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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公炮炙論-下卷-雷論合藥分劑料理法則

《雷公炮炙論》 · 南北朝劉宋·雷斆


凡方雲丸如細麻子許者,取重四兩鯉魚目比之。

雲如大麻子許者,取重六兩鯉魚目比之。

雲如小豆許者,取重八兩鯉魚目比之。

雲如大豆許者,取重十兩鯉魚目比之。

雲如兔蕈(俗雲兔屎)許者,取重十二兩鯉魚目比之。

雲如梧桐子許者,取重十四兩鯉魚目比之。

雲如彈子許者,取重十六兩鯉魚目比之。一十五個白珠為準,是一彈丸也。

凡雲水一溢、二溢至十溢者,每溢秤之重十二兩為度。

凡雲一兩、一分、一銖者,正用今絲綿秤也,勿得將四銖為一分,有誤,必所損兼傷藥力。

凡雲散只作散,丸只作丸,或酒煮,或醋或乳煎,一如法則。

凡方煉蜜,每一斤只煉得十二兩半或一分是數,若火少,若火過,並用不得也。

凡膏煎中用脂,先須煉去革膜了,方可用也。

凡修事諸藥物等,一一併須專心,勿令交雜。或先熬後煮,或先煮後熬,不得改移,一依法則。

凡修合丸藥,用蜜只用蜜,用餳則用餳,用糖只用糖,勿交雜用,必宣瀉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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