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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论婚合

《泰定养生主论》 · 元·王珪


盖闻人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故自然生一气,一气生二仪,二仪生五行,五行生万汇,故知物无巨细,而自然在其中矣。上古之俗,淳淳全全,妙合自然。男子三十而婚,女子二十而嫁,故情满血盈,纯乎本始,是为父禀母受而有天命之初也。故孕育成人,而安且寿。然而一岁之中,天运推移,地气顺布,其或土胜,则木复以救水,而裸虫不育。人为裸虫之长,则安危成坏,无非自然也。反此而论道者,是诬造化也。

建平孝王无子,遂择良家未笄女人御,又无子,问澄曰:“求男有道乎?”澄对曰:“夫合男女,必当其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俟其阴阳充实,而交合则孕,孕而育,育而为子坚壮强寿。今未笄之女,天癸始至,已近男子,阴阳早泄,未完而伤,未实而动,是以交而不孕,孕而不育,育而不寿。”凡元气孕毓始于子,自子推之,男左旋,积岁三十而至巳,男左旋,十月而生于寅。女右旋,十月而生于申。申为三阴,寅为三阳,故男女之形,定于此矣。是故圣人体道立教,修身存神,而男女配合以时,是为悠远之计,安乐之元也。三十之男,纵有疏逸,而二十之女,自有闺门之禁,何迟之有哉。

吁!世短人浮,惟图眼底,以病男贏女为不了而毕姻,则不唯有无后之忧,而恐有子夏之戚也。亦有以吉日之迫,而以病新瘥者结婚,则又不惟有劳瘵之疾,而又恐遗累世之患矣。夫病蛾无能茧之蚕,破蕊无结实之果。况少年子女,三关情逸,五神志荡,房中分外,业种成胎,或侏儒不振,或巨首瞠目,虽具人形,而实无聪慧。其次学道行淫,执法无戒,咤鬼驱神,产女生男,望之不似。余实见之,每为怜悯,不孝之罪,此莫大焉。

天地之委形,为人伦之大本,故揭此数端,以警同志。养生者,触类而长,则又不止于此也。孙真人云:交合之法,当避丙丁日,及弦望晦朔,大风大雨大雾、大寒大暑,雷电霹雳,天地晦暝,日月薄蚀,虹霓地震。不然,则损人神,不吉。损男百倍,有子必癫痴顽愚,瘖痖颠聩,挛跛盲眇,多病短寿,不孝不仁。又避日月星辰、火光之下、神庙佛寺之中、井灶囿厕之侧、冢墓尸柩之旁,悉皆不可交合。有法则有福德,大智善人,降托胎中,仍令父母性行调顺,所作和合,家道日隆,祥瑞竞集。不然,则有薄福愚痴恶人,来托胎中,仍令父母性行凶险。所作不成,家道日否,殃咎屡至,虽生长成人,家国灭亡。若欲求子者,但待妇人月经绝后,一日、三日、五日,择其旺相,及月宿在贵宿日,以生气时夜半后施泄,有子皆男,必寿而贤明高爵也。以月经绝后,二日、四日、六日施泄,有子必女。过六日后,勿得施泄,既不得子,亦不成人。更具交合旺相日辰于后。

旺相曰:春甲乙,夏丙丁,秋庚辛,冬壬癸。

月宿曰:正月一、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九日。

二月四、七、八、九、十二、十四、十九、甘五、二十七日。

三月一、二、五、六、七、八十、十七、二十、二十五日。

四月三、四、五、六、八、十、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八日。

五月一、二、三、四、五、六、十二、十五、二十、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

六月一、三、十、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日。

七月一、八、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日。

八月五、八、十、十三、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日。

九月三、六、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日。

十月一、四、九、十、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九日。

十一月一、六、十一、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六,二十九日。

十二月四、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二十四日。

若春甲寅乙卯,夏丙午丁已,秋庚申辛酉,冬壬子癸亥。与上件月宿日合者尤益。

《黄帝杂治禁法》曰:“人有所怒,血气未定,因以交合,令人发痈疽。又不可忍小便交合,使人淋沥,茎中痛;而失血色,及远行疲乏入房,为五劳虚损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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