部--玉類-白玉髓
- 第八卷 金石部--玉類-青玉
- 第八卷 金石部--玉類-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