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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痘科辨要》--辨落痂三日順險逆證

《痘科辨要》 · 日本·池田瑞仙


〔順證可加治〕

凡痘證。首尾候衣食二事。所繫匪輕。亦當詳審。蓋痘證。前實後虛者。證之常也。故五日以前。衣被宜照常。六日以後漸加暖。至於飲食禁忌。亦如此。若至此期。諸證平準。則終始宜於補脾滲溼中。微加解毒治之。小連翹飲主之。

痘收結痂落後。瘢色紅潤。而無凹凸。飲食二便如常。睡臥常安者吉。

瘡稠密。頭頂生蛆者不死。

凡自食痘痂者。雖有他症不死。

〔險證可加治〕

痘已結痂。而不焦落者。是餘毒為害也。或過服辛熱之藥。而熱留肌表也。或遍身盡落。惟頭面不焦脫者。毒聚於陽會也。並宜大連翹飲。加減服之。

痘痂至二旬。或一月。黏肉不脫。或發癢者。此因表發太過。氣虛無力煦之。或血虛無力濡之。治宜用八物湯。加防風荊芥與之。如有寒者。加桂以達肌表。更散腠理鬱伏之火也。

有發癢以剝去痂皮。仍復灌漿。如瘡疥者。此血熱氣虛也。宜用保元湯。加丹皮地骨地黃連翹等。涼榮之味。

痂不落。而反昏迷沉睡。不省人事。此脾胃虛甚也。宜人參清神湯主之。

靨後痘瘢紅紫者。血熱毒盛也。當與涼血解毒為主。

痘痂成而後唇不蓋齒者。急與敗毒涼血。否則變為走馬疳。輕者。宜清胃瀉火之劑。重者。與清涼攻毒飲。其最甚者。牙齒脫落而死。或因血氣枯藁。而不能潤養督任二脈。如二脈急縮者。當從補養。甘露飲主之。

痘後口禁強直。腹痛繞臍。冷汗如雨。其痛定汗止。而脈弦緊者。是因瘢痕受風寒也。宜散風養血。鉤藤湯主之。

痂落後。眼赤痛者。餘熱留肝經也。輕者。大連翹飲加減與之。重者。急宜以涼膈攻下治之。最忌塗藥洗藥。多損瞳子。終為盲人。是醫之過也。

〔逆證勿治〕

痂後洩瀉不止。目中無神。而面色覆青氣者死。

忽發大喘。面頰枯藁。舌白唇白者死。

痘痕如梅花白者。是氣血俱蓋也。如不大補氣血。必死。

痂後發驚者。是心氣已絕。而神無所依。不治。

凡咽作噎。喉中如鐺鋸。腹脹虛鳴。痰喘頭汗者死。

靨落後。一病未已。一病復生。神氣虛脫。寢食不寧。時白吊者。變慢驚風。必死。

凡痘雖有數千百種之形狀。不越氣虛血實之兩途。雖有數千百種之候症。不過順險逆之三項。既言順者。不藥自愈。險者。藥所能及。逆者。治之無功。反受人之謗而已。雖然。順而陷逆者。是謂中惡。卒然趨死。順而變險者。隨治而生。又險而加逆者甚重。覆逆而加逆者。必死矣。且有純虛者。有純實者。有初虛而後實者。有初實而後虛者。有虛症變實者。有實症變虛者。千緒萬端。無一定局。故欲窮其妙境。則先當驗唇舌之紅白。及胎之潤燥。以為準墨。表裡虛實。苟不詳之。則無所施治。切不可無知妄作以匙殺人。世之業醫。不熟痘術。藏拙護短。偶治其善痘不難治者。以自誇世者。亦不少矣。餘恆見世人有系痘毒而死者。十才二三。系醫毒而死者。十中恆居六七。夫人命者至寶也。王公之貴。不以換之。珠玉之重。不以代之。所謂天爵。此之謂乎。奈何視之如塵芥。視之如敵讎。屬之於庸醫之手。以速非命之天。請醫者。其可以慎矣。應請者。其最不可以不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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