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辨厥陰病脈證並治第十二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邪傳厥陰。則熱已深也。邪自太陽。傳至太陰。則腹滿而嗌幹。未成渴也。邪至少陰者。口燥舌幹而渴。未成消也。至厥陰成消渴者。熱甚。能消水故也。飲水多而小便少者。謂之消渴。木生於火。肝氣通心。厥陰客熱。氣上撞心。心中疼熱。傷寒六七日。
厥陰受病之時。為傳經盡。則當入腑。胃虛客熱。飢不欲食。蛔在胃中。無食則動。聞食嗅而出。得食吐蛔。此熱在厥陰經也。若便下之。虛其胃氣。厥陰木邪相乘。必吐下不止。
張卿子云。素問陰證三條。皆指傳邪。故云已滿三日可下而已。仲景三陰首條。皆言病氣。所謂傷寒本自寒下也。太陰少陰易明。唯厥陰條。種種似熱。故成氏注為熱已深。不知太陽篇中。微熱消渴者五苓散則桂術也。又氣上衝胸。身為振振搖。則大虛也。
厥陰寒疝。亦氣上衝心。又膈中陽氣微。心中飢而煩。平脈篇雲。氣微者心內飢。飢而不欲食也。又胃中冷則吐蛔。脾胃論虛勞。則熱氣燻胸中。又雜病心中疼熱。多成膈氣。
宜吳茱萸湯。蓋皆以不能化熱成陰。玩下之利不止一句。爽然矣。成注未渴而渴消。渴分淺深。故云渴而至消為熱甚。試玩少陰渴本文雲。虛故引水自救。何曾較太陰不渴為浸熱耶。嘗見厥陰消渴數證。舌盡紅赤。厥冷。脈微。渴甚。服白虎黃連等湯。皆不救。
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經曰。陰病見陽脈而生。浮者陽也。厥陰中風。脈微浮。為邪氣還表向汗之時。故云欲愈。
厥陰病欲解時從醜至卯上。
厥陰木也。王於卯。醜寅向王。故為解時。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邪至厥陰。為傳經盡。欲汗之時。渴欲得水者。少少與之。胃氣得潤則愈。
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四逆者。四肢不溫也。厥者。手足冷也。皆陽氣少而陰氣多。故不可下。虛家亦然。
下之是為重虛。金匱玉函曰。虛者十補。勿一瀉之。
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
陰氣勝。則厥逆而利。陽氣復。則發熱。利必自止。見厥。則陰氣還勝而複利也。
張兼善雲。三陰傷寒。太陰為始。則手足溫。少陰則手足清。厥陰則手足厥逆。然病至厥陰。乃陰之極也。故反有發熱之理。蓋陽極則陰生。陰極則陽生。此陰陽推蕩。
必然之理也。易雲。窮則變。窮者。至極之謂也。陽至極而生陰。故陽病有厥冷之證。
陰至極而生陽。則厥逆者有發熱之條。凡言厥深熱亦深者。乃事之極而變之常。經曰。
亢則害。承乃制也。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
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始發熱。邪在表也。至六日邪傳厥陰。陰氣勝者。作厥而利。厥反九日。陰寒氣多。
當不能食。而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除、去也。中、胃氣也。言邪氣大甚。除去胃氣。
胃欲引食自救。故暴能食。此欲勝也。食以索餅試之。若胃氣絕。得面則必發熱。若不發熱者。胃氣尚在也。恐是寒極變熱。因暴熱來而復去。使之能食。非除中也。金匱要略曰。病患素不能食。而反暴思之。必發熱。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陽氣勝也。期之旦日夜半愈。若旦日不愈。後三日。脈數而熱不罷者。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經曰。
數脈不時。則生惡瘡。
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傷寒脈遲。六七日。為寒氣已深。反與黃芩湯寒藥。兩寒相搏。腹中當冷。冷不消谷。則不能食。反能食者。除中也。四時皆以胃氣為本。胃氣已絕。故云必死。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痺。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痺。
傷寒先厥而利。陰寒氣勝也。寒極變熱。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
其喉為痺者。熱氣上行也。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利不止。必便膿血者。熱氣下行者。
熱氣下而不上。其喉亦不痺也。
王宇泰雲。厥而利。發熱則利必止。反汗出者。亡陽也。咽中痛。熱上衝也。亡陽。
則陰獨復會於熱。則陰陽結而為喉痺也。內經曰。一陰一陽。結為喉痺。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前厥後發熱者。寒極生熱也。前熱後厥者。陽氣內陷也。厥深熱深。厥微熱微。隨陽氣陷之深淺也。熱之伏深。必須下去之。反發汗者。引熱上行。必口傷爛赤。內經曰。
火氣內發。上為口糜。
吳氏雲。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是傳經之邪。前熱後厥者。亦傳經之邪。當以厥之微甚。辨熱之深淺。若厥熱入腑而實者。須下去之。若反發汗。則胃中津液。愈燥竭而熱。故必口傷爛赤。然經雲。諸四逆者不可下之。至此又云應下。
最宜詳審。先賢謂熱厥。手足雖厥冷而或有溫時。手足雖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戴院使又以指甲之暖冷。別寒熱二厥。臨病之工慎之。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
故知自愈。
陰勝則厥。陽勝則熱。先厥五日。為陰勝。至六日。陽復勝。熱亦五日。後復厥者。
陰復勝。若不厥。為陽全勝。故自愈。經曰。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為愈。
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手之三陰三陽。相接於手十指。足之三陰三陽。相接於足十指。陽氣內陷。陽不與陰相順接。故手足為之厥冷也。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髒厥。非為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令病者靜。而復時煩。此為髒寒。蛔上入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
髒厥者死。陽氣絕也。蛔厥。雖厥而煩。吐蛔已。則靜。不若髒厥而躁。無暫安時也。
病患髒寒。胃虛。蛔動上膈。聞食臭出。因而吐蛔。與烏梅丸。溫髒安蟲。
邪傳厥陰。則熱已深也。邪自太陽。傳至太陰。則腹滿而嗌幹。未成渴也。邪至少陰者。口燥舌幹而渴。未成消也。至厥陰成消渴者。熱甚。能消水故也。飲水多而小便少者。謂之消渴。木生於火。肝氣通心。厥陰客熱。氣上撞心。心中疼熱。傷寒六七日。
厥陰受病之時。為傳經盡。則當入腑。胃虛客熱。飢不欲食。蛔在胃中。無食則動。聞食嗅而出。得食吐蛔。此熱在厥陰經也。若便下之。虛其胃氣。厥陰木邪相乘。必吐下不止。
張卿子云。素問陰證三條。皆指傳邪。故云已滿三日可下而已。仲景三陰首條。皆言病氣。所謂傷寒本自寒下也。太陰少陰易明。唯厥陰條。種種似熱。故成氏注為熱已深。不知太陽篇中。微熱消渴者五苓散則桂術也。又氣上衝胸。身為振振搖。則大虛也。
厥陰寒疝。亦氣上衝心。又膈中陽氣微。心中飢而煩。平脈篇雲。氣微者心內飢。飢而不欲食也。又胃中冷則吐蛔。脾胃論虛勞。則熱氣燻胸中。又雜病心中疼熱。多成膈氣。
宜吳茱萸湯。蓋皆以不能化熱成陰。玩下之利不止一句。爽然矣。成注未渴而渴消。渴分淺深。故云渴而至消為熱甚。試玩少陰渴本文雲。虛故引水自救。何曾較太陰不渴為浸熱耶。嘗見厥陰消渴數證。舌盡紅赤。厥冷。脈微。渴甚。服白虎黃連等湯。皆不救。
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經曰。陰病見陽脈而生。浮者陽也。厥陰中風。脈微浮。為邪氣還表向汗之時。故云欲愈。
厥陰病欲解時從醜至卯上。
厥陰木也。王於卯。醜寅向王。故為解時。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邪至厥陰。為傳經盡。欲汗之時。渴欲得水者。少少與之。胃氣得潤則愈。
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四逆者。四肢不溫也。厥者。手足冷也。皆陽氣少而陰氣多。故不可下。虛家亦然。
下之是為重虛。金匱玉函曰。虛者十補。勿一瀉之。
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
陰氣勝。則厥逆而利。陽氣復。則發熱。利必自止。見厥。則陰氣還勝而複利也。
張兼善雲。三陰傷寒。太陰為始。則手足溫。少陰則手足清。厥陰則手足厥逆。然病至厥陰。乃陰之極也。故反有發熱之理。蓋陽極則陰生。陰極則陽生。此陰陽推蕩。
必然之理也。易雲。窮則變。窮者。至極之謂也。陽至極而生陰。故陽病有厥冷之證。
陰至極而生陽。則厥逆者有發熱之條。凡言厥深熱亦深者。乃事之極而變之常。經曰。
亢則害。承乃制也。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
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始發熱。邪在表也。至六日邪傳厥陰。陰氣勝者。作厥而利。厥反九日。陰寒氣多。
當不能食。而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除、去也。中、胃氣也。言邪氣大甚。除去胃氣。
胃欲引食自救。故暴能食。此欲勝也。食以索餅試之。若胃氣絕。得面則必發熱。若不發熱者。胃氣尚在也。恐是寒極變熱。因暴熱來而復去。使之能食。非除中也。金匱要略曰。病患素不能食。而反暴思之。必發熱。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陽氣勝也。期之旦日夜半愈。若旦日不愈。後三日。脈數而熱不罷者。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經曰。
數脈不時。則生惡瘡。
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傷寒脈遲。六七日。為寒氣已深。反與黃芩湯寒藥。兩寒相搏。腹中當冷。冷不消谷。則不能食。反能食者。除中也。四時皆以胃氣為本。胃氣已絕。故云必死。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痺。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痺。
傷寒先厥而利。陰寒氣勝也。寒極變熱。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
其喉為痺者。熱氣上行也。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利不止。必便膿血者。熱氣下行者。
熱氣下而不上。其喉亦不痺也。
王宇泰雲。厥而利。發熱則利必止。反汗出者。亡陽也。咽中痛。熱上衝也。亡陽。
則陰獨復會於熱。則陰陽結而為喉痺也。內經曰。一陰一陽。結為喉痺。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前厥後發熱者。寒極生熱也。前熱後厥者。陽氣內陷也。厥深熱深。厥微熱微。隨陽氣陷之深淺也。熱之伏深。必須下去之。反發汗者。引熱上行。必口傷爛赤。內經曰。
火氣內發。上為口糜。
吳氏雲。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是傳經之邪。前熱後厥者。亦傳經之邪。當以厥之微甚。辨熱之深淺。若厥熱入腑而實者。須下去之。若反發汗。則胃中津液。愈燥竭而熱。故必口傷爛赤。然經雲。諸四逆者不可下之。至此又云應下。
最宜詳審。先賢謂熱厥。手足雖厥冷而或有溫時。手足雖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戴院使又以指甲之暖冷。別寒熱二厥。臨病之工慎之。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
故知自愈。
陰勝則厥。陽勝則熱。先厥五日。為陰勝。至六日。陽復勝。熱亦五日。後復厥者。
陰復勝。若不厥。為陽全勝。故自愈。經曰。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為愈。
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手之三陰三陽。相接於手十指。足之三陰三陽。相接於足十指。陽氣內陷。陽不與陰相順接。故手足為之厥冷也。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髒厥。非為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令病者靜。而復時煩。此為髒寒。蛔上入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
髒厥者死。陽氣絕也。蛔厥。雖厥而煩。吐蛔已。則靜。不若髒厥而躁。無暫安時也。
病患髒寒。胃虛。蛔動上膈。聞食臭出。因而吐蛔。與烏梅丸。溫髒安蟲。
同书章节
- 《張卿子傷寒論》--介紹
- 《張卿子傷寒論》--傷寒卒病論集
- 《張卿子傷寒論》--凡例
- 卷一--辨脈法第一
- 卷一--平脈法第二
- 卷二--傷寒例第三
- 卷二--辨溼脈證第四
- 卷二--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法上第五
- 卷二-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法上第五--諸方
- 卷二-桂枝加葛根湯方第二
- 卷二-桂枝加厚朴杏子湯方第三
- 卷二-桂枝加附子湯方第四
- 卷二-術附湯方第五
- 卷二-桂枝去芍藥湯方第六
- 卷二-桂枝去芍藥加附子湯方第七
- 卷二-桂枝麻黃各半湯方第八
- 卷二-桂枝二麻黃一湯方第九
- 卷二-白虎加人參湯方第十
- 卷二-桂枝二越婢一湯方第十一
- 卷二-桂枝去桂加茯苓白朮湯方第十二
- 卷二-甘草乾薑湯方第十三
- 卷二-芍藥甘草湯方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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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四逆湯方第十六
- 卷三-辨太陽病脈證並治第六
- 卷三-辨太陽病脈證並治第六-諸方--葛根湯方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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