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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

《傷科補要》 · 清·錢潢


項發以下至脊骨長二寸半(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按:頭部折法,以前髮際至後髮際,折為一尺二寸。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根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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