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諸論--論合和第七
問曰:凡合和湯藥,治諸草石蟲獸,用水升數消殺之法則云何?答曰:凡草有根、莖、枝、葉、皮、骨、花、實,諸蟲有毛、翅、皮、甲、頭、足、尾、骨之屬,有須燒煉炮炙,生熟有定,一如後法。順方者福,逆之者殃。或須皮去肉,或去皮須肉,或鬚根莖,或須花實。根據方煉治,極令淨潔,然後升合稱兩,勿令參差,藥有相生相殺,氣力有強有弱,君臣相理,佐使相持,若不廣通諸經,則不知有好有惡。或醫自以意加減,不根據方分,使諸草石強弱相欺,入人腹中不能治病,更加鬥爭,草石相反,使人迷亂,力甚刀劍。若調和得所,雖未能治病,猶得安利五臟,於病無所增劇。例曰:諸經方用藥,所有熬煉節度,皆腳註之。
今方則不然,於此篇具條之,更不煩方下別注也。
凡藥治擇熬炮訖,然後稱之以充用,不得生稱。
凡用石藥及玉,皆碎如米粒,綿裹納湯酒中。
凡鍾乳等諸石,以玉槌水研,三日三夜,漂煉務令極細。
凡銀屑,以水銀和成泥。
凡、石、赤泥團之,入火半日,乃熟可用,仍不得過之。不煉,生入藥,使人破心肝。
凡朴硝、礬石,燒令汁盡,乃入丸散。芒硝、朴硝,皆絞湯訖,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烊盡。
凡湯中用丹砂、雄黃者,熟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湯中用完物,皆擘破,幹棗、梔子之類是也。用細核物,亦打碎,山茱萸、五味子、蕤核、決明子之類是也。細花子物,正爾完用之,旋復花、菊花、地膚子、葵子之類是也。
米麥豆輩,亦完用之。
凡橘皮、吳茱萸、菽等,入湯不、咀。
凡諸果實仁,皆去尖及雙仁者,湯揉撻去皮,仍切之。用梔子者去皮,用蒲黃者湯成下。
凡麥門冬、生薑入湯,皆切。三搗三絞,取汁,湯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根據如升數,不可共藥煮之。一法薄切用。
凡麥門冬,皆微潤,抽去心。
凡麻黃,去節,先別煮兩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數,乃納餘藥,不爾令人煩。寸斬之,小草、瞿麥五分斬之,細辛、白前三分斬之,膏中細銼也。
凡牛膝、石斛等,入湯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砧槌極打令碎,乃入臼,不爾搗不熟,入酒亦然。
凡桂、濃樸、杜仲、秦皮、木蘭輩,皆削去上虛軟甲錯,取裡有味者稱之。茯苓、豬苓削去黑皮,牡丹、巴戟天、遠志、野葛等皆捶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曝幹乃稱之。薤白、蔥白,除青令盡。莽草、石南、茵芋、澤蘭剔取葉及嫩莖,去大枝。鬼臼、黃連皆除根毛。石葦拭去毛。辛夷去毛及心。蜀椒去閉口者及目。用大棗、烏梅皆去核。用鬼。
凡茯苓、芍藥,補藥須白者,瀉藥須赤者。
凡菟絲子,暖湯淘汰去沙土,幹漉,暖酒漬,經一宿,漉出,曝微白搗之。不盡者更以酒漬,經三五日乃出,更曬,微幹搗之,須臾悉盡,極易碎。
凡用甘草、濃樸、枳實、石南、茵芋、藜蘆、皂莢之類皆炙之。而枳實去穣,藜蘆去頭,皂莢去皮子。
凡用椒實,微熬令汗出,則有勢力。
凡湯丸散,用天雄、附子、烏頭、烏喙、側子,皆、灰炮,令微拆,削去黑皮乃稱之。
惟姜附湯及膏酒中生用,亦削去皮乃稱之,直理破作七八片。
凡半夏,熱湯洗去上滑,一雲十洗四破,乃稱之,以入湯。若膏酒丸散皆、灰炮之。
凡巴豆去皮心膜,熬令紫色。桃仁、杏仁、葶藶、胡麻,諸有脂膏藥,皆熬黃黑,別搗,令如膏,指、視泯泯爾,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搗,令消散,乃復都以輕絹、之,須盡,又納臼中,根據法搗數百杵也。湯膏中雖有生用者,並搗破。
凡用麥、曲末、大豆黃卷、澤蘭、蕪荑皆微炒。乾漆炒,令煙斷。用烏梅入丸散者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細擘,合諸藥搗,令細散,不可篩者,納散中和之。
凡用諸毛羽齒牙蹄甲龜鱉鯪鯉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蛻皮微炙。
凡用斑蝥等諸蟲,皆去足翅,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蠣熬,令黃色,殭蠶、蜂房微炒之。
凡湯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黃、須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丸散用膠,先炙,使通體沸起燥,乃可搗,有不沸處更炙之。斷下湯直爾用之,勿炙。諸湯中用阿膠,皆絞湯畢,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令烊。
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黃,則丸經久不壞,掠之多少,隨蜜精粗,遂至大稠,於丸彌佳。
凡丸中用蠟,烊投少蜜中,攪調以和藥。
凡湯中用飴糖。皆湯成下,諸湯用酒者,皆臨熟下之。
凡藥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湯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入湯酒者,並隨藥性,不得違之。其不宜湯酒者列之如下:
硃砂(熟入湯)、雌黃、雲母、陽起石(入酒)、礬石(入酒)、硫黃(入酒)、鍾乳(入酒)、孔公孽(入酒)、石(入酒)、銀屑、白堊、銅鏡鼻、胡粉、鉛丹、滷鹹(入酒)、鍛石(入酒)藜灰
上石類一十七種。
野葛、野狼毒、毒公、鬼臼、莽草、蒴、(入酒)、巴豆、躑躅(入酒)、皂莢(入酒)菌葳(入酒)、薇銜(入酒)、白芨、牡蒙、飛廉、蛇銜、佔斯、辛夷、石南(入酒)、楝實、虎杖、(入酒、單漬)、虎掌、蓄根、羊桃(入酒)、麻勃、苦瓠、瓜蒂、陟釐、野狼跋子(入酒)、雲實、槐子、(入酒)、地膚子、蛇床子(入酒)、青葙子、茺蔚子、王不留行、菥、子、菟絲子(入酒)
上草木之類四十八種。
蜂子、蜜蠟、白馬莖、狗陰、雀卵、雞子、雄鵲、伏翼、鼠婦、樗雞、螢火、KT、殭蠶、蜈蚣、蜥蜴、斑蝥、芫青、亭長、蛇膽、虻蟲、蜚蠊、螻蛄、馬刀、赭魁、蝦蟆、皮生鼠、生龜(入酒)、蝸牛、諸鳥獸(入酒)、蟲魚膏、骨髓、膽血、屎溺
上蟲獸之類二十九種
古秤唯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此則神農之秤也。吳人以二兩為一兩,隋人以三兩為一兩,今根據四分為一兩稱為定。方家凡雲等分者,皆是丸散,隨病輕重,所須多少,無定銖兩,三種五種,皆悉分兩同等耳。
凡丸散雲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之分兩也。假令日服三方寸匕,須瘥止,是三五兩藥耳。凡散藥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準如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雲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勺,兩勺為一合。以藥升分之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昇平之。藥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納散藥,勿按抑之,正爾微動令平調耳。今人分藥不復用此。
凡丸藥,有云如細麻大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但令較略大小相稱爾。如黍粟者亦然。
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如麻子者,即今大麻子,準三細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準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準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準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準之。一方寸匕散,以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為定。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桐子準之。
凡方雲巴豆若干枚者,粒有大小,當先去心皮乃稱之,以一分準十六枚。附子、烏頭若干枚者,去皮畢,以半兩準一枚。枳實若干枚者,去穣畢,以一分準二枚。橘皮一分準三枚。
棗有大小,以三枚準一兩。雲乾薑一累者,以半兩為正(《本草》雲一兩為正)。凡方雲一升者,洗畢,稱五兩為正。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為正。、子一升,四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為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為正。此其不同也。雲某子一升者,其子各有虛實輕重不可通以稱準,皆取平升為正。
凡方雲桂一尺者,削去皮畢,重半兩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兩為正。雲某草一束者,重三兩為正。一把者,重二兩為正。
凡雲蜜一斤者,有七合。豬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凡湯酒膏藥,舊方皆雲、咀者,謂稱畢,搗之如大豆。又使吹去細末,此於事殊不允當。藥有易碎難碎,多末少末,稱兩則不復均平,今皆細切之較略,令如、咀者,乃得無末而片粒調和也。凡雲末之者謂搗篩如法也。
凡丸散,先細切曝燥乃搗之,有各搗者,有合搗者,並隨方所言。其潤溼藥如天門冬、乾地黃輩,皆先切曝幹,獨搗,令偏碎,更出細擘,曝幹。若值陰雨,可微火烘之,既燥小停冷乃搗之。
凡溼藥,燥皆大耗,當先增分兩,須得屑乃稱之為正。其湯酒中不須如凡篩丸藥,用重密絹,令細,於蜜丸即易熟。若篩散草藥,用輕疏絹,於酒中服即不泥。其石藥亦用細絹篩,令如丸藥者。
凡篩丸散藥畢,皆更合於臼中,以杵搗之數百過,視其色理和同為佳。
凡煮湯,當取井華水,極令淨潔,升斗分量勿使多少,煮之調和,候火用心,一如煉法。
凡煮湯,用微火,令小沸,其水數根據方多少,大略二十兩藥用水一斗,煮取四升,以此為率。皆絞去滓而後酌量也。然則利湯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者,為病須快利,是以少水而多取汁。補湯欲熟,多水而少取汁者,為病須補益,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詳視之,不得令水多少。湯熟,用新布,兩人以尺木絞之,澄去、濁。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紙覆,令密,勿令洩氣。欲服,以銅器於熱湯上暖之,勿令器中有水氣。
凡漬藥酒,皆須切細,生絹袋盛之,乃入酒密封。隨寒暑日數,視其濃烈,便可漉出,不必待至酒盡也。滓可曝燥,微搗,更漬飲之,亦可散服。
凡建中、腎瀝諸補湯滓,合兩劑加水煮竭,飲之亦敵一劑新藥。貧人當根據此用。皆應先曝令燥也。
凡合膏,先以苦酒漬,令淹浹,不用多汁,密覆勿洩。雲、時者,周時也。從今旦至明旦,亦有止一宿。煮膏當三上三下,以洩其藥勢,令藥味得出,上之使匝匝沸,乃下之,取沸靜,良久乃止。寧欲小生,其中有薤白者,以兩頭微焦黃為候,有白芷、附子者,亦令小黃色為度。豬肪皆勿令經水,臘月者彌佳。絞膏亦以新布絞之。若是可服之膏,膏滓亦堪酒煮飲之。可摩之膏,膏滓則宜以敷病上,此蓋欲兼盡其藥力故也。
凡膏中有雄黃、硃砂輩,皆別搗細研如面,須絞膏畢乃投中,以物疾攪至於凝強,勿使沉聚在下不調也。有水銀者,於凝膏中研,令消散,胡粉亦爾。
凡搗藥法,燒香灑掃淨潔,不得雜語喧呼,當使童子搗之,務令細熟,杵數可至千萬,杵過多為佳。
凡合腎氣薯蕷及諸大補五石大麝香丸、金牙散、大酒煎膏等,合時煎時,並勿令婦人、小兒、產母、喪孝、痼疾,六根不具足人及雞犬六畜等見之,大忌,切宜慎之。其續命湯、麻黃等諸小湯不在禁忌之限。比來田野下里家因市得藥,隨便市上僱人搗合,非止諸不如法。至於石斛、菟絲子等難搗之藥,費人功力,賃作搗者隱主悉盜棄之。又為塵埃穢氣入藥中,羅篩粗惡隨風飄揚,眾口嘗之,眾鼻嗅之,藥之精氣,一切都盡,與朽木不殊。又復服餌,不能盡如法,服盡之後,反加虛損,遂謗醫者,處方不效,夫如此者,非醫之咎,自緣發意甚誤,宜熟思之。
今方則不然,於此篇具條之,更不煩方下別注也。
凡藥治擇熬炮訖,然後稱之以充用,不得生稱。
凡用石藥及玉,皆碎如米粒,綿裹納湯酒中。
凡鍾乳等諸石,以玉槌水研,三日三夜,漂煉務令極細。
凡銀屑,以水銀和成泥。
凡、石、赤泥團之,入火半日,乃熟可用,仍不得過之。不煉,生入藥,使人破心肝。
凡朴硝、礬石,燒令汁盡,乃入丸散。芒硝、朴硝,皆絞湯訖,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烊盡。
凡湯中用丹砂、雄黃者,熟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湯中用完物,皆擘破,幹棗、梔子之類是也。用細核物,亦打碎,山茱萸、五味子、蕤核、決明子之類是也。細花子物,正爾完用之,旋復花、菊花、地膚子、葵子之類是也。
米麥豆輩,亦完用之。
凡橘皮、吳茱萸、菽等,入湯不、咀。
凡諸果實仁,皆去尖及雙仁者,湯揉撻去皮,仍切之。用梔子者去皮,用蒲黃者湯成下。
凡麥門冬、生薑入湯,皆切。三搗三絞,取汁,湯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根據如升數,不可共藥煮之。一法薄切用。
凡麥門冬,皆微潤,抽去心。
凡麻黃,去節,先別煮兩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數,乃納餘藥,不爾令人煩。寸斬之,小草、瞿麥五分斬之,細辛、白前三分斬之,膏中細銼也。
凡牛膝、石斛等,入湯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砧槌極打令碎,乃入臼,不爾搗不熟,入酒亦然。
凡桂、濃樸、杜仲、秦皮、木蘭輩,皆削去上虛軟甲錯,取裡有味者稱之。茯苓、豬苓削去黑皮,牡丹、巴戟天、遠志、野葛等皆捶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曝幹乃稱之。薤白、蔥白,除青令盡。莽草、石南、茵芋、澤蘭剔取葉及嫩莖,去大枝。鬼臼、黃連皆除根毛。石葦拭去毛。辛夷去毛及心。蜀椒去閉口者及目。用大棗、烏梅皆去核。用鬼。
凡茯苓、芍藥,補藥須白者,瀉藥須赤者。
凡菟絲子,暖湯淘汰去沙土,幹漉,暖酒漬,經一宿,漉出,曝微白搗之。不盡者更以酒漬,經三五日乃出,更曬,微幹搗之,須臾悉盡,極易碎。
凡用甘草、濃樸、枳實、石南、茵芋、藜蘆、皂莢之類皆炙之。而枳實去穣,藜蘆去頭,皂莢去皮子。
凡用椒實,微熬令汗出,則有勢力。
凡湯丸散,用天雄、附子、烏頭、烏喙、側子,皆、灰炮,令微拆,削去黑皮乃稱之。
惟姜附湯及膏酒中生用,亦削去皮乃稱之,直理破作七八片。
凡半夏,熱湯洗去上滑,一雲十洗四破,乃稱之,以入湯。若膏酒丸散皆、灰炮之。
凡巴豆去皮心膜,熬令紫色。桃仁、杏仁、葶藶、胡麻,諸有脂膏藥,皆熬黃黑,別搗,令如膏,指、視泯泯爾,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搗,令消散,乃復都以輕絹、之,須盡,又納臼中,根據法搗數百杵也。湯膏中雖有生用者,並搗破。
凡用麥、曲末、大豆黃卷、澤蘭、蕪荑皆微炒。乾漆炒,令煙斷。用烏梅入丸散者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細擘,合諸藥搗,令細散,不可篩者,納散中和之。
凡用諸毛羽齒牙蹄甲龜鱉鯪鯉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蛻皮微炙。
凡用斑蝥等諸蟲,皆去足翅,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蠣熬,令黃色,殭蠶、蜂房微炒之。
凡湯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黃、須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丸散用膠,先炙,使通體沸起燥,乃可搗,有不沸處更炙之。斷下湯直爾用之,勿炙。諸湯中用阿膠,皆絞湯畢,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令烊。
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黃,則丸經久不壞,掠之多少,隨蜜精粗,遂至大稠,於丸彌佳。
凡丸中用蠟,烊投少蜜中,攪調以和藥。
凡湯中用飴糖。皆湯成下,諸湯用酒者,皆臨熟下之。
凡藥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湯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入湯酒者,並隨藥性,不得違之。其不宜湯酒者列之如下:
硃砂(熟入湯)、雌黃、雲母、陽起石(入酒)、礬石(入酒)、硫黃(入酒)、鍾乳(入酒)、孔公孽(入酒)、石(入酒)、銀屑、白堊、銅鏡鼻、胡粉、鉛丹、滷鹹(入酒)、鍛石(入酒)藜灰
上石類一十七種。
野葛、野狼毒、毒公、鬼臼、莽草、蒴、(入酒)、巴豆、躑躅(入酒)、皂莢(入酒)菌葳(入酒)、薇銜(入酒)、白芨、牡蒙、飛廉、蛇銜、佔斯、辛夷、石南(入酒)、楝實、虎杖、(入酒、單漬)、虎掌、蓄根、羊桃(入酒)、麻勃、苦瓠、瓜蒂、陟釐、野狼跋子(入酒)、雲實、槐子、(入酒)、地膚子、蛇床子(入酒)、青葙子、茺蔚子、王不留行、菥、子、菟絲子(入酒)
上草木之類四十八種。
蜂子、蜜蠟、白馬莖、狗陰、雀卵、雞子、雄鵲、伏翼、鼠婦、樗雞、螢火、KT、殭蠶、蜈蚣、蜥蜴、斑蝥、芫青、亭長、蛇膽、虻蟲、蜚蠊、螻蛄、馬刀、赭魁、蝦蟆、皮生鼠、生龜(入酒)、蝸牛、諸鳥獸(入酒)、蟲魚膏、骨髓、膽血、屎溺
上蟲獸之類二十九種
古秤唯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此則神農之秤也。吳人以二兩為一兩,隋人以三兩為一兩,今根據四分為一兩稱為定。方家凡雲等分者,皆是丸散,隨病輕重,所須多少,無定銖兩,三種五種,皆悉分兩同等耳。
凡丸散雲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之分兩也。假令日服三方寸匕,須瘥止,是三五兩藥耳。凡散藥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準如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雲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勺,兩勺為一合。以藥升分之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昇平之。藥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納散藥,勿按抑之,正爾微動令平調耳。今人分藥不復用此。
凡丸藥,有云如細麻大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但令較略大小相稱爾。如黍粟者亦然。
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如麻子者,即今大麻子,準三細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準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準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準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準之。一方寸匕散,以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為定。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桐子準之。
凡方雲巴豆若干枚者,粒有大小,當先去心皮乃稱之,以一分準十六枚。附子、烏頭若干枚者,去皮畢,以半兩準一枚。枳實若干枚者,去穣畢,以一分準二枚。橘皮一分準三枚。
棗有大小,以三枚準一兩。雲乾薑一累者,以半兩為正(《本草》雲一兩為正)。凡方雲一升者,洗畢,稱五兩為正。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為正。、子一升,四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為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為正。此其不同也。雲某子一升者,其子各有虛實輕重不可通以稱準,皆取平升為正。
凡方雲桂一尺者,削去皮畢,重半兩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兩為正。雲某草一束者,重三兩為正。一把者,重二兩為正。
凡雲蜜一斤者,有七合。豬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凡湯酒膏藥,舊方皆雲、咀者,謂稱畢,搗之如大豆。又使吹去細末,此於事殊不允當。藥有易碎難碎,多末少末,稱兩則不復均平,今皆細切之較略,令如、咀者,乃得無末而片粒調和也。凡雲末之者謂搗篩如法也。
凡丸散,先細切曝燥乃搗之,有各搗者,有合搗者,並隨方所言。其潤溼藥如天門冬、乾地黃輩,皆先切曝幹,獨搗,令偏碎,更出細擘,曝幹。若值陰雨,可微火烘之,既燥小停冷乃搗之。
凡溼藥,燥皆大耗,當先增分兩,須得屑乃稱之為正。其湯酒中不須如凡篩丸藥,用重密絹,令細,於蜜丸即易熟。若篩散草藥,用輕疏絹,於酒中服即不泥。其石藥亦用細絹篩,令如丸藥者。
凡篩丸散藥畢,皆更合於臼中,以杵搗之數百過,視其色理和同為佳。
凡煮湯,當取井華水,極令淨潔,升斗分量勿使多少,煮之調和,候火用心,一如煉法。
凡煮湯,用微火,令小沸,其水數根據方多少,大略二十兩藥用水一斗,煮取四升,以此為率。皆絞去滓而後酌量也。然則利湯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者,為病須快利,是以少水而多取汁。補湯欲熟,多水而少取汁者,為病須補益,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詳視之,不得令水多少。湯熟,用新布,兩人以尺木絞之,澄去、濁。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紙覆,令密,勿令洩氣。欲服,以銅器於熱湯上暖之,勿令器中有水氣。
凡漬藥酒,皆須切細,生絹袋盛之,乃入酒密封。隨寒暑日數,視其濃烈,便可漉出,不必待至酒盡也。滓可曝燥,微搗,更漬飲之,亦可散服。
凡建中、腎瀝諸補湯滓,合兩劑加水煮竭,飲之亦敵一劑新藥。貧人當根據此用。皆應先曝令燥也。
凡合膏,先以苦酒漬,令淹浹,不用多汁,密覆勿洩。雲、時者,周時也。從今旦至明旦,亦有止一宿。煮膏當三上三下,以洩其藥勢,令藥味得出,上之使匝匝沸,乃下之,取沸靜,良久乃止。寧欲小生,其中有薤白者,以兩頭微焦黃為候,有白芷、附子者,亦令小黃色為度。豬肪皆勿令經水,臘月者彌佳。絞膏亦以新布絞之。若是可服之膏,膏滓亦堪酒煮飲之。可摩之膏,膏滓則宜以敷病上,此蓋欲兼盡其藥力故也。
凡膏中有雄黃、硃砂輩,皆別搗細研如面,須絞膏畢乃投中,以物疾攪至於凝強,勿使沉聚在下不調也。有水銀者,於凝膏中研,令消散,胡粉亦爾。
凡搗藥法,燒香灑掃淨潔,不得雜語喧呼,當使童子搗之,務令細熟,杵數可至千萬,杵過多為佳。
凡合腎氣薯蕷及諸大補五石大麝香丸、金牙散、大酒煎膏等,合時煎時,並勿令婦人、小兒、產母、喪孝、痼疾,六根不具足人及雞犬六畜等見之,大忌,切宜慎之。其續命湯、麻黃等諸小湯不在禁忌之限。比來田野下里家因市得藥,隨便市上僱人搗合,非止諸不如法。至於石斛、菟絲子等難搗之藥,費人功力,賃作搗者隱主悉盜棄之。又為塵埃穢氣入藥中,羅篩粗惡隨風飄揚,眾口嘗之,眾鼻嗅之,藥之精氣,一切都盡,與朽木不殊。又復服餌,不能盡如法,服盡之後,反加虛損,遂謗醫者,處方不效,夫如此者,非醫之咎,自緣發意甚誤,宜熟思之。
同书章节
- 《備急千金要方》介紹
- 《備急千金要方》序
- 卷一 諸論--論大醫習業第一
- 卷一 諸論--論大醫精誠第二
- 卷一 諸論--論治病略例第三
- 卷一 諸論--論診候第四
- 卷一 諸論--議處方第五
- 卷一 諸論--論用藥第六
- 卷一 諸論--玉石上部
- 卷一 諸論--玉石下部
- 卷一 諸論--草藥上部
- 卷一 諸論--草藥中部
- 卷一 諸論--草藥下部
- 卷一 諸論--木藥上部
- 卷一 諸論--木藥中部
- 卷一 諸論--木藥下部
- 卷一 諸論--獸上部
- 卷一 諸論--獸中部
- 卷一 諸論--獸下部
- 卷一 諸論--蟲魚上部
- 卷一 諸論--蟲魚中部
- 卷一 諸論--魚蟲下部
- 卷一 諸論--果上部
- 卷一 諸論--果下部
- 卷一 諸論--菜上部
- 卷一 諸論--菜中部
- 卷一 諸論--米上部
- 卷一 諸論--米中部
- 卷一 諸論--論合和第七
- 卷一 諸論--論服餌第八
- 卷一 諸論--論藥藏第九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求子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七子散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朴硝蕩胞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紫石門冬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白薇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金城太守白薇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慶雲散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承澤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大黃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吉祥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硝石大黃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秦椒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灸法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一--婦人方上-丹參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二--婦人妊娠惡阻-第二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二--婦人妊娠惡阻-半夏茯苓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二--婦人妊娠惡阻-茯苓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二--婦人妊娠惡阻-青竹茹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二--婦人妊娠惡阻-橘皮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婦人方上第三-養胎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烏雌雞湯方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補胎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杏仁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芍藥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葵子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半夏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豬腎方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丹參膏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甘草散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千金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蒸大黃丸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三--養胎-滑胎令易產方
- 卷二 婦人方上第四--婦人妊娠諸病
- 卷二 婦人方上第四--胎動及數墮胎(方六首 灸法一首)
- 卷二 婦人方上第四--婦人妊娠諸病-蔥白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四--婦人妊娠諸病-旋復花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五--漏胞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五--子煩(方二首)-竹瀝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五--婦人心腹腰痛及脹滿方
- 卷二 婦人方上第六--婦人傷寒
- 卷二 婦人方上第六--婦人瘧病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七--婦人下血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七--婦人下血-馬通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七--婦人下血-膠艾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七--婦人下血-蟹爪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七--婦人下血-香豉湯
- 卷二 婦人方上第六--婦人小便病
- 卷二 婦人方上第六--婦人下痢
- 卷二 婦人方上第六--水腫